贾建平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随着高校扩招和经济发展,市场对人才需求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高等院校尤其是文科专业课程重理论轻实践,使得毕业生难以快速适应工作岗位。为了实现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平衡,从国家层面到各高校都在转变教育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培养学生的应用和实践能力,不断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竞争力。高校教师也在不断探索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如翻转课堂、BOPPPS教学模式[1]、TBL团队教学法[2]等,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上述教学模式或教学方式都仅是针对课堂教学的,强调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的培养。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是一个系统工程,OBE(成果导向)教育理念是以学习成果为导向来设计人才培养系统工程的,与国家对高等本科院校质量评估的理念一致。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最小单元,课程的设计、课程的教学、课程的评价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目标是否能够实现。笔者拟通过自己讲授的民法学课程实践来探讨高等院校本科课程如何在OBE教育理念的引导下展开,以抛砖引玉。
OBE教育理念就是成果导向教育理念,是为了应对新工业革命时代毕业生不能快速适应岗位需求所带来的巨大挑战而提出的一种教育理念,即根据学习成果反向设计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评价方式的教育改革理念[3]。OBE理念于20世纪90年代在欧美学校得到大力提倡,其核心内容是以学习结果为动力驱动整个教学过程及评价[4]。我国于2013年加入《华盛顿协议》后,在《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中吸收了OBE教育理念,并在工程教育中推广应用,后逐步被各领域接受。相对于传统教育,成果导向教育主要有以下特点。
1.1.1 成果导向教育注重知识的产出成果,强调知识的整合性
成果导向教育强调从学习成果(培养目标)出发反向设计课程体系,学生对每门课程的学习都要与需达到的知识要求、能力要求相呼应。这要求授课教师进行协同教学,每一名教师为了使学生达到最终的学习成果,都需要与相关课程教师进行沟通合作。传统教育强调课程的独立性,每门课程是相对独立的知识单元,教师授课时往往注重课程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忽略该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例如,治安学专业开设的专业核心课程和法律基础课程是各自独立的,民法教师讲授的是民法的基本原理及各种民事权利,很少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治安处罚和刑法中犯罪行为的认定;刑法教师在讲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时极少联系到民法中人格权、财产权的相关规定;治安管理课程教师在讲治安秩序维护时也不会讲利用民法理论化解矛盾纠纷的知识,各门课程是割裂的,其结果是学生“只见大树,不见森林”。
1.1.2 成果导向教育强调以学生为中心
成果导向教育强调发挥学生的学习能动性,认为“教学就是教学生学,教学生会学”。要让学生愿意学习,学会自主学习,学会学习的方法,教师就要了解学生,理解并接受学生的现状,根据学生的特点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协助学生掌握学习方法,使其通过自身努力逐步达到预期目标。传统教育则是以教师为中心,教什么、怎么教由教师来决定,学生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近些年,翻转课堂、对分课堂等教学改革都是对“以学生为中心”理念的探索。
1.1.3 成果导向教育强调综合素质的培养
成果导向教育不仅关注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更关注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能力以及价值观培育和塑造。例如,公安院校培养的是能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警务人才,要求学生不仅学会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有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有执法为民的情怀。因此,在教学中要重视实践教学和课程思政元素的融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传统教育则注重知识的传授,重视专业理论知识而轻视实践教学,忽视情感的培养。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强调在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方面,要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突出培养学生的相应专业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为了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聚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突出了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本科教育改革三大原则。“学生中心”原则要求教学过程中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创新形式、改革教法、强化实践,推动本科教学从“教得好”向“学得好”转变。“产出导向”原则要求教学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设定人才培养目标,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更新教学内容,切实提高人才培养的目标达成度、社会适应度、条件保障度、质保有效度和结果满意度。“持续改进”原则强调做好教学工作要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把常态监测与定期评估有机结合,及时评价、及时反馈、持续改进,不断推动教育质量提升。
OBE教育理念关注学习成果,以学生的学习成果为出发点和归宿,以预期成果产出为目标,教学过程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与“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高等教育改革原则是不谋而合的。
1999 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提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育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随后,教育部不断提出要加强实践教学、建设金课,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虽然近些年来新国标对实践教学的要求不断增加,各科专业教师也在探讨教学方式改革,探索实践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但总体来说还存在如下问题。
虽然有一部分教师探讨翻转课堂、线上与线下混合式教学,利用“雨课堂”等在线教学平台实现课堂互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也通过教师创新大赛等方式鼓励教师创新课堂教学模式,但总得来说,课堂教学还是以教师“教”、学生“听”为主要模式,教师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忽视了学生接受知识的方式多样性。经常有教师说:“民法(刑法)内容那么多,64个学时的课程,实践课占1/4,48个学时怎么能把一大本的民法(刑法)讲完?讲得快,学生听得一知半解。”教师发牢骚的画外音是需要讲的内容太多,老师不讲,学生就学不会。当代大学生成长于互联网时代,他们利用互联网接受知识的能力远超某些教师。但一些教师固守传统的观念,把精力都放在45分钟的课堂教学上,没有让学生提前学的意识,更没有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意识,大部分学生满足于“老师要求做什么就做什么,老师课堂上讲什么就学什么”,不能充分参与教学全过程。课程的知识体量和课时数的矛盾使教师不得不挤占实践教学时间来完成理论教学任务。这种以教师传授知识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模式,很难达到理论与实践双收获的预期效果。
一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仅讲授本课程的理论知识,而忽视学科知识之间的相互关联和整合,导致学生不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例如,侦查学专业开设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侦查等课程,是讲授刑事案件的系统课程,但教刑法的教师不讲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教刑事诉讼法的教师讲证据的收集,但不讲每类犯罪应收集什么样的证据以及如何收集证据;教刑事案件侦查的教师讲如何询问、如何勘查现场,但不讲证据收集的标准等,不能使学科之间的知识融会贯通。学生学习的知识是碎片化的,不会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处理实践中的复杂问题。虽然每门课程侧重点不同,但各门课程是相互联系的,教师要引导学生从不同的学科角度思考问题。如对于公安机关在接处警中遇到的合同诈骗问题,教师要引导学生从合同的履行、合同担保、违约责任等民法角度分析是否属于民事纠纷,否则单纯靠刑法很难准确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诈骗所得财物被第三人占有时是否追缴的问题,教师必须引导学生思考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处理涉案财物。
一些本科课程理论性比较强,很多教师是从高校毕业到高校任教,普遍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理论知识的应用,不利于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提升。有的教师认识到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实践教学的方式比较单一。例如法学课程,大多数教师实践教学的方式是案例分析、案例分组讨论,即教师给定案例,学生分析或讨论。案例分析固然能使学生将课堂理论知识应用于案例中,但案例都是在众多的证据材料中提炼出来的客观事实,如果教师将提炼好证据材料的案情提供给学生分析,则会大大减少学生分析问题的机会,对其实践能力的培养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考试方式改革是近几年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一些教师在尝试不同的评价方式,如笔者所在学院的教师采用情景模拟方式、综合演练方式等,改变了传统的一张试卷定命运的情形,但采用传统的标准化试卷考试仍然是主流。对大多数文科学生来说,只要能记住所学的概念、理论知识,考及格是没有问题的,但合格的成绩不代表学生对本课程内容有深入的理解,更不代表学生应用和实践能力有了提升。另外,从成绩组成来看,总评成绩=平时成绩(30%)+期末成绩(70%),平时成绩=考勤+平时作业+课堂表现等,期末成绩=期末考试卷面成绩或考试改革最后成绩。由此可见,课程评价标准中过程性评价占比很低,学生只需要在考试前突击背诵即能过关,善于记忆背诵的学生还可能取得不错的成绩。这种单一的评价方式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更不利于实践能力的培养,与OBE教育理念相悖。
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是OBE教育理念下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的最终成果,也是人才培养的起点。学习成果代表一种能力结构,为了实现这一成果,能力结构中的每一种能力都要有明确的课程来支撑,并组成完整的专业课程体系。民法学课程是公安院校各专业的法律基础课程,基于公安执法实践的需求,我们将民法学课程的目标确定为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素质目标。知识目标是使学生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保护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基本理论,了解人格权、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的基础知识。能力目标是能够根据民法基本知识规范自己言行,能初步运用民法知识处置纠纷类警情,辅助化解矛盾纠纷,能初步运用民法知识处理刑(行)民交叉案件。素质目标是培养学生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在执法中注重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培养学生依法行政的理念,化解矛盾纠纷时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培养团队精神,认识到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能够主动与他人交换意见和建议。
公安专业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同,因而民法学课程在教学内容上应当有所区别。当前的民法学教材主要适用于法学专业,内容体系大而全。根据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应有所取舍和侧重。根据民法典的内容体系和我院公安专业单独开设婚姻家庭法的实际,结合公安执法需求,将课程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3.2.1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民法理念的规范载体。讲授民法基本原则,就要培养学生的民法理念,进而培育预备警官“执法为民”的理念。
3.2.2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线展开的,法律关系分析法是解决复杂案件的基本方法。学生掌握了法律关系分析法,将执法实践中的案件分解为各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运用相应的知识即可迎刃而解。如公安执法实践中常见的民事主体因权利受到侵害而私力救济的报警求助案件,属于民刑(行)交叉案件,需要分别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行政)法律关系分析处理。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学习,学生可以了解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方法,规范自己的民事行为;掌握处理疑难案件的方法,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3.2.3 民事主体
刑法与行政法上的责任能力以及对特殊群体权利的保护,都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密切相关。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判断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是询问未成年人、聋哑人时的重要参考标准。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重要参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认定刑法中的单位犯罪或者职务犯罪的基础。通过对民事主体知识的学习,学生可以培养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权利保障意识。
3.2.4 物权概述
接处警中的宅基地纠纷、相邻权纠纷、共有物纠纷、所有权纠纷、担保纠纷等都属于物权纠纷,需要运用物权理论调解解决。通过对物权基本理论的学习,学生可以掌握处置民事纠纷的基本知识,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培育“私权神圣”的理念。
3.2.5 债权概述
“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是公安部三令五申的禁令,但不等于公安机关对债权债务纠纷不作为。实践中存在大量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扣留财物的警情,这类警情的处置涉及被扣留财物的处理问题,需要公安民警了解债权是对人权,具有对人不对物的特点;扣留债务人的财物要维持现状,但扣留第三人的财物则应当责令返还。通过对债权理论的学习,学生可以掌握处置物权纠纷与债权纠纷的不同方法,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培养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意识。
3.2.6 合同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认定是公安执法中的一个难点。正确把握二者的区别,需要对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形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通过对合同法基本理论的学习,学生可以掌握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认定的正确方法,提高判断罪与非罪的能力,从而达到规范用权的目的。
3.2.7 人格权
在公安执法过程中,一方面要通过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来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另一方面要尊重和保障相对人的人格权。通过对人格权知识的学习,学生可以掌握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内涵、行使方式和保护方法,准确把握行为认定标准,培养尊重和保障私权利的理念。
3.2.8 侵权责任
侵权纠纷是公安执法中常见的纠纷警情,不论是纯粹的民事纠纷,还是与违反治安管理、交通违法有关的纠纷,都需要根据侵权责任的基本知识调解解决。通过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的学习,学生可以掌握侵权纠纷处置的基本法律知识,提高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培养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理念。
民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及目标如表1所示。
表1 民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及目标
民法学课程是公安院校各专业的法律基础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OBE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要求整个教学设计和教学实施都促进学生达成学习成果。该课程通常开设在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之后,即学生对公安刑事执法和公安行政执法的内容有大体了解之后。前面已述及本课程是结合公安执法的需要选取教学内容的,为了让学生更加直观地体验民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具体应用,我们采用“理论+实训”的模式,在64学时的课程中开设16学时的实训,32学时的课程中开设8学时的实训。
为充分保障学生的主体地位,在理论讲授部分采用“课前+课中+课后”的翻转课堂和“线上+线下”的混合式教学。民法学课程在“学习通”平台建设有网络课程,平台上有教学大纲、教学课件、主要知识点、拓展学习资料、试题库等内容,在每次上课前会给学生推送预习的案例。案例采用接处警中的实际案例,依据该节所要讲授的知识点分步设计问题,学生结合教材、拓展学习资料做好课前预习。课堂上根据预习结果,先由学生分析案例,讨论对涉及知识点的理解,再由教师引导学生思考解决该案例需要用到的方法和理论知识,对知识点进行延伸,使学生学会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公安执法实践中的问题。在课堂上,为了加强与学生的互动,了解学生的预习情况或对某些知识点的理解程度,教师通过学习通的“主题讨论”让学生发表观点。为了巩固课堂理论知识,通过学习通的“随堂练习”或者雨课堂的练习进行随堂小测验。课后,通过“学习通”发布课后作业。作业内容有巩固知识点的标准化练习题,也有小组讨论的开放性问题。通过学生全程参与的翻转课堂,实现学习成果。
在实训部分,采用“案例驱动+学习研讨+现场演示+引导点评”的策略。例如,在物权部分学习完之后,首先会选取接处警中涉及物权的不同类型案件,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学习研讨;然后将研讨的结果在课堂上进行演示;演示后由教师引导学生讨论处置涉物权的纠纷需要掌握哪些基本知识、接处警中涉物权的纠纷有哪些类别、对涉物权的纠纷处置有哪些方法,培养学生用理论知识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使学生认识到小组分工、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激励学生在后续的课程学习中找准定位,掌握相应的知识技能,提高团队协作能力。
OBE理念的教学评价聚焦在学习成果上,而不是在学习内容、学习方式上,强调学生能做什么而不是知道什么,因此在学习成果的评价上,不能仅采用传统的试卷考核,而要采用多种评价方式。但OBE教育理念从本质上讲仍然属于目标管理模式,“忽视过程,囿于目标、忽视目标之外的影响”[5]是学者们对目标模式的批判。“课程应是教师与学生在会话、协商中不断生成的,而不是事先预设的”[6]。近几年来,民法学课程团队在OBE教育理念的影响下,不断探索考试方式的改革,注重过程性评价和能力提升评价,逐步完善课程评价体系(表2)。
表2 民法学课程评价体系
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包括课堂表现(30%)、实训(20%)、考勤(20%)、作业(3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包括阶段性检测(40%)和期末综合实训(60%)。
课堂表现主要包括课堂答题情况和课堂互动情况。课堂答题情况指“学习通”随堂练习或雨课堂练习的累计得分折合计算;课堂互动情况主要指针对课前或者课中的某一问题,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其目的是激发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作业包括预习作业和课后作业两部分,民法学课程不是每学期布置2~3次作业,而是在每一章节新课之前通过“学习通”发布预习作业,有预习的资料和问题。学生带着问题去预习新课,课堂上将预习的结果进行反馈,实现课堂翻转。教师在每一章节之后都会通过“学习通”发布课后作业,将所有的课前预习与课后作业分数相加折合计算。
阶段性检测注重考查学生对学习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和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在每一个相对完整的内容讲完之后进行测试,一方面督促学生对所学内容进行复习,另一方面检验教师在本部分讲的内容学生是否已经掌握,从而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期末综合实训分组进行,每组有不同的案例,没有标准的问题和答案,旨在通过实践中的真实案例考查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公安执法中的案件通常都是综合性很强的案件,内容不单涉及某一学科的知识。为了培养学生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思维。除了涉及民法知识外,还可能会涉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学科的知识,使学生认识到课堂上所学知识不是单一的,要融会贯通、综合运用。学生设计问题、作出答案后,要将问题做成课件,对问题进行现场演示,这可以考察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心理素质。
近几年来,民法学课程团队引进OBE教育理念,对课程内容、课程教学模式和考试方式进行改革探索,学生普遍反映适用性强,对化解矛盾纠纷、提高执法能力有重要作用。法学教育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教育模式,不同院校、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不同的,但无论何种专业的何种课程都应当围绕人才培养目标采用系统观念进行反向课程设计,以更有针对性地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