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琦 陆思博
内容提要:构建国际战略联盟是中国企业逾越国家及地区间壁垒实现“走出去”的重要方式。基于制度理论,以1996-2016年间849组中国企业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为样本,聚焦行政距离对中国企业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达成的影响,通过构建概念模型,探究外部合法性与内部合法性的共同作用机制并分析内部合法性机制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行政距离显著正向影响中国企业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的达成,东道国企业为国有企业负向调节行政距离和股权式国际联盟达成的关系。结合实证分析结果,跨国企业在进行国际化方式选择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及地区间不同维度的差异性,采取与之相适配的国际化方式,加强自身在国际化进程中的合法性。同时企业也应根据联盟伙伴的特征采取与之匹配的差异化策略,平衡外部和内部合法性的作用,降低“外来者劣势”。
国际战略联盟是不同国家及地区间企业基于共同利益所构建的协同竞争伙伴关系,在当前“逆全球化”与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剧的时代格局下,构建国际战略联盟是中国企业面对不断加剧的国际化阻力实现“走出去”的重要途径。
制度主义理论对于分析国家层面经济组织结构性特征或在分析经济组织跨国差异方面有着较高的解释力,制度主义理论对于企业间关系的解释让我们从效率、成本、资源的视角走向特定制度环境本身,强调组织的制度嵌入性(Meyer和Rowan,1977)。跨国企业所承受的外部制度压力是由企业所依赖的外部对象或由企业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所施加的(DiMaggio和Powell,1983),对于跨国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学者们认为尤其应该从合法性的视角去予以关注。
在制度理论的视角下,成功构建国际战略联盟是获取制度合法性,降低“外来者劣势”的有效战略;先前研究表明,成功构建战略联盟应均衡外部合法性与内部合法性,也即平衡统一企业外部环境合法性作用与企业间的合法性作用(曲波,2012)。企业合法性需求受企业特征与外部环境综合驱动,而企业国际化存在外部合法性壁垒及外部合法性需求(DiMaggio和Powell,1983)。外部合法性主要由环境特征决定,外部合法性壁垒是指跨国企业在面对相对陌生的东道国环境时,在东道国缺乏经验与声誉,这使跨国企业在东道国建立合法性面临种种障碍,也即面临外部环境所带来的合法性获取壁垒;跨国企业面对外部合法性壁垒,在东道国难以顺利取得合法性,这对跨国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使得此时跨国企业存在获取外部合法性的强烈需求,即外部合法性需求。联盟内部合法性是由联盟企业间的期望与互动行为所决定的,参与构建联盟企业的特征与行为会影响联盟内部合法性构建并最终对联盟成败构成影响。在外部合法性壁垒与企业合法性需求的共同作用下,构建国际战略联盟是企业在东道国获取合法性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联盟内部合法性也影响着国际战略联盟的构建,成功构建战略联盟应平衡统一企业所处的外部与内部合法性作用。现有企业国际化的研究欠缺在整体上考量外部、内部合法性的共同作用。
在国际战略联盟实施中,能否顺利达成国际战略联盟是这一战略实施的关键点。与跨国并购类似,企业间组建国际战略联盟从开始到最终结束的周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国际战略联盟宣布之前的私下协商阶段,宣布之后的相关流程阶段,和国际战略联盟达成后到最终结束的联盟存续阶段。公开宣告后的跨国并购会因为国家层面、行业层面、企业层面、交易层面等因素,最终没有实现交易(薛求知和冯锋,2019);同样,公开宣告的国际战略联盟能否最终达成也很难预测。通过对国内外国际战略联盟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现有的研究普遍都从国际战略联盟实施完成后进行分析,如对联盟绩效、伙伴选择、存续时间等的研究,忽视了针对国际战略联盟能否顺利达成的研究,而且研究大都集中在公司层面或者行业层面,忽视了国家层面的因素对公司经营策略的影响。本文将在制度主义理论视角下,探究国家及地区间距离对中国企业股权式战略联盟达成的影响。
不同国家及地区间距离的内在解释机制在不同理论情境下是不同的,迫切需要区分并探究不同理论情境下距离背后所蕴含的影响机制(Beugelsdijk等,2018)。Zaheer等(2012)的研究认为大多数现有研究中所用到与距离相关的构念都过于浅显,没有深度挖掘距离产生的影响机制是什么。企业不同的国际化方式受到距离的影响机制不同,从而使得其对国际化的影响效果不同;只有将研究情境与特定理论视角充分结合,才能打开“黑箱”,探究距离所蕴含的真实影响机制。现有国家及地区间距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化、地理、制度距离上,且研究表明距离对国际化的影响是异质性的,甚至有时会有相反的效果,研究结论也并不一致(Dikova等,2019)。这主要由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对于国家及地区间距离的早期研究多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在研究中有着差异性推高交易成本的隐含假设,即国家及地区间的差异性提升了沟通成本、加剧了企业间的矛盾,并使得交易成本更高,从而认为国家及地区间的差异性是有害的;忽视了国家及地区间差异性可能产生的益处,如帮助企业提高满意度和创造力、使跨国企业对企业间差异有更理性的认识;二是不同国家及地区间距离的内在解释机制在不同理论视角及研究情境下是不同的,且企业不同的国际化方式受到距离的影响机制也不同,这都使得国家及地区间距离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有所差异。这些不一致的研究结果表明,国家及地区间距离对企业国际化有着相对复杂的影响关系,研究者需要通过多样化视角去研究并理解其影响因素(乔璐等,2020)。
行政距离(Administrative Distances),是指由殖民历史、语言、宗教和法律制度而导致的国家及地区间行政体系的差异(Berry等,2010)。在Berry等(2010)整合并明确行政距离的量化测度方式前,学者们通过分析国家及地区是否使用共同语言或共同法律体系,还有国家及地区间是否有或曾经有过殖民关系,来衡量国家及地区间行政体系的差异。有学者曾提出行政距离与文化和政治距离有一定的相似性,但Berry等(2010)认为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他认为行政距离超越了政治制度,将国家及地区所具有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差异均纳入衡量范围之中。相较之下,行政距离的定义及其测度更加全面地衡量了国家及地区间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差异,及其所导致的行政、官僚体系的系统性制度差异。
之前研究发现,较大的行政距离差异会负向影响企业的FDI(Duarte和Carvalho, 2018);负向影响跨国企业在新兴市场的并购活动(Rienda等, 2019)及企业社会责任活动(Reimann等, 2015)。通过对现有不多的关于行政距离的研究分析,可以发现现有研究多集中在交易成本视角下,认为国家及地区间的差异将导致其间企业更高的交易成本,从而不利于企业国际化绩效,而对于行政距离所反映的两国间行政、官僚体系的系统性制度差异缺乏深度的认识与研究。目前对于国家及地区间系统性制度差异对国际战略联盟影响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文化和政治距离上,缺乏关于行政距离对国际战略联盟影响的相关研究。另一方面,当企业构建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时,参与联盟企业为在东道国获取合法性让渡了一些灵活性并付出了一定的资源,此时基于制度理论的内、外部合法性机制将主导联盟成败,而之前关于行政距离的研究却主要在交易成本理论视角下,聚焦行政距离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或仅仅将行政距离作为变量聚合在距离项中(Liu等,2019),缺乏在制度理论视角下探究行政距离对企业合法性作用影响的相关研究。
综上所述,第一,现有研究欠缺在特定研究情境中深度挖掘某一距离对企业国际化产生的具体影响机制;第二,现有研究缺乏针对行政距离的相关研究,忽视了行政距离在国际战略联盟中的影响作用。基于此,本文将针对国际战略联盟的研究角度前置,从联盟达成角度切入,在制度理论视角下整合外部合法性作用与内部合法性作用,研究行政距离对中国企业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达成的影响,并进一步探究其中存在的相关影响机制。
企业构建战略联盟是应对外部环境中高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有效方式,可以减轻风险并有利于企业发现新的商业机会,还可以增强企业市场知名度,帮助企业获得公众认可,从而获取合法性。合法性(legitimacy)机制是制度理论中的重要机制,合法性是指参与者特征及行为在特定社会架构及体系中符合价值观、规范、信仰等,与所属社会与经济环境的期望相一致,从而获得社会集体的认可(DiMaggio和Powell,1983)。合法性不仅包含法律制度的作用,也有文化制度、观念制度、社会期望等制度环境因素对组织行为的影响;组织合法性需求受企业特征与外部环境综合驱动,约束组织行为,而组织获得合法性将有利于自身竞争位势并影响资源获取。当跨国企业面对较强的外部制度环境压力时,企业可以通过构建战略联盟获取合法性,从而减少监管压力,降低“外来者劣势”,增加生存机会(陈耀,2014)。
对于两国间人文及制度差异,现有研究普遍尝试以文化距离来衡量并解释,结果表明更高的文化距离将促进跨国企业构建股权式战略联盟(Brouthers 和Brouthers,2001),降低股权式联盟终结率,但也有研究表明更高的文化距离会缩短股权式联盟寿命(Barkema 等,1996)。相较于文化距离,行政距离的定义及其测度更加全面并在人文纽带视角下衡量了两国间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差异,所以行政距离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出跨国企业在东道国将面临的外部制度环境压力(Duarte和Carvalho, 2018)。
综上,当两国间行政距离越大,跨国企业在东道国将面对越大的系统性制度差异及越大的制度环境压力,使得企业面临更高的合法性获取壁垒,此时企业获取外部合法性的需求更强。构建股权式战略联盟是跨国企业获取合法性的有效战略,在此情境下,两国企业更愿意让渡一定灵活性并付出更多资源,从而促进战略联盟的最终顺利达成。所以,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股权式战略联盟双方所在国行政距离差距越大,中国企业达成股权式战略联盟的成功率越高。
成功构建战略联盟应平衡统一企业所处的外部与内部合法性作用。联盟内部合法性是由联盟企业间的期望与互动行为所决定的,参与构建联盟企业的特征与行为会影响联盟内部合法性构建并最终对联盟成败构成影响。在外部合法性壁垒与企业合法性需求的共同作用下,构建国际战略联盟是企业在东道国获取合法性的有效途径,但与此同时联盟内部合法性也影响着国际战略联盟的构建。选择具有“合法性”范围外策略的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此时企业战略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合理性会被组织场域内其他成员所质疑,还会担心不同战略对组织场域产生的不良影响(Meyer和Rowan, 1977);这些质疑被称为“合法性挑战”,“合法性挑战”的发生是因为企业执行的战略与行业中的统一共识相悖;合法性挑战削弱了企业从组织场域内潜在交换伙伴(例如客户、供应商和监管机构)获取资源的能力(Hirsch和Andrews,1984)。先前研究表明,缺乏联盟内部合法性将减弱联盟企业间认同,影响联盟协商进程,最终导致联盟失败(Van,2004)。与缺乏合法性的企业相比,具有合法性的企业能够以更经济的方式获得更高质量的资源,主要的原因有三:第一,潜在合作伙伴如果不理解企业独特的战略或质疑战略的合法性,将限制自身的资源供应,不容易向企业提供优质资源,与此相反,具有合法性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合作伙伴的优质资源;第二,交易伙伴倾向于和具有合法性的企业进行合作,因为这样会增加自身的合法性;第三,在组织场域内取得合法性的企业有着更好的存活率,合作伙伴也更愿意跟它们合作,这意味着不具有合法性的企业需要支付更多的风险溢价来获得同等资源(刘娟,2016)。
国有资本反映国家意志,国有企业并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导向,它们承担着更多社会稳定的责任,经营上也更多地受到政府制约与干预;世界范围内的私有化浪潮激发了学术界对私有化效果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兴趣,但相比之下学界对国有企业国际化的关注并不高(Knutsen等,2011),关于国有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市场环境、产业政策、社会责任以及国有制与私有制的对比上(Hermanto等,2021)。随着全球化的深入,许多来自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跨国公司有着国有资本背景,而新兴经济体国有企业的国际化行为往往会遭到东道国的怀疑与阻挠(Greve和Zhang,2017);与国有资本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与政府合作,所以当东道国企业为国有企业时,中国企业与其构建股权式战略联盟将面对更严格的审查与监管。而由于国家及地区间的差异,东道国政府容易将来自与其差异较大国家的跨国公司形象设定的较为负面(Ewing等,2010),国有企业因其反映国家意志的特点使得此时负面形象带来的影响更为明显,从而影响联盟企业内部合法性的有效构建,使得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难以顺利达成。
随着时代的进步,高新技术产业逐渐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产业,高科技企业通过创新成果及技术服务商业化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动力。高科技企业因其知识密集性、技术密集性、无形资产占比较高,且具有技术迭代快、市场竞争激烈等特点(Chen等,2020);高科技企业主要依赖于创新性技术,核心技术是高科技企业生存与竞争的命脉与法宝(Li等,2015)。股权式战略联盟促进了联盟企业间的知识转移,有助于联盟企业间协同效应的建立;高科技企业通过构建股权式战略联盟可以有效获取关键知识及核心技术,所以高科技企业有着更高的达成联盟期望(Eisenhardt和Schoonhoven,1996)。另一方面,当面对复杂的环境问题时,高科技企业更倾向于将复杂环境的制度压力视为战略威胁来应对,更倾向于通过合法性获取机制来解决复杂环境问题,而构建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是获取合法性的有效战略。所以当东道国企业为高科技企业时,中国企业将获得更高的联盟构建期望,使得联盟内部合法性更容易构建,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联盟企业间的认同,使得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更容易达成。
综上,本文从联盟内部合法性角度提出以下两个假设:
H2:东道国企业为国有企业在行政距离与中国企业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达成中起负向调节作用。
H3:东道国企业为高科技企业在行政距离与中国企业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达成中起正向调节作用。
图1 概念模型
本研究的初始样本来自Securities Data Corporation(SDC数据库),此数据库在之前企业国际化的研究中被广泛使用。我们选取1996-2016年期间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的数据,使得数据结构中国际战略联盟的参与双方分别为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并在PLCIBER数据库中收集各联盟样本中东道国所属国家或地区与中国所对应的距离值,在删除相应距离项缺失的样本后,最终研究样本为849组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涉及1698家公司,所属68个不同国家与地区。
(1) 因变量。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达成。本文研究对象是影响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达成的因素,因此因变量为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达成,即双方企业在公开宣布进行战略联盟后,能否最终签署相应的战略联盟协议并成立股权实体。参考之前的研究(Li等, 2017),本研究将SDC数据库中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在对外宣布后顺利达成被记为1,未顺利达成被记为0。在本研究最终1698家中外公司的849组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数据中,264组股权式战略联盟最终顺利达成,585组未达成。
东道国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本研究用虚拟变量显示东道国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若参与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东道国企业为国有企业,则取值为1,否则为0。东道国企业是否为高科技企业。本研究用虚拟变量显示东道国企业是否为高科技企业,若参与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东道国企业为高科技企业,则取值为1,否则为0。
(3) 控制变量。本文引入国家层面、行业层面、企业层面和交易层面的变量来对模型进行控制。
国家层面的控制变量:全球连通距离。全球连通性是指居民个人和公司与世界其他地区互动、获取信息和传播自己活动的能力。根据Berry等(2010)的研究,全球连通距离衡量两国全球连通性的差异,具体衡量标准为本国国际旅游支出、国际旅游收入与互联网普及程度。两国之间连通性的差异会影响信息和知识的传输,导致两国之间的网络资本的差异(Huggins, 2010),进而影响到双方对联盟达成的意愿。本研究按照每一组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宣布年份的前一年,将全球连通距离中中外双方距离值提取出来并对每一组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进行一一匹配。
行业层面的控制变量:行业控制变量。之前的研究表明,在不同行业的企业更易达成股权式战略联盟(Sengupta和Perry, 1997),所以本文根据SIC行业代码控制了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中双方战略联盟的相应行业,行业控制变量与年份变量均为固定效应控制变量。业务相关性。不对称性学习在业务不相关的战略联盟中比在业务相关的联盟中更容易发生,因为在业务不相关的联盟中其中的一方更容易获得另一方的资源(Dussauge等, 2000)。所以本研究控制了业务相关性,如果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双方在不相关的行业,则取值为0,若双方存在一位SIC行业代码相同则取值为1,若双方有两位SIC行业代码相同则取值为2,若双方有三位SIC行业代码相同则取值为3,若双方有四位SIC行业代码相同则取值为4。
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中方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本研究用虚拟变量显示中方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若参与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中方企业的母公司为国有企业,则取值为1,否则为0。中方企业是否为上市企业。本研究用虚拟变量显示中方企业是否为上市企业,若参与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的中方企业为上市企业,则取值为1,否则为0。中方企业是否为高科技企业。本研究用虚拟变量显示中方企业是否为高科技企业,若参与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中方企业为高科技企业,则取值为1,否则为0。东道国企业是否为上市企业。本研究用虚拟变量显示东道国企业是否为上市企业,若参与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东道国企业为上市企业,则取值为1,否则为0。
交易层面的控制变量:东道国企业联盟经验。本研究中控制了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中东道国企业参与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的经验,将每一东道国企业过往3年中参与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的次数记录为其联盟经验。中方企业联盟经验。本研究中同样控制了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中中方企业参与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的经验,将每一中方企业过往3年中参与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的次数记录为其联盟经验。交易范围。交易范围衡量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参与者双方达成合作的内容范围,本研究将双方合作内容涉及的交叉许可协议、执照协议、勘探协议、融资协议、许可协议、制造协议、营销协议、供应协议的部分分别取1,否则为0,并最终加总为交易范围变量。
其他控制变量:年份控制变量。本研究用年份虚拟变量来控制宏观经济趋势,反映宏观经济环境对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的影响。
表1 控制变量说明
(4) 模型选择。本研究中,因变量战略联盟达成作为二分变量,联盟顺利达成记为1,反之为0;自变量中包含连续性变量,应该选用Logit或Probit模型进行回归分析。Logit模型可以较好地分析中外公司之间是否决定达成战略联盟的概率,因此本研究选择Logit模型进行回归。本研究通过控制行业和年份两个固定效应变量进行面板数据分析,本研究所用软件为Stata14。
为了使模型更加准确和有效,本研究中对连续变量行政距离、全球连通距离以及离散变量中方与东道国经验进行了对数处理。同时为了排除多重共线性可能,对本研究中每一个模型的方差膨胀因子(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 VIF)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本文模型中的平均VIF 为1.20,各项均远小于10,因此各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本文所需的变量及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描述性统计分析与相关系数分析
本研究采用Logit模型进行回归,研究的因变量为二分变量,而自变量中包含连续性变量,所以选用Logit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3。模型1为只包含控制变量的零模型。模型1中全球连通距离的回归系数不显著,说明在股权式战略联盟中制度理论视角下的外部合法性机制为主要影响机制。
(1) 行政距离与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达成。从模型2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总体样本中,行政距离与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达成的回归系数为0.327,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此假设1得到支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其经济显著性进行了检验,计算结果显示:当行政距离增加1个单位时,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达成的概率增加1.45%。
表3 回归结果分析
(2) 东道国是否为国有企业的调节作用。模型3验证了东道国是否为国有企业对主效应的调节作用,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东道国是否为国有企业负向调节行政距离与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达成,因此假设2得到支持。
(3) 东道国是否为高科技企业的调节作用。从模型4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总体样本中,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东道国是否为高科技企业对主效应并没有影响,因此假设3没有得到支持。
本研究在Logit模型下将东道国和中方企业联盟经验变量由过往3年中参与股权式战略联盟的次数分别替换为过往5年中参与股权式国际联盟的次数,对模型1-5重新进行了回归,回归的结果基本相似。说明本研究具有一定的信度以及具有检验一致性。稳健性检验结果见表4。
表4 稳健性检验
我们又对回归进行了替换模型和替换年份控制变量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回归的结果与原模型基本相似,由于篇幅限制,未呈现在本文中,结果备索。
本文在制度理论视角下剖析行政距离对中国企业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达成的直接影响,并进一步探究联盟内部合法性在此过程中发挥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
行政距离对中国企业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达成产生正向影响。行政距离反映了两国正式、非正式官僚模式及制度的差异,当行政距离越大时,跨国企业面临越大的外部合法性压力,同时在东道国面对越高的合法性获取壁垒。这让企业很难在东道国顺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此时两国企业有着更强烈的外部合法性需求,愿意付出更多成本、让渡更多资源使联盟得以顺利构建。
东道国企业为国有企业在行政距离与中国企业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达成间发挥负向调节作用。参与构建联盟企业的特征与行为会影响联盟内部合法性构建并最终对联盟成败构成影响,成功构建战略联盟应平衡统一企业所处的外部与内部合法性作用。国有企业受国家意志影响,东道国政府对来自与本国差异较大国家的企业所设置的负面形象对东道国国有企业影响更强,影响了联盟企业间内部合法性的构建,最终减弱了双方达成联盟的可能性。
东道国企业为高科技企业没有发挥正向调节作用。本文的研究发现东道国企业为高科技企业对中国企业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达成有一定影响,但却没有在行政距离与联盟达成间起到调节作用。在零模型中发现东道国企业为高科技企业负向影响联盟达成,可能的解释是高科技企业面临更强的政府监管,使得高科技企业在联盟达成过程中受到种种压力最终难以顺利达成,这在跨国并购中有着大量相关案例。对于东道国企业为高科技企业没有在行政距离与联盟达成间起到调节作用,我们认为可能的解释是高科技企业无形资产占比较高且更容易被窃取,这一特点使得信任在联盟双方间的建立更为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联盟内部合法性的构建,所以最终抵消了东道国企业为高科技企业对于联盟达成的正向调节作用,使得研究结果不显著。
本文的理论贡献主要有四点:第一,本文聚焦中国企业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并将研究角度前置,从联盟达成的角度切入,在制度理论的视角下研究了行政距离对中国企业股权式战略联盟达成的作用,发展了战略联盟领域现有文献对于联盟达成的研究,并弥补了现有文献对中国企业国际化方向国家层面影响因素研究的局限性。第二,本文通过在制度理论视角下探讨外部合法性与内部合法性的共同作用机制,验证了平衡统一外部和内部合法性对国际战略联盟成功达成的重要作用,打开了国家及地区间距离对国际化绩效影响机制的“黑箱”,回应了学界对于区分探究不同理论情境下国家及地区间距离影响机制的呼吁。第三,本文进一步探讨了行政距离对战略联盟达成影响的作用机制,结果表明行政距离能有效反映跨国企业在东道国面临的外部制度环境压力,补充了国家及地区间距离领域现有文献对行政距离研究的匮乏,同时为后续国家及地区间距离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第四,将东道国企业相关特征对联盟内部合法性构建的影响融合到国际战略联盟达成的研究中,探究了内部合法性构建的调节作用机制,为中国企业构建国际战略联盟提供了一定的策略指导与理论依据。
本文的研究对于管理实践主要有三方面启示作用:第一,跨国企业会受到外部合法性壁垒的影响,使其在东道国生产经营遇到困境,此时需根据自身与东道国企业的不同特征采取针对性策略,加强自身在国际化进程中的适配性。第二,国家及地区间距离对企业国际化的影响分别受到两国间不同维度的差异性和国际化方式的作用,管理者在进行国际化方式选择时要充分分析两国间在不同维度上的差异性,采取与之相适配的国际化方式,从而提升国际化绩效。第三,在构建国际战略联盟时,联盟内部合法性构建会对联盟最终的成败构成影响,跨国企业要从强化联盟内部合法性出发,根据联盟伙伴的特征采取与之匹配的差异化策略,平衡外部和内部合法性作用,从而最终降低“外来者劣势”。
自地理大发现以来人类已经通过不断连通组成了世界市场,而如今世界市场上的互相依赖已发展到史上最深程度,虽然当前国际上逆全球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正在抬头,但是全球化的进程并不会因此止步。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只有清晰识别外部形势,扬长避短、顺势而为,才能在波谲云诡、变动不居的时代下找到通往未来的道路。
本文的局限性主要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本文的样本选择方面有一定局限性,本文在制度理论的视角下仅针对母国企业为中国的股权式国际战略联盟进行研究,未来可以扩大研究范围,进一步探究行政距离的作用机制能否推广到不同国家的研究环境中。第二,本文对联盟绩效的衡量维度较为单一,本文选择了联盟达成作为联盟绩效进行研究,未来研究可以在多种绩效维度下进行研究,将联盟达成、达成后企业财务绩效与市场表现等综合起来展开研究。第三,本文没能充分体现新冠肺炎疫情这一强劲外生冲击对企业国际化的影响,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究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国家层面因素对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