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背景下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2022-06-24 11:43李永明赖利娜
科技管理研究 2022年10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许可区块

李永明,赖利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08)

1 研究背景

区块链是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引擎,推动区块链在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的应用是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精神中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的体现。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对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数字版权存在着成本高、效率低、版权信息所有权不明确等现象,给数字版权的权利确认带来了困难;在许可和授权过程中,数字版权面临着非公开、定价不透明、版权协议长期性等现实问题;数字版权易被修改且证据易灭失,造成了权利人取证困难。区块链技术被认为是最具有潜力的颠覆性技术之一,受到多个领域关注。在知识产权领域,区块链技术对数字版权保护的影响尤为突出[1]。

在理论研究层面,韩秋明等[2]、张青[3]等研究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属性是安全性、匿名性、数据完整性,并具有去中心化即不用借助任何第三方机构控制相关信息流转等特点,有利于数字版权登记的应用;有部分学者认为区块链为数字版权保护带来技术革新,可实现智能合约式的版权交易;有学者认为区块链为数字版权保护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存在挑战[4];杨玉宛[5]从技术角度分析,目前数字版权保护从确权到维权都存在问题,运用区块链技术可搭建数字版权确权与交易为一体的版权保护平台。在产业层面,区块链技术创业企业、互联网科技巨头、专业内容生产平台是目前开展“区块链+数字版权保护”的3 类主要主体,诸如阿里云的蚂蚁区块链版权保护解决方案、百度超级链的百度超级链版权保护解决方案、西安纸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纸贵版权、浙江数秦科技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以及版权家的区块链版权存证、取证、监测综合方案和汇桔网的数字版权服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版权家已经应用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管理服务平台上管理数字作品、微电影、微视频和其他作品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审判我国区块链存证第一案的结果表明,区块链存证效力得到了法院认可[6]。目前,我国有3 家互联网法院都应用了区块链技术,分别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和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网通法链。零壹智库和数字资产研究院联合发布的《区块链在数字版权领域的应用发展报告(2020)》明确提出,要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审判执行、司法改革工作中[7]。

技术革新和发展向数字版权领域发起了挑战,鉴于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应用于新信息技术背景的数字版权保护是最有效的对策之一。区块链是继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之后的创新,已在金融服务、智能制造、教育就业、供应链管理、文化娱乐、社会公益等很多行业都得到了应用和发展[8]。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 年10 月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的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提出,区块链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切入点[9],在中央层面首次提及区块链技术的重要性。我国还提出要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应用区块链技术创新与发展数字经济新模式,建设中国特色网络强国[10]。

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应用最密切的是数字版权。区块链技术有助于实现数字版权注册与确认、许可与授权、权利监控与保护等功能,在数字版权保护生态之间建立完整的链接。要将区块链技术更好地应用于数字版权登记确权、授权交易、监测维权全链条,需深入分析区块链技术在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时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的版权制度变革路径。

2 当前数字版权面临的难题

作为数字版权管理的首要环节,数字版权登记常常因为登记时间成本高、登记程序繁琐等被诟病。一方面,随着海量数字版权的出现,数字版权侵权现象频发;而另一方面,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数字版权许可授权流转频繁,出现流转情况不清晰、交易成本高、效率低等困境。

2.1 数字版权登记确权成本高、效率低

数字版权登记作为数字版权管理的首要环节,在数字版权保护和版权产业发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1908 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禁止实行强制性版权登记手续,即作品在创建完成时自动产生版权。自1992 年7 月1 日起,我国加入了该公约,我国公民在作品创作时遵循自动获取和向版权登记主管部门自愿登记的原则。我国传统作品登记证明材料主要有身份证明、作品权属证明、作品原件、手稿、创作说明,持登记证明材料可线上向版权登记办理机构提交申请,也可以走线下审核登记程序,但都只实行初步形式审查,此类版权登记具有初步证明初始权利归属及流转情况的效力。可见,我国传统的著作权登记成本高、效率低、流程繁琐、易造成重复登记。而数字版权的权利主体和客体形式呈现多元化、多样化,导致数字版权的权属确认问题变得更为繁杂。

2.1.1 数字版权登记成本高

数字版权登记成本主要从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两个方面考量。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例,一件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费用至少需要100 元,因此,诸如插画师等高产量的个人创作者、权利人更多选择不登记版权。另外,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版权数字登记需要30 个工作日,由于登记时间窗口过长,在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内容的价值易于消亡,比如“苏大强”刷屏网络文案创作仅仅火爆一天就出现各种山寨、抄袭的版本。由于数字版权容易被复制和篡改,恶意的权利侵害者在随意修改他人的作品后署上自己的姓名公开发表,从而使得数字版权权利归属关系愈发不明晰。

2.1.2 数字版权确权效率低

当前我国计算机软件登记和版权质权登记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国家版权局和各地地方版权局负责其他作品登记[11]。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版权数字登记服务对数字化作品全程在线办理,但权利人需要提供创作者身份证明、创作作品权属证明、作品样本(原稿、手稿)及作品创作说明书等系列证明材料,并在第三方合作平台再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CI)登记的办理申请,经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DCI 登记业务管理平台审核后发放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版权登记实质是记载、反映有关作品权利原始状态的某些事项,具体体现在版权登记证书上,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作品是否发表、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以及登记日期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著作权登记具有权利归属证明的初步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作品原件、手稿、合法出版物、作品授权合同等与著作权登记的效力等同。鉴于此,权利人往往不采取流程繁琐的著作权登记方式。

2.2 数字版权授权许可中权属流转不清晰

授权许可是版权交易的关键,是由著作权人通过专有或非专有许可、转让等方式,将对作品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著作权财产性权利授权给著作权使用者的行为[12]。一般而言,传统的数字版权交易程序主要分为三部分:首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各地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认证,通过版权机关或机构认证后的数字版权会被嵌入作品的数字版权标志,最后被加密后的作品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13]。目前数字版权交易量暴增,版权人直接分发作品授权使用者的一对一模式已经难以适用,数字版权更多需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平台或者交易中心达成交易,即版权人将作品授权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平台或者交易中心发行,实际上数字版权权利人并非必然能获取有效的收益。比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实行一揽子许可模式,许可费用没有唱片公司高,从收取版税到转付版权人的周期为6 个月到18 个月之久,而且面临着难以依据作品知名度、创作难度、受欢迎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合理分配的困境[1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单方制定许可使用费标准。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的管理音乐作品数是1 400 万首,而其他音乐平台曲库规模远超该数,如腾讯音乐的中央曲库就有超过3 000 万首授权曲目[15]。由于传统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分散,数据信息孤立致使数字版权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呈现分散性,从而给版权人与版权交易相对方带来不便,进而引发版权交易乱象[16]。由上述分析可知,数字版权许可授权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3 点:第一,数字版权内部权属不明晰,数字版权侵权泛滥及确权登记的缺乏导致版权交易相对方难以辨别意向作品是正版还是盗版;第二,数字版权授权使用及流转情况不清晰;第三,交易成本高、效率低,版权交易相对方需耗费不少的对接成本找到权利人或中介机构[17]。

2.3 数字版权监测维权取证判赔难

据《2019 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剑网2019”专项行动对媒体融合、院线电影、图片市场、流媒体等多个版权侵权较为严重的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其中删除侵权盗版链接多达110 万条,并且查处网络版权侵权盗版案件450 件,包括查办刑事案件160 件、涉案金额5.24 亿元[18]。数字版权被侵权后的取证工作难。数字版权极易修改且不通过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因此证据很容易丢失,权利人很难获得证据,增加了起诉数字版权侵权的成本,并导致网络盗版的频繁和混乱[19]。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电子数据证明效力的直接认可难度极大,通常需要辅以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无形中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就数字版权侵权案件的取证而言,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篡改而导致的因不实时取证带来的证据缺失、败诉的后果,通常做法是由收取费用较高的公证处取证保全证据。

数字版权被侵害后,法院很难确定赔偿金额。《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关于版权侵权损害赔偿认定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首先由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权利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决定,其次可以参照权利使用费进行赔偿,另外在故意侵害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惩罚性赔偿;最后,法院根据侵害行为的情节宣判法定赔偿。詹映[20]基于我国 11 984 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开展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平均判赔额依然较低,法定赔偿占绝对多数的状况仍未改变,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虽已出现,但适用率极低。一方面,数字版权本身的市场价值难以估量,权利人对于数字版权的收益一部分基于授权,一部分基于网站平台流量变现,无法进行有效的实际损失计算;另一方面,侵权传播途径多、侵权方式隐蔽且速度快,导致难以认定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所以大部分案件都会适用法定赔偿。

3 区块链在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的应用

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结合计算机科学和密码学的去中心化数据库,集成点对点传输、加密算法、共识机制、分布式数据存储等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先驱中本聪[21]最先介绍了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比特币”的概念,并介绍了作为比特币交易过程中的基础性技术——区块链。比特币是区块链产业生态创新的第一个应用[22]。2013 年年底,Vitalik Buterin 发布了以太坊[23],将智能合约引入区块链,打开了区块链在货币领域以外的应用[24],从开始的货币体系中点对点的电子现金应用,拓展到债权、产权、股权、金融合约、证券、博彩及防伪等金融领域[25]。由于区块链的开源性质,在不同的开源许可协议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26],基于数据库技术、加密技术等高价值技术集成创新的区块链技术称为商业模式创新[27]。《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包含商业限制和方法以及技术特征,则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权利要求明确指出,不能排除取得专利权的可能性。该项法律规定促进了区块链技术在医疗场景下的商业模式应用[28]。在知识产权领域,区块链技术对数字版权保护的影响尤为突出,以区块链资源层保证底层技术的不断更新精进,集成版权登记确权、授权交易、监测维权等服务,最终形成支撑数字版权产业的多主体共治,从而通过区块链重塑数字版权价值,打造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平台。具体的保护方案见图1。

图1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方案

区块链技术的主要特征是将去中心化、防篡改性、可追溯性有机融入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中[29]。其中,去中心化是区块链的核心技术特征,即数据分布式存储至各个平等关系的节点之间,每个节点都有同等的记账权且每个节点存储的数据无法确定,使得节点之间通过竞争选取数据,进而可以借助区块链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技术消除信息壁垒,推动版权登记确权的共识机制的构建[30]。区块链作为分布式账本,高度透明且安全,可以重塑版权制度[31]。

3.1 区块链在数字版权登记确权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的本质特征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可以降低登记成本且提高登记效率及安全性。通常来说,数字版权管理的传统模式是中心化的形式,数据的管理权限由一个大型企业集中管理,因此极易遭到黑客攻击,前有脸书遭黑客攻击泄露5 000 万用户信息[32],以及坐拥 30 亿张照片图库的初创公司 Clearview AI 遭到黑客入侵[33],造成数字版权信息和用户隐私的披露。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上的数据储存、记载、校验、流转及维护等过程系采用数学和算法建构的去中心化分布式系统[34],将不同于传统的中心化机构管理形式,数字版权信息转化为唯一的哈希值并接受各个节点的制约与监督,创作者在区块链数字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的内容包括作品名称、作品格式、版权人信息等,仅在50%以上节点校验通过才会更新到系统里[35],因此要想篡改数字版权信息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从而有效提高了数字版权登记的安全性。

区块链在版权登记的一大优势是去除中心机构介入,用户可以通过任何节点加入区块链中,有效提高版权登记效率、降低版权登记成本。例如,以美国Proof of existence 版权服务为基础开发的Poet项目,旨在通过将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版权内容经过哈希运算而得的哈希值及其内容存储在区块链上[36],登记确权流程如图2 所示,经过实名认证的用户可以上传自己的数字版权信息,系统检查版权信息的副本后计算数字版权的唯一哈希值,经过版权人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确认数字版权归属。即用户通过平台注册识别后,版权登记确认系统可以完整记录作者的整个创作过程;同时,时间戳和数字签名的存在还可以为创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提供身份和创作证明。数字版权登记确权通过Poet 完全实现了线上操作,无需经过中心化的版权登记机构,处理时间由原来数十个工作日缩减为几分钟,花费成本由原来几百上千元降为低至0.3 元每次。

图2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版权登记确权流程

3.2 区块链在数字版权授权许可的应用

区块链去中心化特征促使版权使用者与版权人之间的许可授权直接达成,无需通过第三方中介提供任何相关信任背书,简化了交易程序,大大提高了数字版权许可授权效率。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能有效解决数字版权在许可授权过程中的交易成本高、结算周期长、交易流转不清晰等问题。智能合约是由萨博[37]首先提出的数字形式承诺,以代码事先定义合约内容,数字版权交易双方无需事先建立信任,当预先编好的条件达到,智能合约即可自动执行合同条款。借助区块链智能合约,数字版权授权交易流转的情况记录在区块链中,从而实现数字版权归属清晰、可追溯[38]。根据Williamson[39]的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通常包括合同订立前的搜索信息、谈判协商、监督履约成本。显然,区块链的点对点交易和可追溯性等特征运用于数字版权授权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在数字版权管理中,使用智能合约可以以去中心化方式管理版权和许可,以便更好地分配利润及促进协作[40]。

从交易模式来看,与许多国外平台使用的公链不同,国内的蚂蚁集团采用自主研发的蚂蚁链,腾讯采用智信链,两者都属于联盟链的范畴;非同质化通证(NFT)中国平台采用的以太坊侧链,是一个真正去中心化交易平台,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阅读信息和创作作品[41]。其版权授权分为版权许可与版权转让,前者是以智能合约为基础设定许可时间及范围,而且细分为专有许可与普通许可;后者是版权人一次性在版权保护期限内将版权转让给受让人。版权使用人首先选择要许可或转让的数字版权并设定许可时间及范围,系统将自动给出许可费用,随后调出智能合约将数字版权许可信息存入并在区块链数字版权平台展示。在版权转让中,受让人在选择数字版权后,系统将校验受让人的账户余额,确认其购买力后进一步检测是否有合作作者,再基于智能合约的智能分账系统将转让费用转到版权人的钱包地址(见图3)。NFT 通常指那些通过以太坊ERC-721 通证标准创建的智能合约,可以极大提升区块链的功能;同样,多元化共识机制的应用也极大地提高了块验证的速度。基于以太坊为基础的智能合约,可以更有效地执行授权许可合约中双方之间的关系。智能合约及其状态存储在区块链上,并由记录节点更新,当版权信息被上传和验证后,智能合约将被调用以提供相应报酬。此外,著作权人可以接收要约(硬币或数据),并通过智能合约达成的合意送达。具体来说,智能合约包括存储文件、程序代码和账户余额。任何著作权使用人都可以向区块链网络发送一笔交易申请,并生成一份不能删除或修改的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根据指令向主要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发送硬币或数据)[42]。

图3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版权授权许可流程

3.3 区块链在数字版权监测维权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监测和维权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数字版权侵权证明程序的简化。网络侵权中最突出的问题在于维权取证异常困难,而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性,为数字版权创作完成提供时间证明、数字版权归属信息、具体交易情况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有通过电子签名、哈希值验证、时间戳、区块链等收集的证据,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情况。基于区块链的具体存证流程如图4 所示。用户在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版权保护平台进行实名认证后上传原创作品,平台对作品实行实质性审查,具有独创性的则将哈希值插入作品上链,且通过跨链接入司法区块链,一旦出现侵权即可作为实时的权利证明,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举证环节及质证环节,极大简化了诉讼程序。区块链记录是依靠区块链技术证明案件冲突事实从而提高真实性的最重要数据。根据外部状态,可将常见区块链记录分为3 种类型:一是区块链技术生成的本地数据;二是存储或管理区块链证书存储平台生成的衍生证据;三是基于区块链技术验证的网络数据。区块链中的证据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我国法律规定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以在区块链中生成和存储。虽然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专家意见、调查、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记录等通常不是电子的,但可以先将其电子化再存储到区块链中。本质上,这就是一个法律证据形式的区块链。

图4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版权存证流程

4 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区块链作为由代码构成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被认为是可以替代法律功能的法律技术[43]。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领域,就好比是将技术融入现有法律的过程,也会产生一些法律问题。区块链电子存证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析中得到确认,但登记确权的效力还是要根据具体案子双方质证而定,尤其是对独创性的判断以及创作是否构成作品,是长期以来困扰学术界的难题。另外,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性可能会导致著作权限制问题;且基于区块链的开放性等特征,全球性的版权交易平台将应运而生,容易面临法律适用问题。

4.1 区块链应用于版权登记可能存在的问题

4.1.1 登记确权的效力不明确

传统的版权登记作为最有效的权利公示,使得公众可以获知版权登记的主体、客体、权利归属等信息;而在区块链版权登记中,版权主体、客体等重要信息会被一连串计算机代码及哈希数值所代替,且其匿名性与传统版权登记公示中的实名制存在冲突。2018 年9 月3 日,数字版权与区块链结合的全国首张区块链著作权登记确权证书由汇桔网发布,其负责人表示3 分钟即可获得区块链数字版权登记存证证书,未来将获得国家版权局 DCI 数字版权登记证书保护,为版权开启“双证”护航[44]。目前,区块链数字版权登记确权证书尚未取得版权登记机构的完全确认,其效力需要法院从真实性、客观性及关联性作出认证,且只被视为辅助证据。简言之,区块链数字版权登记确权证书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认定版权被侵权与否。

4.1.2 作品独创性判断的缺失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石,无论是在普通法体系还是大陆法体系下,独创性均被作为认定评估作品是否受到保护的重要标准[45]。英美法系普遍采用著作权体系独创性标准[46],而大陆法学普遍采用作者权体系独创性标准[47]。“独创性”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是1991 年6 月1 日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相关法律解析中将独创性界定为需要作者独立完成且有创造性,体现了我国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独创性概念的借鉴和吸收。学术理论界对于独创性界定主要有3 种观点:一是作品需体现作者人格,系基于作者权体系基本观点,代表学者是吴汉东等[48];二是作品的创造性只需符合最低程度,系基于英美法系著作权体系基本观点,代表学者是李伟文[49]。三是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作者个性或思想,且符合创造性最低程度要求[50]。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登记确权,由于数字内容上传到区块链平台是采用哈希值、时间戳予以记录,不是以作品思想的表达方式呈现,故难以识别该数字内容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独创性,若该数字内容不满足独创性条件则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再者,对作品进行小幅度修改再上传到区块链平台,则会生成一个新的哈希值,区块链平台会将之认作为新作品,然而根据独创性要求,小幅度修改不足以构成一个新作品。因此,从独创性角度,经由区块链数字版权登记平台登记的数字版权往往并不能作为著作权权利来源的证据。

4.2 区块链应用于许可授权可能存在的著作权限制问题

智能合约以数字方式拟定承诺,界定了合同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由计算机系统按承诺自动执行[51]。在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问题上,业界学者观点不一,如华劼[52]认为智能合约是一种全新的合同形式,能否被纳入现有法律规范还需探讨;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智能合约只是合同的其中一种履行方式。虽然观点尚存争议,但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匿名性、不可篡改性的技术特点,与传统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完全不同的方式和效率,即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是否剥夺了合同订立双方的撤销权以及与法定许可制度的一致性等问题还亟待解决。

4.2.1 区块链可能限制数字版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限制制度主要以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为目标,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版权法在制定和调整中均有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53]。学术理论界对著作权限制的解读主要有3 种主流观点:一是著作权限制即是例外,代表学者是郑成思[54];二是著作权限制代替著作权例外,代表学者为吴汉东[55];三是著作权限制包含著作例外,代表学者为朱理[56]。无一例外,学者们都从利益平衡原则为出发点考量。而智能合约下的版权授权交易中,版权人首先需选择专有或非专有授权模式以确定交易价格,从而限制版权交易双方意思自治。区块链技术下的授权模式为,版权人利用智能合约技术设定授权要约且将作品同步上链,当版权交易相对方满足要约即可获得作品许可,从而完成交易,但智能合约是计算机代码,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原本链为例,智能合约是在授权交易之前设定好的、可自动执行的计算机代码。由于版权人或者代表版权人的中介机构单方面的授权许可一般都是按照同类产品、作者知名度、销量等定价好的,排除了合理使用中的免费使用作品的情形,而合理使用主要是调整版权人和版权交易相对方之间的关系,合理使用的本质是平衡各方利益。可见,区块链技术下的数字版权授权交易限制了版权合理使用。

4.2.2 区块链限制数字版权的修改权

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性,数字版权数据信息一旦在区块链系统中上链,则无法篡改且会永久保存,但私有链等系统除外。作者一旦在区块链系统上传作品,则无法再对该作品作出任何修改,限制了版权人行使修改权。修改权作为一项专有权利,控制他人对作品的修改行为,但作者自己能随意修改[57]。好的作品都需要在写作过程当中经过不断打磨,如我国知名知识产权专家学者郑成思教授所撰写的《版权法》花费了10年多的时间,期间对作品修改了无数次。著作权修改权是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者可以自主决定对自己的作品修改,也可以不修改,是一种霍费尔德语境下的自由[58]。修改权的最大价值在于当作者思想和观点变化时,可基于此项权利来维护作品与其思想、观点的一致性[59]。

4.2.3 区块链带来的法律适用上的限制

区块链数字版权授权交易的全球性运作模式,由于版权的地域性会带来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上的限制。我国加入了版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尼泊尔公约》等,但这些国际条约或惯例缺乏对区块链应用于版权保护相关具体规定。因此,基于区块链开放性的数字版权跨境交易由于难以适用目前的准据法规制,在法律适用层面上存在限制。基于区块链技术开放性、不可篡改性、可信任性等特性,可构建国际条约之外的全球统一版权交易系统,但面临着版权交易规制的选择和适用问题。此外,传统的国际版权交易制度存在较多问题,突显的一个问题是对发展中国家利益考量不充分。对于科学技术落后与教育文化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理应采取宽泛性版权使用制度,可以扩大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等。因此,对区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授权交易方面的规定亟待出台。

4.3 区块链应用于监测维权可能存在证明力问题

在区块链技术和数字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区块链+存证”首次出现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中,判决方式采用区块链技术存储数据,根据电子证据测试的法律基准建立了区块链电子证据有效性的完整验证方法,为数字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对区块链存证的效力通过以下几方面确认: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可靠性的审查以及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可靠性的审查予以采信[60]。2019 年,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出网通法链,最典型的司法区块链应用案例为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蔡某诉旅游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在该案件的网络版权审理中,通过司法区块链实现从确权到权利维权的全流程记录、全链接的可靠性、所有节点的验证,发生纠纷后,权利人只需输入存证代码就可以实现一键调证[61]。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通过初始数据存证、侵权线索存证、天平链自动验证3 个步骤存证出证[62]。但是,存证并不等同于取证,并非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所采集到的电子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由于采集证据程序有误,如没有清理电脑,可能会导致电子证据被技术采集前因网络环境或所处设备存在问题而不具有可信力。因此,需根据《证据法》相关规定进行区块链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

5 区块链背景下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的出路

区块链有可能改变数字版权在全球的传播方式[63]。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使得数字内容所有权、许可使用及其授权转让等流转信息可追溯性,并在技术上实现对所制作数字版权进行区块链链上登记确权,对所有版权人具有吸引力。一套标准化的自我执行智能合约简化了许可协议,保障版权人和使用者的交易安全透明,使得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使用人不用担心数字版权侵权的问题。但是,在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中应用区块链可能引发一些法律问题,如区块链登记确权的效力不明确、作品独创性判断的缺失、著作权限制、法律适用问题及证据证明力等。为推动区块链与法律制度相互协调,促进二者的适用性,本研究提出如下建议。

5.1 构建区块链版权登记确权实质审查制

针对区块链数字版权登记确权的效力及独创性缺失问题,可构建区块链版权登记确权实质审查制。实质审查是数字版权全链条生命周期的起点,登记确权是存续的证据。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降低运营成本、优化登记流程、促进数据共享,从而解决无形财产如何确定权利主体和权利边界等难题。实质审查可以很好地避免匿名化带来的权利主体和权利边界不清的弊端。借鉴专利实质审查相关规定,明确区块链上数字版权独创性认定规制的统一适用标准,建立版权登记确权实质审查规程,如提交登记材料的种类及证明事项等。在经审查后,发现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驳回登记,并让被驳回登记申请人限期举证说明完成数字版权之前没有接触过实质性相似作品的事实。在区块链的基础上,可以在不同的网络上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从而实现法律规则的适用和解释。首先,区块链是以数据库为代表的网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使数字版权人、版权使用人、受益者和规模等进行分类并获得相应的法律规制。在区块链上,每个节点都需要一定程度的应用,以确定其数据的权利归属,版权使用人也可以直接通过区块链平台获取经过实质审查的数字版权。

5.2 从法律上推动智能合约的发展与应用

智能合约是与区块链交互以执行 if-then 语句,也可用于运行更复杂的命令和表达法律概念的子程序,智能合约通过这些自动化的方式直接将权利分配给版权使用者和收益分配给版权人[64]。目前,并没有相关规定认可智能合约是否与各种合同及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基于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与不可篡改性,数字版权一旦被使用,版权人将自动获得报酬,这样一来,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使用就被架空了。基于利益平衡原则,从法律层面设计规制智能合约的应用程序,如设立专门的区块链智能合约监管机构,在使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范围内的情况下,在智能合约自动根据预先设定的代码执行数字版权许可授权后,设计后置代码自动申请相关的退款程序。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监管机构核实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情形,若符合则启动退款程序。

针对法律适用存在的可能争端,美国、欧盟、英国已开始开展区块链相关立法工作,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区块链的相关法律,应积极参与到国际区块链相关规制制定中。2019 年10 月26 日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将为推动区块链应用和产业创新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护和规范指引[65]。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版权授权交易全球性,不可避免涉及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之间管辖权等适用冲突的解决,因而,国际统一监管规制势在必行。

5.3 建立统一的区块链存证司法审查方式

在区块链数字版权平台上获取的电子证据部分存在相关证明力问题,主要是源自司法实践中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质疑,被告方通常会以区块链技术存证本身及操作的不规范性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66],由此可见,亟须建立统一的区块链存证司法审查方式。首先要严格审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证据真实性方面,区块链存证与其他电子证据并非单一的,而是多维度、多层次的,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证据资源,并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原始性予以审查。在证据关联性方面,我国应当建立证据相关性,即证据的关联性必须建立在证据相关性的基础之上。而证据相关性是否能够建立在证据真实性的基础之上,还取决于证据的真正客观性。这就意味着,证据的关联性并不一定能够建立在证据相关性的基础之上,还要考虑相关性的程度问题。在此情况下,要建立相关性的证据链,就必须要求证据的真实和完整性。区块链电子存证,尤其是证据信息来源的证明力,主要证明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即证明信息来源于网络空间的实物证据、电子数据和应用软件。换言之,证明力主要来源于区块链系统的数据、关联性、真实性以及可验证性。

其次,证明责任分配规制的确立。就区块链电子证据而言,区块链存证提出方负有举证区块链存证平台的中立性、专业性及操作程序可靠性的责任。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就区块链存证平台的中立性、专业性、操作程序而言,属于事实认定,是积极的事实主张。通过举证区块链存证平台方没有与原告、被告有利益关系证成其中立性;通过区块链存证操作程序合乎法律法规突显其可靠性及专业性。只有区块链存证提出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区块链存证才是有证明力的法律效果。

最后,证据推定规制的合理使用。若被告在抗辩时质疑区块链存证系统的可靠性,法院则可依据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稳定性的技术事实推定涉及该案件的区块链系统的可靠性[67]。区块链存证在解决认证的主要问题和促进司法进步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第一,区块链存证是揭示复杂案件事实的最佳证据。第二,这是使用各种测试处理事件的有效方法。利益相关者案例研究具有许多重要而复杂的结构特征,特别是在收集有关数字版权的信息后,将立即保存在链中,以确保可追溯性和可操作性,法院将明确使用这些信息进行庭审举证质证。第三,区块链存证是提高司法研究智能化水平的重要起点。区块链技术嵌入到流程执行中,通过确认、触发提交、仲裁和执行等一系列环节完成智能在线签名节点的使用,执行提交等智能应用、密钥传输和密钥操作。简言之,统一的区块链存证司法审查方式将有效提升智慧司法的建设水平。

6 结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字版权海量产生,其传播速度之快、接触公众之广前所未有,伴随而来的是数字版权登记确权成本高、效率低、授权许可中权属流转不清晰以及监测维权取证判赔难等问题。结合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防篡改性、可追溯性等主要特征,将区块链技术有机融入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中。区块链技术最为典型的特征为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能够有效缩减数字版权登记费用,并切实保障其安全性能。区块链点对点传输实现著作权许可各方之间直接交易,简化了交易程序,极大提高了数字著作权许可授权效率。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监测维权领域的应用表现为数字版权侵权举证程序的简化。

区块链技术作为由代码构成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被认为是可以替代法律功能的“法律技术”。区块链应用于版权领域,就好比是将技术融入现有法律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法律问题。区块链登记只能作为辅助证据,其确权效力不明确。基于区块链的版权登记是采用哈希值、时间戳予以记录,难以识别该数字内容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里规定的独创性。区块链技术下的许可授权,即是版权人利用“智能合约”技术设定授权要约且将作品同步上链。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导致著作权数据信息一旦上链,则永久保存不能被修改,限制了著作权人修改权的行使。法定许可是在符合与著作权相关的国际条约下规定的国际义务情况下行使的,区块链背景下的法定许可会带来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上的限制。“区块链+存证”虽然有最高院通过司法解析认定,区块链提供的版权证书难以证明版权归属,只能作为证据的辅助证明,不具有法律的直接效力。针对区块链数字版权登记确权的效力及独创性缺失问题,可构建区块链版权登记确权实质审查制。针对法律适用存在的可能争端,美国、欧盟、英国已开始开展区块链相关立法工作,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区块链的相关法律,应积极参与到国际区块链相关规制制定中。统一的区块链存证司法审查方式将有利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制的确立以及证据推定规制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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