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婧滢,林来昌,真 翎,谢蓉蓉,李家兵
(1.福建师范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福州 350007; 2. 数字福建环境监测物联网实验室,福建师范大学,福州 350117; 3.福建省污染控制与资源循环利用重点实验室(福建师范大学),福州 350007)
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剧增和日趋严重的形势下,我国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全面的部署,于2015年5月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并分别于2017年12月和2020年9月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负责工作部门与机构、索赔的启动、赔偿磋商的程序等,意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一个赔偿责任主体客体清晰、损害赔偿金额到位、损害得以有效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方案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并未提及湿地属于生态损害赔偿范围。但是湿地具有的独特功能价值是其他生态系统无法代替的。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可以得知我国湿地总面积为约5 360.26万公顷,湿地率为5.58%[1]。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二条将“湿地”作为新的自然因素扩充到“环境”的定义中。这点足以证明湿地是生态环境要素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也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保护目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环境保护制度,在制度制定、法律体系建立、规范损害赔偿的内容和范围的构建方面都处于初期的顶层设计阶段[2]。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过程中,由于湿地生态环境的复杂多样性,对其的法律机制构建更处于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从而无法达到对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以及进行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然而,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认定,需要一套合适的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系统对其损害的内容、范围和造成的生态功能与价值的丧失予以界定。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成为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关系到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开展。因此,构建合理有效的适用于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体系是当务之急。
由于湿地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各个国家的研究学者依据本国的湿地生态环境特征和功能价值取向提出不同角度的湿地分类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这些分类系统完整性成为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基础。
湿地类型分类开展较早,国外研究对湿地的分类体系相对完整[3~9](表1)。我国湿地类型分类在结合国外分类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湿地类型特征,总结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湿地类型分类。陈建伟等人提出将中国湿地分为三个系,再分为10类,39型,20优势型。此时国内湿地分类研究逐步开始,但还不完善[10]。刘子刚等人归纳了国外湿地分类以及国内部分湿地调查的分类体系[11]。唐小平等人参考了《湿地公约》的建议,将湿地成因、特征以及用途分类三个指标融合后创建湿地分级分类系统,为国家林业局起草的《GB/T 24708-2009 湿地分类》提供了思路[12]。除此之外,牟晓杰等人针对湿地中滨海湿地类型细致提出中国滨海湿地综合分类系统[13]。王翀等人参考了草原综合顺序分类法提出了湿地综合顺序分类法,将积水深度和大于0℃年积温作为中国内陆天然湿地分类指标,为中国湿地分类体系增添了新的研究思路[14]。
表1 国外湿地类型分类Tab.1 The classification of wetland types abroad
因为湿地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环境要素,所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湿地有着独特的结构和功能。研究学者根据各地区的湿地特征针对不同的湿地研究目的,开展了众多复杂多样的湿地类型分类的研究。多数的湿地分类系统采用湿地的地形地貌、水文、水动力学、土壤特征和植被类型等属性作为划分指标。这些根据湿地自然特性进行类型分类为更好进行湿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分类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在20世纪70年代被提出。由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复杂性和多价值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国内外研究学者均有热烈讨论发表不同的分类见解[15]。目前,接受度较高的分类是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的4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16]和 Constanza[17]提出的 17 种功能类型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18],其中刘永[19]等人认为湿地拥有除土壤形成以外的16种功能类型。
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往往与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密不可分。国内研究人员通常在对某一特定湿地生态系统进行价值评估研究中采用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的4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并在此基础下提出了该研究对象的湿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类型。笔者归纳了部分已有研究的湿地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20~39],如表2所示,可发现不同的湿地主导的生态功能也不尽相同[40],且气候调节、水资源供给、水质净化等服务功能价值在湿地生态系统中所占有的价值比重最大,与张翼然等人的研究结果相符[41]。
可以看出当前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或维度对湿地类型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但是对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体系的分类成果较少。湿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研究也大多数是停留在某地区某一特定类型的湿地,不具有普遍性。《LY/T2899-2017 湿地生态系统服务评估规范》提出了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框架,该框架主要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进行分类,期中有些服务功能在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评估中难以得到体现。
表2 湿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Tab.2 The value of Wetland ecosystem services
续表2
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要求,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构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评估造成湿地生态环境被破坏的行为所导致的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范围,判定其行为与湿地生态环境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确定该湿地生态恢复的基线并赔偿受损湿地生态环境从损害发生到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期间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失量的恢复措施,从而计算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损失量和量化湿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因此,首先要求分类方面要考虑湿地的各种生态功能,既要考虑自然属性也要考虑社会经济属性。其次分类也要考虑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分类体系,使湿地生态功能分类体系能够很好兼容到整体生态环境体系中。最后由于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也是个量化过程,所以分类还要在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得以实现。
2.1 全面性原则
由于湿地生态系统独特的水文和地貌自然属性特性,所对应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也错综复杂。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仅有丰富的直接价值产出还有间接的调节生态环境的作用等。因此对于湿地生态功能划分需要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全面归纳出国内现有的湿地类型所涵盖的基本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所提出的功能需要根据此湿地类型的自然属性,客观反映并且能够代表此类湿地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不同的湿地类型所能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尽相同,自然湿地与人工湿地所侧重考虑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同。但同一类湿地类型在不同地域表现出的特殊湿地生态系统服务暂不考虑列入分类体系。
2.2 适用性原则
此分类体系是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背景下构建的,可在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评估中加以运用。因此分类体系将按照目前我国所颁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相关文件内容,明确掌握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范围,使生态系统功能分类体系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2.3 可操作性原则
构建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主要目的是服务于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的价值的估算。因此,所归纳的服务功能需要满足可进行经济价值量化的条件,每个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可对应不同的评价方法。方法中用于评估价值量的指标参数可以通过实地野外调研与测量、遥感解译、地理信息系统等方法获取,最终可以评估湿地的价值损失量。
秉承以上分类的原则,参照《湿地公约》对湿地的定义和参考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以及《GB/T 24708-2009 湿地分类》的内容,结合《LY/T2899-2017 湿地生态系统服务评估规范》和《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等概念阐述和具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名词解释。提出一套适合用于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背景下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体系。
该体系划分为五个等级4大类服务功能,如表3所示。根据湿地的成因第一等级分为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两大类,再按照国内普遍认可的湿地的自然属性特征划分方式,第二等级中的自然湿地分为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人工湿地则筛选出具有生态服务功能的库塘、养殖场以及运河与输水河。该分类体系的第三至五等级依据湿地所拥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详细划分。第三级参照我国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内容,湿地将分为4类服务功能。第四级是将4类服务功能细化成19种具体功能,其中供给功能可概括为6种,调节服务可分为9种,文化服务归纳为2种,支持服务提炼为2种。再参考张翼然等人的研究结果,将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按照单位面积平均价值量的高低进行排列,在供给功能中食物生产价值量最高,调节气候在调节功能中占有最大比重,文化服务中休闲旅游价值高于文化教育[41]。支持功能是作为其他三大功能的基础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平衡[17],因此无论哪种湿地类型都涵盖净初级生产力。第五级则是在19种具体功能基础下结合第二级湿地的自然属性提出的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具体指标,例如近海与海岸湿地中的食物生产划分成水产品生产和原盐产出。
在湿地实际案例应用中的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评估环节,可对应表中第一、二级湿地分类判定其湿地拥有的生态服务功能,再根据第四、五级指标分别进行功能被损害后损失价值量的估算,每项功能可通过市场价值法、影子工程法、替代成本法等评价方法进行价值量化。
该体系对湿地可量化的生态服务功能系统性地进行较为完整的归纳,给予了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评估提供规范性标准,推动了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表3 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Tab.3 The classification of wetland ecosystem services function
表3续1
表3续2
由于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是服务于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评估,因此类似于精神与美学价值等文化功能中不可以客观地进行价值量化的功能不属于此分类体系服务功能的考虑范畴。除此之外,笔者阅读大量文献对比发现,李永涛等人[27]在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湿地研究中提出的促淤造陆,张婕[31]对内蒙古东居延海湿地提出的防风固沙以及闫旭[39]对三门峡库区湿地提出的输沙功能等生态功能是湿地类型在特定的地形地貌和水文条件下反映的特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此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分类体系暂时不予以考虑特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由此可见,此体系提出了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的框架性建议,包含了各类湿地类型的基本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实际案例鉴定中可根据湿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生态服务功能的评估。若评价的湿地经过专家认定后不具备上述表格内所提及的服务功能,可不进行价值量的估算。若评价的湿地因特殊的地形地貌与水文特征,具备了特殊不可忽视的重要服务功能,可通过专家的评议后增加这部分服务功能价值,采用适宜的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计算出对应的服务价值。
随着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力推进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逐步完善,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势必将成为今后环境生态学和管理学的研究热点。本文是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背景下提出了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体系,意旨在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际案例中对其在进行损害鉴定评估程序中量化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提供一定参考。
湿地生态环境复杂多样的特性决定了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是跨学科多领域的复杂研究,此研究仅是湿地服务功能分类的初步探索,还存在着未纳入不可量化的功能价值等问题和不足,对其进行更加详细的分类是一项巨大的挑战和实际检验。目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注重的是核心功能的损害,此研究的内容包含了主要核心功能,在实际应用中具备了适用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