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武汉市环评文件技术复核问题分析及思考

2022-06-23 10:14王雄科杨雨佳
绿色科技 2022年10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武汉市因子

高 菲,王雄科,曹 爽,杨雨佳

(1.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15;2湖北省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湖北 武汉 430015)

1 引言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可有效反馈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是检验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落实情况的重要举措;是指导审批业务、加强监管的重要手段;是顺应环评改革需求,对管理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1,2]。

2018年《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中提出重点对环评文件开展抽查复核,并由环保部制定相关技术复核管理办法,据此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复核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技术复核的程序与要求[3]。2019年8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监管办法》)中明确了环评文件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2020年4月《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在对环评文件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各级审批部门因地制宜地开展重点抽查、靶向复核。2020年9月《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中提出生态环境部将推动大数据在线查重,对环评文件开展智能校核。生态环境部及各省、市开展的一系列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加强了对环评行业规范管理,在技术复核中如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向审批部门移送相关线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向全社会释放了从严监管的明确信号[4]。

2 2020年武汉市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情况

2020年武汉市共开展了3次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按照“覆盖各区(含开发区、功能区)、各环评机构、一个机构至少一份报告表”的原则,并结合各环评机构在武汉的业绩情况,共抽取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区(含开发区、功能区)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125份环评文件(含审批制和告知承诺制)[5,6]。技术复核中,评分在90分以上判定为优秀,10分为一档,依次判定为良好、中等、较差,低于60分判定为差,根据该原则,2020年武汉市具体各批次环评文件复核情况见表1。

表1 2020年武汉市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情况

根据2020年武汉市第一、二、三批次环评文件复核情况,没有被评为优秀的环评文件,第一批次中等及以上环评文件合计57份,占该批次抽查总数63.3%;第二批次中等及以上环评文件合计8份,占抽查总数47.1%;第三批次中等及以上环评文件合计13份,占抽查总数72.2%。三批次环评文件技术复核中,通报批评5家环评单位及人员,通报并予以失信计分6家环评文件存在较为突出质量问题的单位及人员。三批次技术复核中,中等及以上的审批制环评文件为46份,占抽查总数36.8%,中等及以上的承诺制环评文件为32份,占抽查总数25.6%,总体来看,中等及以上环评文件中,审批制环评文件比承诺制环评文件占比更大。

3 低分环评文件存在的共性问题及表现形式

2020年武汉市3次环评文件技术复核中共有15份环评文件评分低于60分,评为差,涉及《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共九项问题条款31次,涉及条款具体分布见图1。

图1 问题环评文件涉及条款分布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出现问题频次最高,共14次,占所有问题频次45.2%。共性问题的表现形式较多,如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大气二级评价的前提下,仅监测1 d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不满足大气导则补充监测至少需7 d有效数据的要求;某项目地下水二级评价,监测点位数量(水质及水位数据)和布设位置不满足相应评价等级的评价要求,引用数据代表性不强,超出项目调查评价范围,难以反映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真实情况;某榨油厂扩产项目噪声环境质量现状的监测数据为引用2015年的数据,已不能真实反映周边声环境现状;某项目土壤现状监测基本因子不足45项,监测报告中点位数量与报告所列点位数量不一致,现状调查深度不符合土壤导则相关评价等级要求;某清淤试点项目底泥监测报告与报告中数据不符等。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出现问题频次排第二位,共4次,占所有问题频次12.9%。如某汽车内外饰件项目,现有工程废气监测中含二甲苯,拟建项目扩建工程未考虑二甲苯,遗漏特征因子;某装备生产项目,酸洗钝化废气污染因子识别仅为氮氧化物,污染因子识别有误,缺乏特征因子源强核算内容等。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出现问题频次并列第二位,共4次,占所有问题频次12.9%。如某水质提升工程项目,临时堆场、污泥池、干化场地、临时用地、恢复措施均未明确,淤泥及固化余水处置方式不明确;某家电配件项目属于未批先建,报告未进行相关描述且未提供环境监察执法文书等。

此外,三批次技术复核中除第七项条款外,其他条款均有涉及,分布较为平均。主要表现为缺乏部分环境要素评价等级判定,工程分析不全面,源强依据不足,环境影响预测不全面、不准确,环境保护措施不具有针对性等。

4 典型案例分析

2020年,武汉市技术复核中对6家编制单位及人员予以通报并失信计分,选取部分编制质量差的文件进行分析。

某广告标识生产线项目工程分析描述不清,遗漏钝化、陶化工艺中部分特征因子,总磷去除效率核算高达98%,但生产废水处理中却无除磷工艺;项目引用的大气环境特征因子数据无效,遗漏评价范围内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土壤评价等级为二级,但未按照相应评价等级开展现状调查;废气排放标准遗漏VOCs排放标准等。该项目涉及《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予以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计分5分。

某塑料件制造项目,现状监测未检测特征因子,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错误;缺乏土壤评价等级判定,现状仅监测少量因子,不满足土壤导则中关于基本因子和特征因子的监测要求;在厂界夜间噪声预测值超标的情况下,未明确有效防治措施;未对含一类污染物(含镍)的废水提出达标排放的要求。该项目涉及《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六项,根据《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予以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计分5分[5]。

5 思考及建议

5.1 落实主体责任制

《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后,明确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制,这就促使建设单位从被动转为主动,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情况落在心上,择优选择编制单位[4]。建设单位如何能快速高效地选择合适的评价单位?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在其网站上对在汉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单位进行了公示,明确了各单位开展的业务范围,建设单位可进行初步筛选;市局每个月公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结果,公布项目建设单位、环评单位、专家审查会评分及结果判定情况,对于未通过专家审查会的项目通报未过会原因,有助于建设单位根据业务范围进一步选择合适的编制单位及个人。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需关注编制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性,避免出现“批建不符”“三同时”难以落实等违规情况[7]。

5.2 提升环评人员综合素质

“放管服”改革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取消了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大量环评工程师可以自主执业[8],但这并不意味着放松了对编制机构及人员的管理。相反,修订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技术编制单位明确了相关责任及处罚条款,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考核、靶向考核和环评信用管理势必将带来“市场洗牌”,淘汰不合格者,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度过改革阵痛期,倒逼环评行业更加规范化。在此严峻的环境下,编制单位需严格管理制度,健全三级审核责任制,环评从业人员需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及法律意识,以高度责任心严谨对待项目,避免被市场淘汰[9,10]。

5.3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武汉市环评项目的审批部门,开展了环评文件月度质量考核、季度技术复核及环保约谈等工作,通报、失信计分制度也有效发挥了震慑作用。但日常考核中,多依赖专家进行人工复核,审批人员不足,审查压力大。建议在技术评估中引入大数据,一方面,可以通过数据库进行比对查重,精准打击造假行为[11,12];另一方面,加强对各类项目标准选用、环境数据、治理措施等信息收集分析,促进审批标准尺度统一[13]。此外,强化环评审批与监管执法有效结合[14],重点监管技术复核中存在的问题,借助监管反馈问题形成靶向抽查清单,促进二者紧密结合[15]。

6 结论与讨论

2020年武汉市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抽查了125份环评文件,审批制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总体优于告知承诺制,抽查的环评文件涉及《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项、第三项等共性问题。通过落实责任主体制、“双罚制”、信用平台计分制、大数据智能化等应用手段可以提高技术复核的科学性与精准性,强化环评监管制度,加强责任追究,进一步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净化环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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