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艳玲
(广西财经学院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3)
“一带一路”倡议搭建了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东盟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地区,2020年超越欧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与东盟双边经贸合作进展加速。与东盟经济发展一体化进程的迅速发展相比,东盟的社会保障合作发展相对缓慢。这一方面限制了国内外跨国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导致部分跨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被侵害,给跨国公司及跨国劳动者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的转移、接续和管理造成困难;另一方面加剧了国家间以降低人力成本吸引海外投资的恶性竞争,给中国—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成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当逐步从国内劳动者延伸到跨国劳动者。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应从过去只关注国内劳动者维度,转向兼顾国内劳动者和跨国劳动者两个维度。
社会保障合作是为了维护跨国劳工的社会保障权益,通过国家之间的谈判、签署协议、构筑合作机制等方式来划分东道国、母国的权利与义务,对跨国就业者实施社会保障的过程[1]。国外关于跨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研究源于欧洲,尤其是随着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社会保障国际合作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保护所有移民劳工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中指出,跨国劳动者会面临社会保障的双重覆盖问题、社会保障的双重确定问题、社会保障的便携性损失问题等。2011年年初,欧盟出版了论文集《社会保障合作机制50年:过去、现在、未来,社会事务与平等机会》,对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在社会保障国际协调方面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欧盟建立了世界上最完善的社会保障合作网络,成为各国学习的榜样,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国内关于跨国劳工的社会保障合作问题的研究,最早涉及相关领域的文献可追溯到1994年郭士征发表的《社会保障的国际合作与立法基准》[2]。在跨国劳动者的流动与就业问题方面,卢朋提出劳动力对外劳务输出、跨国流动就业是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结构调整的必然趋势[3]。谢勇才研究了跨国劳工在社会保障权益保护上面临的困境、成因及对策[4]。吴伟东研究了劳动力跨国就业的社会保障协调机制方面的国际经验,并探讨了其在中国应用的可行性问题[5]。谢和均对柬埔寨及越南社会保障具体项目和特征进行了研究[6]。诸福灵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劳动保障水平进行了数据搜集和描述性研究[7]。吴伟东、吴杏思研究了东盟跨国就业者的特征,指出东盟至今仍未能建立起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协调机制[8]。
总之,已有的研究成果为本文提供了有益的启发。一方面,许多学者关注的重点和焦点是欧盟等在社会保障国际合作领域的主要实践和有益经验,很少对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社会保障国际合作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另一方面,东盟国家国别社会保障研究多,而综合性社会保障国际间合作研究少。上述研究的不足为本文研究中国—东盟社会保障合作提供了方向。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跨国劳务输出等形式劳动力的区域间流动已经比较普遍。不同于货物贸易,跨国劳务输出等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完善社会保障合作制度,改善服务贸易环境,对劳动力输入的东道国和劳动力输出的母国都有重要意义。对劳动力输出国来说,有助于将人口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提高就业率,获得外汇收入,拉动消费增长,提升国际竞争力。对劳动力输入国来讲,建立社会保障合作机制,有助于缓解用工短缺问题,促进正规就业,打击非法劳工,防止低收入国家的社会倾销。东盟地区近些年经济增长较快、劳动力流动性较强,一些国家落后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制约经济的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和推进社会保障国际合作有助于将经济一体化推向纵深。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和人力资源大国,通过加强与东盟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国际合作,对提升民众社会福利水平、改进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环境、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纵深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中低技能的跨国劳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最易受到侵害,如遭遇工伤后难以索赔、回国后社会保障权益遭受无法移动的便携性损失、工资待遇和带薪休假权难保障,甚至被强迫劳动导致人身自由受限等。跨国劳工中的弱势群体在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往往面临着语言能力不足、法律意识欠缺、维权成本过高、败诉风险、失业、遣返回国等问题。完善社会保障及其国际合作制度,是维护跨国劳工权益的最有效手段。在完善的社会保障国际合作制度下,跨国劳工在受到侵害时,不但可以拿起适用的法律武器保护自身,还可以得到与该国劳动者平等的国民待遇。因此,加强社会保障国际合作不仅是母国和东道国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积极承担和履行国家责任的需要,也是利用国家工具维护跨国劳工的基本公民权利、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
随着中国—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劳动力的区域流动性加强,跨境劳工的社会保障需求迫切,各国已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各国在社会保障国际合作方面的政策与实践为中国—东盟社会保障合作奠定了基础。
东盟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移民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在区域内农村贫困、工资和经济机会差异显著,东道国现有社交网络拉动,以及成熟的移民行业等因素作用下,劳务移民在东盟国家快速发展起来,有力推动了东盟地区跨境劳动力的增长。目前东盟地区跨境劳动力流动仍以东盟成员国内部的不对称流动为主,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和泰国等是净劳动力输入国,而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缅甸、柬埔寨、老挝和越南等是净劳动力输出国。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和我国沿边开放开发力度的加大,以“一带一路”为中心的区域联系明显加深,中国与东盟间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以及地域便利性加速了双边劳动力的流动。东盟国家赴中国的劳工逐年增加,以菲律宾、泰国、越南等国劳工居多。中国与东盟地区劳务往来日益密切,根据商务部相关数据,2019年末,在外劳务人员数量位列前十的目的国别地区中有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等4个东盟国家,分别为98581人、24983人、24974人、19613人①2019年中国对外劳务发展情况、分类规模、主要合作地区及对外劳务合作行业业务集中度分析。来源于中国商务部,https://www.chyxx.com/industry/202011/910129.html。。中国也是东盟各国移民的重要原籍国,国际劳工组织东盟劳工移民统计数据库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到东盟地区的移民存量达到26万人以上,占东盟移民的4.7%以上。随着双边劳动力跨境流动规模的增大,跨国劳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受损事件逐年增加,给劳动者本人和企业带来了较大的损失,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中国—东盟社会保障合作机制。
中国与东盟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是进行社会保障合作的前提条件之一。社会保障包括收入补偿、最低生活保障、技能培训等多方面内容,不仅对缓解贫困及不平等很重要,而且对生产力再生产和长期经济增长有积极作用。中国和东盟国家都将社会保障纳入国家经济发展计划,逐步建立健全了涵盖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等项目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为本国国民和大部分移民提供了法定社会保障计划的全覆盖。如表1所示,大部分东盟国家都建立了医疗保险、带薪病假、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残疾福利和遗属福利,除新加坡、文莱外都覆盖到了移民。我国近些年也逐步建立健全了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许可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
表1 东盟各国社会保障项目和覆盖移民情况
其一,国际协定、条约和公约对促进跨国劳工的社会保障在区域间协调合作至关重要。国际劳工组织发布了涵盖强迫劳动、童工劳动、歧视以及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四项基本原则等内容的8个核心公约,以及《移民就业公约》《移民工人公约》等技术性公约,为各国保护跨国劳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奠定了基础。然而,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数据显示,仅有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柬埔寨签署了所有8项国际劳工核心公约,其他东盟国家仍未批准所有公约。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目前也仅批准了《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等6项公约。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与东盟成员国等其他国家的劳工权益保护标准接轨,影响了社会保障国际合作。
其二,东盟积极倡议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合作。其中,2007年东盟通过《东盟保护和促进跨国劳工权利宣言》,提出要充分保护跨国劳工的全部潜力和尊严。《东盟关于加强社会保护的宣言》(2013年)提出加强该区域内的社会保护。东盟国家元首在2015年底通过的《2025年东盟共同体愿景》以及《实施东盟加强社会保护宣言的区域框架和行动计划》等文件都为倡议东盟各国处理跨国劳工社会保障问题奠定政策基础。
其三,社会保障双边协议是东道国和母国为了管理低技能跨国劳工,促进东盟成员国劳动力流动的重要方式。东盟成员国内部签订了社会保障的双边协议。如21世纪初期,劳动力派遣国印度尼西亚分别与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缅甸、老挝都签订了双边协议[9]。我国先后与12国缔结了社会保障双边协定,相互免除对方劳工社会保障税费的部分缴纳义务,以减轻双方企业和人员缴费负担,但是我国至今未与任何一个东盟国家签订社会保障双边协议。随着中国和东盟的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化,迫切需要促进人力资源这一活跃的生产要素在中国—东盟市场间流动,而中国与东盟间社会保障互惠安排的缺失,对中国与东盟进一步加强双方劳务合作和人才交流会产生阻碍作用,中国与东盟应当积极应对这一强烈的现实需求。
由于中国—东盟各国社会保障非便携性且制度差异较大,东盟劳动力输入国和输出国在社会保障合作问题上产生的利益壁垒阻隔严重,而东盟组织机构的协调能力有限,导致中国—东盟社会保障合作面临较大的挑战。
中国—东盟劳动力流动以及东盟成员国内部劳动力流动以非正规部门低技能就业居多。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非正式经济和非正式部门扩张较快,一方面,正规部门的就业人数在减少;另一方面,各种兼职工作、弹性工作和临时劳务派遣工作数量均在增加,且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远程用工数量也增长较快。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2014年非正规部门或非正规经济的脆弱性就业人数占到东南亚就业人数的58.8%[10]。大多数移民是建筑业、渔业、家务劳动和其他部门的低技能或中等技能工人,这些部门因其涉及肮脏、危险和困难的工作被统称为“3D”部门。东盟劳动力流动的另一个特点是女性移民比例高于平均水平,约有1700万人,有三分之一的移民是非合法身份,这种状况也影响了其参保。近年来,中国沿边地区也出现了较多的东盟地区跨境务工人员,但是警方查获的非法入境务工人员也不断增加[11]。
中国—东盟就业的非正规性与移民社会保障的非便携性同时存在。Holzmann将移民社会保障制度分为四个类型[12]。第一类(便携性)是移民可以平等获得东道国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母国和东道国有社会保障协议,移民返回母国时社会保障可携带。这种是对移民最有利的制度,在欧盟国家和其他发达国家比较常见。第二类(可输出性)是移民可以获得东道国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东道国和母国没有社会保障协议。大多数移民是这种状态。第三类(非参与性)是合法移民无法获得社会保障,其东道国和母国也没有达成社会保障协议。第四类(非正式性)是无合法证件移民,不仅工作条件不受管制,而且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非常有限。按照上述移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分类来看东盟各国移民社会保障,泰国、菲律宾移民可以合法获得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可以自愿缴纳获得雇员公积金。这四个国家的移民占东盟内部劳工移民的60%,其可获得的社会保障属于第二种可输出性的移民社会保障类型。新加坡和文莱不允许移民缴纳公积金,永久移民除外。这些国家的移民占东盟移民总数的31%。除了永久移民,这些国家的移民可获得的社会保障便属于第三类非参与性的移民社会保障,此外,还有在其他东盟国家的9%的移民,他们要么没有参加社会保障项目,要么不了解移民社会保障信息,要么加入了商业保险,甚至没有合法身份而未能获得移民社会保障,属于第四种非正式性移民保障类型。相比经合组织国家(主要东道国是欧盟国家)86%的移民社会保障属于第一种便携性社会保障[13],国家之间建立了双边和多边社会保障协议,东盟移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权益保障还有相当长的道路要走。
东盟成员国在不同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及人口等情况影响下,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在筹资方式、支付方式、监管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不仅影响了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而且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跨国移动的便携性。目前,多支柱的养老金制度设计存在着便携性方面的挑战,公积金型养老金的便携性较高,但是非公积金型养老金转移就比较困难。此外,社会保障资格上的国籍要求、最低居住年限要求或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社会保障的可出口性要求等都影响了社会保障的便携性。具体来说,如表2所示,从社会保障类型上看,东盟国家中,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奉行强制储蓄模式,采用公积金制度,文莱的雇员信托基金和马来西亚的雇员公积金也属于公积金模式;印度尼西亚、越南、老挝等采用投保资助模式,实行缴费型养老保险,泰国采用的是“国家保险”模式;文莱还有普惠型全民养老保险。东盟国家允许出口社会保障,但文莱的全民养老金保险除外。菲律宾、泰国、越南和马来西亚的固定福利计划的最低缴费期限从5年至15年不等。在获得社会保障覆盖方面,菲律宾和泰国规定不限制准入,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允许自愿缴费外国工人领取公积金;新加坡和文莱不允许跨国劳工缴纳公积金,只允许本国公民和永久居民获得社会保障[14]。我国的社会保障模式属于社会保险型,只限于本国公民,不允许社会保障出口,也有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与东盟国家进行社会保障合作的困难。此外,中国和东盟各国在主管部门、筹资方式、监管模式、支付方式上都存在巨大差异,在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上存在较大的技术困难。
表2 中国和东盟国家与跨国劳工有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国际合作的实现,意味着跨国就业的劳动者能够跨国参保,且在不同国家的参保时间能够合并计算待遇。如果缺乏社会保障合作机制,跨国劳工回国后将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劳动力输入国社会保障基金将无偿获得企业和劳动者的资金供给,劳动力输入国成了既得利益者。而劳动力输入国通常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在社会保障国际合作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且具有维护本国自身既得利益的动机,对社会保障合作采取抵制或消极不合作态度,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和利益壁垒。
东盟区域内经济发展不平衡,作为劳动力输入国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在建设东盟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积极性不足。非法移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久拖未决,社会保障国际合作机制长期未建立,也反映出劳动力输入国等为了缓解劳动力成本压力、维护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作的利益选择。这种利益壁垒既导致了东盟内部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的动力机制不足,也导致了东盟国家与中国的社会保障国际合作滞后。在东盟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基础上,再与中国等第三国的社会保障进行合作,障碍会少很多。
社会保障协议中关于跨国就业者社会保障获益输入与输出的过程涉及各个国家的实际利益,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损害部分国家的利益或者是使部分国家获利,因此,东盟各国对社会保障协议会存在不同的执行态度。由此,在推进社会保障协议的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具有较强国际协调能力的组织参与。东盟的组织特性,决定其难以有效地推进东盟社会保障协定的进程。巴斯卡兰认为,成员国应更加重视战略上的双边关系,而不是多边参与,包括作为东盟成员国的承诺。这将是东盟作为一个组织面临的挑战,因为它寻求朝着其作为经济、社会文化、安全和其他领域的共同体的愿景取得进步[15]。“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坚持通过非正式协商来达成全体一致原则”的“东盟方式”,要求东盟在组织和决策上具有非正式性、非强制性的特点,不谋求建立具有约束力的超国家权力机构[16]。但是,由于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境外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难以依靠个别国家的推动去解决,需要东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的力量去解决。东盟因缺乏一个对东盟成员国具有强约束力的组织,影响了东盟社会保障的国际合作进程。
中国—东盟社会保障的合作具有阶段性和复杂性,要通过多种渠道构建社会保障的区域协调机制和完善劳动力跨境自由流动的合作机制及配套服务,形成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双边或多边的中国—东盟社会保障协定,保障跨境劳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深入推进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建设。
中国—东盟经济一体化有利于推动社会保障国际合作。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中国与东盟国家可不断在统一立法与规划、政策协调、基金工具、信息共享等多个层面进行努力,在渐进打造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市场的同时,推进中国和东盟在社会领域上的合作,夯实双边社会保障合作的基础。我国在已缔结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里主要采取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对贸易和劳动关系问题缺乏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条款。随着越来越多的地区贸易协定将劳动条款纳入规制,我国可以考虑在未来逐步将更多的劳动条款纳入地区贸易协定,通过劳动条款来推动国际普遍承认的劳动权利的保障和实施,为进一步签订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凝聚共识[17]。
一方面,中国—东盟社会保障的合作需要各国批准和执行更多的劳工国际公约及区域性的相关协议。这些劳工国际公约为社会保障合作给出了基本共识,通过加入这些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弱化国家间的福利差异,凝聚国家间有关劳工保护的共识,弥合双边社会保障协议谈判的分歧。
另一方面,还需要积极构建完善社会保障的双边协定。由于东盟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差异较大,有的是保险型,有的是公积金储蓄型,公积金储蓄型在流动时缺乏双边协定还可以一次性提取,但是保险型在流动时就面临较大挑战。目前,在东盟层面缺乏社会保障国际合作的区域性规定情况下,中国和东盟的社会保障合作只能从单个国家突破,签订跨国劳工的双边或者多边社会保障协定。对于中国和东盟而言,当前社会保障合作重点是双边社会保障协定的签订,实现从无到有的突破。社会保障协定应以互免人员缴费为内容的协定为主,这种协定内容简单,适用于社会保障制度不成熟阶段或者社会保障协定签署早期。待条件成熟,再补充签订参保期限累加、基金转移等方面的协定。
国家的职能局限于国家的疆域内,而社会保障国际合作迫切需要国际层面的协调。与欧洲通过区域内各国主权让渡构建超主权国家共同体不一样,中国—东盟的协作是在主权平等基础上的互利共赢、互推共进的双边合作关系,中国—东盟还不具备通过超国家的组织来实施社会保障协作的历史基础和现实条件[18]。为此,需要在中国和东盟间建立社会保障区域协调机制,以此调解各国分歧,合理保护各国利益。
区域协调机制可以打破各国政府各自为政的“囚徒困境”,凝聚各国共同利益,并对成员国形成约束[19]。区域协调机制可在东盟现有的基础上扩展形成,以2007年以来东盟各国签署的《东盟保护和促进跨国劳工权利宣言》《东盟关于加强社会保护的宣言》为基准,这些文件建立了跨国劳工社会保障的国际和区域标准,承诺对区域内跨国劳工实施社会保障,明确了派遣国、接收国和东盟所承担的义务,对中国—东盟制定区域性协调机制进一步实施社会保障合作有重要参考价值。加强社会保障国际合作、完善跨国劳工的社会保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东盟国家和中国的共同承诺;需要获取各国的跨国劳工流动信息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协调一致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标准,方便社会保障的转移。同时,由于各国对社会保障协议存在认同差异,要建立符合各国环境的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障协议得到有效执行,确保跨国劳工的跨国安全有序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由于中国—东盟地区缺乏双边社会保障协议,很少有多边社会保障合作的讨论,因此,可以考虑借助现有合作机制构建社会保障协调机制。
中国与东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话合作机制,主要包括领导人会议、外长会、部长级会议、高级官员会、专家会议、东盟地区论坛、“10+3”东亚合作机制、东亚峰会、联合合作委员会等,经常性地就中国—东盟关系发展战略规划和各领域务实合作深入开展对话交流。可将社会保障协定纳入对话议题,通过各层级的务实对话,不断形成共识,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合作协定相关事项的落实。此外,未来东盟应在运作中更加重视社会保障议程,可以考虑设立开放的社会保障论坛等机制或者模式,建立社会保障数据库,进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定期让利益相关方交流意见和信息,支持所有东盟国家建立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确保跨国劳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也为东盟国家社会保障和第三国社会保障合作做好铺垫,以营造东盟地区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构建社会保障的国际合作机制,提高社会保障的可携带性,有助于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跨境自由流动,推动中国—东盟地区更深层次的经济一体化。无论是劳动力输入国还是劳动力输出国,都要重视跨境劳工流动及社会保障权益问题。在劳动力输出国方面,应为低技术工人提供更多的培训,鼓励教育交流和职业资格互认,提高劳工的素质和薪酬水平;同时为高端人才提供更完善的福利保障,防止专业人才流失;对于非法劳工问题,应与劳务输入国进行合作,利用信息技术,改进管理方法,构建更加透明的劳动力市场,从源头打击人口贩卖。在劳动力输入国方面,应加强立法工作,这不仅能鼓励劳动力合法流动,为被侵权的外国劳工提供服务和法律支持,还能够改善跨国劳工的社会保障,确保社会保障覆盖到包括家政工人之类的外国劳工[20]。由于社会保障的属地性,劳动力输入国是既得利益者,缺乏推进社会保障国际合作的积极性,利益受损的劳动者及劳动力输出国则较为被动无法推进合作。对此,劳动力输入国应主动创造条件,利用经济杠杆,逐步推动社会保障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健康发展。此外,要着力提高社会保障的便携性,尽量让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障不受跨境流动的影响,减少劳动力输出国的社会保障负担,确保劳动力输入国和劳动力输出国的利益平衡。
随着经贸和教育等各领域合作力度的加大,大量的东盟劳动者涌入我国就业,他们对在我国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障权益非常关注。我国应利用国内投资合作机会和完善社会保障法规的机会,减少与东盟国家协商的利益障碍,推动社会保障国际合作[21]。此外,需加强信息化建设,即加快信息建设步伐,建立中国—东盟境外企业和劳工的社会保障数据库,使社会保障部门能够及时准确获取境外劳动力市场和跨国劳工的参保信息,为签订双边社会保障合作协定提供信息支持,也为后续中国和东盟双方在执行协定过程中有效协调与磋商出现的问题提供信息基础,确保实现跨国劳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努力构建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