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波
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省徐州市大学路1号 221116
强制引用(Coercive Citation)是一种编辑、评审专家或其他行为人为谋取私利而利用其所掌控的权力迫使论文作者添加非必要引用的学术不端行为,它会误导和扭曲科学文化和创新生态。近年来,强制引用现象逐渐增多,引起国内外学术界、期刊出版界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警惕。2012年,Wilhite与Fong[1]在《科学》期刊上发表了他们对学术出版中存在的强制引用问题及成因的调查和分析结果,引起学术界热议,人们围绕强制引用的现况[2]、类型[3]、表现[4]、影响[5]与治理措施[6]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探讨。2019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定发布了行业标准CY/T 174—2019《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明确把“随意添加与发表论文内容无关的期刊自引文献,或者要求、暗示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作为一种学术不端行为[7]。2021年11月,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论著引用的通知》,提出反对“合作互引用”“抱大腿蹭引用”“审稿拉引用”“花钱买引用”等不规范引用行为[8]。这些研究和政策深化了人们对强制引用的认识和重视,但又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如何准确判别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强制引用?这个问题对期刊编辑的现实意义是:向论文作者提出添加特定引用的建议是否正当?从目前已有理论研究成果与政策看,人们对强制引用的判别标准已有了基本共识,即引用的非必要性、非自愿性与强制性,但究竟何谓引用的非必要性、非自愿性与强制性?既有研究未予深究,似乎它们的含义是清晰明白、众所周知的。然而,实际情况非但不是如此,而且强制引用判别中面临的诸多困境皆由此而来或与此相关。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引用必要性与非必要性、强制性与非强制性、自愿性与非自愿性的内涵进行批判性分析,揭示强制引用判别困境的产生原因,探寻解困之道。
必要性原则是文献引用的基本原则。按照出版规则,在论文评审与编辑过程中,期刊编辑与评审专家有向论文作者提出添加必要引用建议以确保或提高论文质量的责任,以及在论文作者拒绝接受该建议时予以退稿的权利,当然,作者也有不接受建议而提出申诉或撤稿的权利。在编辑与作者权利界限明确的情况下,引用的必要性成为判定双方行为是否正当的关键依据。人们通常认为,引用必要性判别属于知识性认识,只要找到确凿的事实依据便可做出毫无争议的判断。但事实上,引用必要性评判并非只涉及事实判断,主体的价值诉求与认知模式既是特定引用得以生成的重要因素,又是判别引用必要性的关键参量。
在论文评审过程中,引用必要性评判包括内在相关的两个方面:一是论文作者对于引用必要性的评判;二是编辑与评审专家对于引用必要性的评判。因此,引用必要性评判涉及论文作者、编辑、评审专家等多元主体,不同主体的价值诉求亦有不同。一般而言,主体价值诉求可分为学术价值诉求和社会价值诉求两个方面,学术价值诉求重在获取学术声誉与学术地位,社会价值诉求则希望获得社会声誉、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力或物质利益以及提升特定国家或民族的国际形象等。学术价值诉求又可分为逻辑价值诉求与修辞价值诉求两类。逻辑价值诉求是指主体期望借助引用特定文献建立一个完备的逻辑推理链条;修辞价值诉求则指主体希望借助引用文献构建一个恰当的语境,以增强论文的说服力,这时被引文献扮演增强论文说服力“盟友”的角色[9]。
对于引用必要性评判仅涉及单一主体、单一维度的价值诉求的理想情形,事实上能够或主体自认为能够满足其价值诉求的引用就是“必要的”,反之则是“不必要的”。但在现实中,引用必要性评判往往涉及多元主体的多维价值诉求,不同主体及不同维度价值诉求的差异往往使引用必要性评判面临困境。其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由修辞价值诉求差异引起的评判歧见。若特定引用构成论文逻辑论证的必要一环,那么该引用的必要性少有争议,但是,若特定引用虽然并不构成逻辑论证的必要一环,但具有很高的修辞价值,这时主体修辞价值诉求与引用偏好将会对引用必要性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不同主体对同一引用的必要性做出不同判断,这也为强制引用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编辑或评审专家会浑水摸鱼,以添加特定引用有助于提高论文说服力为由,诱导论文作者添加特定引用。二是由不同主体价值诉求差异引起的引用必要性评判歧见。有时论文作者引用特定文献并非基于逻辑论证的需要,而是为了讨好编辑或评审专家来获取学术利益或物质利益,甚至论文作者、编辑和评审专家结成“引用卡特尔”[10],通过人为操作来提高论文引用率和期刊影响因子。这时,从特定个体或团体实现其价值诉求的角度看,特定引用是必要的,但从实现人类整体价值的角度看,这些引用是不必要的,主体价值诉求差异导致对引用必要性的不同判别。
特定理论框架或范式是主体进行引用必要性评判的理论基底,而理论范式的差异将导致人们对同一引用价值的不同评判。在某一范式下具有重要逻辑价值和修辞价值而必须引用的文献,在另一范式下很可能被看作是错误的、多余的,引用这些文献不但不能提高甚至还会削弱投稿论文的说服力。理论范式的差异及由此引起的引用必要性评判困境,对强制引用的判别与治理带来很大挑战,其中一个著名案例是莱布尼茨在关于微分学论文对牛顿研究成果的隐晦引用及由此引发的争论。牛顿最初是从无穷级数理论范式来看待其发明的流数法的意义,而莱布尼茨把他发明的微分学与牛顿的流数法视为两种不同的理论范式,并由此认为流数法之于微分学发明是“无关紧要的”。但在微分学引起广泛关注后,牛顿及其支持者将流数法与微分学视为“相同的”理论范式,指责莱布尼茨为谋得学术声誉,在其论文中“有意”遮掩牛顿的研究成果。后来微积分的发展逐步确立了莱布尼茨微分学理论范式的主导地位,使莱布尼茨当年不明确引用牛顿的成果显得合情合理[11]。这个案例虽然年代略为久远,彼时人们亦未有对论文引用率的热衷,但其一波三折的历程生动地反映了理论范式差异对引用必要性评判的影响。总之,“逻辑必需”并非引文必要性的唯一判据及全部意涵,引用必要性判定还要充分考虑价值诉求及认知范式差异等因素。
引用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这是强制引用判别面临的第二个难题。它与引文的必要性判别密切相关但又本质不同,前者强调论文作者的自由意志和情感状态,关系引用的合法性问题,是引用的允容性条件;后者则强调引用之于投稿论文的价值,是引用的必要性条件。“必要性”是评判强制引用的重要判据,但仅凭必要性还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评判,还须考虑引用的“自愿性”。权且勿论修辞价值诉求差异使引用必要性评判有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仅就逻辑价值诉求而言,引用必要性评判结果也会因主体所依据的理论范式的差异而不同,编辑与评审专家认为“必须”引用的文献,论文作者可能认为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这时,编辑与评审专家是否可以正当地提出强制性引用要求?若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强制性引用要求,论文作者是否应该违背自我意愿接受这种要求?自愿与非自愿的具体内涵是什么?这些是强制引用判别中经常遇到的难题。
在汉语中,“自愿”的基本含义是主体在未受到他人胁迫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进行行为选择的状态。汉语“自愿”的英文对应词是“voluntary”,意为按照自己的意愿主动作为(want to do);“voluntary”的反义词是“involuntary”(非自愿),意为在一定程度上悖逆自己的意愿不得不作为(have to do)[12]。自愿和非自愿与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内在相关,对论文作者引用自由的限制是强制引用的重要特征,但并非所有对论文作者引用自由的限制都是强制引用,要准确判别特定引用是否为强制引用,还需对引用自愿性与非自愿性的意涵进行细致分析。
根据主体的心理状态与行为表现,论文引用的自愿性可分为积极的自愿与消极的自愿。积极的自愿是指论文作者基于对被引文献学术价值的理性评判,心悦诚服地认同和接受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的引用建议;消极的自愿是指论文作者并非心悦诚服地认同和接受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的引用建议,但迫于压力或出于功利算计而接受引用建议。论文作者接受引用建议的自愿性并不完全等同于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自由自主,而是对“强迫”的否定,在论文评审过程中,一定程度的压力与强制力总是普遍存在且合情合理的。引用的非自愿性也分为显性的非自愿与隐性的非自愿。显性的非自愿是指当编辑与评审专家向论文作者提出引用建议时,论文作者基于价值诉求或情感体验的缘由,明确拒绝建议,其较为激烈的表现是,论文作者不但明确拒绝添加引用的建议,而且将此视为对其学术自由权利或人格尊严的冒犯,向编辑部或学术监管部门举报。隐性的非自愿是指当编辑与评审专家向论文作者提出引用建议时,论文作者基于学术价值诉求或社会价值诉求考虑不明确表示拒绝,而是采用迂回的方式予以婉拒,例如,论文作者拒绝接受引用编辑与评审专家推荐的特定文献,但同意引用经与编辑和评审专家磋商后双方都认可的其他文献。
尽管不同主体依据不同标准对引用必要性有不同认识,但编辑与评审专家自认为某一引用是必要的(无论是基于学术价值诉求还是基于社会价值诉求),这是他们提出引用建议的前提。由此可将对论文引用“自愿性”与“非自愿性”的评判分为8种情形,如图1所示。
图1 论文引用“自愿性”与“非自愿性”评判的8种情形
在第1种情形(S1)下,无论是从学术价值诉求还是从社会价值诉求来看,编辑和评审专家与论文作者都认为特定引用是必要的,双方认识与意愿高度契合,论文作者心悦诚服地认同和接受编辑或评审专家提出的引用建议,投稿论文质量也因为增加了特定引用而得以提高,这是最理想的情形。在第2种情形(S2)下,编辑与评审专家认为特定引用是必要的,论文作者从学术价值上认同编辑与评审专家的引用建议,且认为引用有助于获得社会价值,因此总体上自愿,但认为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引用建议的目的主要在于满足其个体价值诉求,因此态度消极,这是一种在现实中较为常见的情形。研究表明,学术职位较低的学者比学术职位较高的学者,更可能继续投稿给那些存在强制引用的期刊,并且在投稿前更有意愿添加符合编辑与评审专家偏好的冗余引用[1]。当然,如果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的引用建议并非如论文作者所揣测的那样是为了获取私利,则大多属于沟通不充分。若编辑和评审专家能够与论文作者充分沟通,向其解释引用建议提出的学理依据,并得到论文作者的充分认同,则S2将转变为S1。在第3种情形(S3)下,论文作者从学术价值上基本认同编辑和评审专家的引用建议,但认为引用无助于甚至有损于自己社会价值的实现,例如接受引用建议会使读者认为论文作者是一个缺乏主见或不诚信的学者,而且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引用建议并非为获取私利,而是为推动人类知识进步,因此论文作者往往会委婉拒绝接受引用建议。第3种情形发生的一般条件是,论文作者通常是知名学者或投稿论文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预期影响力,这时论文作者具有较强的学术话语权,同时编辑与评审专家也想借此扩大学术影响力和获得社会收益,于是论文作者就获得了与编辑和评审专家讨价还价的空间。在第4种情形(S4)下,论文作者从学术价值上基本认同编辑与评审专家的引用建议,但比较强调作者的学术自由权,同时认为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引用建议主要是为了谋取私利而非追求公共利益,于是产生了很强的抵触心理,甚至以撤稿的方式表示坚决不接受建议。这种情形在现实中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论文作者与编辑和评审专家沟通不畅,产生了严重的误解和对立。在第5种情形(S5)下,尽管论文作者从学术价值上否认编辑与评审专家的引用建议,但认为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建议更多是基于推动科技进步而非追求私利,且接受建议能获得较大社会价值,因此会选择投其所好,表现出积极接受引用建议的假象。与第5种情形相近,在第6种情形(S6)下,论文作者也对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的引用建议从学术价值上持负面评价,但接受建议能更好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诉求,不同的是,论文作者认为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建议更多是基于追求私利而非推动科技进步,从而变成了消极的自愿。第7种情形(S7)是,论文作者对编辑与评审专家的引用建议从学术价值上持负面评价,且认为接受建议不但不会增加而且可能损害自己的社会价值,但认为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建议更多是基于集体而非个体价值诉求。在这种情形下,论文作者可能会选择反向胁迫(即论文作者以编辑与评审专家涉嫌学术不端为由,要挟编辑与评审专家答应其发文等要求)或撤稿。第8种情形与第7种情形类似,不同点在于论文作者认为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引用建议更多是为获取私利而非为推动科技进步,此时,论文作者会因不断叠加的否定情绪而举报编辑与评审专家的强制引用行为。
S1到S8代表了论文引用自愿性从高到低的8种情形,其中S1到S4都有论文作者对编辑与评审专家引用建议的学理认同,即论文作者与编辑和评审专家都认为从学术价值上看引用是“必要的”,其后的问题是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和坚持引文建议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尊重论文作者的学术自由权利。S1与S2属于“必要”且“自愿”的情形,不属于强制引用。S3与S4属于“必要”但“不自愿”的情形,“不自愿”的根源在于论文作者认为引文无助于增加甚至有损于其学术和社会利益,婉拒还是直接拒绝的根据在于论文作者对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引文建议缘由的评价,而这种评价又与论文作者对现场证据的认知和对编辑与评审专家个人品质的长期观察密切相关。与S1到S4的情形相比,S5到S8的情形更为复杂,其难点在于论文作者认为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的引文建议在学理上是非必要的,并由此导致论文作者对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引文建议动机的质疑和抵触。虽然在这种情形下,论文作者也会有某种程度的“自愿”,但这种“自愿”更多是出于获取社会价值的算计,而“非自愿”将以更加激烈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S5到S8是需要特别慎重处理的情形。
辨别引用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是强制引用判别的第三个理论困境,它与前文所述的引用的“必要性”与“非必要性”、“自愿性”与“非自愿性”内在相关,“强制性”更侧重于从施动者角度来判别引用的性质,并据此提出“强迫引用”这个概念。目前人们更多是从日常经验层面来理解和把握压力的来源与正当性,例如Ioannidis[3]认为强制引用的压力来自潜在的负面后果与预想的回报,缺乏对引用强制性的具体意涵及现实表现的反思与揭示,导致不能准确判别强制引用行为。
根据强制行为实施方式的差异,引用“强制性”的意涵可分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也对应强制引用的三种类型:第一类是“直白压服型”的强制引用,即编辑与评审专家在反馈论文修改意见时通过文字或言语直白地向论文作者提出增加特定引用的要求或建议,迫使论文作者直接面临“要么增加引用,要么被拒稿”[1]的危局,而造成这个危局的核心因素是编辑与评审专家对用稿权的垄断和直接运用。第二类是“隐蔽限定型”的强制引用,即编辑与评审专家在论文修改意见中虽未明确指明要求论文作者引用特定文献,但对投稿论文的文献引用范围进行限定,例如限定期刊的学科领域、类别、被引用文章的发表时间段及论文作者的学术身份等,从而诱导论文作者选择引用编辑与评审专家偏好的论文。相较于第一类引用建议的强制性,第二类更为隐蔽和间接,通过排除不安全选项,把论文作者与编辑和评审专家之间可能存在的意见与利益冲突隐藏起来,但其本质仍然是强制性的,即使论文作者去做本来不会做的事。第三类是“规训引导型”的强制引用,即编辑与评审专家在论文修改意见中不提出任何与引用有关的建议,而是通过优先录用或刊发那些符合其文献引用偏好的投稿论文,引导论文作者发现和认同这种引用偏好,进而“积极自愿地”按照编辑与评审专家的偏好引用文献。
早期曝光的强制引用案例大多是第一种类型,权且勿论建议添加的引文是否必要,单就要求提出方式而言,其压服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也直接导致论文作者的反感和投诉。第二类强制引用通过排除危险选项而隐秘地限定了论文作者可选择的文献引用范围,仍然违逆了论文作者的主体意愿,他们是在外在压力下做出的他人让做的选择,这种行为难免面临合法性危机。与第二类强制引用相比,第三类强制引用更为隐蔽,它通过对论文作者长期进行潜移默化的思想灌输与行为训练,使论文作者不但完全认同编辑与评审专家的引用偏好,而且认为其是“唯一”正确且合理的引用规则,于是论文作者的引用行为就从“要我做”变成了“我要做”,从“强制”变成了“非强制”,但实质上它仍然是一种强制行为,只是实施过程更精细和隐蔽。例如,《期刊引证报告》(JournalCitationReports,JCR)在计算期刊影响因子时仅统计近三年发表论文的引用率,这就迫使期刊编辑和论文作者更加关注对近三年发表论文的引用,导致近三年发表论文的引用率明显提高,反过来“验证”了要求引用近三年发表论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有研究表明,强制引用活动主要针对高显示度的两年期《期刊引证报告》影响因子[13],而编辑对于论文引用率与影响因子的操纵通过一个激励操纵普遍化和专业化的反馈循环得到不断加强[14]。在强制引用治理中,较早出现和引起关注的是第一类强制引用;近年来,第二类强制引用逐渐增多并受到关注,这从2019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定发布的行业标准CY/T 174—2019《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和2021年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论著引用的通知》列举的典型情形可见一斑;目前,人们对第三类强制引用行为尚未有明确认识并给予足够重视。
如何破解强制引用判别面临的困境?虽然国内外学者对于如何预防和治理强制引用提出了很多对策建议,例如:建议学术协会正式公开谴责强制引用行为,提高强制引用的代价[1];要求编辑与评审专家签署杜绝强制引用的道德实践自愿行为准则[15];建议审稿人对其提出的引用建议给出严格的学理说明[6]。这些对策建议无疑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但也存在大而化之、药不对症的问题。结合前文分析,我们尝试根据不同类型的困境,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 针对论文编辑过程中判别引用“必要性”与“非必要性”困境的对策。一是针对不同主体使用的理论框架和范式不同引起的引用必要性评判难题,在论文评审和编辑过程中可采用小同行评审办法,即在回避被引文献作者及其他可预判的利益相关者的基础上,邀请与论文作者属于同一学术范式下的小同行对评审意见及已发表论文的引用情况进行抽检,重点从论证逻辑角度审查引用的必要性。二是针对由修辞价值引起的引用必要性判别困境,可要求论文作者遵循“非必要不引用”和“修辞引用最优”两个原则。“非必要”的基本判断方法是,若删去特定引用,论文推理过程依然完整,不会出现论证逻辑断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非必要”不应简单地理解为不引用“不具有代表性”或“非最新”的文献,因为在不同理论范式下,人们对特定文献是否具有代表性有不同理解;而“非最新的”文献对当下研究也并非没有价值,很多重大创新成果源自对“非最新”文献的批判和借鉴。修辞论证是撰写科学论文的内在需要,但应坚决杜绝过度的修辞性引用,使修辞引用达到最优化,即增加或减少特定引用都将减损论文的说服力。“非必要不引用”与“修辞引用最优”看似矛盾,实则统一。前者是底线,帮助区分必要的逻辑性引用和修辞性引用;后者是高线,帮助鉴别和剔除那些冗余的修辞性引用。三是针对必要性评判中的社会价值冲突问题,编辑应坚持“集体学术价值最大化原则”。在后学院科学时期,科学活动受到社会价值诉求的深刻影响,有些引用既关涉学术价值诉求,又关涉社会价值诉求,编辑要坚持正确的价值诉求,自觉选择并引导作者把追求实现人类知识进步作为判别引用必要性的最高价值标准。四是警惕和纠正“排外”和“媚外”两种错误的引用倾向。排外引用倾向往往片面夸大其所属团队或共同体成员研究成果的价值,贬低他人研究成果的价值,要求论文作者仅引用其所属团队或共同体成员的研究成果;与排外引用倾向相反,媚外引用倾向则贬低其所在团队或共同体成员研究成果的价值,要求论文作者仅引用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这两种引用倾向是对引用“必要性”的片面理解。
(2) 针对论文编辑过程中判别引用“自愿性”与“非自愿性”困境的对策。一是在论文作者自愿的情况下,编辑与评审专家无需过于纠结论文作者是否完全自愿接受引用建议,而应着力关注论文作者所受压力或强制力是否在合理、合法与适度的范围内。如何确定这个范围?可以考虑采用“反向列举”的方法予以规定,即根据理论分析和经验总结列出哪些行为是明令禁止的,除此之外“法无禁止即可行”。但是,通过反向列举法所规定的自愿范围及借此构筑的引用自愿性审查规则不是亘古不变的,而是要结合论文编辑规律及强制引用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在实践中予以不断完善。二是对于论文作者认同引用必要性但因怀疑编辑与评审专家存在“夹带私货”行为而非自愿接受引用建议的情况,可以参照司法中“谁主张谁举证”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来确定,若论文作者不能给出充分证据证明编辑与评审专家在引用建议中存在以权谋私的言行,则即便论文作者非自愿地接受增加引用的建议,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的引用建议也应被视为正当建议。三是针对论文作者由于误判或怀疑编辑与评审专家提出引用建议的动机而产生非自愿情绪的情况,可以考虑采取被动和主动两种方式来解决。被动的方式是要求评审过程中编辑和评审专家与论文作者的沟通都必须在指定平台上进行,保留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沟通记录,通过提高评审过程透明度的方式预防和核查强制引用行为;主动的方式是建立编辑与评审专家学术信用积分制度、声明制度和投诉平台,在通过编审平台进行双盲审稿时,隐藏编辑与评审专家姓名但公开其信用等级,并且邀请论文作者对编辑与评审专家的修改意见进行评论和打分,通过互评和积分的方式督促编辑与评审专家严守学术诚信,同时要求论文作者与编辑和评审专家知晓并签署杜绝强制引用的道德实践行为准则,对于违反准则的行为给予半公开或公开曝光。
(3) 针对论文编辑过程中判别引用“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困境的对策。一是加强宣传教育,使编辑和评审专家与论文作者全面理解和把握强制性的具体内涵,在高度重视和杜绝第一类强制引用的同时,高度重视和杜绝第二类和第三类强制引用,明确编辑行为的合理合法边界。二是深化对第二类和第三类强制引用的研究,相较于对第一类强制引用的研究,目前人们对第二类和第三类强制引用的研究还比较薄弱,甚至对它们是否属于强制引用范畴还存有争议,应尽早明确并予以规范。同时,第二类和第三类强制引用的生成机制内嵌于学术论文评审与编辑的整个流程中,对这两类强制引用的甄别和治理实际上涉及对整个期刊编辑规则与学术评价体系、机制及理念的批判和变革,因此难度很大,但对于优化学术生态有深远影响。三是进一步优化学术评价体制机制与学术生态,去除第二类与第三类强制引用产生的制度与文化基础。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准确判别强制引用是一项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工作,绝非一招半式就能根本解决,本研究对引用的必要性与非必要性、自愿性与非自愿性、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内涵及判据的理解也仅是一家之言,提出的对策建议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也有待实践检验。期待强制引用治理引起学术界和期刊出版界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不断优化我国科技期刊出版环境和学术创新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