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勇
张女士是某小区业主,有一名两岁的宝宝。因小区游乐设施较少,儿童缺乏游玩项目,张女士跟小区物业联系,提出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供小区业主免费使用,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张女士的提议予以同意,并表示会为该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不久,张女士从网上购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放置在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内。此后,小区的孩子经常去滑梯上玩耍,滑梯区域的卫生以及滑梯的维护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女士途经张女士所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滑梯配套的脚垫,因脚垫下有水渍,站立不稳后仰摔倒受伤。刘女士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椎体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女士覺得是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没有清理积水导致她摔倒,同时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虽然放置滑梯经过了公司同意,但应当由张女士设置警示牌,张女士存在过错。张女士则认为,她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玩得开心而购买的滑梯,也不盈利,不应由她承担责任。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可能湿滑危险、案涉地垫被踩后存在滑行风险等均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提醒,未能有效履行防范安全风险义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本案事故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要求张女士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了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12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刘女士对张女士的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对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争议性不大,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业服务的过错比较明显,但对于购买案涉游乐设施的张女士应否承担过错则争议较大,各执一词。张女士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举,不应该被司法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本案的判决给张女士的善行进行了正名。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编辑 王冬艳 43740834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