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炳蕙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0)
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音乐市场主要消费方式的转变,购买录像带、光盘和磁带等传统消费方式逐渐被通过手机、电脑等网络终端设备APP中购买数字音乐产品所取代,线上音乐消费逐渐成为主流,占据了过半数的市场份额。我国政府在21世纪初期对于线上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相对薄弱,导致盗版音乐横行,任何音乐都可以在盗版网站上免费获得。2015年我国版权局下发了关于整改线上数字音乐版权问题的通知①(1)①2015年7月9日,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传播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大量的盗版数字音乐从各在线音乐平台上下架,原本音乐市场的盗版乱像被一举整治,网民也逐渐适应在线听歌的同时为自己喜欢的歌曲付费。
2015年以后,各大线上音乐平台围绕数字音乐版权争取问题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跑马圈地”之战,高昂的版权费使得一些小的在线音乐平台退出了竞争的序列,在线音乐市场竞争门槛被拉高。最终,腾讯控股的音乐公司拿到了环球、索尼、华纳国际知名唱片公司在内的30余家音乐商的独家授权;阿里巴巴控股的音乐公司与滚石、SM等合作;百度音乐加入太合音乐集团;网易云音乐与爱贝克思达成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四大在线音乐平台几乎瓜分了中国数字音乐市场100%的份额,其中腾讯所占份额据不完全统计达到90%以上,拥有全国最大的音乐曲库。2017年国家反垄断监测部门约谈了国内外唱片商和在线音乐平台负责人,就数字音乐独家授权的商业模式提出了整改建议[1]。2018年,腾讯公司宣布将公司内99%的数字音乐版权转授于网易云音乐平台,但周杰伦等热门歌手的音乐却保留在了那未转授的1%中。
对于数字音乐版权独家代理问题,学界就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观点认为在保护音乐作者知识产权的同时要警惕大的音乐平台在音乐消费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危害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文以反垄断法的视角就我国当前数字音乐平台的独家授权商业模式进行分析,探讨其是否有违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同时以发展的视角探讨未来我国数字音乐版权的反垄断规制。
数字音乐是互联网时代音乐数字化的产物,是指通过现代数字技术进行制作、传输、储存并以网络为媒介进行传播的非实体音乐。数字音乐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互联网的普及和相关数字技术的提高。就我国而言,2018年数字音乐市场就达到76.3亿元的规模,并一直保持着增长势头,各大在线数字音乐播放平台在2015年政府整改后其用户付费和版权运营收入大幅提高,2015年至2019年之间用户付费和版权运营费用一直占总收入的40%左右②(2)②艾瑞.2019年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研究报告.[EB/OL].(2019-04-11)[2021-05-02].https://www.sohu.com/a/307259136_445326.。
数字音乐产业链可以简单概括为:音乐创作人→音乐制作方→音乐版权方→音乐分发方。处于音乐分发核心地位的数字音乐平台将音乐分发向在线KTV、音乐综艺节目等各个音乐消费领域。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是在“音乐版权方→音乐分发方”这一产业链中的新兴商业模式,即数字音乐平台与版权方签订数字音乐独家授权合同代理其发行权和转授,享有数字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表现出一种共享、开放的形态。这种模式在文学创作领域由来已久,其引入数字音乐领域的目的是遏制盗版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刺激我国音乐娱乐业的发展。
独家版权授权模式非中国独创,在美国的数字音乐市场该模式已被广泛运用。1909年,美国版权法为防止音乐市场的垄断创建了法定许可制度,即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只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使用其作品[2]。之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强制许可制度的范围被延伸至非传统音乐传输领域。1995年的《录音数字表演权法案DPRA》对之前的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修改:授予录音制作者有限的“向公众表演权”,其范围划定在只是通过互联网数字传输方式向公众表演作品。美国相关法案在“非交互式”领域对音乐录音制品做出了法定许可的规定,“交互式”领域则一般通过合同自行协调,准许从唱片公司直接获得,同时权利人所保有的“交互式”领域的独家许可权时限为12个月。综上,目前,美国“非交互式”领域的数字音乐制品有了完整的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制,而“交互式”领域中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商业模式仍然被广泛运用,但是有一定的法律限制。
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确实使得中国盗版音乐猖獗的问题被彻底解决,音乐创作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应有的保护。但是我们也要警觉该商业模式所带来的垄断危机,中国版权协会董事长阎晓宏曾指出:音乐版权不能太过独家,网易和腾讯之争是个需要思考的问题①(3)①阎晓宏.独家版权不可取. [EB/OL].(2017-08-24)[2021-03-24].http://www.cnipr.com.cn/sy/201708/t20170825 _220544.htm.。中国目前采取“独家+转授权”的商业模式是否可以有效地防止垄断还需进一步论证。
我国《反垄断法》将相关市场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3]。在对于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模式的反垄断法分析时,我们首先要对于数字音乐所对应的市场进行法律界定。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内阐明了界定相关市场的途径及参考依据,确立了我国“合理可替代性”为主的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即通过分析产品之间的生产能力和功能的可替代程度进行界定,具有强替代关系的商品构成一个市场。
在分析界定数字音乐市场时,首先要分析数字音乐与实体音乐是否具有较强的替代关系,如果两者存在强替代关系,则应当把数字音乐划分到传统音乐市场里去;如果没有,则应该分别划分为数字音乐市场和实体音乐市场。
首先,就音乐产品本身而言,数字音乐是音乐经过数字化处理并存储于服务器通过网络传播的非实体产品。而实体音乐则是通过转录方式存储于音乐CD、唱片或者磁带等媒介的实体产品。二者本身的性质完全不同。其次,就二者的消费方式而言。对于数字音乐来说,消费者一般是通过网络音乐在线平台开通会员进行在线收听或者付费下载进行离线收听。而对于实体音乐来说,消费者通常是购买音乐CD或者磁带。两者的消费方式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通过数字音乐平台在线购买更加的实惠和便利,因此实体音乐与数字音乐不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最后,就二者的欣赏方式而言。对于数字音乐来说,由于手机的普及率逐渐上升,消费者更加乐意通过随身携带的移动设备来欣赏音乐,而实体音乐不管是CD还是磁带都要携带相应的配套设备,这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不便,人们更愿意通过手机和电脑来欣赏自己喜欢的音乐。因此,传统的实体音乐对比数字音乐来说可替代性较弱。
综上所述,数字音乐对比实体音乐在价格、消费方式和欣赏方式方面要更加的实惠和便利。在手机和电脑逐渐普及的当代,消费者不但可以在自己的移动端储存海量的音乐,同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时下载歌曲。传统以CD、磁带等为传播媒介的实体音乐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走向了落没,数字音乐与实体音乐不认为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因此应该划分为两个市场。
数字音乐市场根据交易主体与交易内容的不同分为数字音乐发行市场和数字音乐传播市场。数字音乐发行市场的主体为数字音乐版权人和数字音乐分发方,其交易内容为取得数字音乐版权或者其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数字音乐传播市场的主体为数字音乐的分发方和数字音乐的消费者,消费者一般通过在线数字音乐平台购买音乐取得其数字音乐的使用权而非通过唱片公司。就两个市场而言,它们在数字音乐产业链中属于上下游关系,交易主体和交易内容存在较大区别,不具有可替代性。
当前中国的数字音乐“独家代理+转授”的商业模式处于数字音乐产业链中“数字音乐版权方→数字音乐分发放→数字音乐消费者”的位置,数字音乐平台在取得数字音乐版权的同时有进行转授的义务。近几年,诸如腾讯、网易等大的数字音乐平台在经营在线收听音乐业务的同时也签约新生代歌手,扮演起了唱片公司的角色,其定位既是数字音乐的发行者也是传播者。因此该商业模式所处的市场是数字音乐发行市场和数字音乐传播市场的加和。
当前,我国的数字音乐市场如果仅定位在数字音乐发行和传播市场的加和是难以符合网络发展趋势的,数字音乐平台所经营的业务由原本的提供数字音乐下载和串流服务逐渐向社交和泛娱乐服务方向发展。2015年,网易云音乐在输掉了与腾讯的“版权大战”之后,在音乐曲库方面一直受腾讯音乐的压制,部分热门歌曲被强制下架,面临着流失大量用户的危机。但是根据网易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财报显示,网易云音乐的营收呈现三位数增长,在线用户数量比2015年不降反升①(4)①网易高管解读2020Q1财报,网易云音乐营收实现三位数增长. [EB/OL].(2020-05-20)[2021-05-01]. https://tech.ifeng.com/c/7wctY jrpwxf.,这主要归功于云音乐平台在创立之初就注重建立音乐社交模式,其长尾效应带来后期平台丰富的音乐社交文化,吸引了大量的音乐爱好者。同时,网易还开通了直播、电台等专栏,向着泛娱乐服务方向发展,对于音乐产品的争夺逐渐演变为对于流量的竞争。网络音乐平台逐渐跳出了传统数字音乐领域,与其它网络平台直接发生流量竞争关系,数字音乐市场的范围在逐渐扩大。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一种地理区域。在这个区域中,供应商能够有效地提供产品,消费者可以有效地选择各类相互竞争的商品。对于数字音乐这种特殊的数字化产品,其传播多是通过网络进行,这就使其地域市场无限的扩大,我国消费者可以随时下载收听全球的歌曲,在线收看任何地方的音乐会现场直播。就数字音乐版权来说,其涉及著作权问题,因此有明显的国别问题,而就在线收听、观看直播等“流媒体服务”而言,其具有明显的全球化趋势,因此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全球市场。
武夷山民族地区属于贫困地区,这一地区的地形地貌使得这一地区很难发展迅速。山区的自然地理特征主要表现为地表崎岖不平,自然条件不如平原地区好,发展比平原地区要慢。这一地区的交通条件差、信息不畅通,交通是一个城市得以迅速发展的关键,但山区的条件有限,使武夷山地区的交通很难获得像平原地区那样的发展。武夷山地区的城市化虽然在“量”上有较大的提升,但是“质”的优化却还有待提升。
数字音乐市场是随着中国网络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其不同于实体音乐市场,展现出多元、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就发展的视角来看,数字音乐市场在逐渐跳出发行市场和传播市场加和的相关市场界定,流量取代音乐成为各大数字音乐平台争夺的主要对象。
数字音乐推动付费下载收听的模式使得数字音乐平台之间对于版权的竞争进入白热化,网易、腾讯、阿里、百度等大型数字音乐平台拿着数亿资金竞争全球音乐市场的独家代理授权,数字音乐市场的准入门槛大大提高。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判定滥用支配地位影响竞争的先决条件,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考虑市场份额、经营者控制原材料(本文指数字音乐版权)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它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等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腾讯控股的音乐平台占有数字音乐版权库的90%。因此,接下来本文以腾讯数字音乐平台为对象,进行市场支配地位分析。
2017年1月,所属腾讯公司的QQ音乐与中国音乐集团(简称CMC)合并,组成腾讯音乐娱乐集团(简称TME)。根据行业数据调查公司iiMedia Research的2017年度数据报告显示,酷狗音乐、QQ音乐、酷我音乐的市场份额分别为28%、15%和13%,腾讯音乐集团占据总市场份额的56%②(5)②QQ音乐和中国音乐集团正式合并,腾讯音乐集团将凭借56%的市场份额占据半壁江山[EB/OL].(2017-01-24)[2021-05-01].https://www.sohu.com/a/125092345_119090.。同时数字音乐平台逐渐向社交和泛娱乐服务方向发展,用户对于平台的粘合度也是分析数字音乐平台市场份额的重要因素,根据2019年12月数字音乐手机APP活跃用户数量的数据,腾讯公司旗下的三家数字音乐平台——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的总活跃用户数量达到7.012 79亿(图1),远超其它数字音乐平台。因此,腾讯音乐集团旗下的三家数字音乐平台占有绝对的市场份额,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图1 2019年12月中国主流手机音乐客户端
2015年版权大战的同时也是中国数字音乐版权转授的开始,腾讯公司利用和其他音乐平台达成合作使得版权市场重新洗牌,随着2017年腾讯QQ音乐与中国音乐集团合并,其曲库大大增加,同年腾讯音乐又斥巨资与华纳、环球和索尼等音乐唱片巨头达成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囊括几乎所有的海外流行音乐,成为数字音乐市场的巨无霸(表1)。
表1 国内独家音乐版权分布
近几年网易云音乐凭借着过去悉心经营的音乐社区使得用户数量逐年提升,数字音乐下载收听服务与音乐社交服务的结合初见成效。在2018年腾讯宣布将99%的曲库版权转授给网易云音乐之后,网易云音乐在线活跃用户数量首次超过酷我音乐处于QQ音乐和酷狗音乐之后,位列第三,成为腾讯音乐的重要竞争对手。但腾讯公司仍然具有钳制网易云音乐的“杀手锏”——周杰伦的歌曲未被转授。在判断数字音乐版权控制程度上,我们不但要考虑其量也要考虑其质,周杰伦的明星效应使得其粉丝在选择音乐平台时更倾向腾讯公司旗下的数字音乐平台,同时周杰伦新歌的发布又使流量向腾讯方倾斜。因此不能因为腾讯将99%的版权转授给网易就做出腾讯音乐丧失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
当前各大数字音乐平台在技术层面上没有明显的技术垄断特征,网易、腾讯、阿里、百度等大的公司在技术层面上不存在任何达到垄断地位的技术进步。腾讯凭借在腾讯QQ、微信网络通讯软件的优势在用户注册上占尽优势,但在数字音乐市场对于用户的争取更多取决于曲库和音乐服务方面,通讯软件带来的注册便利并不能形成强支配力。在财力方面,本文根据最近的市值进行推断(市值=每股股价X总股本)。腾讯音乐(TME)的市值为227.81亿美元;网易云音乐的市值包含在网易公司中,只能根据估算为80亿美元;阿里音乐为30亿美元左右;太合音乐集团市值估值为10亿至15亿美元。在财力上,腾讯音乐市值总量是其它数字音乐平台所不能比的,拥有绝对的支配地位。
综合上述,腾讯音乐占国内数字音乐市场半数以上的市场份额,同时由于与中国音乐集团合并,其曲库版权数量占据总量的90%以上。虽然腾讯音乐在2018年将99%的音乐版权转授给其竞争对手——网易云音乐,但是就诸如周杰伦等热门歌手的音乐版权却未进行转授,核心竞争力仍远强于其它数字音乐平台,拥有数字音乐市场的支配地位。
根据行为主义理论,腾讯音乐获得数字音乐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违法,只有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时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4]。独家授权的商业行为包括数字音乐版权独家代理和转授,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可能符合:一在获取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时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二在转授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人施行差别待遇;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特定音乐平台进行转授权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独家代理在图书出版行业被广泛运用,不属于法律规制的范畴之内,这种模式可以使得数字音乐版权集中,从而使交易成本下降,既保护了音乐版权方的合法利益,也方便了消费者随时在其平台上购买并享受音乐[5]。但在签订独家授权合同时,平台可能利用自己在中国数字音乐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合理的价格达成独家授权协议。例如腾讯音乐等拥有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的支配地位的平台,利用自己在中国的影响力,当音乐创作者想向中国推广自己的音乐时,恶意压低独家授权价格的行为。
在我国数字音乐市场中所采用的版权独家授权模式中,其出资方,即数字音乐平台在独家代理的同时,版权方一般会在独家授权协议中规定其转授的义务。此时,数字音乐平台由出资方变为分发方,将数字音乐的使用权转授给同级数字音乐平台和下级相关泛娱乐市场。数字音乐平台在转授时因为其具有的独家性,可能会对于同级竞争平台施行差别待遇,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在转授时提出不合理的价格,或者无正当理由地拒绝与特定方交易。
1. 差别待遇行为分析
在差别待遇行为分析时,我们不能仅通过表象来加以分析,价格和附加条件虽然是判定差别待遇的重要指标,但我们要抓住差别待遇的实质,其要与合理的竞争行为进行区分。第一在对于价格的认定上,数字音乐平台在转授时的价格一般与当时市场竞争氛围相关,热门歌曲在发行之初因为受到消费者的追捧,其独家代理费用肯定会水涨船高,其转授价格亦会相应提升。但如果在音乐热度期之后,转授价格仍然不合理的高出成本,则应该当认为差别待遇。第二在附加条件的分析上,主要认定是否存在搭售过期版权或者数字音乐版权的排他性回授等行为。
2. 拒绝交易行为分析
在分析拒绝交易行为时,我们要以结果论来看待这个问题,判断拒绝交易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经营者的经营困难,排除其对手对市场的竞争。当前数字音乐平台逐渐向泛娱乐化发展,竞争市场早已不是版权的竞争,而是热度、用户和流量的竞争[7],当一首歌曲被限制转授给另一家数字音乐平台时,消费者可以通过MV、直播、翻唱等途径进行欣赏。腾讯音乐将99%的数字音乐版权转授给网易,其留有1%应该是出于保持核心竞争的考量,反垄断法在数字音乐市场竞争尚且良好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法律规制。
当前数字音乐市场展现出良好的竞争态势,拥有版权最多的腾讯音乐没有获得绝对的竞争优势。数字音乐版权独家代理的商业模式未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因此反垄断法不能在市场状态良好时把合理的竞争行为打上违法的标签,在对商业行为进行分析的同时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适应的判断,对于合理的行为应当予以排除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
当前数字音乐市场良好的竞争状态并不代表未来不会出现一家独大的垄断情况,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商业模式是一把“双刃剑”,虽然有效的遏制了中国的盗版风潮,保护音乐创作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暗藏着一家独大的垄断风险。腾讯近年与网易就未授权音乐版权的纠纷官司,使得被版权卡住“脖子”的网易云音乐对于腾讯音乐的竞争能力下滑,网易能否靠情怀和音乐社区服务继续与腾讯竞争在未来充满不确定性因素①(7)①环球网.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的版权纠纷之路还要走多远[EB/OL].(2017-08-14)[2021-05-03].https://tech.huanqiu.com/article/9CaKrnK4FRU.。反垄断法需要完善对于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的法律规制,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垄断危机。
当前的数字音乐平台服务内容包含数字音乐下载和串流服务的同时,也在向泛娱乐社交服务扩张,各音乐平台的盈利模式呈现多元化趋势,大致可以分为四类:音乐付费下载模式、网络社交模式、广告与游戏推广模式和增值服务模式。网易云音乐就是凭借优秀的音乐社区服务在“版权大战”失败后,仍保有一定的粉丝数量从而冲破了腾讯的版权封锁,跻身数字音乐平台用户数量排行榜的第三位。因此,在界定相关竞争市场时,要从网络发展的大环境出发,看到当前数字音乐平台由单一版权竞争逐渐向纵向与横向市场竞争过渡的差异化趋势,进行多元化界定。同时,数字音乐平台是横跨多种领域的网络企业,其所竞争的商品范围难以一一列举,在通过反垄断法分析“相关市场”时,究竟是单一市场逐一界定还是多个市场统一整合,在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认为,在数字音乐平台相关竞争市场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正向界定其商品范围难以抓住竞争之本质,应当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反向界定,把数字音乐平台的网络音乐服务质量、数字音乐版权数量和各个平台拥有独家版权的歌曲对于消费者的吸引度等方面,界定在一个广义的音乐及相关服务产品范围之中,通过网络流量的大小确定其对消费者的影响因素。反垄断法在界定数字音乐竞争市场多元化的同时也应当尽快吸纳其它法律对于网络流量的法律规定,完善其对于网络数字音乐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其固有的“谦抑性”决定它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法律规制。但是,作为当前中国最活跃的经济种类之一的互联网经济,传统的反垄断规制模式有可能陷入“亡羊补牢”的困境,例如,当前的网络通讯软件99%的市场被腾讯旗下的QQ和微信所占有,消费者的习惯依赖导致反垄断法也束手无策。而对于数字音乐独家授权协议,其协议又涉及知识产权的使用,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的相关规定;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该条规定在原则上对知识产权使用的保护和反垄断规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界定,但却保留了很大的执法任意性,造成反垄断执法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规制之间两头受难。因此,我国应当把当前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商业模式在法律上进行精细化完善,加入平台收购数字音乐独家版权的事先报告制,即一家数字音乐平台收购超过数量限度的独家版权时要先向有关部门报告,在通过有关部门审核后再进行交易,从而在法律上加强执法部门的主动干预性,将数字音乐平台对于版权的竞争引导为对网络服务的竞争。2015年开始在我国新兴的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商业模式尚还处于“年幼期”,为保护消费者的未来利益,反垄断法完善竞争导向指引为时未晚。
当前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多是罚款和撤销登记,但在数字音乐这种互联网性质的市场当中,一家公司对市场份额的占有会随着消费者的习惯和错综复杂的数据共享而导致一定程度的垄断不可逆,因此在数字音乐市场中对于被打压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实质性救济,在法律上划定一家数字音乐平台拥有版权数量占总版权数量的比例底线,当超出这个比例底线时,相关反垄断机关可以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把部分音乐以同样的价格转授至竞争对手。同时应当在法律上完善数字音乐平台对同行业的恶意竞争提起自诉的制度规定,增加救济途径,维护竞争市场的良好秩序。
网络的普及加快了数字音乐的发展,互联网移动终端的技术进步使得数字音乐逐渐取代实体音乐成为主流。我国数字音乐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得益于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但同时也带来了大数字音乐平台的垄断风险。当前我国数字音乐市场逐渐从在线下载和串流服务领域扩展到集合音乐社交服务和娱乐功能的泛娱乐领域,竞争呈现多元化趋势。为保证良好的娱乐环境和消费者的未来利益,反垄断法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律完善,在现有反垄断分析的基础上加强对各平台的竞争指引,从而建立起一个创作者有动力、传播者有活力、消费者有保护的健康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