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祥辉 王洪才
博士生培养系统的首要环节是招生入口关。而生源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选拔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克服传统博士生招生选拔制度偏重考察应试能力的弊端,国际通行且成效良好的博士生“申请—考核”制于2007年起在北京大学等高校试点推进,并在2013年《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1]出台后正式获得国家政策合法性确认。此后,“申请—考核”制逐步成为中国高校博士生招生的主流制度。据学者统计,截至2020年7月,中国364个高校博士生招生单位的“申请—考核”制实施率达67.86%,其中137所“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实施率更是高达94.89%[2]。虽然“申请—考核”制的灵活性、创新性和优越性广受导师群体认可[3],但是,该制度引入中国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兼容性。这也导致“申请—考核”制被学界诟病存在报考门槛过高、身份歧视、评判标准模糊、导师权力滥用等诸多问题[4]。
中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作为一个舶来品,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从实践来看,该制度既带有传统普通招考的烙印(如笔试成绩的“一票否决”),也并未达到发达国家选拔博士生的预期效果(如未处理好“公平”与“效率”关系),呈现出新旧杂糅的特征。那么,国外的“申请—考核”制究竟是如何运转的?现有研究或直接总结多国异同[5],或直接考察某国具体案例[6],但是,前者过于笼统、不够深入,后者则相对偏狭、缺乏比较。为弥补现有研究缺漏,跨国多个案比较法可通过对各国独特个案的反复比较,提炼出不同国家的模式及其特征,进而提升研究深度[7]。为此,本研究选取柏林洪堡大学(Humboldt-Universitat zu Berlin)、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和东京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okyo)为典型案例。主要缘由如下:德国、美国和日本均是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强国,拥有世界一流的博士生教育,三校无论是世界大学排名还是博士生在读数、诺贝尔奖获得者人数,均可代表三国博士生教育的最高水平。通过对跨国多个案的剖析与比较,分析发达国家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典型模式及其特征,可以为中国博士生招生选拔制度改革提供经验镜鉴。
德国是现代博士生教育的发源地,其秉承的学徒制模式曾被世界各国广泛借鉴;美国博士生教育虽然兴起较晚,但是,在吸收德国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出规范化、制度化的特征,堪称全球博士生教育的“黄金标准”;日本的博士生教育则借鉴德美两国的经验,既彰显出导师的自主性,也辅以严格、规范的要求,在亚洲独占鳌头。尽管博士生招生选拔制度的名称在德、美、日三国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其主要实施步骤不外乎“申请”和“考核”两大程序,故均可使用“申请—考核”制来命名。本研究的关注重点是“申请—考核”制的落实问题,为使案例资料的分析更加系统和深入,结合了史密斯制度执行理论中关于主体、程序和原则的论述[8]。其中,主体指制度的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程序指制度实施的基本流程,而原则指贯穿制度全过程的价值取向。依据这三大要素,可构筑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基本分析框架(见图1)。
图1 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基本分析框架
第一,主体要素。“申请—考核”制主要涉及政府、高校、院系、导师和学生五大利益主体。不同利益主体不仅在效率原则抑或公平原则上有多元的利益诉求,而且对招生程序发挥不同的作用。其中,国内外关注的焦点是导师招生自主权的问题,故本研究把导师作为招生主体的考察重点。第二,程序要素。一般而言,“申请—考核”制的两大基本程序是申请与考核,主要对考生的申请资格、学术基础、科研潜质进行审查与考核;前置程序和后置程序则分别是通知和录取,主要指招生单位下发招生文件、公示录取名单。第三,原则要素。同所有人才选拔机制一样,博士生“申请—考核”制也面临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博弈与平衡问题。其中,效率原则指真正选拔出有科研潜质的拔尖创新人才;而公平原则指制度实施过程中不采取歧视性的区别对待,并始终保持招生信息、招生程序、考核标准以及录取结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基于分析框架去梳理柏林洪堡大学、哈佛大学以及东京大学的招生文本资料,发现三校均遵循“程序公平、效率优先”的原则,即:在不设置歧视性条件、保障程序公开公正的基础上,重点将制度目标落在如何选拔出高质量的博士生上。在招生主体和招生程序上,柏林洪堡大学强调导师招生自主权,哈佛大学更注重招生程序规范化,东京大学杂糅德美模式进而呈现出混合特征。因此,遵循理想类型(ideal model)的原则,可将三校“申请—考核”制概括为学徒制模式(Master-Apprentice Model)、结构化模式(Structural Model)和混合型模式(Mixed Model)(见表1)。
表1 三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典型模式
传统的德国博士生教育被称为学徒制模式,这主要体现为导师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和毕业等事务中具有绝对权威性,因此,导师在德语中也被称为“博士之父/博士之母”(Doktorvater/Doktormutter)[9]。从历史视角来看,学徒制模式的形成首先根源于中世纪大学的社团传统,如学生入学的前提是得到导师的认可和接纳[10]。自1810年柏林大学建立以来,德国将这种松散的社团传统转化为规范的正式制度。在此模式下,所有博士生都应作为学徒进入研究所或实验室,跟随导师接受科研训练、从事科研实践[11]。近年来,虽然德国开始参照美国博士生教育经验,以研究生院为标志建立了一些结构化的培养项目[12],但是,从整体来看,一方面,结构化的培养项目并未得到广泛开设,传统学徒制模式仍占据主导地位[13];另一方面,不同于美国把研究生院建在学校层面,德国建立的研究生院是以学科为基础,学科内部的各位导师仍拥有充分的自主权[14]。这说明,结构化改革并未推动德国博士生培养模式的根本调整,学徒制模式依旧是德国博士生教育的主流模式,这在柏林洪堡大学的博士生“申请—考核”制中也有突出体现。
柏林洪堡大学的学术活动是以教席作为基本单位,教授对本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具有绝对的权威,博士生对导师亦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导师的认可与接纳往往是考生能否被招收的最关键因素。这就导致整个博士生招生过程是高度自由化、个体化的,在招生程序中表现为:在通知环节,柏林洪堡大学及下设10大院系共同发布《博士条例》(Promotionsordnungen),除对招生对象、资助标准、博士学位等做出规定外,最关键是要求考生事先与意愿导师取得联系并获得书面报考确认[15]。在申请阶段,考生除需提交相关个人申报材料以外,最重要的是与导师签订《监督协议》(Betreuungsvereinbarung)。由导师来权衡申请者的学业基础、论文研究计划与培养潜力,并决定该考生能否进入考核环节[16]。在考核环节,导师会根据前期与考生的交流情况,挑选出合适的考生进行面试考察(国际学生一般是视频面试),主要是了解学生的学习经历、科研潜质以及未来研究计划。在录取环节,考生最终能否入学,关键是以导师个体的录取意愿和考察结果为衡量准绳。学院设置的博士委员会虽然具备一定的组织、监督和协调功能,[17]但是,在职权行使时还是以尊重导师自主权为首要前提,而学校主要是对录取结果进行认定和登记[18]。
柏林洪堡大学虽然也在各个学科建立研究生院、博士委员会等常设机构,但是,作为教席的导师仍掌握充分的招生自主权,其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是一种典型的学徒制模式。这种模式之下,导师往往依赖教席组织架构和师生关系网络,从个人经验的角度判断学徒是否具有研究潜力,进而找到最合适的博士生人选。当然,这一过程缺乏足够的透明度,招生质量和监控体系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且无法排除导师唯亲择人的弊端。正因如此,迄今德国学界对“学徒制模式仍有独特优势”[19]抑或“结构化模式是未来趋势”[20]仍争论不休。
1876年,约翰·霍普金斯大学(Johns Hopkins University)的创立,是美国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里程碑事件。[21]由于创立校长及许多教师都有留德经历,该大学的博士生招生与培养均严格遵循德国学徒制模式,此模式当时也在全美广泛传播[2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博士生报考人数激增,推动美国率先探索注重效率、强调标准化的博士生教育结构化改革。20世纪50年代以后,新自由主义理念使市场成为博士生教育的关键要素,传统的招考权也从导师个体转移至院校层面的更多利益主体手中。结构化改革对德国学徒制模式的最大改进是将博士生教育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较为严密的培养结构,因而可命名为结构化模式[23]。结构化模式实际上就是[24]:
将传统上没有系统组织、博士生身份模糊、缺乏制度性规约、重科研轻培养、交织在大学日常学术活动之中而非一个明确学业阶段的博士生教育,转变为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任务、系统性的、有组织并且有完备制度约束的培养模式。
这种模式之下,招生程序的规范化得到高度重视:一方面,研究生院成为统筹管理博士生招生的核心机构;另一方面,由导师组构成的招生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代替导师个体行使招生权力。
哈佛大学的博士生教育代表美国的最高水平,其招生程序也非常注重规范性。首先,受美国高等教育体系高度竞争性的影响,哈佛大学始终注重严把生源质量关,这突出体现在他们对招生对象、招生流程、录取标准以及录取条件的高门槛规定上[25]。譬如,哈佛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明确提出申请者的材料不仅要满足既定要求,同时还要具备超常学术水平、卓越领导才能和综合个人素质,这也导致近年来能通过筛选的申请者不超过5%[26]。其次,哈佛大学非常注重申请材料的预测效度,如详细规定成绩单、推荐信、个人陈述、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英语成绩的相关要求。其中,研究生入学考试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组织,内容包含基本能力和学科能力两方面;推荐信则对推荐流程(提供推荐人邮箱以供核验)、推荐人(必须有资格评量考生研究潜力)、推荐内容(学术基础与潜力)有详细要求[27]。这些材料的详细规定与严格标准,也为招生单位及导师了解博士生学科基础、综合素质与研究规划提供可靠依据。最后,无论是在考核环节还是录取环节,在文理研究生院对申请人的报考资格审核之后,均由申请导师所在院系的招生委员会行使招生决定权。如在复试名单确定和面试考核两个环节,招生委员会通过量化评分、质性描述以及综合考察等方式来统一评估考生的水平[28];而在录取环节,也是由招生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各位导师按照共同协商、投票决定的机制确定录取名单[29]。之所以强调招生程序的规范性,是因为哈佛大学大多数博士生项目的招生人数与当年培养经费直接相关,因此,招生委员会需反复协商并做出审慎决定。在此过程中,招收高质量的博士生成为招生委员会的共同诉求,个别导师的不规范招生行为受到制度和集体的有效约束。
美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普遍采取结构化模式,这与其数量庞大、来源多元的生源是高度相关的。譬如,哈佛大学凭借崇高的学术声誉,明确提出面向全球进行博士生招生[30]。这既为“申请—考核”制能在更大范围中“多中选优”提供了可能,也为后续的结构化培养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学者指出:“北美模式的吸引力在于,与通常的欧洲大学模式相比,它似乎能够在一个更大规模的基础上确保高效率的和对研究者的有效训练。”[31]哈佛大学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落实,已不再是学徒制模式下导师与考生之间个体化的互动协商,而是置于多元主体、权责明晰、程序严谨、约束力更强的制度情境中。当然,由于过度强调程序的规范性,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导师个体的选才空间,可能存在难以招到合适学生的风险。
1886年,《帝国大学令》的发布标志日本博士生教育的开端,该法令提及要“培养为国家富强而探讨真理的大博士”[32]。这一时期的日本博士生教育主要是模仿德国学徒制培养模式,如当时东京帝国大学(Tokyo Imperial University)博士生招生并不进行正式的入学考试,考生经报考导师同意便可作为科研助手入学[33]。1945年,日本战败后,其博士生教育借鉴美国模式进行结构化调整,这主要体现为《学校教育法》和《大学院基准》引领下的大学院(即“研究生院”)的建立,大学院与下设各研究科在博士生招生中的作用也逐渐凸显[34]。但是,德国模式的影响并未就此褪去,学徒制依然内嵌于研究生院的制度设计中,导师在博士生招生与培养中仍有较高话语权[35]。因而,日本博士生教育总体可算作一个德美杂糅的模式,故可命名为“混合型模式”。此模式在日本博士生“申请—考核”制中的显著特征体现为:在外部程序规约下,导师仍保留较大招生自主权。
东京大学最早构筑“大学院—研究科—讲座”的博士生教育管理体系,在日本博士生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旗舰作用[36],其“申请—考核”制的混合型特征尤为鲜明:从规范化程序来看,大学院(相当于“研究生院”)牵头,15个研究科(相当于“院系”)分别制定流程较为一致的《博士生招生规定》,无论是申请环节、考核环节与录取环节都遵循一套严格的制度规定[37]。以理学系研究科为例,考生在申请环节需提交个人陈述、硕士学位论文、研究计划书、成绩证明、推荐信、语言证明等材料,且都有相应的详细规定;考核阶段与美德两国不同,不仅有面试环节,还增加含英语与专业课在内的笔试环节;录取阶段则由研究科的教授和副教授共同进行成绩评判并确定录取结果[38]。从上述程序流程来看,日本似乎与美国相差不大,均表现为一种规范化、制度化的结构化模式。实际上导师在整个博士生选拔工作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这在不同招生程序都有体现:在申请环节,考生须与导师事先联系与沟通,征得导师同意后,方可正式进行报考[39];在考核与录取环节,虽然,研究科的教师需进行内部协商与集体讨论,但是,由于日本高校的学科方向往往划分得十分精细(如东京大学教育学科就划分出35个研究方向)[40],而不同研究方向上的导师往往有绝对的权威性和话语权,因此,导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考生能否被录取[41]。
总的来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动移植美国模式,尤其是随着博士生招生规模的扩大,其博士生教育也在不断进行结构化改革,如2018年《卓越大学院计划》的发布即是一大例证[42]。不过,日本博士生培养中的德国学徒制模式的内核仍在,这突出体现在培养过程主要以某一学科甚至某一方向的导师为主导。如在“申请—考核”制中,虽然也注重招生规范程序的建构,但是,导师招生自主权才是最关键的,这也形成具有日本特色的混合型模式。不过,传统讲座制下的导师很强调招生的宁缺毋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日本博士生教育的招生效率提升和招生规模扩大。
三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不同模式的形成,均根植于所在国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如柏林洪堡大学选择学徒制模式,强调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很大程度上与德国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等理念的根深蒂固息息相关;哈佛大学选择结构化模式,主张招生程序的规范化,主要是受到美国研究生院制度确立、博士生规模需求大等因素的影响;东京大学选择混合型模式,平衡程序规范和导师自主之间的张力,则与日本先后借鉴德美两国模式有密切关联。中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所根植的土壤与其他国家存在诸多差异,因此,需在借鉴不同典型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模式。
三校案例说明,“申请—考核”制的精髓在于将招生自主权下放至导师(组),差异在于权力赋予的多寡。在中国,较之传统的公开统一招考,“申请—考核”制有效突出了导师在招生过程中的权力。如有研究表明,“超过70%的导师认为,在‘申请—考核’制中的招生权力大于传统考试制。近80%的导师承认在招生过程中拥有招生自主权。”[43]毫无疑问,导师拥有招生自主权是其履行职责的前提与保障。然而,此权力若缺乏制约和监督,就会为权力寻租和滥用埋下隐患。
对不少学科来说,考生报考需了解“导师是否已有内定人”已成为潜规则,假若考生不在导师的“计划之内”,那么,极有可能被导师以各种方式在申请阶段或考核阶段淘汰掉。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申请—考核”制要不要赋予导师自主权已不再成为一个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赋予、赋予多大。因此,导师自主权必须要在规范程序下行使。首先,可考虑增加博士生导师的招生配套经费额度、严格招生委员会的集体把关、加强研究生院的外部监督,来提升导师的责任风险意识,使导师能够根据自身研究方向、招生需求、指导精力和经费情况,审慎招收合适的培养对象和合作伙伴;其次,建立导师的胜任标准及评价体系,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通过制度保障导师选聘质量;再次,严格贯彻“分流—退出”机制,通过中期考核等方式对入学后的博士生质量进行二次把关,为导师合理行使招生自主权再上一道“防火墙”;最后,引入博士生按时毕业率、成果发表情况、学位论文质量等标准,将博士生培养质量与导师的招生数量、职称评审和工资待遇挂钩,促使导师为维护学术声誉和保障职业发展,在选拔博士生时更为审慎、理性和公正。
总体来看,德、日、美在招生程序上分别呈现出灵活、形式规范下的实质灵活、规范三种样态。中国传统的公开统一招考被许多学者诟病过于死板[44],“申请—考核”制虽然赋予院校和导师更多的灵活裁量权,但是,该制度也导致招生程序中人为性、随意性因素的增加,这也是不少学者质疑其选拔标准模糊的根源[45]。如何避免这种“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制度困境?基于“申请—考核”制灵活性有余的情况,关键在于辅以规范化的程序来实现张力平衡。
第一,通知阶段。学校招生单位需对招生指标、申请条件、考核程序、录取公示以及监督申诉等环节做出刚性要求,奠定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的基调。各院系招生单位则要根据学科特点、师资条件制定各自的招生标准和考核细则。这种“刚性+柔性”的通知方式,形式上类似日本的混合型模式。区别在于中国的研究生院始终要发挥统筹、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而日本的大学院往往只发挥信息公示的作用。
第二,申请阶段。招生单位需明确并提前公布申请材料的提交方式、内容要求、考核标准以及公示流程,避免暗箱操作情况的发生。此外,为解决申请环节“见文不见人”的问题,可建立类似德国师生见面会、实验室轮转、优秀博士生源夏令营等师生双向了解机制,避免考生在信息不足、考虑不周的情况下盲目申请。
第三,考核阶段。中国一般采取“笔试+面试”的考核方式。其中,笔试具有考察申请者学科基础和外语能力的功能,因而德国直接取消笔试的方法并不适用于中国;而美国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等标准化测试也很难借鉴。因为,中国尚无权威的第三方测试机构,且标准化测试可能成为高考和硕士统考的应试延续,这与选拔创新人才的制度精神是背道而驰的。为此,中国目前由招生单位自行进行笔试命题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笔试成绩所占比重不宜过高,且要淡化甚至取缔其“一票否决”功能。而面试与笔试的问题恰恰相反,其症结在于过于灵活化、主观化。为此,必须制定严格的面试标准、评分细则,并提前予以公示,保障面试的规范性。
第四,录取阶段。除前文所述的导师组内部协商外,最关键是要保障录取结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并完善申诉和复议制度。因此,一方面要及时公示录取结果,并在不涉及考生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将考生的学历背景、科研成果、各环节得分情况、导师组总体评价予以详细公示;另一方面要保障信息咨询和申诉渠道的畅通,并成立专门的学术仲裁委员会来接受和处理考生的申诉。
博士生教育天然蕴含精英教育的内核,因此,招生过程不应过多承担体现社会公平、实现阶层流动的责任,而是要凸显效率优先原则。从三校的案例来看,招生权无论是交由招生委员会还是导师个体,均以严格甄选最优秀的博士生为旨归。同样,中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核心任务在于精准选拔高质量的博士生。然而,这不意味将效率原则极端化,有学者指出:“公平不仅是效率的前提,也意味着最大的效率,很难想象损害公平的效率具有持久性。”[46]针对“申请—考核”制申请环节存在歧视性条件、考核过程存在导师权力寻租以及录取公示存在模糊随意等质疑[47],该制度应在立足程序公平的前提下追求效率优先,从而科学、公正地选拔出高质量的博士生。
为此,中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需在加强申请者能力考核的前提下,从三方面贯彻程序公平。第一,取消申请阶段的歧视性附加条件。如202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招生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专项计划外,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48]。因此,在申请条件方面,招生单位应坚决摒弃“唯学历”“唯论文”等刚性限制。第二,完善考核阶段中的监督机制。将严格纪律贯穿招生程序的全过程,如在笔试、面试时要全程录音录像,发现违纪作弊的导师和考生,则相应予以严肃惩罚。第三,在录取阶段,要建立前文所述的信息公示和申诉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申诉权利。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改革,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基础上推进的。此改革虽直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匮乏的病根,但是,其公平性和有效性仍面临学界的诸多质疑。这亟须我们以更宽宏的国际视野,了解世界一流大学的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是如何落实的。柏林洪堡大学、哈佛大学与东京大学的博士生“申请—考核”制之所以表现为不同模式,归根结底源于各国独特的博士生教育传统。中国博士生教育有自身的传统和实际,需要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博士生“申请—考核”制。从类型来看,中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虽然也有一定的规范程序,实质仍是导师发挥主导作用,更近似于日本混合型模式。症结在于,中国导师群体并不完全具备日本长期积淀形成的学术自由与学术自律的传统。因此,简单赋权可能造成导师权力滥用,进而影响“申请—考核”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现阶段,中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改革可借鉴美国结构化模式,但这不意味着取缔导师个体的招生自主权。为此,在秉承“程序公平、效率优先”原则的基础上,一方面,合理界定导师权力行使空间,使之既不因权力缺失而降低参与招生的积极性,也不至于因权力滥用而影响招生的效力;另一方面,大力促进招生程序的规范化,使之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同时也要留有灵活空间,使之不至于“一抓就死”。由此可见,中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是一种更强调程序规范化的混合型模式。这一模式的提出,不仅有利于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新路,更重要的是有益于真正选拔出“最优秀的头脑”,为中国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科技自立自强奠定高质量的生源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