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戴驰 徐云航
摘要:为了确定“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分要点,加强航道管理和保护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有效落地,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结合三峡一葛洲坝两坝间河段和三峡大坝上游库区河段的定线制、分道航行规则等航行规定,梳理了三峡枢纽河段的特点和重点,探讨了三峡枢纽河段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目的、原则和方法。
关键词:三峡枢纽;航道;通航建筑物;保护范围
中图分类号:U6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22)05-0056-02
1引言
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正式颁布施行,为航道行政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强化了航道保护制度。为加强对航道资源的保护,《航道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提出了“航道保护范围”的概念,明确了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主体和批准公布程序。近年来,随着内河及沿海航道运行管理的发展,航道保护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在此基础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总结提炼我国航道维护管理经验,编制完成《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为贯彻实施《航道法》,规范和指导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工作,更好地保护航道和航道资源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2三峡枢纽河段航道概况
三峡枢纽河段是长江黄金水道的关键水域。在上起庙河、下至中水门全长59公里的河段上坐落着三峡大坝和葛洲坝两座世界级水利枢纽工程。由于这两座水利枢纽是沟通西部和中部经济发展的重要水上通道,具有极重要的战略、社会和经济价值,所以三峡枢纽河段通航能力的保障水平,成为了影响该河段管理与服务水平乃至整个长江航运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部门履行航运综合行政管理和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公益服务两大职能,管理着一座升船机、两坝船闸、三个港区、四处桥区、六个交通管制区和八处大型锚地。其中,管理的主航道全长59km(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5km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5km),副航道13.5km(其中葛洲坝大江航道7.5km,三峡升船机航道暂定为6.0km)。
3三峡枢纽河段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目的
三峡枢纽河段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目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护三峡枢纽河段的航道资源和发展空间,避免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破坏航道资源,为航道的调整、拓宽和发展以及航运的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二是保护三峡枢纽河段的航道通航条件,即维持现有滩槽格局、航道尺度、航道水流条件、航道等级和通过能力等,巩固航道建设和养护成果,维护航道畅通,保障船舶通航安全三是保护通航建筑物、航标、水位站等航道设施,保障航道设施功能发挥正常作用,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4三峡枢纽河段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4.1依法依规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基于《航道法》并兼顾《水法》、《防洪法》、《渔业法》《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长江三峡水上交通管制区安全管理办法》《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进行划定,
4.2实用有效原则
紧密结合三峡枢纽河段航道特点和航道保护实际,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两坝枢纽不同地区的发展要求,保障航道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保护航道稳定和通航条件;划定的航道保护范围明确清晰,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稳定性,便于对社会公布及大众了解。
4.3统筹协调原则
在保障航道稳定、保护航道资源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生态环保、防洪、渔业、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开发利用要求,保护优先,协调规划,统筹兼顾,保障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4.4科学前瞻原则
结合三峡枢纽河段航道发展规划,充分考虑三峡枢纽河段经济社会和航运发展需求,为长远发展预留空间,切实保护好航道资源,满足航道畅通、安全和发展的要求,划定的航道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5三峡枢纽河段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方法
5.1划定的基本方法
三峡枢纽河段内建有举世闻名的葛洲坝和三峡两座水利枢纽,两座水利枢纽将该河段分割成了多种类型的航道,使该段航道既具有山区河流的特点,又具有库区河段的特点。同时,在三峡一葛洲坝两坝间河段和三峡大坝上游库区河段还存在定线制、分道航行规则等航行规定区分。结合不同河段航道养护管理实际情况,三峡枢纽河段航道保护范围按天然河流航道、渠化河流航道、河道型库区航道、航道设施进行了分类划定。
5.2三峡枢纽河段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的特殊性
(1)枢纽通航建筑物。根據《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含边坡系泊设施)、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是通航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航建筑物的轮廓线是枢纽建筑功能区域划分的重要分界线,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在此基础上作适当扩大范围的考虑,以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和船舶安全通行。
(2)三峡坝上近坝段库区航道。根据《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水建管[2015]360号),为满足枢纽工程安全和正常运用的要求,促进库区及坝下游河道区生态环境保护和航运发展,明确了坝前177.0m(175.0m正常蓄水位加2.0m风浪淹没影响)作为淹没区。因此在划定航道保护范围时,应当将近坝段177.0m等高线作为保护边线,才能有效促进三峡水利枢纽综合调度管理的协调性,有力维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
(3)支汉河。作为承担了航运综合行政管理和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公益服务两大职能的三峡通航管理部门,在支汉河的保护范围划分上,需要协调考虑自身兼顾的海事监管和航道维护职责。在湖北省长江干线水上安全监督机构改革中,三峡枢纽河段的24条支汉河的水上安全监督管辖权限划归三峡通航管理部门管理。由于这24条支汉河仅有部分通航,因此在保护范围的划分上,应以权责边界为主,综合考虑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将航运监管和航道保护浑然一体,促使监管更加有效、保护更加有力。
6三峡枢纽河段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的意义
三峡枢纽河段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对于解决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非法采砂、倾倒砂石等影响航道畅通安全和发展的问题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将更加有效地保护三峡枢纽河段的生态和航道资源,更加有序地实施三峡枢纽河段航道管理和保护工作,更加有力地保障三峡通航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Z].2016.
[2]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S].2019.
[3]交通运输部.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S].2019.
[4]水利部.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S].2015.
[5]长江航务管理局.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S].2018.FA9D78CC-5E56-4DBE-A8DF-A6243D635F1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