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人大代表为知识产权保护发声

2022-06-12 18:57
中国防伪报道 2022年4期
关键词:适应症新药期限

尽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应尽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构筑专门化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保障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和专门性。”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明珠表示。

作为国内家电领域的知名企业家,董明珠在过去执掌格力电器的生涯中,一直力倡企业的技术自主创新,同时也一直在关注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这一命题。

知识产权法院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出的,旨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而设立的审判机构。

董明珠认为,我国目前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当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分别挂牌成立。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是中国最高审判机关设立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此外,截至2022年2月,全国还设有25个知识产权法庭,分别位于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郑州、长沙、西安、南昌、兰州、长春、乌鲁木齐、海口、无锡等地。

2022年2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显示,近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涉案标的额日益增大。三年来,各地法院共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一审案件59351件,审结55835件,新收案件年均增长10.5%;法庭共受理此类二审案件9458件,审结7680件,新收案件年均增长49.3%;发明专利侵权一审和二审案件分别年均增长26.5%和31.8%;诉请金额超亿元案件增多,反映出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

與此同时,案件涉及的技术前沿领域日益扩展,新型纠纷大量涌现。裁判中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涉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亟待健全,对优质司法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再者,涉外案件占也比较大,诉讼的国际性特征更加凸显。报告表示,法庭受理的涉外案件持续快速增长,占全部案件的十分之一,其中发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涉外案件占比超过四分之一,一些案件国内诉讼与国外诉讼交织,以标准必要专利等为代表的科技领域知识产权全球竞争更加激烈,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愈发重要。

这份报告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运行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困难。一是职能定位需要进一步完善。2021年受理案件占全院案件的15%,其中民事和行政二审案件分别占全院68%和100%,既造成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过大,也不利于更好发挥研究制定司法政策、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等方面职能作用。同时,案件不分大小难易都上诉至法庭,在加剧自身人案矛盾的同时,又导致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指导职能弱化和专业审判队伍萎缩,不利于发挥各地审判资源禀赋和矛盾分流化解优势,也影响到专业审判人才梯队培养。2020年、2021年法官人均受理案件分别为109.2件、126.5件,远超设庭时的测算基数。二是人财物保障亟需进一步加强。法庭由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与承担的繁重任务、重大使命不相匹配,面临人财物、办公场所保障等诸多困难,亟待解决。

董明珠建议,应尽快组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实现从“知识产权法庭”到“知识产权法院”的跨越,使之成为隶属最高人民法院,独立审理知识产权终审案件的专门法院,充分保障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和专门性。再者,要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相关配套机制,加强对相关人员、机构的物资保障;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宣传力度,提升全体公民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扩大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效力和授予条件

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恒瑞医药董事长孙飘扬提交了“关于扩大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效力和授予条件、促进医药创新”的建议。

医药研发具有投入高、风险高、周期长等特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引入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是指保护期限届满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药品专利可以再额外获得一定时期的保护。这个制度对于保护医药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非常必要,且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据国家药监局介绍,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九十年代初期,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先后在美国、日本、欧盟实施,这对鼓励创新、促进医药产业发展、解决药品可及性的问题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引入这项制度对落实中央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药品质量与水平、解决临床需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激励国内创新和吸引国际创新成果在中国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孙飘扬在建议中指出,“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生效实施,其中明确了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但是,根据目前出台的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来看,对该期限补偿的效力规定过于狭窄,从而导致创新药虽然有机会获得专利期限的补偿,但其阻止仿制药或改良性新药的效果可能打折扣。”

孙飘扬分析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八十五条之六有如下规定:“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新药,且限于该新药经批准的适应症。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期间的专利权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前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文中限定的“批准的适应症”,仅就该一个条文无法准确理解。即使理解为同一上市许可人基于其创新药所获批的所有适应症,其他主体也有可能开发2.4类新药(新增适应症)来绕开1类新药专利延期的限制。

2021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内容来看,上述“经批准的适应症”一词的理解,比《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表面看起来更加狭窄,其真实含义可能是“申请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时所依据的药品说明书中已经批准的适应症”,而不包括任何后续获得批准的适应症,更不包括除上市许可人以外的其他人以2.4类新药形式获得批准的适应症。具体如下: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部分第九章3.5关于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审查中规定:“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期间内,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新药及该新药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用于经批准的适应症的上市新药产品,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上市新药产品的经批准的适应症,制备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用于经批准的适应症的上市新药产品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生产工艺。”

而第九章3.4中规定,2.4类新药(新增适应症)可以享受专利延期,然而现实中大部分2.4类新药都是1.1类新药的研发者不断增加适应症进行的申报,其获得批准后不会增加任何批准文号,只是在同一个药品的说明书中增加一些适应症的描述。考虑到中国用途专利授权标准较为严苛,并且很多新适应症与已批准适应症之间有高度的关联性,难以获得新的用途专利,因此原研药企没有相应的用途专利来申请2.4类新药的专利延期补偿。这就造成了2.4类新药期限补偿的红利对于原研药企来说无法享受,却相应地缩小了其作为1.1类新药上市时核心专利期限补偿的效力范围,因此该制度设立不尽合理。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五部分第九章3.4规定,可以申请期限补偿的新药中,不包括在境外已上市后在中国申报的5类药,但实际上这些境外已上市新药在中国也经过完整的临床试验,大部分的专利期已经消耗掉。看似该规定只是不利于国外药企,但近年来,国内医药企业大量引进国外优秀的创新药品种,上述规定将导致国内药企在引进国外新药时,由于剩余的保护期过短,专利又无法获得期限补偿,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只好放弃引进项目,既不利于中国药企通过引进海外先进技术加快创新和提升水平,也影响了一些优质创新药的可及性。

孙飘扬指出,抗癌药是临床试验耗时比较长的药品种类,特别是对于一些生存期较长的肿瘤,需要和已有的标准疗法取得生存期方面的优势数据,导致临床试验总时长占据了20年专利期的绝大部分。而由于临床治疗的现状,同一药物,用于同一种肿瘤,只是用药的时间阶段不同,例如早期、晚期,一线、二线、三线用药,都需要开展各自独立的临床试验来申报上市,在新药第一次批准后,每完成一个临床试验申报上市,都视为一个新适应症,即一个新的2.4类新药。因此,如果首次上市时专利权人使用化合物专利来申请延期,仅能覆盖当时的适应症,新增2.4適应症需要额外的延期,将导致很多适应症无法得到相应的期限补偿,这使得其他主体可以轻易地仿制未获得延期保护的那些适应症来绕开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极大地打击新药研发企业的动力。

基于上述情况,孙飘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两条具体建议:

第一,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允许在中国进行了完整临床试验的进口新药获得专利期限补偿。

第二,增强专利期限补偿的效力,至少对于首次上市的创新药,当使用化合物专利来申请期限补偿时,其期限补偿效力应能够覆盖该药品所有的适应症,而不仅限于申请时已批准的适应症。

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人福医药董事长李杰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加大药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

李杰认为,新药研发是一个高投入低产出的领域,这其中大量的投入主要是用于药品试验数据的获得,因此这些数据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伴随着更多企业加大新药研发和投入,药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渐凸显,与之相匹配的一项重要措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也亟待完善。目前,我国除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发布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外,尚没有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出台,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具体标准和细则,影响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工作的进一步落地。随着我国医药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加强药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已势在必行。

对此,李杰建议,以实施办法为基础,增加临床试验数据的保护对象,包括改良型新药,以及凭借自行取得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试验数据而提出上市申请的仿制药;对不同类型的药品设定不同的保护期限。

加强数字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面对一系列新现象、新问题、新客体,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对既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主体、客体以及伦理问题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以及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认为,面对这些新问题,一方面,立法要积极适应现实、回应企业创新需求;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既有制度的调整潜力。数字经济下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并非意味着抛弃传统知识产权制度,而是应当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熟框架下,以渐进式完善的方式展开,避免因立法冒进而走弯路。

建立恶意注册商标“黑名单”机制 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面

2021年年底,一起关于商标注册的“青花椒”案,引发舆论关注。这也是全国人大代表、好医生药业集团董事长耿福能今年全国“两会”关注的重点。

过去一年我国商标保护有较大的进步和改观。在强化商标注册前端管理的同时,我国在知识产权侵权尤其是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方面,也取得了许多的立法和司法成果。但仍有不少不法企业和个人,无底线地‘蹭热点’,非法利用他人声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他举例,从“火神山”“雷神山”,到东京奥运会的“杨倩”,再到冬奥会的“冰墩墩”“谷爱凌”等,恶意注册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这些行为的发生,对现行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他建议,在商标申请前端建立“黑名单”机制,对重大公众事件提前建立阻却机制。在司法裁判中,建议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关于“故意(恶意)”“情节严重”等规定的认定标准,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面。

建立商标恶意注册黑名单系统

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表示,多年来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层出不穷,恶意注册的商标数以万计,此类行为侵犯了在先商标权利人权益,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胡成中说,大量恶意注册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更为普遍,尤其以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更为严重。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初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针对上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各类抢注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对于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训诫、罚款、停止代理业务等处罚。

胡成中表示,鉴于该专项行动起到的良好示范性效果,建议在依法对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制定恶意注册的公示制度。具体而言:一是建立恶意注册黑名单,并供全国公开查询;二是黑名单的制定、审核发布、修改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统一负责,黑名单系统应覆盖到全国各省市,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样向全国公开,免费查询;三是黑名单的公布与复核由商标局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专区;四是被列入黑名单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有为期一年考察期,若其间无再次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可向商标局申请将其从黑名单中撤除,并对撤除行为加以公示。

加快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深圳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樊庆峰指出,知识产权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发展知识产权融资,匹配轻资产、高成长的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让“知产”变“资产”,是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助力科技创新的重要舞台。

深圳高新投作为扎根深圳的国有金融服务集团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充分考虑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特点,利用集团专业化、全链条、多牌照的综合性优势,创造性地探索出全国首个以小额债权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从破解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困境入手,逢山开路、遇水架桥,成功构建起知识产权证券化“深圳模式”。

加强科技文献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

通过对建立共建共享机制的前期调研,全国人大代表、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苗振林发现,目前,我国多个省、市建立了科技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检索服务和情报分析等知识服务,但各地,特别是不同省的平台缺少统一的政策引导,还没形成平台间的共建共享。而且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科技信息资源需求的变化,对平台信息资源的整合能力、信息检索系统、情报信息服务都提出了挑战,已有的文献资源已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急需拓展资源领域和開发多样的技术服务类型。

因此,苗振林建议,加强公共科技文献共享平台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服务功能,突出其公益性;加强科技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公共科技文献共享平台向决策支撑、智力支撑功能的升级;省市级地方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根据地方重点行业、特色产业,区域重点服务对象,加大特色专业资源和服务建设,更有针对性地服务于地方科技创新;加大科技文献共享平台建设的宣传、推广力度,吸引更多企业使用平台,提高平台的覆盖度和利用率,让更多的科技型企业获取更为方便、快捷的科技文献服务,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平台建设互相促进、同步发展。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体系

“由于多种因素,知识产权融资面临‘叫好不叫座’,一些银行持审慎态度,并未将知识产权作为主要的授信因素,或给传统的信贷产品‘戴上’知识产权融资的帽子,以应对监管部门的考核。同时,企业在办理业务时流程漫长,融资额和融资便利度低,综合融资成本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效果打了折扣。”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表示。

为助力打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最后一公里”,张天任今年带来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建议》,其中提出了三点建议:

第一,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法规。建议在现有《物权法》《担保法》的基础上,制订专门的知识产权融资法律,或以司法解释等方式,在知识产权质押的概念、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保障;第二,健全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体系;第三,建立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就必须化解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

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险研究

作为海归人才创业创新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袁玉宇一直关注科技自主和产业创新中遇到的掣肘性、共性问题,就推动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产业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工作等方面提出建议。

今年袁玉宇继续关注“创新产品市场准入障碍”的问题。他继续呼吁国家部门出台指引,使创新产品市场准入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省市进行推广。

知识产权成为了海外对手“狙击”中国企业的惯用手段。“广州开发区在2020年就落地了全国首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2021年建立全国首家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险中心,实现国内首例赔付。”他建议国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险研究,护航“出海”企业做大做强。

设立反不正当竞争局 着力实施竞争政策

2022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对外联络委员会主任李晓林准备了“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建议。

经过4年改革,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纳入了大市场监管的范畴之中,从而形成了我国统一市场监管的新格局。

李晓林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不仅要统筹指导全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条线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统一调度全国执法力量,还要承担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开展竞争政策研究、直接查办大案要案、健全工作机制、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等重要顶层设计任务。

在他看来,人手少、任务重、压力大,人员力量与任务量严重不匹配。为此,李晓林建议,在市场监管总局设立反不正当竞争局,增加处室编制,充实执法人员,构建高效权威的反不正当竞争体制机制保障,进一步强化完善国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更好推动竞争政策实施。

猜你喜欢
适应症新药期限
邱小龙:致力研发国家原创新药
境外抗癌新药审批提速
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瘢痕子宫再次妊娠分娩方式的临床分析
骨髓腔输液的历史与现状
中心静脉导管闭式引流联合持续低负压吸引治疗老年性气胸的疗效观察、安全性评估及适应证分析
论劳动合同的期限
新药:舒心降酯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