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下群众文化活动作品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2-06-11 04:01:28王丽华
大众文艺 2022年10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群众活动

王丽华

(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北京 100000)

群众文化是以人民群众为主体,以满足群众自身精神生活需要为目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是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力大数据、云计算、5G等新技术,群众性文化活动不断适应新变化,在传播方式上更加符合网络媒体特点和规律,赢得了更多受众。但随之而来的网络平台传播版权问题也愈发突出,容易发生侵权以及被侵权的行为。因此,研究群众文化活动在新技术下遇到的版权问题及解决路径,将成为群众文化活动在新媒体传播时代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新技术下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特点

(一)数字化

传统的群众文化活动,大多为在文化活动场所开展的线下活动,有群众现场参与。随着广播、录音录像技术的发展,这些活动通过模拟磁带等载体被记录后,然后进行传播。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群众文化活动内容被直接转化成数字文件如数字化视频、音频或图片等,形态也基于传播的需要,被分为长视频、短视频等。这些活动的数字文件再利用现代数字存储技术被广泛存储于各种数据库中或大容量存储介质上,便于查询和使用。对于这些数字文件,使用者可以很方便在数据库内进行搜索,调取也很容易。受益于网络和传播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数字化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变得更易获取和传播。

(二)网络化

基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文化传播新的模式创新。科技创新让群众文化活动通过新媒体、融媒体等实现网络化传播,传播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改变。群众文化活动表现形态得以拓展,如直录播文化活动、云上展览、云上讲座、云上培训等。十几年前,几乎所有的大型公共文化机构都会自建PC端互联网网站。近年来,随着移动网络的快速发展,移动用户数量的大幅增加,催生了移动端平台的建设,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短视频等新技术新媒介的兴起,多数公共文化机构纷纷在今日头条、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大媒介平台上设立账号。群众文化活动作品通过新媒体渠道广泛传播,作品形式更加注重符合新媒体网络特点和规律,可以更方便、形象、精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三)品牌化

近几年,群众文化活动得到了蓬勃发展,2019年全年,全国群众文化机构共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245.11万场次,比2018年增长11.7%,服务人次78716万。除了场次的增加,活动的群众认知度和认可度都在增加,参与的人群也不断增多。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和指导的一些全国性文化活动,包括全国广场舞、乡村村晚、群众歌咏大家唱、全国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大会、乡村网红,已经逐渐成为群众文化活动品牌,这些活动品牌及其作品具备了一定的市场标的和商业价值。

二、群众文化活动作品网络传播中的版权特性

传统的群众文化活动,主要依赖线下活动,传播范围受局限,且作为公共文化资源开展公益性服务,其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比较模糊,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新媒体技术发展的今天,群众文化活动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越来越广泛,影响也越来越大,其作品作为创作性产品,拥有独立的著作权。相较其他的文学、艺术作品,新技术下群众文化活动作品网络传播中版权特点具有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内容及形式多样性

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多样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内容呈现多样性,就群众文化活动本身而言,不仅包括展览、演出,也包括讲座、培训等活动。二是作品形式具有多样性,网络传播中呈现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有数字化图片、音频或视频等,视频包括长视频和短视频,视频中包含图片和音频。三是传播呈现多样性,传播新业态不断形成,借助新媒体技术,使传播形式及范围不断拓展,从PC端到移动端,从自建平台到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平台,从传统媒体到社交媒体,群众文化活动作品传播中带来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

(二)群众文化活动作品版权权利多样性

群众文化活动作品,作为文学、艺术作品,从法律意义上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八至十四款,详细规定了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等权利,给予知识产权原创者以高度的尊重。在权利人的确定上,群众文化作品也比较独特。就创作本身,许多群众文化作品由文化馆工作人员集体创作或个人创作,比如2019年第十八届群星奖入选剧目《塞罕情》,是由河北省群众艺术馆创作的,所有参与创编人员是作为职务行为进行创作,著作权归属及使用具有复杂性。

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从著作权人、展览权、表演权、改编权等权利衍生的数字化权利乃至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权利呈现多样且复杂。甚至由于网络的及时性、虚拟性和不受地域限制,权利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比较困难。

(三)跨行业、多层次版权法律制度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和完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现有法律框架体系中,涉及作品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典》《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子商务法》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形成了跨行业多层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网络版权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根据新技术发展,不断完善政策法规,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实施,对广播权进行合理扩张,回应了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上述多种政策法规均涉及作品网络传播版权,对包括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内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提供了制度设计和法律依据。

三、新技术下群众文化活动作品版权问题分析

(一)现有版权法律制度框架未能适应新技术发展

尽管我国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三方面构建了网络传播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也对一些违反版权行为进行了查处。但从总体而言,由于科技的飞速进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层出不穷,网络技术也日新月异,对于立法规定而言,因为要在成熟的司法实践中去总结和提炼,一般都要落后于新技术发展。特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部分内容,目前还不能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保护范围仅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覆盖面小,难以适应应对新技术下的网络侵权问题。对于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不断发展的网络新技术中传播,也同样遇到这些矛盾。

(二)新技术使盗版侵权行为更快捷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49次),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0%。这标志着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信息交互平台。随着数字技术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视频发展迅猛,视频具有用户规模大、传播速度快、信息海量化的特点,难以进行有效的管控和治理。根据《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2019年至2020年10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累计监测到3000多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受委托已成功“通知—删除”1200多万侵权链接。通过网络传播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获取更加快捷方便,近几年,群众文化活动作品被盗链下载的侵权事项屡见不鲜。如群星奖获奖作品被从网络下载,并集中进行售卖。全国性群众文化活动“村晚”及相似名字,“村晚”“乡村春晚”“全民村晚”“直播村晚”等均已被一些单位和人员抢注了商标。

(三)新技术使侵权行为更隐蔽

新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其在推动作品网络化传播和获取等方面成绩斐然,也使网络侵权行为呈现新形式新业态。新技术使复制和传输数字内容越来隐蔽。就群众文化活动作品视频而言,有的被一些平台通过算法抓取直接放到自己平台上使用;有的未经许可将视频作品拆分为若干片段,变成短视频在短视频平台向公众提供。除了把长视频进行剪辑、切条传播,把短视频“拼凑”成长视频的侵权方式也同样存在。有的网络平台注册了大量自媒体账号,通过自媒体抓取作品并上传,同时利用“避风港原则”以逃避侵权责任。

(四)新技术使维权成本更高、维权难度更大

一旦群众文化活动作品由长视频拆条分解为短视频,侵权作品可在全网络传播,权利人很难在海量内容中发现被侵权内容,在进行信息收集的时候需要花费非常多的成本;在部分互联网平台,线上投诉很难成功,需要提供作品登记证书等权属证明,否则无法进行正常投诉。目前,判赔金额相对较低,法院判决支持的每张图片赔偿金额为800元至2500元,加上版权权属认证费等相关支出,判赔金额无法支持维权成本,而法院面临人少案多的矛盾,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这些因素都会影响群众文化活动作品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四、新技术下群众文化活动作品版权应对举措

(一)增强版权意识

目前,公共文化服务机普遍存在版权意识不强和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重在强化公共文化产品的公益性,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和著作权保护如何平衡?2021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目标,强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保护好我们发展的第一动力。”在地方法规层面,《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四条强调,要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支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同时强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版权保护”。因此,对公共文化服务产品,要坚持公益性和版权保护两手抓。要加大对从业者版权知识培训,提升对版权特别是网络版权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加强对自己原创产品的版权保护力度,同时防止群众文化活动作品侵犯其他著作人的权利。另外,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有责任有义务推动完善版权法律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主动申请版权登记

按照国家版权局当前对原创作品的管理方式,权利人将作品提交国家或地方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仍然是比较有效的版权保护方式。由于版权主管机构的权威性,在维权时提交《作品登记证书》能够作为证据被采信,可以有效保护作品。因此,要想对群众文化活动作品版权进行有效保护,权利人主动向国家或地方版权局申请认证《作品登记证书》是最佳的版权确权方式。近些年,版权登记数量持续增长,据国家版权局发布信息,2020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5039543件,同比增长20.37%。各级文化馆也积极响应,挖掘优秀作品并积极进行版权登记。例如,四川南充市文化馆目前已上报128幅作品,涉及剧本、书法、国画、摄影作品。通过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品可以得到保护,有效地维护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作品的宣传和传播。但目前还有一大批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并未重视版权申报认证工作,也没有主动进行保护的动机,使自己一旦被侵权,难以提供有效的确权证据。

(三)构建适用于新媒体业态的版权保护技术应用体系

新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机遇,技术应用将在版权保护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了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从技术上防止对数字内容的非法复制和非法使用,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应运而生。数字版权保护在中国还处于发展阶段,2020年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成立“数字版权保护信任中心”,促进版权保护技术标准体系以及安全信任体系建设。作为群众文化活动的主办方及其作品权利方,由于对新技术关注程度不够和技术开发能力的限制,文化馆行业还离制定出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差距较大。未来要时刻参与、关注DRM标准的研发进展,以适应版权应用技术标准发展的需求。同时,版权保护新技术在版权保护中的应用日渐广泛,数字指纹及水印技术、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于版权保护的各环节,通过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群众文化活动数字作品进行版权保护,是下一步工作的努力方向和目标。

结语

新技术正在推动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内容、形态及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创新,网络版权保护方式和手段,也应该在顺应新技术潮流中不断探索和创新。文化馆行业不仅要提升版权所有者和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更要积极参与和了解版权监管部门、集体管理组织及网络平台等版权监测保护标准和政策,积极推动行业的版权保护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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