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轶
摘 要: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创造性法条是应用最多的法条,而在实践环节中,审查员通常采用三步法来评述创造性,三步法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申请相对现有技术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结合实际复审案例,分析技术问题确定的正确与否对创造性评判的影响,结果表明:准确认定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准确判断创造性的基础,在认定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从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准确认定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关键词:创造性;三步法;区别技术特征;技术问题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2)10-0151-04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2.10.034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echnical Problems to be Solved by
Distinguishing Technical Features in Creative Review from Rebuttal Cases
HE Yi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CNIPA,Guangzhou 510530,China)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patent examination, the creative law is the most widely used law, while in the practice, the examiners usually adopt the three-step method to evaluate the creativity, a very important part of the three-step method is to determine the actual technical problems to be solved by the patent application in relation to the existing technology based on the distinguishing technical features, analyzes the influence of the correctness of the technical problem determination on the creative judgment, and proves that the accurate identification of the technical problems solved by distinguishing features is the basis of the accurate judgment of the creativity. In id by distinguishing features accurately.
Keywords:creativity; three-step method; distinguishing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technical problem
0 引言
創造性是专利申请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之一,在专利实质审查以及专利复审中涉及最多的法条之一。《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1-2],而如何认定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提供了“三步法”作为创造性评判的重要方法:①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③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3-4]。在审查实践环节中,对于有经验的审查员来说,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对比较容易,也不太容易出错,而根据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个难点。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如果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的不正确,也会造成创造性结论不正确,甚至驳回了本应该授权的专利申请,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需要通过复审程序才有可能挽回自己的利益,专利复审程序是行政授权审批程序的最后一道关口[5]。在此通过一个复审撤驳案例,来探讨如何在审查工作中正确地认定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实现更加客观公正的审查。
1 具体案例介绍
1.1 案例概况
本研究分析的案例申请请求保护一种烤盘组件以及烤箱,其中温度探针设于所述烤盘的上表面,从而实现对食材的内部温度的自动检测,解决了需要用户频繁手动操作来检测食材内部温度的问题。驳回时针对的权利要求是:一种烤盘组件,用于烤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烤盘组件包括:烤盘以及设于所述烤盘上表面的温度探针,所述温度探针用以插入待烘烤食材内,以检测所述待烘烤食材的内部温度。其中,所述温度探针设置为多个,所述多个温度探针的高度不一,用以检测所述待烘烤食材的内部不同高度处的温度,或所述温度探针为高度可调节的温度探针。所述烤盘的上表面设有金属安装板,所述温度探针安装于所述金属安装板上,所述温度探针在水平向的位置可调地安装在所述金属安装板上。
审查员采用三篇对比文件来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烤箱的温度探测装置,烤箱包括放置食物8的烤盘,以及具备探针2的温度探测器1,温度探测器1的探针2插入待烹饪的食物8中,对食物8的内部温度进行测量,从而来判断食物8的生熟程度,感温探测器1可以伸缩自如,并且可以方便地出入食物的不同部位,应用于不同大小的食物的测量。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烧饼烤箱,在腔室3内设置有蓄热板8,其中蓄热板8采用陶瓷板,蓄热板8上设有烤盘,陶瓷板蓄热能力好,蓄热板用来蓄热,将炭槽送入腔室的热量可以暂存在蓄热板内,然后蓄热板能够长时间保持热度,供给腔室,加热烤盘中的食物。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动电热烹饪设备,包括食物探针,食物探针16是多个探针,食物探针16测量出正在烧烤的食物内部温度,采用多个探针,可以全面反映出烧烤的状态,有助于确定食物是否全熟了。
驳回决定中认为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温度探针设于烤盘的上表面,形成烤盘组件,所述烤盘的上表面设有金属安装板,所述温度探针安装于所述金属安装板上;②所述温度探针设置为多个,所述多个温度探针的高度不一或高度可调,用以检测所述待烘烤食材内部不同高度处的温度;③所述温度探针在水平向的位置可调地安装在所述金属安装板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温度探针设置在烤箱何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烤箱内部设置具备探针2的温度探测器1的基础上,适应性地改变温度探测器1的设置位置,使其设于烤盘的上表面的金属安装板上,属于该领域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權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全面地检测食物的温度。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动电热烹饪设备,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食物探针16是多个探针,食物探针16测量出正在烧烤的食物的内部温度,采用多个探针可以全面反映出烧烤的状态,有助于确定食物是否全熟了。
对比文件3给出的利用多个食物探针全面检测食物温度,从而判断食物是否烤熟的技术教导。在此教导下,该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烤盘上也设置多个探针,而使每个探针的高度不同,从而更加全面精准地测量食物不同高度处的温度,在对比文件1、3公开的内容基础上是容易想到的。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适应不同大小的食材的温度探测。如此可全面地获得食材内部烹制的温度,适应不同食材的烹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探针2与插头3之间通过一柔性连接线来连接,因此该温度探测器1可以伸缩自如,并且可以方便插入食物的不同的部位,即对比文件1中的探针2在水平方向的位置可调,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单个探针调整水平位置测量食物不同位置的温度,其能够针对不同的食物实现对食物内部不同位置的温度测量。同时,在对比文件1的烤盘上也设置多个探针,而使每个探针的高度不同,从而更加全面精准地测量食物不同高度处的温度,是在对比文件1、3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而当利用多个探针探测食物的温度时,也很容易发现不同食物的体积以及宽度、长度、高度都不同,为了使多个探针能够均匀探测食物多个地方的温度,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利用单个探针调整水平位置来测量食物不同位置的温度,不难想到使得多个探针在水平位置上可以调节。
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该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该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 案例复审概况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探针为高度可调节的温度探针修改为所述多个温度探针为高度可调节的温度探针,复审做出了撤销驳回的决定,复审决定认为,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所述温度探针设置为多个,该多个温度探针高度不一,用以检测待烘烤食材内部不同高度处的温度;②权利要求1的主题是一种烤盘组件,该烤盘组件包括烤盘和温度探针,温度探针设于烤盘的上表面;③烤盘的上表面设有金属安装板,温度探针在水平向的位置可调地安装在该金属安装板上。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食物内部温度检测的全面性,如何安排温度探针的位置以简化温度检测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的一种自动电热烹饪设备,其涉及一起使用的烘箱和电转烤肉架,包括食物探针16,用于测量正在烧烤的食物内部温度,可采用多个食物探针16测量出食物不同位置的温度,这样可以全面反映出烧烤的状态,有助于确定食物是否全熟了。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提高食物内部温度检测的全面性,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多个食物探针以全面检测食物内部温度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也设置多个温度探针。
其次,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探针2和插头3之间有柔性连接线,探针2可方便地插入食物8的不同部位,应用于不同大小的食物8的测量上,并隐含公开了探针2的高度是可调节的。因而容易想到,在实际使用时,可以通过改变温度探针的高度,来对食材内不同高度位置部位进行温度检测。而当如上所述的,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了多个温度探针时,使其高度不一,从而对食材内不同高度位置的多个部位同时进行温度检测,是常规设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复审决定认为: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内容“现有的电烤箱内设置的温度传感器只能检测食材表面或者烘烤室内部的温度,来判断对食材的加热情况,然而,通过检测食材表面的温度或者烘烤室内部的温度,无法准确判断食材是否被完全烤熟,特别是在加热较厚的食材的时候,很容易出现食材表层已经烤熟,但是食材里层还未烤熟的问题,目前是通过用户采用温度探针手动插入到食材内,去检测食材的内部温度,故存在操作烦琐的问题”可知,利用温度探针,将其插入到食材内部对食材的内部温度进行检测,来判断食材烘烤的生熟程度,属于现有技术,本申请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通过用户采用温度探针手动插入到食材内,去检测食材的内部温度,操作烦琐的问题”,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中将“温度探针设于烤盘的上表面”,由“所述烤盘和温度探针”构成“烤盘组件”,正是该申请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必要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披露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属于该申请背景技术部分提到的现有技术,其同样存在本申请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但其并未提及该技术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显然对比文件1无法给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启示,促使该领域技术人员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所对应的技术手段来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烧饼烤箱,包括箱体1与设置在箱体1上的箱门2,箱体1内设有用于烘烤食物的腔室3,腔室3下方设有碳槽4,箱体1内部设有烟气回收管道6并与碳槽4连通,这样更加环保卫生,且可有效地利用热能,提高煤炭的利用率;在碳槽4上方所在的腔室3内设有蓄热板8,蓄热板8上设有烤盘,蓄热板8采用陶瓷板,陶瓷板蓄热能力好,蓄热板8用来蓄热,将碳槽4送入腔室3的热量可以暂存在蓄热板8内,然后蓄热板8能够长久保持热度,供给腔室3内,用来加热烤盘中的食物。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不涉及在烤箱内設置温度探针,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而且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②,显然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不能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进一步分析发现,目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该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②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实现了对食材内部温度的自动检测,无须用户手动将温度探针插入食材内,使得对食材内部温度进行检测的操作得以简化。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 案例分析
由于实审和复审对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认定的不同,会造成不同的创造性结论。该案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对创造性的评判结论存在以下问题:没有从发明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出发来认定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导致将区别特征简单地认定为公知常识。审查员将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为将温度探针设置在烤箱何处。基于上述认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烤箱内部设置具备探针2的温度探测器1的基础上,适应性地改变温度探测器1的设置位置,使其设于烤盘上表面的金属安装板上,属于本领域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但实际上,审查员在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上已经出现了偏差,从而对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出现了错误认定。而结合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本申请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用户采用温度探针手动插入到食材内,去检测食材的内部温度,操作烦琐的问题”,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是如何安排温度探针的位置以简化温度检测操作。因此,区别技术特征不能简单认定为公知常识。
3 结语
通过上面的案例分析可知,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关于创造性的评判应当注意3点问题。
①在认定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从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准确认定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②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性的技术特征,则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其他对比文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③当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时,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应当谨慎考虑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而不能简单地认定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考虑区别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时,应当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回归到技术方案整体去考虑,因为单独考虑区别特征时可能是属于公知常识,但是当该技术手段具体应用到某个领域中的技术方案时未必就是显而易见的。
参考文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3] 于兰,杜晓萍.从复审撤驳案件谈专利审查中创造性的评判[J].河南科技,2020(36):46-48.
[4] 麦佐艳,董觉非.从一个复审案例浅谈创造性评判中准确认定发明起点的重要性[J].专利代理,2019(1):38-41.
[5] 李晓娜,孙毅,王荣,等.专利复审程序中公知常识的举证和公知常识说理的辅证[J].专利代理,2017(3):9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