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益锋,窦修超,蒋雪梅,叶方坚,袁 泉,王明直,*
(1.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 100038;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3.清华大学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84)
近年来,国内外犯罪分子利用车辆实施的冲撞碾压案件时有发生,既有利用车辆冲撞特定人员的,也有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这些案件的后果常常与交通事故表现相似。虽同为车辆冲撞,但性质差异极大,这也是此类案件处置面临的巨大挑战,本文主要讨论了此类案事件围绕哪些现场勘查要点能够更加有效获取客观表现要素,进而为案件定性和处置提供依据。
在我国的刑法界,犯罪构成理论主流观点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耦合而成[1]。在车辆冲撞案件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都比较明确,但是犯罪主观方面查证却较为困难。犯罪主观方面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2]。论及车辆冲撞案件,就是查证车辆的驾驶人员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过失抑或意外,这决定着相应行为涉及罪与非罪、构成此罪与彼罪。
与此同时,办理刑事案件需要经过“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决定刑罚”的步骤和过程[3],也就是对应我国刑法学体系“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而刑事责任的认定同样涉及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的状态决定着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责任的大小,因此确定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十分重要。但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隐藏于犯罪者内心的心理状态,其具有隐匿性、抽象性等特点[4],在办理车辆冲撞案件时,如何对驾驶人员的主观状态进行分析和证明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严峻挑战。申言之,驾驶人员的主观状态是此类案件研判分析的核心要点。
“从犯罪发展的进程来看,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意控制,使犯罪主体认识状态中的主观内容转化为客观现实,包含于主体认识状态中的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也转化为客观的、现实的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5]。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外在展开,具有固化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证明行为人当时的主观状态和内心意思的作用。换言之,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是主观支配的结果。犯罪客观方面是一种客观存在,具有直观性和具体性。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总是需要通过一定的身体动静表现于外,因此行为的方法、行为的手段、行为的结果,甚至犯罪前和犯罪后的客观表现等都可反映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蛛丝马迹”,循着这些“蛛丝马迹”,主观方面自然能清晰可见[4],这为利用客观表现推断主观状态提供了理论基础。也可以说客观和主观是以行为为媒介进行联系的,即主观决定行为,行为表现为客观方面,其过程如图1a所示。在实际案件办理中,司法人员只能根据案件最终的客观表现和要素推断车辆冲撞发生时驾驶人员的行为情况,进而推断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其过程如图1b所示,这是一个回溯推理的过程而且经过两次逆推,在推理过程中非单向性,可能会存在一果多因的情况,但这仍然是有效的查证方法。有学者指出“在法官面前,案件事实犹如镜中之花、水中之月、海市蜃楼。这里的‘花、月、楼’当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法官只能通过‘镜、水、空气’的反射或折射感知他们的存在。而这‘镜、水、空气’就是案件中的证 据[6]。”车辆冲撞案件办理同样如此,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实现驾驶人主观过错概括认定的过程与法庭审判中运用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事实相类似,皆为从证据材料到事实的‘映射’,由证据材料刻画驾驶人对于其行为所致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7]。”
因此,为了查明车辆冲撞案件驾驶人员状态,需要构建基于车辆冲撞案件的客观表现推断主观状态方法,常见的客观表现有行车轨迹、行驶速度、有无制动和加速等,而客观表现的分析基础最主要来自于现场勘查,下文将讨论车辆冲撞案件现场勘查重点。
为了有效查明车辆冲撞案件中驾驶人员的主观状态,需要提供案件详实的客观表现,而详实的客观表现材料或证据最主要来自于现场勘查。基于车辆冲撞案件的客观表现推断主观状态方法总体关系如图2所示,其中此类案件现场勘查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3.1.1 刹车痕迹状况
现场刹车痕迹是判断车辆冲撞案件中驾驶人员主观状态的重要指标,为此首先要勘查案发路段地面有无刹车痕迹,若有刹车痕迹需要详细记录其长度、颜色变化、轮胎磨损状况等。同时可以考虑测量案发路段地面摩擦系数,方便利用汽车理论知识推断车速,若不具备测量条件,至少需要记录地面类型。如现场勘查时有多处冲撞位置,但现场地面却无刹车痕迹,那么这种客观状态对于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会有很好的证明作用。
3.1.2 现场物品损毁情况
现场物品情况能够有效反映案发时的现场情况,详细勘查案发路段现场物品的损毁情况,如防护栏、隔离栏、指示牌、树木等现场物品损坏情况,这些现场物品毁损状态对于判断车辆的初始速度、行车轨迹、撞击次数等都能提供客观支撑。如现场勘查发现案发路段是城市主干道,视野开阔、能见度佳、交通信号多,但被冲撞的物品却分布极为广泛,此时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的可能性远比意外可能 性大。
3.2.1 被撞人员的情况
在车辆冲撞案件中,参与现场勘查的技术人员和法医应快速固定并记录被撞人员的分布情况,若是在勘查时被撞人员已被送至医院,此时要根据现场血迹、散落的随身物品等信息绘制初步的位置分布图,交给现场勘查指挥员,为其决策提供信息支撑。车辆与行人碰撞所造成的损伤,会因为车辆碰撞部位的形状、车辆速度、有无制动以及与人体的碰撞部位和人体的重心位置关系等不同而产生较大差异。同时其碰撞过程中伴随着一次性损伤、二次性损伤、三次性损伤[8],法医进行损伤分析应注意损伤性质的区分,进而为碰撞过程重建提供帮助。如现场勘查时被撞人员较多且分布位置分散,那么基于此种客观状态可以高度怀疑驾驶人员对于冲撞行为存在主观故意。
3.2.2 车内人员的情况
车内人员包括驾驶人员和其他乘员。在多数情况下,驾驶人员和乘员比较容易区分。但有时驾驶人员和副驾驶座的乘员均未系安全带,在发生碰撞后两人皆有可能飞出车外或者在车内位置发生变化,此时就需要结合不同位置的损伤特点和其他信息对人员身份进行区分,即需要明确谁是驾驶人员和谁是乘员,身份的明确对于查明车辆冲撞发生时驾驶人员的行为状态和主观状态颇有裨益。
1)驾驶人员的情况。车内驾驶座附近的空间较小、部件较多,前面有挡风玻璃、方向盘和仪表盘等,腿部位置有油门、制动等踏板,左有车门和车窗玻璃,右有挡杆,后有座椅靠背。为此一旦发生车辆冲撞,这些部件都可能对驾驶人员造成损伤。需要重点关注的损伤包括挡风玻璃碰撞伤、挥鞭样损伤、方向盘碰撞损伤、四肢分散性损伤等[8]。同时要及时提取驾驶人员的生物检材,快速排查有无涉毒、涉酒、涉药等情况。
2)车内乘员的情况。副驾驶座乘员的损伤很多方面与驾驶人员的损伤相似,但一般不会形成方向盘碰撞损伤和脚踏板损伤,损伤主要表现为头面部损伤和四肢损伤(上肢多于下肢),胸腹部损伤较小。对于后排成员,以四肢损伤多见(下肢多于上肢),其次是头面部损伤,再次是胸颈和躯干部损伤[8]。车内乘员的生物检材也需及时提取,同样需要排查有无涉毒、涉酒、涉药等情况。
车辆冲撞案件中,车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客观要素,驾驶人员的驾驶行为和主观状态是以车辆为媒介进行表达的。为此勘查中需要重点关注涉案车辆的各种信息,进而为推断驾驶人员的主观状态提供最有力的支撑。
3.3.1 冲撞车辆的情况
1)冲撞车辆的整体情况。详细记录车辆撞击部位的数量、分布、破损程度等信息,车内挡杆的状态,这些信息有助于分析车辆行车轨迹、行驶速度等。尤其需要关注挡风玻璃上的痕迹,挡风玻璃在受到人员头部冲击后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凹陷变形和裂纹,有学者根据冲击动力学和薄壳理论,建立了挡风玻璃凹陷量—汽车碰撞车速计算模型[9],该模型能够利用车辆挡风玻璃的破损信息来确定碰撞发生时汽车的车速,为“未留制动印迹”的汽车碰撞案件的车速分析研究提供了计算方法。同时除了凹陷量信息,挡风玻璃的破裂直径及破损位置高度也能与车辆碰撞速度关联[10]。
2)冲撞车辆的车载电子设备。车辆速度和加速度是重建车辆冲撞案事件过程和动力学模型的重要参数,也是进行案件的仿真、演化分析的基础数据。由于车辆冲撞案事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像一般交通事故能在路面遗留轮胎制动痕迹,或因路面痕迹非常凌乱复杂难以利用轮胎印迹来进行动力学分析。此时,可以获取行车记录仪记录的车辆行驶途中的影像及声音来了解行车过程,读取车载EDR[11]记录的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车辆和乘员保护系统的时间序列数据,可还原冲撞发生时车辆的行驶状态,结合车载VDR[12]中存储的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冲撞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综合运营中心等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进一步研判冲撞触发时车辆的速度和加速度。如现场勘查提取的EDR信息显示碰撞前几秒和碰撞时油门踏板开度处于100%而制动踏板处于关闭状态,则应优先考虑驾驶人员对于车辆冲撞行为持主观故意。
3.3.2 其他车辆的情况
被撞车辆的碰撞部位、变形程度、被撞后的行车轨迹等都应详细记录,以便利用物理学公式推断碰撞发生的车速。若被撞车辆有行车记录仪等车载电子设备也需要尽量提取。与此同时,案发时经过该路段同向和相向的车辆都应排查,看车上有无行车记录仪记录车辆冲撞前、冲撞时和冲撞后的情况,以便对冲撞过程进行现场重建。
所有涉及人员的手机都需要提取检验,尤其是驾驶人员的手机。如今手机已经不仅是通信工具,在一定程度可以说是具有人身识别属性的物品,记录持有人在社会上的活动和使用特征,这对调查案件相关人物特征、重建现场、判断驾驶人员的主观状态都十分重要。目前市场上大部分智能手机都拥有GPS定位功能,其定位功能记录着使用者的活动轨迹,在一定程度能够映射冲撞前驾驶人员的行为状态、甚至主观状态。
与此同时,要关注车内有无可疑物品,如矿泉水瓶、水杯、水壶等各种容器,对容器的残留液体要及时检验,确定有无涉毒、涉酒甚至涉火、涉爆的因素。对于车内的药物或药盒等不可遗漏,以便判断驾驶人员有无因药物作用致使出现昏睡等情况。对于车内的纸张和信件同样要高度重视,要确定驾驶人员有无遗留遗言或其他反映主观状态的信息。
对于案发周围有路人拍摄的视频,应尽可能提取备用,在一些案件中路人拍摄的视频可能对于现场重建和确定案件的性质有所帮助。
车辆冲撞案件中死伤人员较多、现场状态复杂,这为案件的现场勘查增加了难度,同时基于车辆冲撞案件的客观表现推断主观状态是此类案件重建与分析面临的巨大挑战,为了更好地勘查和分析此类案件有以下建议:
1)强化合作,提升现场重建的可视化水平。办案部门需要加强与科研院校和高新企业合作,积极探索如基于贝叶斯模型的车辆冲撞要素演化规律,积极引入基于激光扫描、无人机拍摄等三维重建技术,同时为了更好基于客观表现对主观状态进行评价,需要搭建可视化展现模型。有的学者已经在这方面开展尝试,利用先进的现场数据采集、信息融合、动力学建模、模拟碰撞试验和计算机仿真等方法,面向车辆冲撞案件的勘查处理和研判分析,开发了碰撞动力学模型和实用化分析研判系统,能够实现从现场信息获取到模型构建以及案件动态过程分析研判,为此类案件的勘查处置与研判分析以及案件审判提供实用化的技术方法和理论支持,有助于提升案件勘查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辅助案件侦破[13]。
2)细致专业,全面提取现场痕迹物证和电子信息。车辆冲撞案件由于社会影响大,要求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同时此类案件现场覆盖面积较大,勘查人员需要对现场进行快速记录,普通照相和摄影技术难以实现快速记录,此时应充分发挥无人机航拍技术机动性、灵活性、快速性的特点,优先考虑利用无人机进行整体勘查,实现对现场痕迹物证的快速固定,为现场重建和案件原因分析奠定基础[14]。此类案件现场复杂,涉及面积大,应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规则进行专业细致的勘查,对于现场痕迹物证能提尽提,同时要重点关注案件电子信息载体的提取,如读取行车记录仪中存储的汽车行驶全过程中视频图像和声音、车载EDR中汽车事件数据记录以及车载VDR中记录的汽车行驶状态信息。
3)综合用证,为主观状态判断提供充分的客观依据。车辆冲撞案件,驾驶人员的主观状态是案件研判分析的核心要点,涉及罪与非罪、构成此罪与彼罪以及责任大小。如存在主观故意时可能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有主观过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若是因不可归责的原因,此时就不涉及犯罪。由此可见主观状态判断事关重大,为此基于客观表现对主观状态进行推断分析,需全面考虑环境道路情况、车辆特征参数、人体损伤情况、车载电子信息、路面人员视频等各种因素。以车辆冲撞速度分析为例,要利用多维度分析方法,如综合运用车辆路面痕迹方法、人体路面痕迹方法、人车接触痕迹方法、视频分析方法、车载数据方法、人体伤害分析方法等相互印证,进而提供可靠性高的计算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