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礼
关键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历史
【中图分类号】 R9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026(2022)16--01
引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颁布了首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同时还构建了检查程序,用于监督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之后几年,基于世界卫生组织开展的世界卫生大会决议要求,专家起草了首份药品GMP草案。在1968年、1969年决定将药品质量认证办法列入大会决议并由各成员国不断推行GMP。随后各个国家陆续推行药品GMP,并落实了药品检查工作。依据发展革新进程,我国开展的GMP检查工作包括三大阶段,即起步的初级阶段、自愿认证跨度到强制认证的实施阶段、全面实施并与国际阶段的黄金发展阶段。要想促进我国药品GMP检查工作的开展,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要积极借鉴成功经验并汲取教训,不断优化、改进检查工作。
一、GMP检查落实的初级阶段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医药工业集团学习并借鉴其他国家实施GMP的成功经验,起草发布了首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同时个别药品生产企业也开始试行这一标准,这也意味着药品GMP在中国正式兴起并实施[1] 。随后两年,医药管理总局批准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正式进行全国范围的实施。在1984-1985年,我国颁布了《药品管理法》并随之实行,其中强调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科学制定能确保药品质量的卫生制度与要求,这也突出了药品GMP在我国占据的法律地位。此外,在46、47条中还明确指出药品监督人员要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等企业的药品品质进行全面、严谨的检查、抽验,这也明确了药品监管,尤其是药品检查的法律地位。在1988年后,我国依据法律规定颁布了第一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期间指出生产企业要合理实施GMP,还要接受卫生行政人员的监督与检查,在此背景下,我国对药品生产实施GMP的全过程进行了法制监督与管理,自1990年后国家卫生部对GMP展开了受此修订,后一年又顺利实施。
二、综合实施环节
(一)自愿认证
九十年代后期,我国卫生部、医药管理局以及中医药管理等部门一同设立了“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并兼任起药品GMP认证工作。在1995年我国发布了药品GMP认证工作通知,国家卫生部门正式受理药品生产企业以及GMP认证申请工作。随后国家部门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展开了药品生产企业以及药品品种实施GMP的监督检查工作,随后得到认可的GMP認证机制合理落实。
(二)强制认证
在1998年,我国设立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积累之前药品GMP的实施经验,开始三次修订GMP,在1999年颁布了新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随后几个月还不断落实了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并在2002年与2005年分别修订、落实[2] 。随着工作的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了依据药品类型分阶段分步骤实施GMP的工作方案,在2004年我国全部的药物制剂以及原料都已达到GMP生产要求,而限定时期内未达到标准的生产企业也全部停工、停产,期间就有将近700余家药品企业先后注销。至于GMP检查工作的机制设计也经历了GMP自愿认证到强制认证这一环节。
三、全新阶段
(一)GMP概况
2000年之后,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了国内外GMP标准对比调研作业,在2006年对GMP的实行状况展开了系统总结,并对药品GMP进行了新一轮修订。在2011年,我国公开征求了药品GMP的修订意见,并由卫生部门正式颁布,时隔两个月后正式实施。在全新修订的GMP中涵盖了基础性要求以及原料药物、中药制剂、生物制品等诸多附录,之后还颁布了取样、放射性药品等七大附录,而GMP基本要求与附录也构建出全面、系统的技术规范。随着《药品GMP指南》系列书籍的发表,其中提到了《口服固体制剂》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等诸多内容,这为我国新GMP标准的修订、颁布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我国GMP还得到了其他国家与世界卫生组织的认可,基于法规要求,我国GMP技术水准更是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
(二)GMP认证检查的组织实施
自2010年修订的GMP实施以来,我国药品认证检查机制越发成熟、完善,在开展检查结果评定工作的过程中还落实了风险评估方法,依据药品品种存在的风险因素与患者危害对检查缺陷可进行合理分类,根据企业对问题的整改也可进行检查结果的评定。通过将其他国家、世界卫生组织的药品检查与我国GMP认证检查进行对比,基于操作方面,不管是检查工作前的准备工作、检查期间的实际操作,还是检查工作后的处置环节都存在很大的相似点,由此可见,我国开展的药品检查工作在流程设计领域和国际标准没有太大出入[3] 。但在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工作落实以及处理检查结果等方面却出现了一些差别,如下表所示。
(三)认证下放
自2016年后,我国各地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开展了GMP认证工作,期间就包括生物制品以及放射性药品的GMP认证检查下放,针对经过认证的企业,各地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核发GMP证书。
(四)认证取消
自2019年我国取消了GMP认证,同时强调不许发放GMP证书。在2020年新修订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了各自辖区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药品生产企业也落实了GMP符合性与监督检查,这些检查工作是针对GMP开展的系统检查,平时会与注册核查一同开展,而监督检查是就生产企业实施GMP情况进行的定期检查。在2021年,为明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以及生产检查工作的分工等要求,国家监管部门实施了《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也废止了之前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强调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管理全国范围的药品检查管理工作,期间要监督、指导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生产与经营活动,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查验中心要肩负血液制品以及疫苗的巡查作业,还要合理评估期间存在的风险,并作出结论、明确处置意见。此外,各地区药品监管部门还要组织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以及连锁总部等方面的检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各地区药品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再由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检查工作,这样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单位都可配合国家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通过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实践研究发现,开展药品检查工作是最高效、合理的药品监督管理方法,这不仅能从源头严格管控药品的品质,还能关注、监督生产过程,基于问题为导向,合理判定期间出现的风险,并最大限度的将问题解决。通过数十年的发展与努力,药品GMP在我国得到了全面实施,基于GMP的实施情况也构建了系统、健全的药品检查程序,而我国药品檢查团队已形成良好的规模,也不定期开展了GMP符合性与监督检查等工作,通过承担确保药品品质的监管工作,这也促使我国药品检查工作进入了发展的全新时期。
今后,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仅要做好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还要基于药品检查计划制定、组织落实以及检查报告、结果评定等方面合理开展工作,这样我国药品GMP检查工作才能高效、稳定的落实[4] 。与此同时,我国还要加大对检查团队的建设力度,通过提高人员们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再做好境内、境外的药品检查工作,这不仅能提高我国药品检查的国际化水平,还能在药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监管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孙京林,余伯阳.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历史与展望[J]. 中国新药杂志,2022,31(3):201-205.
[2] 尹鹏军,胡士高. 2014-2018年安徽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缺陷分析[J]. 药学实践杂志,2021,39(3):287-290.
[3] 段鹏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中质量风险管理的应用[J]. 心理医生,2017,23(20):306-307.
[4] 李浩.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中质量风险管理的实践分析[J]. 临床医药文献电子杂志,2020,7(3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