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类企业科技向善实现路径研究

2022-06-10 03:20孙宇肖李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14期

孙宇 肖李

摘要:科技是一种能力,向善是一种选择。科技本身能力巨大,应用科技的平台类企业一端连着巨额资本,一端连着千千万万的用户;且数字经济中,科技给平台企业运营带来了多变和隐蔽性。如何让这些科技平台巨头们做出向善的选择,深刻影响着全社会的福祉。文章认为,平台类企业科技向善单纯靠企业自律,不可控风险过高,应当是政府、媒体、社会机构、平台企业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体系。

关键词:科技向善;数据杀熟;风险转嫁;向善意识;监督测评

一、问题的提出

平台类企业内部科技人员科技研发时的向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国内外普遍关注和重视的一个焦点课题。除了平台类企业研发科技受到广泛关注外,平台应用科技也日益受到重视。事实上,平台选择如何应用科技获取利益对整个平台内部生态、外部行业市场,乃至整个社会都有重要影响。2020年,作为全球最大的IPO蚂蚁金服上市被监管;11月2日,四大权威监管部约谈蚂蚁金服负责人,IPO宣布终止。

2020年11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订版)查处多起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案件。然而政府的参与,并没有完全打消老百姓们对管住“平台企业作恶”的顾虑,目前政府的处理主要集中在经典反垄断领域——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二选一)等,一旦科技加入,事情将会变得复杂,例如:反垄断指南中规定“不得利用数据优势‘杀熟”。该规定可以让“会员比非会员价格更贵”的低级杀熟事件消失,但是诸如:“按用户行为、购买力,选择性地临时发放优惠券”,“同样的搜索条件下,消费能力高的客户优先看到的都是更贵的产品,但总体产品信息不变”等类似问题一定会越来越多,这究竟算正常运营还是“数据杀熟”?邱泽奇(2019)明确指出,技术作恶有一个共同的社会特征,既有的社会规范无力约束新兴的技术行为。加强对平台类企业应用科技的引导、监督、管制,促进平台类企业从科技作恶向科技被动向善发展,最终达到主动向善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

本研究中,科技向善是指平台类企业应用科技做出向善的选择,科技是一种能力,向善是一种选择。从内部看,平台类企业科技向善既包括对平台自身的消费者负责,如解决消费者顾虑,不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等;也包括对平台内部的第三方商家负责,如合理分配利润,合理使用流量分配权等。从外部看,平台类企业科技向善包括对供應链上下游的市场负责,如不阻碍行业创新;以及对社会其他无关人士负责,如造成的破坏和影响是可修复的。问题在于,平台类企业科技向善的实现路径是什么?本文认为,我们必须先从微观视角深入探究平台类企业科技向善的实现路径,如表1,才能解决平台类企业滥用科技的问题。

二、平台类企业科技向善的内部实现路径

(一)企业与消费者

平台不能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决策、不能用大数据侵犯商业隐私、不能用技术手段做“价格歧视”、不能随意改变规则变相损害消费者权益,且平台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安全及身心健康。在先前的一些研究中,部分文献也涉及平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领域。例如:杨熙(2020)电商平台信息泄露的防范义务;潘定,谢菡(2021)电商平台滥用数据导致“杀熟”行为的发生。“同样的搜索条件下,消费能力高的客户优先看到的都是更贵的产品,但总体产品信息不变”等类似问题一定会越来越多,这究竟算正常运营还是“数据杀熟”?本文认为,平台应该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合理利用科学技术,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与第三方商家

对于平台和第三方商家的关系研究,张凯(2019)主要进行了第三方卖家视角下复合型电商平台商业模式的研究;房银海,徐海燕,谭清美等(2019)进行了平台领导者激发内部成员协同创新意愿的研究。本文认为,从平台内部和第三方商家之间的行业内生态圈来看,首先,平台不能将风险转嫁给第三方商家,利润分配不能过于利己从而损害第三方商家的利益;换而言之,平台不能为了扶持自己的商家而打压第三方商家,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选手。其次,平台应该保持竞争中性原则,不滥用流量分配权,合理配置资源,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最后,互联网平台应该公平合理地分配流量,主动共享基础成果,从而实现价值共创,营造有活力的生态圈。

(三)企业与内部科研人员

平台内部研发科技产品或者科学技术的工作人员本身一定要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伦理意识,不能唯利益至上。譬如,不能因为平台需要而盗取用户隐私信息,或者私自贩卖用户个人信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企业科技人员的行为往往被企业所控制。企业的战略目标或商业行为会促使科技人员忘记道德伦理,自发地走向“非善”。那么如何引导企业科技行为向善和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呢?在互联网时代,企业经营者的决策和行为只有既符合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又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才能在企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这种大背景下,加强企业商业伦理建设和培养科技人员向善意识就成了必要选择。

1. 通过领导方式在企业内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氛围

平台对科研人员的引导不能只表现在口头上,要通过树立企业的价值观、信念以及目标来体现。当员工看到领导人为社会利益做出个人牺牲,自然就会效仿。

2. 加强对科研人员“善文化”的培训教育

沈敏荣(2019)认为企业需要重视的“善的艺术” ,即儒家文化商业伦理的构建与实现。具体在平台类企业中,企业应该加强对科研人员的伦理道德教育,提高科研人员向善意识。

3. 通过正式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系统塑造良好的伦理价值观

企业可以单独设置一个伦理委员会,订立一部公司伦理准则,处理有争议的科技伦理问题,并建立必要的政策和程序以支持员工对组织中不合法、不合理、不道德的做法检举揭发。8FAE0996-6363-4825-B704-C14347C1D124

三、平台类企业科技向善的外部实现路径

(一)媒体的监督

1. 曝光不良事件,实时监督舆论

媒体应该设置曝光热线、社会事件调查小组以及网络事件跟踪小组,即时发现消费者的举报,避免出现消费者的发言被平台消除的情况,确保平台的不良事件能够得到揭发。后疫情时期,美团入驻菜市场恶意补贴让菜场小贩无利可图,如果不是媒体曝光美团侵略式扩张的行为,消费者可能不會意识到这些行为竟然会造成无数底层商家失业。所以,媒体曝光企业滥用科技进行侵略式扩张,是推动科技向善的第一步。此外,因为新媒体使时空缩小到极致,消息蔓延速度极快,所以媒体曝光平台不良事件后,媒体人员应该实时进行舆论监督,确保信息真实性。

2. 借助监测工具,实时检测分析

媒体应该借助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分析,分析新闻的阅读量、评论量、转发量,依靠数据来评估事件的影响力,并分析评论的偏向度来判断大众对新闻的看法。网络背景下新媒体新闻的畸变性强,媒体工作人员应该时刻监督,避免企业雇佣水军控评,混淆视听。最后,在保证新闻真实合理的基础上,媒体应该跟踪报道企业采取的相关措施,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逃避责任的行为;并客观评价企业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对后续社会的反响进行报道。

(二)专业机构的考核与监管措施

1. 技术指标测评和质量品质测评

专业机构应该对平台技术安全性进行测评,确保平台有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财产的能力。首先,专业机构应该对平台的项目进行发展评估,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其次,专业机构应该对平台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质量测评,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和身心健康。最后,一旦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专业机构应该分析平台是技术失误还是故意的商业行为。

2. 利润分配测评

专业机构应该对平台内部第三方商家获取的利润进行分析,评价平台利润分配机制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专业机构应该对平台利润分配机制给出改进的建议。

3. 风险转嫁测评和风险防控测评

专业机构对平台的行为进行风险预测,不仅包括对平台出事后转嫁风险的可能性的预测,还应包括对平台转移风险后带来的社会影响的评估。为了更好地测评平台转移风险后带来的社会影响,专业机构应该测评平台的影响力度。譬如,对平台自身行为的带动力度和效仿力度进行测评。我们应该看到行业巨头转嫁风险后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巨大的。譬如,2020年,饿了么骑手工作途中猝死,饿了么只提供2000元人道主义费用,通过平台旗下蜂鸟众包平台,绕开劳动法将风险转嫁给他人,引发了人们对饿了么的抵制,甚至造成了整个外卖行业的口碑急剧下滑。张治安,姚尧(2020)就互联网平台劳动的社会影响进行了相关论述,本文认为,为了避免企业转嫁风险的行为出现,专业机构必须对企业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严格考核。

4. 应急能力测评

专业机构应该对平台应急处理能力进行测评。首先,专业机构应该对平台监测问题机制进行测评,2020年,圆通速递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勾结导致40万条个人信息泄露,这就是平台对用户隐私数据疏于监管的结果。其次,专业机构应该对平台的公关部门的能力进行测评,分析其解决问题和平息公众怒火的能力。

(三)政府的统筹引导

1. 政策制定者首先需要建设、完善基础响应机制

(1)推动建设完善风险预警体系。对于平台类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警。(2)推动完善产品、服务追溯机制。产品质量问题一直饱受各方关注,通过追溯机制倒逼企业重视产品质量问题。在产品、服务出现问题时,明确责任划分,有助于改善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问题。(3)推动供应链监管机制的建立。传统的产品质量监管通常采取的是事后管理模式,即是“市场监测、媒体曝光、事后打击”,这种模式存在极大的风险。对平台类企业供应链实施监管,应从源头上降低风险。(4)推动不同行业差异化管理机制的落地实施。平台类企业在多领域内突破创新、开拓市场,执法者不能采取“一刀切”执法管理模式。差异化管理将为行业内融通创新增添活力。(5)继续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新科技、新平台的出现,也将带来更多的潜藏的社会风险,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提升,将为科技向善提供坚实保障。(6)充分发挥政府约谈机制的作用。通过对平台类企业的约谈,实现政府与企业的直接沟通,发挥政府监管作用。

2. 政策制定者应该给专业机构放权,专业机构发挥其测评作用

专业机构主要实现质量品质测评、技术指标测评、利润分配测评、风险转嫁测评等;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下,推动平台风险收益对等,利润分配公平。其次,通过支持专业机构的售后服务测评、问题应急能力测评、影响力度测评、风险防控测评,促使平台企业认清其企业社会责任。

3. 政策制定者应该充分调动媒体舆论监督的力量

政府的政策,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等都需要媒体进行传播。媒体对企业不良事件的曝光,对后续企业处理进度的持续跟进,会给企业带来舆论压力;同时,媒体也应当实时监督舆论,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以此推动平台向善发展。

4. 政策制定者应从法律法规方面变革

各级政府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规,通过明确细化立法范围,落实对执法的监管,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用法律确保科技向善的实现。

5. 政策制定者应该采取必要的激励手段

一方面政府对平台适时打压,明确底线;一方面通过财政补贴,降低税收,政策引导,释放明确信号。沈永建,尤梦颖,梁方志(2020)从金融管制、资本市场管制、薪酬管制、其他干预行为四个方面对这政府管制企业行为进行综述,本文部分思想与其不谋而合。

6. 政策制定者应转变、提升社会风气,完善并发挥出社会奖惩机制的作用

运用多领域和全方位的征信体系,确保信用奖惩机制的落地实施。对于具有社会责任感、合理利用科技谋取利益甚至造福社会的平台,通过提高其社会福利,提供更高额度的贷款,帮助其更好地发展,激励更多的平台实现科技向善。这些激励的具体措施为:对平台进行财政补贴、对行业内部的创新标杆进行政策支持、对新型平台降低税收等。

参考文献:

[1]邱泽奇.技术化社会治理的异步困境[J].社会科学文摘,2019(02):58-61.

[2]杨熙.电商平台的信息泄露防范义务研究[J].商场现代化,2020(08):32-33.

[3]潘定,谢菡.数字经济下政府监管与电商企业“杀熟”行为的演化博弈[J].经济与管理,2021,35(01):77-84.

[4]张凯.第三方卖家视角下复合型电商平台商业模式研究[J].管理科学学报,2019,22(04):110-126.

[5]房银海,徐海燕,陈曙鼎,谭清美.平台领导者激发内部成员协同创新意愿研究——基于网络博弈视角[J].软科学,2019,33(05):59-64.

[6]沈敏荣.现代商业与“善的艺术”:现代商业伦理的构造分析[J].兰州学刊,2019(06):20-28.

[7]张志安,姚尧.互联网平台劳动的社会影响及研究启示[J].新闻与写作,2020(12):65-69.

[8]沈永建,尤梦颖,梁方志.政府管制与企业行为:述评与展望[J].会计与经济研究,2020,34(03):81-95.

*基金项目:中南民族大学校级重点教研项目“三全育人思想在院系专业课程中的落地实践探索”(编号:JYZD19031)。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8FAE0996-6363-4825-B704-C14347C1D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