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彪 黄征学
近年来,随着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突破应用,数字化的知识信息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深度融合,人类社会迈入了数字经济时代。作为新的经济形态,从数字经济概念被提出以来,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对其内涵界定和统计方法均存在不同观点,导致很多研究结论差异很大,统计结果可比性也较差。梳理数字经济概念,准确界定其内涵和规模,能够支撑相关发展战略和支持政策的制定,助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一、从“信息经济”到“互联网经济”再到“数字经济”
20世纪40年代微电子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后,计算机诞生并先后经历电子管、晶体管、集成电路和大规模集成电路阶段,数据存储和信息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初步显现,“信息经济”的概念应运而生。马克卢普最早认识到“向市场提供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的企业”是一种重要的经济部门(Machlup,1962)。随后,波拉特在《信息经济》中明确界定了信息活动、信息资本、信息劳动者等与信息经济相关的概念,首次将信息业上升为与农业、工业、服务业并列的产业(Porat,1977)。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个人电脑诞生和普及,信息通信技术(ICT)逐步被用于个人信息处理、娱乐休闲、辅助工业设计与生产以及相关组织信息管理,信息产业部门与其他经济部门的联系日趋密切,ICT产业成为信息经济的核心内容。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逐步成熟,接入互联网的个人计算机快速增加,互联网从早期的国防军事和学术研究等领域的信息传输迈向提供商业化应用服务,在线交易的商业模式出现,“互联网经济”概念逐渐兴起并广泛传播。2010年,OECD用《互联网经济展望》替代了《信息技术展望》,对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使用情况、具体内容以及安全与隐私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阐释。与信息经济相比,互联网经济更能反映出信息通信技术的跃迁及其与经济社会的融合,集中表现在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全新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传播的电影、音乐、新闻、游戏、广告等虚拟服务产品大量产生,也大大拓展了信息产品的范围。
从世纪之交开始,移动通讯技术取得快速突破,实现了从3G到5G跨越,移动终端连接和高速数据传输使万物互联成为可能,数字通信技术嵌入到经济社会各个层面,“数字经济”概念兴起,并长期与“互联网经济”并行使用。1996年,泰普斯科特在《数字经济:网络智能时代的前景和风险》中正式提出数字经济概念,认为数字经济是一个广泛运用ICT技术的经济系统,包含信息基础设施和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等(Tapscott,1996)。随后,尼葛洛庞蒂等提出,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等对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带来巨大变化,形成全新的数字化生存方式(Negroponte et.al.,1997)。在政府層面,日本通产省在1997年开始使用数字经济概念,美国商务部自1998年起连续7年发布《浮现中的数字经济》《数字经济》等系列研究报告,引发人们对数字经济的关注。而2001年3G网络服务的推出和2007年以苹果为代表的智能手机发布,真正推动了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深度结合,使人们能够使用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化服务。特别是在近十年,全球互联网用户数从22.6亿快速攀升至46.6亿,移动互联网用户数占比92.6%,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经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广泛扩散与成熟应用,带来海量的信息数据,数据本身逐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数字经济的概念被广泛认可。
信息经济、互联网经济和数字经济均是以信息技术作为核心驱动力,本质上都是一种技术经济范式,差异主要是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范围及其与经济社会的结合程度不同。随着移动通信技术与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融合程度增强,衍生的新产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使用“数字经济”概念更能体现当前经济发展特征(许宪春和张美慧,2020)。
二、数字经济的概念内涵逐渐趋于清晰
当前信息通信技术正处在不断创新、蓬勃发展阶段,新技术新应用推动数字经济的指代范围不断扩大,界定明确的概念内涵并不容易。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重视与推动,相关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数字经济的基本内涵日渐清晰。
OECD(2014)认为数字经济是一个由数字技术驱动的、在经济社会领域发生持续数字化转型的生态系统,至少包括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区块链四个组成部分。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2016)在借鉴OECD定义的基础上,将数字经济界定为三个领域:计算机网络运行相关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利用网络进行商业交易的电子商务、数字经济使用者所创造和使用的数字媒体。2016年,G20杭州峰会发布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这一定义,在国内获得较多认可,贵州、广东等地出台的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都采用了这一表述。
学界对这一概念进一步拓展,中国信息化百人会(2017)认为数字经济是全社会信息活动的经济总和,以数字化信息为关键资源,以信息网络为依托,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与其他领域紧密融合,形成了基础型、融合型、效率型、新生型、福利型五个类型的数字经济。Bukht and Heeks(2017)认为数字经济的核心是生产基础数字产品和服务的IT/ICT部门,狭义的数字经济可以定义为经济产出当中完全或主要来源于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数字商品或服务,而广义的数字经济可以定义为信息通信技术在所有经济领域的使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1)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具体包括“四化”即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字价值化。随后,沈奎(2021)进一步加入数字基础设施,将其内涵拓展为“四化一基础”。8FCF7DE9-F5F6-47F8-9F54-16AF475F9C61
2021年6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基本上沿用了2016年G20峰会的定义,只是将“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进一步凝练为“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这种变化源于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把数据资源上升为第五大生产要素。这一定义强调数字经济要紧扣数据资源、现代信息网络和信息通信技术三个要素,在政策和理论研究中正在被认可引用。
2021年底,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进一步把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延伸为“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更加强调技术与产业的结合,同时将“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作为数字经济的目标,体现了当下对数字鸿沟、平台垄断性等问题的关注。
三、数字经济的规模测算仍存在很大分歧
由于目前数字经济的概念界定尚未达成一致,对其规模测算方法存在很大分歧,测算结果差异也很大。
(一)统计方法纷繁复杂
国外相关国际组织、政府部门以及研究机构对数字经济的统计工作开展了深入探索,形成宽窄不同口径的统计方法(闫德利,2021;许宪春和张美惠,2022)。OECD主要从ICT产业切入,在2011年提出将数字经济分为ICT供给、ICT需求、ICT基础设施、ICT产品和内容,并逐一探讨相关的统计测算细节(蔡跃洲,2018);在2020年《测度数字经济的通用框架出版物》中进一步认为,核心数字经济的范围包括ICT货物和服务以及数字内容的生产活动。英国的统计方法与OECD相似,把数字部门分为电子产品和计算机制造、电子产品和计算机批发、出版、软件发布、信息服务活动、视听影像服务等9个子行业。美国、加拿大都采用类似“ICT+电子商务”的方法,前者构建了数字经济卫星账户从数字基础设施、电子商务、收费数字服务3大类进行统计,后者从数字使能基础设施、数字订购交易即电子商务、数字交付产品3大类来统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更多关注数字平台的作用,认为数字经济部门主要包括数字平台、依托数字平台的经济活动、ICT产业。一些国际咨询公司如波士顿咨询、埃森哲咨询等,也围绕ICT相关产业和电子商务等服务对部分国家的数字经济增加值及其对GDP的贡献进行了测算。
国内研究中,测算维度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维度逐步向更多维度扩展。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7)最早提出两维测算方法,其中数字产业化主要是指电子信息制造业、信息通信业、互联网行业和软件服务业等行业增加值,产业数字化主要是指国民经济其他非数字部门使用数字技术和数字产品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相似地,中国信息化百人会(2017)从生产部分和应用部分进行测算;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2020)将与数字技术直接相关的特定产业部门(ICT制造业和ICT服务业)作为数字产业化部分,将融入数字元素后的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作为产业数字化部分。在更多维度测算方面,向书坚和吴文君(2019)提出使用数字经济卫星账户从数字促成产业、数字中介平台、依赖于中介平台生产的数字产业、电子商务产业、其他数字产业等进行测算;许宪春和张美慧(2020)提出从数字化赋权基础设施、数字化媒体、数字化交易、数字经济交易产品4大类进行统计;韩兆安等(2021)从数据经济的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四个环节进行统计测算。国家统计局(2021)把数字经济产业范围确定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和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5个大类32个中类和156个小类,并将前4大类作为数字经济核心產业。
除了从规模角度展开统计,还有部分组织和学者提出从指数化的角度开展统计,代表性的如OECD数字经济统计指数、欧盟数字经济统计指数、赛迪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数、腾讯研究院“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等。
(二)统计结果相距甚远
由于采用不同的统计方法和统计口径,数字经济的规模相差很大,具体结果如表1所示。许宪春和张美慧(2020)测算发现我国2017年数字经济增加值GDP占比为6.46%,美国、澳大利亚分别为7.23%和6.41%。韩兆安等(2021)测算结果与之相近,2017年数据经济规模为5.3万亿元,GDP占比6.41%。国家统计局测算2020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占GDP的7.8%。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1)测算2020年数字经济规模高达39.2万亿元,占GDP的38.6%,其中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占比分别为7.3%和31.2%。BEA测算结果显示2019年美国数字经济规模为20516亿美元,GDP占比9.6%。加拿大统计局测算,2017年数字经济规模是1097亿加元(基于名义价格),占经济总量的5.5%。英国测算2019年数字经济的GVP(总增加值,为GDP加上补贴减去税收)占比为7.6%。
相比较而言,国内测算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或数字产业化部分的占比,与美、加、英占比大致相当,而在加入产业数字化部分后,则规模相差很多,可比性下降。这主要是因为,产业数字化部分即使用数字技术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很难被单独衡量,使用增长核算模型等方法估计得到的结果大小不一,较难获得普遍认可。这也是国家统计局在测算时,只计算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规模,而不包括“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的原因。
四、对明确数字经济概念和完善统计体系的思考
当前,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基本理论研究不充分、基础统计数据不明确,则无法有效支撑我国数字经济做强做大做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构筑。需要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一是凝聚共识,形成明确、稳定的数字经济概念。延续G20杭州峰会、《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和《“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对数字经济的概念界定,在后续相关政策文件中采用一致说法,形成明确、稳定的定义。考虑到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突破带来的新变化,采取近期稳定、远期调整的策略,当出现颠覆性技术或模式业态之后,再对数字经济的定义做出修订。
二是统一底数,建立完善的数据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虽然目前国家统计局已经发布了数字经济的统计分类方法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但这远远还不够。一方面,应尽快开展回溯性统计工作,基于现有体系和数据,统计形成近5年乃至近10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为判断数字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提供支撑。另一方面,指导各省区市开展数字经济统计工作,形成全国、省级和地市等不同层级数据,为开展区域比较、掌握各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情况提供支撑。
三是深化研究,为数据经济概念完善和统计核算提供理论支撑。数字经济属于新兴经济形态,对其认识和把握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同时数字经济还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需要开展前瞻性研究把握发展趋势。一方面,应强化研究的学科交叉性和前瞻性,综合经济、社会、物理、生物等多个学科领域,关注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突破对商业模式、经济社会组织形式等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应强化对重大问题的研究深度,如平台经济、数字安全、数字鸿沟等方面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明确对数字经济的内涵把握和统计核算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四是加强合作,提高数字经济统计结果国际可比性。数字经济是具有超越地理时空界限的特性,数字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高流动性进一步密切各国经济联系。一方面,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大型研究机构合作,通过参与数字经济概念认定和基础研究,以及统计分类方法和国际标准制定、相关议题谈判等,提升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的能力。另一方面,开展国家间合作,做好数字经济概念定义、统计口径等方面的衔接工作,支撑数字贸易发展,推动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跨国流动。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地所)8FCF7DE9-F5F6-47F8-9F54-16AF475F9C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