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振峰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新时代新征程必须深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规律性认识,正确处理好四个辩证关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在方向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没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方向;没有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也难以有效贯彻。一方面,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能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能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能否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关键要靠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任何否定或放弃党的领导的言论和观点都会导致法治建设走上邪路。另一方面,党的领导要靠依法治国来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想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使之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只有经过严格的科学的民主的立法程序,把党的意志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才能符合人民意愿,赢得人民的认同,从而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因此,党的领导离不开依法治国的保驾护航,依法治国为党的领导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具有内在统一、不可分割的逻辑联系。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和可靠保障。“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全面深化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矛盾凸显期。在这种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党近年来对全面深化改革已经作出了系统的“顶层设计”,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主要任务。要落实这些“顶层设计”,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所有这些都必须靠全面依法治国来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强大动力。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正如《决议》所指出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严重存在,司法腐败时有发生,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甚至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依然繁重,我们必须依靠全面深化改革来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以全面深化改革来推动依法治国不断前行。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一方面,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补充。现代社会首先应是法治社会,没有法治万万不能。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在许多法律不能企及的领域,必须靠道德来约束。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立法上,生活中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是法律体系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评判法律条文公正善恶的重要标准;在执法中,执法者的道德品质影响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同时,公民的道德素质直接影响着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程度。只有把法律内化为每个人自觉遵守的道德准则,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使人人自觉信仰和信守法律。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重要保障。道德具有教化作用,能够以引导性和约束性教化社会成员的品行。而法律具有规范作用,能够以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只有把人们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规定为法律条文,通过法律来规范约束公民行为,才能达到惩恶扬善、提升社会风气之目标。德治的实现需要法治来规范和制约,也需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维护和实行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切实发挥好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的一体化格局。一方面,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在治理对象和治理方式上各有侧重。依法治国中的“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依规治党中的“规”调整的是党内生活、党内关系以及党的领导和执政行为之间的关系;法律规范的是国家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党规规范的是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党规则以党的纪律作为强制手段。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主要模式;依规治党是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必备法宝,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之策、长远之策。另一方面,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先要坚持依规治党。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党规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二者都是党和人民根本意志的体现。党规与国法具有本质和价值的一致性,这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理依据和前提条件。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黨依靠党内法规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通过依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使依规治党成果体现到党的执政方式改善和执政能力的提高上。因此,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具有“相互借鉴,并行不悖,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内在联系,存在很大互补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途上,既要善于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良好格局。
总之,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好相关的各种辩证关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始终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努力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系北京交通大学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赵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