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的国家保护义务研究

2022-06-10 01:01张晓琴
宁夏党校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生命权疫情防控新冠肺炎疫情

张晓琴

摘要:生命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保护生命是国家的首要义务。抗击重大疫情不仅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检测,也是对国家履行生命权保护义务的检视。面对2020年初全球暴发至今形势依然严峻的新冠肺炎疫情,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全力保护公民生命健康,以实际行动履行生命权保护义务。后疫情时代,需要从生命权国家保护义务视角认识生命权内涵,检视疫情防控中国家生命权保护成效,总结经验与问题,构建疫情防控机制,健全捍卫生命权制度,切实履行国家对生命权保护义务,真正实现公民的自由与平等、生命与健康。

关键词:生命权;国家义务;新冠肺炎疫情;疫情防控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91(2022)03-114-007

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国家对生命权有尊重和保护的双重义务。2020年初全球暴发至今依然猖狂的新冠肺炎疫情是近百年来人类遭遇的影响范围最广的全球性大流行病,严重危害人类生命健康。面对突如其来的疾病,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秉承生命至上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采取各种预防和治疗措施,在短时间内控制国内疫情,并且尽最大努力平衡疫情防控中的主要关系,有效保护了公民生命健康,切实履行了生命权保护义务。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疫情防控、人民生命健康保护和经济复苏等面临诸多挑战,从生命权国家保护义务视角强化国家生命权保护义务,完善疫情防控法律制度和公共卫生体制、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对于全球疫情防控、经济发展以及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功能

公民基本权利对应的是国家义务,为了实现公民权利,国家不仅要保持克制以减少自身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还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这就是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功能,也是国家权力的义务特性,其理论基础是基本权利功能理论。“所谓基本权利的功能,就是个人与国家不同关系的维度下,基本权利对国家所具有的拘束力。”[1]现代宪法学理论认为,基本权利功能包括给付义务、分享权、国家保护义务等。给付义务是指国家为了使公民实际上真正能够实现其基本权利而积极创造客观条件(主要是物质方面条件)的义务。在国家履行了给付义务,也就是创设某项旨在促进基本权利实现的制度之后,公民享有平等分享这一制度的权利,即基本权利的分享功能。而国家保护义务是基本权利给付义务和分享权功能扩展的结果。《德国基本法》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德国,其基本内涵是基于基本权利的根本目的,是真正实现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因此公民基本权利遭到私法主体(私人)侵害时,国家有义务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这就是国家的保护义务。[2]某种意义上说,基本权利的首要功能是限制国家权力,突出国家的保护义务。所以现代宪法理论认为,基本权利的功能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价值体系”。正如德国公法学上基本权利双重性质观点:基本权利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双重性质,其中客观价值秩序表明,作为客观价值秩序,基本权利是对国家权力产生直接约束力的价值规范,国家不仅不能侵犯公民权利,还应当积极提供各种物质和制度尽可能创造和维护有利于基本权利实现的条件。所以在德国,基本权利具有制度性保障(Einrichtungsgarantie)、给付义务(Leistungspflicht)、分享权(Teilhaberecht)等功能。其中基本权利“客观价值功能”要求国家机关必须尽到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使人民的权利免受公权力或第三方的侵害。一般情况下,国家负有义务的来源在于宪法的规范,而不是个人的主观请求权。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4款规定:下列基本权利是拘束行政、立法与司法的直接有效的法。[3]由此为国家权力设立了保护基本权利的义务。

如国家权力是以国家名义所拥有的权力,其具有对外属性和对内属性两个方面,其中对内属性主要是国家权力对本国公民的影响。比如,以尊重、保障和实现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为目的,国家行为必须处处以公民基本权利为宗旨。因此,国家权力实质上是国家的责任,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必须行使,不得放弃或非法转让,也不得懈怠,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现代国家宪法都明确了国家的义务(责任),并通过宪法规范下的国家机关职责予以体现。比如,美国宪法不仅在序言明确国家目的,而且在正文前三条具体规定联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德国基本法规定,国家为将来之世世代代,负有责任以立法,及根据法律与法之规定经由行政与司法,于合宪秩序范围内保障自然之生活环境。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国承认并保障人类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不管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在发展其人格的社会结构中,并且要求履行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共同体中不可推卸的义务。我国现行宪法也在总纲和国家机构中用大量条文规定了国家根本任务和各个国家机关的职权,表明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目的。由此可见,国家权力的义务性观点与宪法上的义务观点一致,宪法上的义务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在宪法上的义务以及个人在宪法上的义务,“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之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权利和控制国家权力,从这点来说,宪法规定的义务应当侧重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实际权力持有者的义务”[4]。

二、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

人的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国家不仅不能非法侵害公民生命权,还有义务为生命权保护提供积极的条件,即保护义务。

(一)国家保护义务是生命权的应有之义

1.生命权的两重含义

通俗讲,生命权就是个人享有生命的权利,是人类尊严和价值的体现。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2018年第124届会议通过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CCPR/C/GC/36)第3条的意见:“生命权是一项不应狭义理解的权利。生命权涉及的个人具体权利包括个人免于遭受故意导致或预料可能导致非正常死亡或过早死亡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以及有尊严地享有生命的权利”①。生命權分为消极意义上的生命权和积极意义上的生命权。“消极意义上的生命权是指任何人的生命都不应被任意剥夺,个人有免于遭受故意导致非正常死亡作为的权利”“积极意义上的生命权是指个人有免于遭受预料可能导致过早死亡的不作为的权利,有权为生命的延续获得必要的保障,有权有尊严地享受生命”[5]。生命权两重含义与其它权利自由的消极与积极内涵即“国家不要为我做什么”和“国家请为我做什么”相一致,表明自然人的生命保护不但有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也有获得自由发展人格的机会,其实现需要国家提供协助或实现条件,履行更为积极的“保护义务”,即国家对生命权具有消极的尊重义务和积极的保护义务。其中国家保护义务针对的是国家之外的私人侵害,针对这些侵害,国家应当有一定的作为,有义务预防或制止、惩治非法剥夺生命权的行为,这也被称为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正如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第7条指出:“缔约国还必须保证生命权,并尽职尽责地保护个人的生命,使其不因个人或实体实施的、不可归咎于国家的行为而被剥夺”“缔约国尊重和保证生命权的义务延伸至可以合理预见并可能导致生命损失的威胁以及危及生命的情况。即便此类威胁和情况未导致生命损失,缔约国仍可能违反第六条的规定”②。基于生命权的国家保护义务,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负有生命权保护义务,立法机关要通过立法活动形成完备的生命权保护法律制度,使生命权价值制度化,以此为基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直接适用生命权保护法律,使生命权保护得以实现。

当然,生命权的具体内涵在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随着医学发展和环境变化,以及各种大规模流行病的爆发,生命受到的威胁不仅仅来自于国家。与之相对应,健康权归属于生命权的理论被普遍认可,并在一些国家的法治实践中被尊重。比如印度最高法院在“旁遮普省诉马欣德尔·辛格·查瓦拉”一案的判决中就指出,生命权的范围涵盖健康权。印度最高法院还通过解释《印度宪法》第21条的“生命权”之“生命”的含义拓展了生命权内涵,并逐渐形成比较全面的生命权内涵,包括有尊严地活着、获得健康环境的权利、器官捐赠的权利等。但是,基于生命的复杂性,生命权具体内容确定十分复杂,不同国家宪法或宪法理论对生命权的规定或者表述也不尽相同。从生命权效力角度出发,生命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防御权。生命权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行为的防御,包括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每个自然人平等的享有生命的价值,生命主体地位应该得到宪法保护,保护生命体享受生命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并有权得到必要的救济。为了实现生命保护请求权,各国通过宪法或刑法等途径建立有效保护制度,使生命受到威胁的人得到及时治疗或保护。

2.生命权国家保护义务的功能

既然生命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是自然人受宪法保护而形成的人权,那么,自然人就能够要求国家尊重和保护自己的生命权,包括要求国家不作为或作为保护生命的请求;向国家提出要求改善生活质量、保障生命存在和健康,使自然人享有人格尊严;自然人有权分享国家发展成果,并通过国家发展经济和完善分配予以实现。此外,自然人基于生命权实现,要求国家通过特定制度保障生命权,而且宪法应对此予以保障,禁止立法机关将其改变或者废止,相反,立法机关应当制定适当的制度“形成”生命权内涵,并保障其实现,此为生命权的国家保护义务功能。国家保护生命权义务的方式主要通过立法建立具体制度,并通过这些制度运行实现生命权保护。我国生命权国家保护义务功能实现需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以集中体现人民意志的各级人大为主体,其他由人大产生的机关分担不同义务的体制为基础,秉承生命至上理念,强化国家保护义务,构建符合宪法价值的生命权保护制度,回应生命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二)生命权国家保护的宪法规定

生命权使生命体具有了完整的人格权,受宪法保护,具有宪法地位,反应的是国家和生命体自然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有些国家在宪法中明确了生命权保护的根据,并把生命权明确规定为国家义务。《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享有生命权与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可侵犯。”[7](P132)《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一切国民作为个人受到尊重。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在立法及其国政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7](P302)。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和《独立宣言》最早规定生命权,其中《独立宣言》宣布“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8]。虽然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但是有些国家宪法并未对此作具体规定,对此学界的理由是: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当然权利,制宪者把生命权的保护视为制宪理念的核心,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有可能超越了实定宪法本身的意义。但是也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对生命权价值的忽视。当宪法文本对生命权没有具体规定时,一般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为其寻找宪法依据,借助已有的基本权利条款寻找宪法保护生命权和国家义务的条款。概括起来,以下条款可以作为生命权宪法保护的依据:一是规定人身自由的宪法条款;二是规定人的尊严与价值的条款;三是通过解释宪法上未列举的基本权利条款。我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生命权,但是根据宪法第38条有关公民人格尊严权的规定、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③和第45条“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③的规定,以及宪法关于国家机关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立法权限的规定都表明,我国宪法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权,国家保护生命权有宪法依据,而且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实践也表明尊重生命、保护生命是国家和社会的基本价值。因此,宪法是否明确规定生命权并不影响生命权的价值实现,生命权是否为宪法明确规定不是影响生命权保护实效的直接原因。当然,面临生命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无论是在法律制度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当前都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疫情防控中国家生命权保护义务履行

生命权的宪法确认和保护意味着国家负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不能损害公民的生命权,相反要建立各种形式的生命权保障制度,包括在重大流行病暴发时采取有效措施、构建必要的防控体制等。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第26条指出,“保护生命的义务意味着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可能导致直接威胁生命或阻止个人有尊严地享有生命权的社会整体状况”④,其中提到“支持有效的紧急健康服务”来应对“威胁生命的疾病出现流行”④,这是突发重大疫情时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生命权的法理依据。从生命权含义看,重大疫情防控中生命权保护主要涉及的是积极意义上的生命权,国家要积极创造各种条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回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我国始终把公民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采取各种措施保障生命健康权,并努力化解疫情防控中的各种冲突,平衡各种关系。

(一)多措并举,优先保护生命权

面对直接威胁所有人生命健康的疫情,国家采取多种举措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无论是集中暴发的疫情,还是零星散发的病例,都是在快速报告疫情的同时,开展病因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向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其他国家通报疫情信息,提示公众尽量避免到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公众场合和人员密集地方,外出佩戴口罩。特别是病毒在全国蔓延时,国家采取阻断病毒传播的关键举措,包括关闭离开疫情严重地区的通道,地方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并根据应急响应机制采取集中隔离、社区隔离、居家隔离以及实施交通管制、关闭娱乐休闲公共场所等措施,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应检尽检、应收尽收、应隔尽隔、应治尽治”等措施,疫情防控成效显著。武汉的疫情防控“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初步遏制了疫情蔓延势头,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将本土每日新增病例控制在个位数以内,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取得了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的决定性成果,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维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维护地区和世界公共卫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6]2021年初,面对国内疫情变化,全国各地继续多措并舉,精准施策。这些严格的防控措施,有效保障了所有人的生命健康,但是也对国家经济社会和其他人权保障带来负面影响。对此,国家始终坚持生命至上理念,在生命权保障与其他人权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把人民生命权保障作为第一位的考虑因素。

(二)精准施策,平衡生命权与经济发展关系

新冠病毒变异和疫情发展非常复杂,全球蔓延态势短期内无法结束。如何科学防控疫情,并平衡好生命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也成为各国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各阶段疫情防控都能精准施策,科学合理的平衡生命权与经济发展关系。比如2020年2月下旬到3月中旬,在湖北省武汉市疫情得到遏制,全国疫情总体平稳的情况下,国家作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序复工复产决策。虽然当前对新冠病毒的认识依然有限,未来防控仍然艰巨,但是早在武汉暴发后,国家就举全国之力抗击疫情,初步了解了病毒特点,积累了一定的治疗经验,并依法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等,在全国疫情总体平稳和可控的情况下,作出了经济复工复产决定,合理平衡了生命权与经济发展关系,并积累了相关经验。

(三)开展国际合作,平衡国内生命权保护与国际人道援助的关系

中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最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面对疫情在全球的肆虐,国家把全球共同抗击疫情的理念提升到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高度,主张各国应该为了全人类的命运和子孙后代的福祉作出正确选择,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全球阻击战,保护世界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中国以实际行动为全球抗疫和公共卫生安全作出贡献。包括在很多国家对抗击疫情不够重视或者经验不足时,中国对全球公开抗疫方案,分享数据和经验;派遣医疗队奔赴多国抗疫,向一百多个国家提供医疗物资;支持世界卫生组织工作,展现了对本国人民生命健康负责的态度,也平衡了国内生命健康权保障与国际人道援助的关系。

我国疫情防控中国家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虽然疫情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制定和实施保障生命健康措施时,也出现了生命权保障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平等保护理念难以落实等问题。放眼世界,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个别国家的种族歧视等问题突出。正视冲突和问题,有助于在面临重大疫情时更加合理解决问题,全面、平等保障各项人权和维护公共利益。

四、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证明,国家积极履行保护义务是保护生命权的关键。当前新冠病毒仍在快速传播且不断变异,人类战胜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斗争将长期存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国家必须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改进公共卫生体制,加强国际合作等履行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

(一)完善公共卫生法律制度

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完善要始终秉承生命至上理念,体现尊重和保护生命权价值精神,切实将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所体现的生命权精神落实到具体立法中,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

为了依法防控疫情,我国及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启动部署《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法典》也积极回应了疫情防控,体现了为生命健康保驾护航的价值。同时,各地方也相继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并出台了做好依法防控疫情的决定。加上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国家和地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也是国家公共卫生治理水平提升的举措。未来立法中,一是要恪守宪法底线,坚持平等保护,加强对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的保护。平等是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重大疫情防控时,人权保障会出现疫情暴发地居民和其他地区居民之间、弱势群体和其他主体之间人权的平衡问题。国家要合理平衡各种冲突,防止歧视,包括给予身患其他严重疾病患者、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就医和医疗帮助等特殊照顾。二是在生命权和其他人权冲突时,继续坚持生命权优先,为保障生命权可以对其他人权的实现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克减。但是为保障生命权而限制或克减对其他人权的保障义务时要严格遵循依法、必要、合乎比例、有限度和非歧视原则。这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19条、21条、22条规定,即为了保护公共卫生,可以对各项自由权利的行使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

(二)完善公共卫生体制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让人们意识到公共卫生安全,特别是国家生物安全不仅事关人民生命健康,也事关国家总体安全。因为“公共卫生安全就是通过预见性和反应性行动最大限度地确保人群免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并避免其溢出性影响对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社会造成冲击的一种状态。”[10]新冠肺炎疫情不仅威胁个人生命健康等,更是威胁国家安全、全球安全、人类安全。应该提升公共卫生安全的地位,把公共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把重大疫情防控、公共卫生危机化解、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等作为国家治理能力检验标准,切实推进国家公共卫生安全事业。此外,要重构国家公共安全卫生体制。一是建立公共卫生危机治理体系。二是构建基层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总结疫情防控经验,结合我国制度优势和人口分布等特点,“将疫情防控中的部门协作、军民融合、举国动员、战备状态的做法,转化为公共卫生危机治理的制度机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10]关于基层公共卫生治理体系重构,也是基于本次疫情防控的反思。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首先是党中央的果断决策和全国层面的统一部署,其次是快速执行和出台适合地区疫情防控的具体决定,最后是以社区为代表的基层力量,共同构建了严密有效的防控格局。这种统一部署、信息共享、责权明确、上下联动、反应迅速、精准施策的网格化治理体系是未来公共卫生治理体制的合理选择。基于各地方在疫情防控中的做法和以社区为组织的基层力量在疫情防控中的突出作用,未来基层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既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效能,也要重视疾病防控第一道防线的構建,即以家庭、个人和社区为主体的防线设置,形成以个人和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单元的,责权明晰、设备齐全、技术合格、经费充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防控防线。

(三)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

在后疫情时代人类公共卫生安全共同体构建中,针对前期疫情防控国际合作中各国在行动配合、药物和疫苗研发以及分配计划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中国继续作为引领国际合作先锋,通过建立多元化专家学者国际合作平台、与各国分享药物研发、继续支持世界卫生组织领导作用、帮助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人民战胜疫情等举措,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更好地维护世界人民和中国人民生命健康,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G20峰会上提出建立全球公共卫生合作机制倡议,为全球公共卫生合作机制建设继续贡献中国力量,履行中国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业的庄严承诺和对本国公民生命权保护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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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余 军.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217.

[5] 常 健,王 雪.疫情下生命权保障的冲突及其解决路径[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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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广辉.比较宪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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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 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危机治理能力的提升[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5).

The State Obligation to Protect the People’s Right to Life: A Study Based on COVID-19 Prevention and Control

Zhang Xiaoqin

(School of Law,North Minzu University,Yinchuan Ningxia,750021)

Abstract: The right to life is the most important and basic right,and protecting life is the primary obligation of the state. It is important to make the slogan of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become a reality and the concern for the right to life a concrete action. The fight against a major epidemic is not only a test of a country’s governance capacity,but also a test of a country’s obliga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life.  Facing the outbreak of COVID-19 pandemic in early 2020 and the grim reality of the current pandemic situation,countries such as China have taken various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epidemic,made every effort to protect the lives and health of their citizens,and fulfilled their obligations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life with concrete actions. In the coming post-pandemic era,all countries need to understan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ate protection obligations,examine the effectiveness of stat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in the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sum up experience and problems,build the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improve the system of defending the right to life, implement the state obligations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life,and realize citizens’ freedom and equality,as well as life and health.

Keywords: The Right to Life;State Obligation;The COVID-19 Pandemic;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責任编辑:任德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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