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环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2022-06-09 08:59崔晓静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2年2期
关键词:闭环实务外语

崔晓静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也是未来国际秩序的努力方向。在2020 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涉外法治正是国内法治与全球治理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与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密切相关,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的重要支点。①参见黄惠康:《习近平关于国际法治系列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武大国际法评论》2021 年第1期,第29页。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尽快补齐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和能力不足的短板,为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提供人才保障尤为重要。

法学教育对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法治人才既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对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全球治理和涉外法治建设、推进国际法新文科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②参见刘晓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法治日报》2021 年1 月20日,第9版。为了推动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有必要培养一批具有家国情怀、坚定信念、崇高理想和全球视野,法学专业基础扎实,通晓国际法和外国法、熟练运用外语、精通涉外谈判和沟通的综合型和复合型法治人才,包括能够深度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参与全球治理,创制和适用国际规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的国际治理人才,以及能够系统深入地掌握国际法各种规则、制度和具有分析解决国际法实际问题能力的法律服务人才。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国家在全球治理工作中对涉外法治人才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但直到2019 年以来,国内高校才开始在高等教育层面着重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近年来逐步恢复和开展的国际法本科教育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还未能形成能够满足新时代发展需要的培养、教育机制闭环,在法律外语教学、国际化课程设置、实务能力培养等重要环节中仍然存在痛点、难点。在此背景下,本文提出将闭环式理念引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教学管理工作中,重点强调其对人才培养各关键环节的瓶颈突破作用,并分别从法律外语教学、国际化课程设置、实践能力培养与就业路径拓展几个层面,具体分析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闭环的实现路径。

一、闭环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建构

(一)闭环式模式在教学管理中的引入

闭环式模式源自于工程和企业管理领域的PDCA 循环,这一概念由美国质量管理专家W. Edwards Deming 提出,包括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处理(act)四个阶段。其中,计划阶段要求确定目标和方案;执行阶段要求按照已制定的计划实施;检查阶段要求对照计划,检查执行的情况和效果,及时发现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处理阶段要求在检查的基础上,将经验和教训总结形成标准,便于以后照此执行。①参见苏文杰:《国外质量管理实践和理论的发展研究》,《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06 年第6期,第27页。换言之,PDCA 循环是一种“闭环管理”,强调任务实现的每一个环节环环相扣,通过对全过程成果的检验,将有效的经验进行推广,对失败的教训进行反思,进而将各环节的经验和教训应用到下一个PDCA 循环中。②参见张静:《多元协同育人视角下社会工作课程闭环式教学模式探索》,《大众文艺》2021 年第16期,第195页。作为管理学的理论,PDCA 循环在教学管理中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能够对人才培养的各要素加以统筹,使之有序运行,提高人才培养的质效。闭环式人才培养模式借用控制论的理论,将原本离散的各个人才培养环节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和教学设计,合并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环环相扣、信息叠加的闭环,从而确保整个教学活动的过程可控、效果可控,③参见乔梁等:《闭环式教学在大学程序设计课程中的实践与思考》,《高教学刊》2020 年第19期,第126页。确保其不偏离预定的轨道,最终实现良性循环。实际上,传统的教学模式在实践中也借用了控制论的理论,一般通过“教师授课—学生反馈—教师调整”三角循环来控制和调节课堂教学。与传统教学模式不同,闭环式教学在三角循环的基础上,将课程设计、授课形式等人才培养环节都融入控制系统,从而将人才培养的各环节整理合并,形成闭环。有高校针对同一门课程分别采用传统教学模式和自主设计的闭环教学模式进行实践对比,最终结论证明:闭环式教学对学生的参与度、对教学过程和效果的控制力等都有极大帮助。①参见乔梁等:《闭环式教学在大学程序设计课程中的实践与思考》,《高教学刊》2020 年第19期,第126页。

需要注意的是,“闭环式”和“开放式”并非相互对立,“闭环式”的含义并不是要求开展封闭式教学,而是对原有课程体系、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升级,强调人才培养的各环节应形成完整的链条,使专业课堂学习、实习实践、课堂与实践的相互反馈形成环环相扣的闭环链,将传统的“被动接收式”学习转为“主动参与式”学习,形成良性循环。“闭环式”理念与“开放式”理念均强调培养目标的多元性、课程体系的灵活性和高校办学的国际化等,②参见蒋平:《高校人才培养的开放性:英国的经验与启示》,《江西社会科学》2020 年第11 期,第238-245页。仅仅是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并不相互排斥,反而需要相互融合,共同提高学生对国际化课程的参与度与接受度,弥合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鸿沟。

(二)闭环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和特征

为了提高人才培养的系统性和针对性,应当将闭环式模式运用到涉外法治人才建设中,构建一套规范化、系统化、全流程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使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按照正确的轨道运行,最终形成良性循环。一方面,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堂教学、实习实训、升学就业等各个环节应当有序衔接,形成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大闭环”。另一方面,“大闭环”中的每一个环节也应当通过“设计—实践—反馈—再调整”形成自身的“小闭环”链条。例如,在国际化课程建设中,有必要做好课前、课中、课后三个阶段的衔接,在课前提升课堂内容的针对性,在课中实现充分的师生互动,在课后跟踪学生反馈。又如,在实习实训环节,需要做到实习前与实习单位精准对接,实习中积极参与实务锻炼,实习后及时做好总结反馈。具体而言,闭环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应当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闭环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具有前瞻规划性。人才培养的前瞻性要求政法院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过程中紧紧把握国际法治和国际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人才培养的内容与目的都应服务于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确保所培养的人才与国家的发展需求相适应,使他们能代表国家参与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人才培养的规划性要求政法院校高度重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作为“校长工程”,不仅要在学校层面成立专班进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顶层制度设计,还需要在具体落实上结合自身的学科优势和教学特色制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方案,明确课程设计、课程考评、实践实训等各个培养环节的具体目标。

第二,闭环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具有多方共建性。在新文科建设的背景下,政法院校应当整合校内外各方资源,打造“跨学科、跨部门、跨国界”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高校跨学科建设受到国家需求、社会需求和学术需求三种需求逻辑的主导和推动。①参见黄巨臣:《“双一流”背景下高校跨学科建设的动因、困境及对策》,《当代教育科学》2018年第6期,第20页。跨学科培养是指政法院校应当整合法学院与外语、经管、政管等学院的优势资源,通过设置跨学科培养方案模块、开设交叉学科课程、实施辅修和双学位项目等方式,帮助学生建立多学科的知识储备,培养学生跨学科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跨部门是指政法院校应坚持以实践为导向,与国际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调解机构、跨国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涉外实务部门开展合作,共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基地。跨国界是指政法院校应进一步推进国际化办学,与国外一流的法学院加强合作,积极稳妥引进境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开拓涉外法治人才的国际化视野。

第三,闭环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具有引导支持性。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主要包括国际治理人才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两大类,不同类型的人才在培养路径和职业规划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然而,由于缺乏经验或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在校学生对于自身的学业和职业规划往往缺乏自主性和明确性。为此,政法院校一方面需要在专业教育的基础上创新培养模式,针对学生能力特点设置课程,实现特殊化培养。②参见刘宝存、肖军:《“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国际组织人才培养的实践探索与改革路径》,《高校教育管理》2018年第5期,第3页。另一方面,政法院校应发挥引导作用和平台优势,在尊重学生的兴趣、优势和目标的同时,指导学生根据自身条件量身定制精准化、个性化的职业规划方案。此外,目前法律行业的就业竞争非常激烈,法学院的就业率普遍较低,国际组织、大型跨国企业、律所的关键岗位资源更是异常稀缺。为此,政法院校在提升自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还应当在升学和就业方面充分发挥支持作用,积极向涉外法律实务部门推荐优秀毕业生为其疏通就业渠道,支撑人才供给端与需求端的平衡。

第四,闭环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具有反思检视性。目前,各个政法院校刚刚启动或恢复国际法本科人才的招生和培养工作,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面临许多问题,人才培养的成效也有待未来实践的检验。因此,闭环式的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政法院校密切关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提高教学培养的质效,在下一个阶段持续完善培养机制,实现闭环衔接。

在构建闭环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过程中,法律外语教学、国际化课程的建设与实践、实习就业的引导是最为关键的三个环节,下文将围绕这三个环节详细论述落实闭环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路径。

二、法律外语教学瓶颈的突破

语言是沟通的桥梁和钥匙,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体系中,兼具法学和语言学特点的法律外语课程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一方面,通晓法律外语知识和域外法律文化,是涉外法治人才知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有机成分,是入门涉外法律研究和实践的必要前提;另一方面,熟练地将英语以及法语、德语等语种作为与同行和客户沟通的工作语言,是涉外法治人才参与国际治理和涉外法律服务实践的必备工具。

目前,多数法学院仅通过设置一门法律英语课程来培养学生的专业英语能力。对以从事涉外法治工作为目标的学生来说,他们所面临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决定了法律专业外语语言技能的高度,这种高水平、高难度的专业外语技能不是通过一门法律专业外语课就可以习得的,而是必须搭建一个专业外语课程群。①参见张法连:《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 年第4期,第5页。同时,法律外语课程作为一门法学与语言学彼此交叉、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的课程,在教学内容设计和教学方式革新方面都存在不少亟待突破的瓶颈。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探索过程中,积累并归纳了法律外语教学的一些有益经验,建议结合法学和语言学特点,从普通外语沟通能力的夯实、法律外语应用能力的培养、外国法思维的塑造三个方面来进行专业外语课程群设计。

(一)普通外语沟通能力的夯实

普通外语沟通能力的夯实,是法律外语专业教学的基础。在应试教育的大背景下,中小学乃至大学的外语教育存在片面强调书面英语重要性的现象,多引导学生在外语学习中聚焦于词汇的积累和语法的学习,忽视了口语能力的培养,导致不少学生存在“哑巴外语”的情况。②参见吴文亮、张艳琼:《大学英语口语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5期,第16-18页。而在涉外法律实践中,无论是作为国际组织中的成员,还是作为跨国公司、律所的工作人员,一口自信、标准、流利的外语不仅会成为同行和客户评判其素养和能力的标准之一,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实务工作成果的好坏。因此,在系统学习法律外语的同时,还需要夯实学生的普通外语沟通能力,通过口语课程进行长期、反复的练习,纠正学生长期以来的错误发音,同时加强重读、弱读、连读等发音技巧的学习,补足口语能力的短板,为学生参与涉外法律实践竞争力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二)法律外语应用能力的培养

法律外语应用能力的培养,是法律外语专业教学的核心。作为法律人之间互相沟通的特殊语言,法律外语以普通外语为基础,同时具有区别于普通外语的一系列特点:其一,法律外语词汇具有特殊性,除了专属于法律领域的专业术语和固定表达外,由于历史原因,法律外语中包括大量拉丁词、外来词和古体词,同时为了强化精准性和严密性,法律外语常用结构复杂的指代词、双式词等进行修饰。其二,法律外语写作风格也有其特殊性,如时常使用长难句,一个法律条款由于从句的重复使用,可能由长达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单词组成。又如,为了强化文本的客观性、中立性和正式性,作者常以第三人称自居,并运用被动语态和名词化结构以减轻主观色彩。①参见牛洁珍、王素英:《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与翻译策略》,《河北法学》2010 年第3 期,第148-150页。法律外语的上述特点不仅增加了学习难度,也导致学生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容易出现错误。以运用广泛的“shall”一词为例,该单词在普通英语中仅作为表示将来的情态动词,而在法律英语中的含义则因情形而异,既可表示某种命令或义务(must),也可表示语气更弱的指示(should),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表示某种权利(is entitled to)或者某种承诺(promise to)。②参见李剑波:《论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中国科技翻译》2003年第2期,第16-21页。如果法律工作者在草拟法律文书的过程中不能区分“shall”一词的不同含义,对特别的词汇进行准确的运用,轻则会引发歧义和误会,重则可能影响法律文本的效力和执行。因此,在法律外语专业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在指导学生掌握法律外语特点、难点的基础上,通过课堂展示、课程作业、模拟实训等方式,强化学生在写作、发言等实践情景中的法律外语应用能力,提前适应以法律外语作为工作语言的涉外法治工作环境。

(三)外国法思维的塑造

外国法思维的塑造,是法律外语教学的重点。不同的语言类型蕴含着不同的文化模式和思维方式,要想真正地道地掌握一门外语,就要了解这门语言背后的思维方式。在法律外语教学中也是如此,学习法律外语的最高境界是掌握外国法思维。由于处在成文法国家,我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但在国际社会上,英美法系国家在全球治理和国际经贸交往中也具有重要地位,在涉外法治工作中要和这些国家打交道,就必须同时培养学生的英美法思维。在法学教育中,大陆法系的教育更加注重法学原理和法律条文的研习,采用的是基于规范的演绎推理方法。相比之下,英美法系的教育更加注重案例的研习,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路去思考问题,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这其中体现的是类比推理和归纳推理的思维。

以法律英语教学为例,有必要有机融入英美法思维的元素,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判例法思维。英美法思维是一种以英美法律为坐标,从法律的角度去观察问题,按照法律的方式去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在培养学生的英美法思维上,美国的法学教育方法独树一帜。美国法学教育特别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法律实践教育时,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路去思考问题,往往会引导学生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进而得出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潜移默化地形成一种法律人特有的分析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并运用所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去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学生在学习与实践过程中就逐渐形成法律思维。相较而言,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更多地采用课堂教授教学法,更加注重理论学习,虽然这些教学对于学生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和法学原理有非常大的帮助,但学生将理论应用于现实的能力通常没有在学校得到充分的锻炼,仍然存在实践上的短板。①参见艾尔肯:《依法治国背景下美国法学教育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河北法学》2016 年第6期,第2-15页。

涉外法治人才不但要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详细透彻的了解,还需要以相匹配的外国法思维来支撑法律外语的应用。故而在法律外语的教学中,教师需要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外国法思维,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熟练掌握法律外语,这样才能真正将语言转化为工具,帮助学生在将来的涉外法治工作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②参见杜悦嘉:《高校大学生安全知识课程教学改革探研》,《成才之路》2018年第10期,第10-11页。

三、国际化课程教学困境的纾解

传统的国际化课程往往采用由外籍教师用外文对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并进行现场提问,学生参与互动,最后用外文考核的课程模式。然而,由于面临外语带来的语言障碍以及外国法带来的专业障碍,学生往往不敢选课、听不懂课,导致出现学生选课少、结课难的问题,这是目前困扰各大高校国际化课程建设的一大问题。

为此,有必要在国际化课程教学中引入闭环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以学生为中心,在教学过程中尊重教学对象的认知规律,通过综合性考核和多元化评价,检查和验证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把握,获取学生学习效果的反馈,发现学生学习中的不足,继而调整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再次指导教学活动,从而形成良性循环。③参见孙秋华等:《大学物理教学中“闭环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高教学刊》2019年第1期,第104页。对此,本文结合国际化课程教学所面临的困境,对2021 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开设的国际税法全英文课程中的教学模式进行总结,从中外教师联合授课模式以及“研究生+本科生”小组合作学习等方面探索闭环式教学改革路径,以期达到国际化课程建设预想的教学效果。

(一)中外教师联合授课模式的探索

相较于中国法学本科的其他课程,全英文课程呈现出专业基础要求更高、教学内容更加综合等特点,并且在讲授对象、教学材料、课程形式等方面又呈现出完全不同的需求。④参见路梅英等:《“卓越”导向下留学生法学本科专业课程建设与教学方法——以中国行政法全英文课程为例》,《法学教育研究》2019年第2期,第287页。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不论是中国教师单独授课还是直接由外教开展全英文授课都很难达到教学目标。一方面,中国教师单独授课可能很难保证教学效果。由于中文与英文的表达方式、思维方式均存在较大差异,中国教师教授的全英文课程很难确保原汁原味。同时,一些中国教师对于外国法的了解不够深入和全面,对于外国法的讲授很可能停留于规则介绍和分析的层面,很难做到对与外国法相关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和思想进行深入讲解。另一方面,外教开展全英文授课尽管能保证授课内容的全面性和专业性,但是课程难度较大,对学生的专业能力和外语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在趋易避难的心理驱使下,学生往往对高难度课程望而却步。尤其是在绩点制的评价体制之下,即便是成绩排名靠前的学生,也往往担心高难度的课程会拉低绩点,从而影响学生选课积极性。

而在中外教师联合授课的模式下,一方面邀请外教主导开展全英文授课,保证国际化课程的原汁原味;另一方面,中国教师全程参与并在课堂中对重难点及时补充答疑,帮助学生扫清学习障碍,能在更大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参与热情。

(二)“研究生+本科生”小组合作学习模式的创新

在高等教育中,小组成员之间的沟通合作是重要的学习方式。从知识获取上来看,小组合作学习模式有利于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学生可以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提高获取知识的效率。从能力提升来看,通过小组合作学习,学生的团队精神、协作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都会有所提升。清华大学的研究数据显示,通过小组合作方式开展学习的学生在“表达能力”“组织领导能力”“与他人有效合作”三项上的得分均明显超过清华学生的平均水平。①参见史静寰、文雯:《清华大学本科教育学情调查报告2010》,《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2 年第1期,第8页。学校不仅是传授知识和技能的场所,更是一个社交环境,在理想的情况下,它可以促进友谊和良好的人际互动,加强合作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自尊心。②参见祝刚:《全球化与大规模测试背景下教育改革与比较教育学科建设——国际著名比较教育学者马丁·卡诺伊专访》,《比较教育研究》2021年第7期,第6页。当今时代,任何高水平的成果和高质量的创新都离不开团队合作,学生只有在学校里积极与同学合作,才能知道在步入社会时如何开展团队工作。因此,小组合作在提升学生团队精神、协作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方面的作用值得重视。

“研究生+本科生”小组合作学习模式则是一种特殊的小组合作学习模式,其本质是将“指导”融合于“合作”之中。这种学习模式类似于芬兰初任教师入职培训中的同伴小组指导模式,即由刚入职的新教师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教师共同组成小组,成员关系平等,通过对话、讨论等方式互相学习、分享、反思与指导,这种同伴小组指导模式被认为是芬兰教育领先全球的重要原因。③参见张晓光:《芬兰教师入职教育中的同伴小组指导:理论、模式、条件与效果》,《比较教育研究》2020年第8期,第89页。在课程教学中,“研究生+本科生”小组合作学习模式具有明显优势。一方面,相较于教师对学生的单向指导,小组合作模式下,组内成员关系平等、层级扁平化,研究生与本科生可以通过平等对话和讨论相互学习,因而更能提升本科生参与者的自信心和价值感。①See Jonathan Kroll,What Is Meant by the Term Group Mentoring?24 Mentoring&Tutoring:Partnership in Learning 50(2016).另一方面,研究生在知识储备和研究方法方面更有经验,能够在课前引导预习、课中共同讨论、课后合作写作的过程中,对本科生的学习提供具体可行的指导,有效推动彼此的学习和成长。

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税法课程中,笔者探索将“研究生+本科生”小组合作学习模式贯穿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课前,研究生引导本科生开展课前预习,共同梳理和汇总疑难问题;课中,研究生与本科生合作参与课堂讨论;课后,研究生指导本科生开展论文写作。这种模式有效推动了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成效显著。

(三)多元化、国际化能力提升课程的精选

在国际化课程建设中引入闭环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并不意味着课程设置的封闭性,而是强调课程建设的系统性和规范化。相反,考虑到涉外法治人才在实践中需要处理的事项极其复杂,多元化、跨学科的课程设置对于培养高端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至关重要。

在具体的课程设置上,由于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大、最重要、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笔者建议可以在课程设置中鼓励学生选修联合国外交实训课程。联合国外交实训课程由联合国训练研究所设计,主要针对参与制定政府间协定的代表以及将全球协定在国家层面落实的代表而开设,其中涵盖联合国机构和程序的介绍,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等重点议题的探讨以及多边会议中的有效协商、文书草拟技巧和报告撰写等能力提升课程。笔者认为,选修联合国开设的外交实训课程至少有以下几点益处:第一,有利于帮助学生了解国际组织的运作程序、国际社会目前最关心的议题。第二,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协商谈判能力、人际沟通能力、专业文书写作能力等重要能力。例如,“多边会议中的有效协商”课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协商谈判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文书草拟技巧和报告撰写”课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文书写作能力、专业文书阅读理解能力等。这些能力不仅是法律工作者所需要的工作能力,更是国际治理人才不可或缺的。第三,系列课程中有一部分是联合国训练研究所与国外知名高校联合开设的,参与该系列课程也为学生提供了展示自我的平台,能够帮助学生在提升各项专业能力的同时,通过课程平台与联合国实习项目和课程共建高校建立进一步的联系。例如,2021年的联合国外交实训课程中包含哥伦比亚法学院系列课程,参与该课程为学生提供了与哥伦比亚大学建立交流联系的宝贵机会。

表1 联合国外交实训课程中的重要课程

四、涉外法治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与就业路径的拓展

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最终是为了服务于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现实需要,因此,一方面需要通过高水平、精细化的实务、实训课程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在实习和就业过程中,学校和教师也要加强介入和引导,为学生打造个性化的职业发展路径。

(一)打造高水平、精细化的实务、实训课程体系

涉外法治人才绝大多数在毕业后会进入律所、机关、企业,参与涉外法律实务工作,其中更有少数学生会选择加入国际组织或外交部门,成为国家未来外交舞台上的新鲜血液。要承担起上述工作,仅仅懂国际法规则是远远不够的。如何训练学生像实务人员一样思考,运用课堂上学习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丰富的实务课程设置可以引导学生深入理解国际法原理和国际法规范在实践中的运用。在校园内尽可能早地体验到实务部门的工作环境,既有助于学生将国际法学理论与涉外法律实践相结合,也有助于学生更好地完成毕业后的未来规划与职业选择。

然而,从我国目前高等院校法学课程的设置来看,与法律实践相关的课程大多局限于模拟法庭、律师实务和法律诊所三种形式,在涉外法治人才实务实训课程的设置方面相对粗放且存在教学内容交叉的现象,①参见王竹青、王雪薇:《论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体系》,《中国大学教学》2013 年第3 期,第49页。难以满足就业市场对于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实务、实训课程体系:

首先是实务、实训课程的精细化设置。对于国际化课程的设置,除了国内高校目前普遍开展的国际法理论课程外,还可以考虑开设联合国安理会模拟实训、联合国大会模拟实训、联合国外空委模拟实训、国际民航组织模拟实训、国际商事仲裁模拟实训、国际调解模拟实训、海洋法模拟实训等模拟实训课程,这既可以帮助学生全面了解这些国际会议和国际仲裁的程序,也有利于促使学生发现自己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

其中,联合国模拟活动最早源自美国,学生模拟不同国家的外交官,参照联合国的议事程序讨论国际问题,这种活动使学生作为参与者获得了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的基本认识,伴随着这种认识,参与过实训课程的学生将展现出更高水平的外交谈判能力。此外,国际民航组织模拟实训、国际商事仲裁模拟实训及海洋法模拟实训等其他国际组织与联合国模拟实训安排相类似,但更加突出这些国际组织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例如,国际民航组织模拟实训需要学生深入学习国际航空法的体系构成;国际商事仲裁模拟实训则需要学生着重了解相关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法律适用及所涉仲裁程序规则的适用。此外,还有国内学生较为熟知的Willem C. Vis 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及Philip C. Jessup(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等。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是中国首创的国际性全程英文模拟法庭竞赛,它不仅是世界上首个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也是目前国际上同领域竞赛中规格最高、参赛规模最大的赛事,2019 年(中国)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2019 Sino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Moot Court Competition)在武汉大学举行,吸引了包括法国凡尔赛大学、泰国国立法政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外交学院在内的25 所国内外知名高校参加。①(中国)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介绍及历年赛果,可参见https://www.suibe.edu.cn/fxy/2021/0517/c4975a137603/page.htm,2022年2月21日访问。该竞赛为参赛同学提供学习和探讨当前海洋法领域热点和前沿问题的平台和机会,而参赛者需要熟知海洋法的热点问题,模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程序。可见,无论是联合国相关的模拟实训,抑或是其他国际组织相关的模拟实训,都需要学生对专业细分领域有更加深入的见解,并且能够将不同领域的国际法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多方位应用于国际实践当中。

通过这些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的尝试,国内学生对国际法规则及其适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有部分高校针对这类竞赛开设了培训课程,充分锻炼学生的组织策划能力,研究和写作的能力,公开发言和辩论的能力,谈判、求同存异或消除分歧的能力,综合运用英语的能力等多方面能力。这些模拟实训可以成为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黏合剂”,对提高学生参与国际事务的竞争力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国内高校在经历了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等模拟实训的有益尝试后,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国际法模拟实训课程。具体而言,首先,在师资配备上,可以邀请联合国知名外交官及学者与校内教师联合执教;在教学形式上,可采用案例式的全英文教学,讲述联合国的成立、主要职能活动、主要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等。通过精细化的课程设置重点培养学生的国际领导力、国际谈判能力、国际会议演讲能力等,带领学生在了解国际事务的同时熟悉联合国运作机制及流程,以此帮助学生为未来的国际组织事务工作做准备,提升国际就业竞争力。

其次,完善实务课程导师聘任制度。高水平的实务课程的建设需要一批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为此,有必要构建“双导师制”师资团队,由校内导师对学生的理论知识、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培养,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交叉学科知识基础,由校外导师讲授在公检法系统、律师和公司法务等实务领域多年积累的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法科学生的实务能力。①参见李祖超等:《美国博士生导师制度的演变历程、发展改革经验及启示》,《中国高教研究》2013年第12期,第63-68页。可以从国际组织、政府部门、律所等实务部门聘请专门的校外实务导师,让他们参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设计、一线教学等工作,加强专业教师与实务导师之间的互补与融合,提高实务课程的质量。②参见吴雪萍、袁李兰:《澳大利亚跨国高等教育竞争力提升策略研究》,《比较教育研究》2021年第7期,第61-62页。虽然政法院校集合了各个法学专业科研领域的尖端梯队,但大多数高校教师却没有真正走出校门,深入到司法实践工作中,因此,仅凭高校的师资完成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③参见杨德桥:《职业化导向下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机制优化研究》,《法学教育研究》2017 年第2期,第292页。而实务导师不仅在传授实务经验方面更具优势,还能帮助学生直观体会到实践的魅力。因此,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可以聘请来自知名律所的律师担任实务导师,他们作为法治运行过程的亲历者,深谙法治运行规律,由高水平的实务专家为学生开设跨境投资、跨境资产重组、离岸金融服务、域外知识产权维权、海事海商、跨境数据的限制和客户数据保护、涉外税收等方向的课程,引导学生根据兴趣选修课程,能够让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更深入地感受到法治运行规律,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同时获得灵活适用法律的工作能力。④参见陈伟、黄梦圆:《论校外导师介入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问题及梳理》,《法学教育研究》2019年第3期,第298页。

最后,实现实务、实训课程的类型化区分。由于国际治理人才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需要具备的实务知识和能力不完全相同,在实务、实训课程体系的选择上也应当加以区分。世界排名名列前茅的各国法学院校都强调因材施教的重要性,以2021年软科世界排名第13 名、欧洲排名第1 名的巴黎·萨克雷大学为例,该校法学院不仅在研究生阶段细分了不同部门法专业,在本科阶段的第三年,该校学生可以根据自身职业规划,选择公法方向、私法方向、法律与咨询方向中的一个,通过有针对性的课程设计提升自身能力。国际治理人才作为中国在国际组织和跨国非政府组织中的代表,影响着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行动力,因此需要着重培养他们的规则制定、议程设置、舆论宣传、统筹协调等能力,⑤参见赵龙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治理人才培养》,《太平洋学报》2020 年第1 期,第28-35页。在课程规划中应优先加入国际组织模拟实训、国际公法模拟法庭等课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是为“走出去”企业和“引进来”企业提供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的实务人士,因此需要指导学生系统深入地掌握各国民商事规则,尤其是涉及企业合规领域的规则,在课程设计中应优先加入合规与风险管理等课程。同时,由于国际治理人才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所需要的许多能力存在共性,且在实践中的身份时常发生转化,因此不能对两类人才的培养方案进行僵硬的割裂,而应既注重外语能力、协商谈判能力等通用能力的培养,也要为学生留有选择和拓展的空间。

(二)推动实习环节的精准对接与就业阶段的介入引导

除了课程设置的完善,学校和教师需要在实习和就业过程中加强实习环节的精准对接与就业阶段的介入引导,体现闭环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具有的引导支持特性。之所以要强调对学生培养路径和职业规划的引导,是因为大多数学生对自己的职业规划还不是很清晰,在面对选择的时候容易困惑。相较而言,教育者经验更丰富、观念更成熟,如果教育者能够结合学生的性格禀赋、教育背景和个人优势对学生进行一对一的精细化指导,为学生量身定做个性化的培养路径,就能够帮助学生走上更高的平台,拥有更为优质的实习、就业机会。

就国际治理人才的培养而言,又可以细分为国际组织人才培养和政府部门涉外人才培养。在国际组织人才的实习与就业方面,由于相应的实习、就业名额有限且竞争激烈,仅凭学生个人的能力很难获得这些机会。中国高校应当借助自身的平台优势,积极和国际组织对接,向国际组织推荐优秀学生。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发挥科研对于教学的反哺作用,通过强势学科吸引国际组织的关注,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发展长期伙伴关系,争取签订更多的实习生协议、备忘录与合作意向书,以建立长效稳定的国际组织实习推荐机制。①参见金茜、刘婧如:《全球治理视阈下国际组织人才培养的实践探索》,《中国高等教育》2020年第8期,第52页。从这个角度来看,培养一流的涉外法治人才的根基在于培养高校在全球的学术竞争力和影响力。在政府部门涉外人才的实习与就业方面,对涉外法治人才需求较大的政府部门可以与高校合作,开展提前遴选和精准培养。目前,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22 所高校设立了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这类培养基地的建设为双方开展针对性培养提供了很好的合作平台。②教育部:《加强国际法学科建设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https://news.eol.cn/yaowen/202109/t20210907_2152474.shtml,2022年2月19日访问。政府部门可以和这些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开展合作,遴选优秀学生,双方合作开展针对性培养。

就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而言,可以和律所、跨国企业等实务部门合作建立实习基地,开展长期的人才培养合作。在这一过程中,为了避免学生盲目、低效实习,各大高校需要与实务部门精准对接,引导学生开展针对性的实习。以律所为例,高校可以通过全面调研,与律所的跨境投资、离岸金融、域外知识产权维权、涉外税收等涉外业务部门开展合作,在尊重学生专业背景和个人兴趣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前往特定部门开展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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