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的颁布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带来了新机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评价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社会矛盾是否依法得到解决、党和政府以及基层社会组织是否依法解决纠纷、群众在日常活动中是否具有法治意识。文章从评价标准出发分析,目前我国基层治理存在着基层纠纷复杂化、基层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基层群众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由此提出构建“三治”结合的体系、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培育法治意识和民主思想等具体路径。
关键词:民法典;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法治意识
作者简介:孙露,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12)。
中图分类号:C9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2)05-0106-04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基层治理法治化”这一概念,基层治理法治化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可或缺,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的实施是中国法治历史上的大转折,标志着中国“法典化”时代的到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民法典的实施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带来了新契机,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民法典时代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具体路径。
一、民法典时代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提供新契机
(一)民法典吸取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历史经验
民法典既汲取了中国古人在基层社会治理的智慧,也融合了基层法治实践多年的历史经验[1]。一方面民法典的编纂体例符合中华民族五千年来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更容易被人们理解和接受。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法的真正创造者。我国编纂的民法典必须是能够唤起全国人民的历史记忆、凝聚全国各民族认同的法典。为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广泛吸收借鉴中国古代优秀的思想资源和法制文明[2]。民法典编纂中,充分考虑了中国多年来所形成的文化传统,既有诸如“礼”“仁”“义”等核心要素,又饱含“法不阿贵,绳不桡曲”“斗则两输,和则两赢”“治民者,近奸于未萌”“多行不义必自毙”“民不举官不究”等“法谚法语”的内涵。另外,民法典切实吸取了我国历代积累的法治实践经验。该民法典共七编: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是物权,第三编是合同,第四编是人格权,第五编是婚姻家庭,第六编是继承,第七编是侵权责任。除新增的第四编人格权外,学术界和实务界并无特别大的争议,这符合我国多年来形成的民事法律习惯,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符合当前的需要。
(二)民法典关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需求
民法典体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特点,其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关注了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问题。首先,民法典总结了我国之前实施的民事单行条例中存在的不足,针对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各项规定完善,如引起社会广泛热议的业主权利、离婚冷静期、居住权、遗嘱管理人等事项。其次,民法典积极关注社会热点,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日益便捷化,但也出现了一些法律的空白领域,这可能会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法律漏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民法典就这些空白领域作出了一系列的完善,以期營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民法典条文中,出现“网络”这一词汇的次数共9次,涉及网上订立合同、网络侵权、网络虚拟财产等方面,涉及的主体有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此外,民法典对突发问题积极给予回应,2020年全球灾害肆虐,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大的关注,民法典根据疫情防控经验也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第34条规定了因紧急情况下被监护人生活的保障;第245条规定了因紧急需要征用动产、不动产的情形;第1008条规定了进行临床试验需要满足的条件。这些条文总结了国家在应对灾害时的特殊经验,充分考虑了人民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切身利益,弥补了此前立法上的不足。
(三)民法典引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发展方向
民法典的出台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民事法律上的依据,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日益具有法治元素。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法治与人治都经历了多年的争论,中国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更倾向于“人治”,孔子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落脚点是人治;韩非子将法律视为帝王之工具在本质上仍然是人治;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来为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服务更是典型的人治思想。在以人治思想为主导的历代法治进程中,也相继出现了少量不成系统的法治思想,如法家代表人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子等基于对法制的重视提出“缘法而治”“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等观点;孙中山为防止个人独裁提出的“五权分立”思想。人治与法治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的争议,两种治理模式各有其优劣,此消彼长。从当前各国迅速实现现代化的经验而言,如何协调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是实现发展的重要环节。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强调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使其逐步形成了完善的体系。经济人将社会看作是以逐利为目的的理性个体共同构成的整体,如何更好地防范经济人基于对利益追求的相关行为,毫无偏私的法律为其提供了约束力,一旦超越“红线”将要受到相应的惩罚。法治社会强调“法律至上”,打破原有的人治传统,消解传统社会中以特权阶级为核心所形成的依附关系、裙带关系等,民本思想被整个社会广泛接受,原有的“官本位”逐步走向“人本位”。
(四)民法典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有序和谐
民法典通过规范性法律条文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和谐运行。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在第一条文中就确立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标,这表明促进社会和谐是整个民法典的立法目标,渗透于民法典条文之中[3]。在此的有序和谐囊括范围较广,包括人与人(当代人、后代人)、人与社会、人与动物、人与自然等各个主体间的有序和谐。一方面民法典能够通过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全社会形成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民法典与人民群众有着最密切的联系。例如,在生活中我们随处可见的各种合同行为:在自主售卖机上购买物品、住房合同、水电合同、银行存款等;侵权行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医疗损害等,这些行为出现纠纷后,可以很容易在民法典中找到解决问题的依据,促进当事人找到各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民法典通过在条文中强调资源、环境问题,为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民法典第326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民法典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在这一系列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典将资源、环境等问题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有利于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充分调和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尊重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大自然,推动整个社会形成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基层社会纠纷基数较大,多样性与复杂性并存
基层社会地域广阔且人口众多,这意味着其纠纷的数量繁多,依靠单一的部门或组织很难完成协调处理工作。就纠纷的种类而言,传统的社会纠纷更倾向于单一的民事领域,其处理的是“人与人”“人与物”的关系问题,当前基层社会纠纷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多领域。此外,随着智能化时代的到来,基层社会的纠纷日趋复杂化,这使得在立法层面上针对新型问题的规定略显滞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领域存在着较大的自主空间。
(二)基层工作人员水平有限,行政化色彩浓厚
基层工作人员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力军,但当前基层工作人员存在专业知识有限、道德水平缺失、行政化色彩浓厚等问题。就专业知识而言,基层工作人员在理论上应接受系统的专业培训,但实际上大多数工作人员不具备基本的专业素养,也未能及时学习更新应掌握的相关知识,办事风格往往依照惯例,不能及时根据最新政策作出调整,固守已僵化的规章制度,知识储备不能对公众作出相关专业阐释,其专业能力尚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就道德水平而言,基层工作人员受传统负面思维的影响,在工作过程中更多地依靠人情、金钱等因素,出现了以权谋私、颠倒黑白、暗箱操作等行为,可能会导致公众逐步丧失对法治的信任,严重损害法治的权威。专业知识的不足和道德水平的缺失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具体表现为近年来信访案件不断增多,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往往代表国家意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活动,这使得其“自上而下”思想严重,相关工作人员在某种程度上沦为行政权力的附庸,对基层事务出现过多的行政干预,影响了基层自治组织、相关社会组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基层群众法治意识淡薄,民主思想缺失
当前我国基层群众法治意识匮乏,其在产生纠纷时往往采用传统手段解决,民众认为法治距离自身的日常生活较为遥远,基层调解机制、社会组织没有受到基层群众的重视,法律条文、社团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等在基层群众的心理上流于形式,依法建村、依法治村更是无从谈起。此外,因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群众缺乏相应的民主思想,民众往往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对民主事务的参与积极性普遍不高,缺乏相应的热情。目前基层村民自治的范围更加集中于选举领域,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监督等领域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在某种程度上民众认为参与民主事务是一种流于形式、可有可无的事项。
三、民法典时代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具体路径
(一)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体系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体系更倾向于一种在“法的精神”主导下的模式,其不仅仅是指一种成文法的治理,而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具体表现为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三治”理念并非自治、法治、德治的简单叠加,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织存在、互为一体的有机整体。自治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本质,是指通过村民委员会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法治是基层治理的外在保障,其强调人性本恶,通过刚性的规则(成文法)抑制损害他人以及社会利益的行为。德治为基层治理提供引导教化,其作为一种弹性较大的软法,强调人性本善,通过鼓励、引导等柔性机制来使人向善,其强调个人的自律意识,以期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理想目标。法治作为一种通过强制手段压抑人性中惡的手段,我们要警惕在基层过于注重法治带来的弊端。当前社会仍然以家庭为主要组成形式,过度倡导法治可能会导致个人的权利被大肆宣扬,家庭中的亲情观念遭到打击。德治作为儒家思想的集中体现,其强调可以通过个体内化来实现善的达成。自治能够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激发民众的民主意识,契合多年基层发展现状。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融合有利于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效率,真正实现将矛盾解决在基层[4]。
(二)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防止权力过度分散
基层工作队伍作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主体,应具备较高的业务修养。首先,应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民事领域是基层法治工作的重点,民法典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一种民事上的标准,其打破了以往民事单行法存在的弊端,使整个民事法律体系呈现出系统化、完善化的特点,应积极邀请专家学者以讲座的形式为基层工作队伍开展专题领域学习。使其充分理解新规定,并将其积极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其次,应积极加强反腐教育,积极鼓励相关人员重视自身道德修养的提升,倡导工作人员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仁、义、礼、智、信有机融入日常工作,坚定抵制一切外来诱惑和干扰,领导干部应定期到基层进行信访工作,并认真查找信访案件的症结所在,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切实为群众解决问题。此外,因基层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给工作人员带来较大的负担。基层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加入智能化、信息化等新元素,充分发挥新兴科技手段带来的红利,发展“社会治理+互联网”的新工作模式,切实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同时,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应持谨慎、克制的态度,充分发挥基层各治理主体的优势,激发各治理主体的内生活力。
(三)推动基层民众树立法治意识,培育民主思想
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越高,基层法治化就会日益完善。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民法典与基层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中对公众的民事权利进行详细规定,应积极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形式各样的民法典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获取法律知识,逐步形成法治意识,进而对规则产生敬畏感。基层是社会民主思想培育的摇篮,完善的基层治理机制的根基在于人民群众,通过广泛动员使民众通过自我管理的方式依法参与自治,最大程度地激发群众民主性意识,使民心在基层得到更好的凝聚。同时,应积极加强基层民众的监督意识,监督能够使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使贪污腐败行为无处可逃。基层民众数量众多,应积极鼓励基层民众发挥强有力的监督作用,使清廉、服务意识逐步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正面风气。
四、结语
基层社会治理作为整个社会治理的基础具有重要研究意义。民法典时代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基层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必须遵循基层社会的发展规律,契合基层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现状,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
参考文献:
[1]蒋海松.《民法典》传统基因与民族特色的法理解析[J].现代法学,2022(1).
[2]王轶,关淑芳.民法典编纂需要协调好的六个关系[J].法学杂志,2017(1).
[3]赵玉增.走向“良法善治”的民法典[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
[4]王伟进,李兰.我国基层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其启示[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6).
责任编辑:聂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