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肃 羽
秋审比较条款是清代刑部、各省督抚覆核定拟秋审案件的内部准则,从最初的四十则到清末的二百多则,历经复杂流变。据《清史稿·刑法志三》载:“乾隆以前,各司随意定拟,每不画一。三十二年,始酌定比对条款四十则,刊分各司,并颁诸各省,以为勘拟之准绳。四十九年,复行增辑。嗣刑部侍郎阮葵生别辑《秋谳志略》,而后规矩略备,中外言秋勘者依之,并比附历年成案,故秋、朝审会议,其持异特奏者,每不胜焉。”然而据乾隆本《州县须知摘要》方汝谦序可知,在乾隆二十六年(1761)相应的条款可能曾出有刻本,也就意味着秋审比较条款在官颁之前已有文本在传。对其进行挖掘整理,可以弥补相关研究的不足,也对认识清代秋审核拟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州县须知摘要》版本有近20个,其最早刻于什么时候,目前无法定论。按刊刻年份、流传序文来看,有六个版本值得关注。一是乾隆五十九年刻本,收藏于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二是道光二十四年刻本,收藏于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三是道光二十七年刻本,收藏于清华大学图书馆。四是道光二十九年刻本,收藏于首都图书馆、湖南图书馆。五是同治元年宝仁堂刻本,收藏于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六是同治元年经纶堂刻本,收藏于南开大学图书馆、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以上六种刻本书名有差异,但内容一致。本文依据的是国家图书馆所藏乾隆五十九年《州县须知摘要》刻本,并参酌了上述其他刻本。需要说明的是,清代还有一本刘衡的《州县须知》,该书与本文研究的《州县须知摘要》内容不同,并非同一本书。
关于《州县须知摘要》的辑录人,目前所见刻本中没有明确说明,但在已知且可查刻本中,都有“湖广道监察御史程炎评定”字样,并附有程炎的“叙”。程炎(1739—1796年),长洲人(今江苏苏州),“程际盛,原名炎,字焕若,亦长洲人。乾隆四十五年进士,授内阁中书,官至监察御史”。清人李铭皖等修的《苏州府志·人物十六》和《苏州府志·文艺二》都有程炎的简要生平,内容基本一致。张之洞的《书目答问汇补》也记录有其事迹。
在已查知的《州县须知摘要》刻本中,还都附有方汝谦的“序”。方汝谦为雍正、乾隆朝人,据阮元所辑《淮海英灵集》载,其字敬承,通州人(今江苏南通),曾知山东宁阳、馆陶和江西高安县(今高安市),著有《白云山樵自编诗》一卷。赵翼《瓯北集》中亦有方汝谦零星事迹。为方便叙述,现将《州县须知摘要》方汝谦“序”迻录如下:
学古入官学之义,博矣。学之性理,《近思录》、四子六经以为根柢;学之《通鉴》《纲目》《名臣言行录》《大学衍义》《大学衍义补》《三通》《会典》以为设施,而又博极诸子文集,以观其会通而参其变化。斯真所谓明体达用之学,生有济于时,没有传于后者也。刑名特学古之一端,而《洗冤录》又刑名之一端也。夫刑名之事尚可委之幕友,而洗冤录非幕友之所能代者,乃欲一概置之。呜呼!人命至重于此,不学又安问其余哉?余需次里门,荷大中丞桂林陈公之知,聘主珠湖书院,读书之余,即究心律例,辄苦《洗冤录》之难于记忆,乃编为歌诀,言简意该,期于成诵,名之曰《宝鉴编》。以伤之真伪,情之轻重,对此如宝鉴悬空,异日莅官视事,或少免于昏瞆错杂之弊,而冀讼狱之一平乎。至于体用兼备之学,余虽未之逮,而夙夜孜孜不敢怠弃,将并力十年之内以卒其业,倘克稍自树立而不至见诮于不学面墙也,则幸矣。
乾隆辛巳岁夏五月上浣
崇川方汝谦牧园氏书于步陆山堂
清代秋审比较条款从初制章程到规矩略备,从增辑调整到成熟完备,经历了复杂的流变过程,形成了一批代表性的秋审比较条款著述,如阮葵生的《秋谳志略》、王有孚的《秋审指掌》、谢诚钧的《秋审实缓比较条款》。《州县须知摘要》中秋审比较条款的主要价值,就是为后世认识清代秋审比较条款初制阶段的形态提供了原始样本,将之与后世代表性的流传条款做比较,可以梳理出清代秋审比较条款的流变理路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