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超时加班发生工伤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都承担责任

2022-06-07 00:04施倚
劳动保护 2022年4期
关键词:工时工伤保险工伤

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与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我公司为某公司提供派遣人员,每天工作11 小时,每人每月最低保底工时286 小时。2020 年9 月,我公司招用李某并派遣至某公司工作,但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21 年8月、9 月、11 月,李某月工时分别为319 小时、293 小时、322.5 小时,每月休息日不超过3 日。2021 年11 月30 日,李某工作时间为当日晚8 时30 分至12 月1 日上午8 时30 分。李某于12 月1 日凌晨5 时30 分晕倒在单位卫生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等。请问李某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与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我公司是否都应承担责任?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 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即使在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仍然受到法定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制约。你公司和某公司协议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及每月工作保底工时,均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李某工亡前每月休息时间不超过3 日,每日工作时间基本超过11 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已经超过36 小时数倍,其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受到严重侵害。用工单位长期安排李某超时加班,存在过错,对李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保障职工的工伤权益,也能分散自身风险。但在你公司的派遣用工中,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承担被派遣员工工伤的责任;且你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人员每天工作11 小时,每人每月最低保底工时286 小时,也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因此,派遣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失均负有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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