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废除立法实践及其启示

2022-06-06 09:14高永明孙元杰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犯罪率盗窃罪罪名

□高永明,孙元杰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127)

死刑是人类社会法制体系发展的产物,其存在与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观念关系密切。在封建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代价小、效果好的惩戒方式更便于维护阶级统治,因此以死刑为代表的各类肉刑、极刑成为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首选。[1]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民众思想观念的转变,中国主流民意对死刑的认同发生了明显松动,甚至开始逆转,绝大多数中国民众不再绝对认同死刑,而是无条件或有条件地接受废除死刑。[2]客观形势的改变也使部分犯罪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惩罚必要性有所下降,保留死刑的适用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此外保留死刑与人权保护始终存在冲突与对立,诸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已经明确废除了死刑的适用,[3]因而废除死刑是现今相对占主导地位的潮流和发展趋势。[4]

自《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我国死刑废除的立法实践已取得初步成果,逐步废除了22个大小罪名的死刑刑罚。(1)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在内的总计13项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死刑罪名也由原先的68个减少为现存的46个。而相关罪名在死刑废除后的几年内犯罪情况变化如何,我国现阶段的死刑废除实践成效以及下一阶段死刑废除立法趋势又将如何变化,学界对此少有针对性的实证研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部分罪名废除死刑的实践,洞察我国死刑废除罪名的犯罪变化现状,反思对这些罪名废除死刑的做法是否适当,最终寻求死刑废除的启示。

一、犯罪率样本数据和计算方式的选取

要分析死刑废除对犯罪率的影响首先要明确犯罪率的计算标准。目前实践中按照案件处理阶段为界限,犯罪率的计算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以公安机关立案数为犯罪基数的犯罪率、以公安机关破案数为犯罪基数的犯罪率、以检察机关批捕数为犯罪基数的犯罪率、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数为犯罪基数的犯罪率、以法院一审收案数为犯罪基数的犯罪率、以法院终审定罪数为犯罪基数的犯罪率。[5]上述六种犯罪率从前往后呈现犯罪样本数量逐渐限缩的趋势,诚然公安机关立案数计算的犯罪率相对最接近犯罪实际,但处于立案阶段的案件是否最终会判决有罪并处以刑罚仍然是个未知数。尽管法院最终判决定罪数涵盖的犯罪数量相对较少,但最终判决构成刑罚执行的直接依据,判决与刑罚之间具有高度对应性。

在某种程度上说,以法院判决定罪数为犯罪基数的犯罪率与国家对犯罪做出反应的政策更为贴近,立法机关做出相关罪名废除死刑的决定前,考虑相关罪名犯罪率变化也主要以法院判决计算的犯罪率为参考依据。因此本文对基于法院判决数计算的犯罪率进行分析,(2)人口数以《中国统计年鉴》统计的历年人口总数为准,实际数据可能大于统计数据。以此作为参考死刑废除的相关立法依据是否可行,(3)法院判决定罪数以裁判文书网2021年2月3日前收录的案件数为准。并根据证明结果为预测下一步死刑废除罪名的立法趋势。此外考虑到2020年疫情因素对各项犯罪犯罪率的异常影响,2020年数据在整体趋势的判断和预测中并无过大参考价值,因此在下文的分析中主要以2014年至2019年的数据为分析样本。

二、死刑废除立法实践中犯罪率的整体变化

(一)死刑废除罪名与刑事犯罪率的变化

从统计数据来看,(4)为保持分析样本的时间跨度一致,本文中所有数据分析均基于2014至2019年间的统计数据,2020年犯罪数据仅供对照参考。全部刑事罪名的犯罪率在2014年至2016年间呈上升趋势,年均增速达到14起/10万人,2016年至2019年间犯罪率波动不大,除了2017年犯罪率略有下降外,其余年份都较为稳定,2020年因为疫情的突发因素导致犯罪率骤减,犯罪率降至2019年同期的50.6%。相对于全部刑事罪名的犯罪率,死刑废除罪名的犯罪率在2014年至2019年的6年间均未出现巨大波动,仅在2020年出现了相较于2019年同期29.9%的下降。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的六年内,死刑废除罪名的犯罪率除去2020年受疫情影响大幅下降外,其余5年死刑废除罪名犯罪率虽略有涨跌,但基本维持在2014年的同期水平,且波动幅度较小,总体十分稳定。(如图1)

图1 死刑废除罪名与刑事犯罪率变化

需注意的是,统计呈现出的犯罪率变化是外部环境因素和内部刑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单凭犯罪率统计来得出死刑废除没有对相关罪名犯罪率的波动产生较大影响的结论可能是片面的,为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还应当排除外部社会环境的影响因素。考虑到我国当前死刑废除罪名共有22项,而每项罪名的外部影响因素均有所不同,穷尽式的列举分析方式显然不切实际,但倘若某项罪名出现次数占到死刑废除罪名出现次数的绝对多数,占极少数的犯罪罪名对整体犯罪率趋势的影响就会变得极其有限,并不会影响到对现状的整体把握。因此研究就从众多罪名外部影响因素的干扰中解放出来,转向占主导地位的一个或几个罪名外部影响因素的逐个攻破。

为便于分析,根据罪名的性质将死刑废除罪名大致分为5类,分别是走私类犯罪7项(包含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危害经济秩序类犯罪7项(包含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盗窃类犯罪3项(包含盗窃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性犯罪2项(包含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2项(包含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以及其他犯罪1项(包含传授犯罪方法罪)。(5)由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无讼网上没有数据,传授犯罪方法罪适用死刑极少,因此本文对此三罪不做犯罪率变化的统计。下面分别基于上述分类对犯罪率进行分析。

(二)盗窃罪与死刑废除罪名犯罪率的变化

从盗窃类犯罪与死刑废除犯罪整体的犯罪率走势上看(如图2),两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从具体统计数据来看(如图3),虽然盗窃类犯罪出现的次数占所有死刑废除罪名的比例6年间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在统计的6年中均占据着死刑废除罪名总次数的绝对多数,占比最低的2019年也占到了92.7%。而盗窃类犯罪中盗窃罪又占据着盗窃类犯罪数量中的绝对多数,可以认为当前死刑废除罪名犯罪率的变化极大程度上是由盗窃罪的犯罪率变化主导的。因此通过对盗窃罪犯罪率的分析,能够把握我国现有死刑废除罪名犯罪率的历史变化和未来趋势。

图2 盗窃罪与死刑废除罪名整体的关系

图3 盗窃类犯罪数在死刑废除罪名犯罪数中的比例

犯罪率在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才显现出最终变化结果,内部因素主要指刑事犯罪本身对犯罪率的影响因素,主要包含入罪条件和量刑幅度两方面的内容。外部因素则主要指刑事犯罪规定本身以外的因素,综合各学者的观点,引起犯罪的外部因素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犯罪人自身条件等。[6]116由于犯罪率整体的变化并非是由死刑废除这单一因素导致的,因此直接通过犯罪率变化来评判死刑废除措施的影响一定程度上缺乏严谨性,因而需要排除无关因素。但因影响犯罪率变化的因素较多,且各因素间对犯罪率变化的影响也较为复杂,导致排除前述无关因素的干扰困难重重。但基于前述盗窃罪在本研究中的意义,且对其影响因素有规律可循,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摆脱上述干扰困境。在本文研究的时间跨度内,盗窃罪的入罪条件始终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相应变化,因此单纯入罪条件的变化对犯罪率的影响微乎其微。此外考虑到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在近6年间总体上变化不大,因此影响盗窃罪犯罪率走势的变量只剩下刑罚标准变化(死刑废除)和经济因素两项。由于整体犯罪率的变化难以准确反映出单个影响因素的作用,因此不能简单通过整体犯罪率变化从正面直接分析死刑废除对犯罪率的影响,正面分析缺少能够量化的数据基础,因此可以通过对经济条件和犯罪率整体变化的分析反推得出死刑废除对犯罪率的影响,从而规避死刑废除对犯罪率的影响难以量化分析的难题。

死刑废除后犯罪率下降或保持稳定自然说明之前该罪死刑废除时机适当,废除没有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死刑废除可能会导致刑罚威慑力的降低,因此在盗窃罪死刑废除最初几年的过渡期中,即使犯罪率存在小幅度上升也可以认为其变化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间。因此如果犯罪率在2014至2019年间没有出现异常激增,而仅仅表现为小幅度缓升、平稳或者整体下降,则可以认为相关罪名的死刑废除没有问题。通过统计2014年至2019年的盗窃罪犯罪率,六年间盗窃罪犯罪率整体相对稳定,在死刑废除导致盗窃类犯罪刑罚威慑力下降的前提下,盗窃类犯罪率仍然保持稳定趋势,由此可见经济因素对犯罪的抑制作用是大于死刑废除对犯罪的刺激作用的。这似乎可以得出盗窃罪死刑废除似乎已经处于一个合理时机这一结论,但盗窃罪整体犯罪率的下降究竟更多的受益于强力外部经济因素的干扰,还是得益于死刑以外的配套犯罪惩戒体系的完善?范围较广的各类经济因素究竟是整体呈现出抑制犯罪的趋势,还是典型个体因素对犯罪的抑制作用强烈?这些问题单纯通过经济因素和刑罚的对比是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的,因此需要对经济因素和刑罚因素做出进一步的分析。

探求经济因素对犯罪率的影响首先需要对经济因素的内在构成进行必要的梳理。有学者将影响犯罪的经济因素拆分为经济发展水平、贫富差距和开放水平在内的三大细分因素。[6]119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有利于抑制犯罪,但贫富差距扩大和开放程度提高会刺激犯罪率上升,同时开放水平提高也会刺激犯罪。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贫富差距缩小两个维度都释放出盗窃罪犯罪率下降的信号,而从开放程度的维度释放出犯罪率上升信号。

就盗窃罪的动机而言,常见的主要有为生活需求的经济因素进行盗窃,因攀比嫉妒和个人兴趣进行的盗窃较少。不难看出经济因素是常见的几类盗窃犯罪的主要诱因,且不同动机的盗窃犯罪与经济因素中的各类构成有着较高的对应性。

我国人均GDP的变化能够较为量化地反映我国整体社会经济的变化情况,除去2020年疫情原因导致人均GDP的异常波动,2014年至2019年的6年间我国人均GDP稳步提升,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民众最基本的生存问题,从源头降低因生活需求进行盗窃的可能性。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也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民众在满足生存资料消费之余,可以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发展资料消费中去,(6)发展资料的消费指为了提高劳动者劳动素质而进行的消费,具体包括教育、培训、书本消费等。民众通过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加深对盗窃行为及后果的认识,从而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从主观意愿上削减盗窃罪发生的概率。再者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发展资料投入的加大能相对提高人的思想觉悟,使得人更多的将精力投入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上,而攀比行为产生物质精力的浪费,显然不是实现自我价值的正确途径,因此攀比行为一定程度上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减少,基于极端攀比心理引发的盗窃犯罪必然也随之减少。

贫富差距变化上,虽然受限于统计方式和统计标准难以量化,但这并不影响从政策变化的角度合理预测贫富差距变化的趋势。[7]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反腐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机会公平制度不断完善、社保网络日益细密,从长期来看收入差距缩小为大势所趋。收入差距的减小,客观上使得社会不同分工的人群能够取得同样的亦或是相近的生存生产资料,生存生产资料的差距不再是一道通过合法合理途径难以逾越的鸿沟,通过犯罪手段最终达成目的显然不是最优途径也不是唯一途径。

在剔除了2020年的异常数据后,统计2014年至2019年六年间的盗窃罪犯罪数据(见图2),可知2014年至2017年间的犯罪率是逐年上涨的,也就是说开放水平提升和死刑废除对犯罪的刺激效果是强于发展水平和贫富差距抑制犯罪的效果的,而到了2017年至2019年间犯罪率连续下降,发展水平提高和贫富差距缩小对犯罪的抑制效果强于开放水平提高和死刑废除对犯罪的刺激效果。发展水平提高和贫富差距缩小对犯罪的抑制作用在逐年增强,而开放水平对犯罪的刺激作用在逐年减弱,就统计数据来看抑制作用与刺激作用的平衡点大致处于2016年至2018年间的某个时间点,考虑到经济发展和开放程度对犯罪刺激作用的稀释,在我国整体经济稳步提升的大背景下开放程度对犯罪刺激作用必然会进一步减弱,因此在平衡点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经济因素对犯罪率下降的推动作用会进一步加大。在死刑废除对盗窃罪刑罚威慑力的削弱效果恒定或减弱的前提下,盗窃罪下阶段的犯罪率仍会保持下降并且下降速度会进一步加快。统计数据中2014年至2019年间虽然有三年的犯罪率持续上升,但六年整体呈相对稳定态势,后三年盗窃罪犯罪率的下降速率显著高于前三年的上升速率,似乎也能佐证上述观点。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盗窃罪死刑废除并没有减弱盗窃罪刑罚整体的威慑力,没有影响到盗窃罪犯罪率下降趋势的整体走向。考虑到盗窃罪出现次数在死刑废除罪名中占比极高,对死刑废除罪名犯罪率变化的整体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尽管具体罪名的影响因素不同但整体上死刑废除罪名犯罪率的变化与盗窃罪的犯罪率变化走势相同,仍然保持整体下降趋势并会在后期进一步加快下降速率。

三、不同类型死刑废除罪名犯罪率的变化情况

(一)金融票据类犯罪的犯罪率变化情况

自经济类犯罪死刑废除且有裁判文书网数据统计以来,除了票据诈骗罪犯罪数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罪犯罪数未出现明显升高外,其余各项经济类犯罪数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升高,经济犯罪率逐年上涨(如表1)。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增速最快,死刑废除后的2015至2019的5年间犯罪数增长了111.1%,增幅达到22.2%/年。集资诈骗罪的数量增长最多,净增长达到2717件/年,5年间犯罪数增长了88.2%,增幅达到了17.6%/年,两者增幅均显著提升,由此造成死刑废除的经济类犯罪犯罪率逐年升高。(如图4)作为内部因素,死刑废除的做法并没能与外部社会经济因素间取得良好的平衡。

表1 金融票据类犯罪的犯罪数 (单位:起)

图4 金融票据类犯罪的犯罪率变化

(二)走私类犯罪的犯罪率变化情况

走私类犯罪整体上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犯罪率在2015至2019的5年内增长了近一倍(如图5)。其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占比较大,占据着走私类犯罪率变化的主导地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由于入罪条件最低,涵盖法益的范围也最广,犯罪数量在走私类犯罪中居于首位,且2015年至2019年间增速较快,2019年犯罪数922起相比于《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的2015年增长了近101.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较之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数量较少,但增速却在所有走私罪名中居于首位,2019年犯罪数306起相比于《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的2015年增长了近175.7%。(如表2)而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犯罪数虽然在2016年到达犯罪数的高峰后逐步回落,但由于数量过少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且因为占比过小对走私罪整体的犯罪率走向也影响甚微。

图5 走私类犯罪的犯罪率变化

表2 走私类犯罪的犯罪数 (单位:起)

同为死刑废除罪名,盗窃罪的犯罪率在整体呈降低趋势,而金融类犯罪和走私类犯罪的犯罪率却保持上升,这种差异的产生应该与犯罪性质有关。(7)此处盗窃行为专指纯粹生活盗窃,不包含为走私和其他犯罪而进行的偷盗行为。但单纯判断罪名性质会导致犯罪率下降还是上升尚存困难,单独分析犯罪性质对犯罪率变化的影响缺乏可行性,故此,以“风险与收益”为分析工具探寻犯罪率变化的原因。具体而言,尽管不同罪名犯罪率具体的影响因素不同,但犯罪的整体风险和收益区间很大程度上都是由犯罪性质决定的,犯罪性质通过对犯罪风险与收益的直接影响,间接对犯罪率变化产生影响。

从收益的角度出发,高收益显然对相关犯罪活动有着更强的刺激作用。基于社会一般人对财产类犯罪的法益侵害程度较为一致的认识,通过刑法对各罪名在相同法益侵害程度下具体犯罪数额的比较,就能够较为准确的对比不同罪名的犯罪“收益”大小。以盗窃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下简称走私罪)为例,刑法中规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盗窃价值1000至3000元以上、3万至10万元以上和30万至50万以上,对应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标准分别为: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和250万元以上。虽然两项罪名对犯罪数额大小的划分方式有差别,但两者在评价犯罪数额大小的标准上都是犯罪等级随着犯罪数额的增长而增长,因此通过把握两罪犯罪数额评价的起点,能够大致估计两罪名间的犯罪收益大小。盗窃罪评价“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为1000至3000元,而走私罪评价数额较大的起点就来到了10万,两者起点差距相差30至100倍,即使按照税率10%来计算,(8)此处税率产品销售额的10%仅为参考值,实际进出口税率受商品种类数量、国内政策、国际形势等多方因素影响,基于实际税率计算得出的结果会与此处估算结果产生一定偏差。考虑到走私犯罪涉及的货物关税往往较高(如关税较低或免关税便缺乏走私必要性),因此基于10%税率估算得到的走私收益结果较为保守,收益数值偏低,实际两罪收益差距应当更大。走私罪非法收益的最低评价起点也到1万元,与盗窃罪的标准仍存在3至10倍的差距,走私罪的收益显著高于普通盗窃罪。考虑到收益提升对收益途径数量的消极影响,走私罪相比于盗窃罪具有更高的犯罪门槛,走私犯罪总数因此比盗窃犯罪少得多;同时考虑到收益升高造成的犯罪刺激作用增强,因此在对等的内部刑罚条件约束下,相同人数范围内,放弃盗窃犯罪的人数应当大于放弃走私犯罪的人数,在已确定犯意的情况下,犯罪人员对走私犯罪的“忠诚度”明显高于盗窃犯罪的“忠诚度”。这是走私犯罪尽管犯罪绝对数比同期盗窃犯罪少得多,但犯罪率依然整体上升且居高不下的可能原因之一。

从风险承担的角度来看,风险的高低与风险负担能力往往是相对应的,铤而走险式的犯罪模式在所有犯罪样本中只占极少数。除刑法规定不同外,走私罪与盗窃罪不同之处在于,首先走私罪的违法交易数额往往较大,造成走私犯罪的经济风险较大。其次走私罪的责任主体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含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主管,企业因走私受到处罚会对企业发展、公司福利、员工就业等诸多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企业法人进行走私犯罪承担的社会风险更大,而盗窃罪在刑罚外的风险主要来源于数额较小的经济风险和个人声誉损失的风险。再者走私犯罪在法益保护上着重于国家进出口管理秩序,走私罪直接对抗国家经济管制。盗窃罪主要保护的是个人财产,直接损害的往往是有限个体的利益,两者在法益性质和侵害的程度上具有相当差别。因此从整体风险来看,走私犯罪的风险明显高于普通盗窃犯罪的风险。死刑废除作为刑罚风险中的部分,威慑力会随着犯罪整体风险的提高被不断稀释,因此走私罪死刑废除对犯罪率变化的影响较小。不仅如此,走私犯罪更多的作为一种纯粹利益驱使的犯罪,外部抑制走私犯罪发生的因素也相对有限,犯罪人员对走私犯罪的“忠诚度”较高。因此单纯的废除走私罪的死刑既不会导致犯罪率增速的异常加快或减慢,也不会同盗窃罪一样因外部因素的强大合力抵消掉了死刑废除对威慑力的弱化作用,使得盗窃罪整体犯罪率依旧保持下降。

(三)性犯罪的犯罪率变化情况

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两罪名从整体上看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从单个罪名看,组织卖淫罪犯罪率除2016年至2017年略有下降外,其余年份均显现上升趋势。强迫卖淫罪犯罪率除2016年至2017年间有较为明显的下降外,其余年份相较上一年度都只有小范围波动,犯罪率总体呈现缓降趋势。死刑废除后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犯罪率变化差异巨大主要是犯罪人员的主观态度不同,组织卖淫罪的双方多自愿犯罪,而强迫卖淫罪的受害方是被迫犯罪,其本质在于强迫他人提供性服务,[8]因而某种程度上强迫卖淫罪更贴近于暴力犯罪,而组织卖淫罪更贴近于非法交易。

表3 性犯罪的犯罪数 (单位:起)

图6 性犯罪率变化和性犯罪犯罪率对比

从单个犯罪的角度看,强迫卖淫罪偏向于暴力犯罪的范畴,随着今年来我国社会治安环境的改善,单纯以暴力胁迫犯罪的出现概率降低是必然的趋势。而组织卖淫罪则贴近于非法交易,促成交易的原因更多受到社会因素和参与者个人因素的影响。双方自愿、私密进行不容易取证的因素导致组织卖淫犯罪不断滋生,最终使其犯罪率上升。

从两罪之间的关系来看,犯罪目的是通过组织、胁迫他人卖淫进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在收益相近的情况下,组织卖淫罪的犯罪风险低于强迫卖淫罪。在组织卖淫罪犯罪率整体上升的背景下,犯罪人员必然会选择组织卖淫而不是强迫卖淫。这也是组织卖淫罪犯罪率整体上升而强迫卖淫罪犯罪率呈下降趋势可能的诱因之一。

犯罪率的变化是罪名本身内部因素和外部社会经济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死刑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刑罚,其废除必然会导致刑罚威慑力的降低,但刑法对刑罚的规定仅仅是罪名本身内部因素中的一部分,刑罚部分威慑力的减弱并不必然改变相关罪名犯罪率的整体变化趋势。尽管本研究中的数据表明死刑废除对盗窃类犯罪、走私类犯罪等的犯罪率走势均没有造成过大影响,都没有影响到近年来相关罪名犯罪率的整体走势,但不同犯罪犯罪率趋势变化不大的原因并不相同。某些罪名是由于外部因素变化引起的犯罪抑制作用超出了死刑废除对刑罚威慑力的削减作用,才使得犯罪率趋势总体变化不大(如盗窃罪),换言之此类罪名犯罪率的下降主要得益于外部因素对犯罪的抑制作用。对于此类罪名,死刑废除的适当时机无疑已至。而部分罪名的外部犯罪环境并没有巨大改变,犯罪率整体变化趋势未受到死刑废除影响,主要是由于死刑本身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力不大,死刑在此类罪名的刑罚中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因而可以废除死刑。(9)下文均将“主要受外部因素影响导致死刑废除的罪名”简称为“外因型死刑废除罪名”,将“死刑本身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力不大导致死刑可以废除的罪名”简称为“内因型死刑废除罪名”。尽管内因型罪名得益于内部因素致使死刑废除具有可行性,但迫切需要其他形式的惩戒和监管方式。

四、死刑废除实践的立法启示

就当前我国死刑废除立法的现状来看,死刑废除罪名犯罪率整体平稳中呈现略微下降趋势。部分罪名的犯罪率即便保持上升,但增长趋势也都有所放缓。少部分犯罪率变化异常的罪名对刑法体系整体的不利影响也被限制在了十分有限的范围内。因此可以认为,到目前为止,死刑废除的立法实践效果较好。从《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罪名死刑到《刑法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不难看出我国死刑废除立法已经逐渐从非暴力经济型犯罪转向暴力犯罪、从低频率的罪名转向高频率的罪名、从轻微暴力犯罪转严重暴力犯罪,这是死刑废除立法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废除罪名死刑的必由之路。[9]我国的死刑废除实践给一下阶段死刑废除提供了以下启示。

(一)防止因短期内犯罪率恶性变化导致的立法公信力损害

受制于短期内缺乏死刑替代刑种或是用以平衡死刑废除导致威慑力下降的代替手段,在面对死刑废除罪名的犯罪率恶性变化时,(10)犯罪率的恶性变化包括:犯罪率增速加快、犯罪率由下降转为上升。现行死刑废除模式会陷入多方为难的处境。以近三年间犯罪率增速异常加快的组织卖淫罪为例,尽管在死刑废除后的前两年组织卖淫罪的犯罪率的增长率十分稳定,均保持在0.06起/十万人的增长速度,甚至在2016年至2017年间组织卖淫罪的犯罪率在死刑废除后首度出现了下降,但犯罪率逐步下降的良性变化并没有能够持续,(11)犯罪率的良性变化包括:犯罪率增速放缓、犯罪率由上升转为下降或不增减、犯罪率下降速率加快。2017-2018年间的犯罪率存在0.08起/十万人的增长,在2018-2019年间增幅更是达到0.14起/十万人,增速较之于2017-2018年同期提高了75%,除去2020年疫情的异常情况,组织卖淫罪的犯罪率在近三年间增速加快之势明显。

在上述罪名中,外部犯罪刺激因素强于内部犯罪抑制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控制犯罪率上升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对外部因素的干预,使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向抑制犯罪的方向回归;二是通过调节内部因素,调整罪名入罪条件和刑罚严厉程度等加强法律自身的威慑力,以达到抑制犯罪率进一步上升的目的。对于前者,由于外部因素主要通过诸如行政法规等手段来调整,刑法在过程中更多发挥着“最后一道保险”的功能而非“促进犯罪率降低”之功用,因此严格意义上对外部因素的调整已经超出了死刑废除立法作用的射程范围,在此不予讨论。面对短期犯罪率突升的罪名,当前立法想要通过调整内部因素来抑制犯罪存在诸多困难。

首先,降低罪名的入罪条件短期内会使相关罪名的犯罪率进一步上升,尤其是针对持续性犯罪的入罪条件调整。以组织卖淫罪为例,降低组织卖淫罪的组织人数最低标准从长远看必然能够增强威慑力降低犯罪率。但在短期内,由于该罪名性质上属于长期有组织的犯罪,冒然改变入罪条件反而会对犯罪率控制产生消极影响,一方面在入罪条件变更的短期内行为人即使主观上有停止犯罪之意,客观上也难以立即彻底停止犯罪,无法对现存犯罪形成有效打击;另一方面,入罪人数要求的降低导致部分原先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也被纳入了犯罪行为之中,直接导致犯罪率再次升高。

其次,通过增强刑罚严厉程度的方式抑制犯罪会面临“刑罚威慑力增加”和“立法公信力降低”间的矛盾。同样以组织卖淫罪为例,在该罪犯罪率出现异常增加之时恢复死刑的适用,此举必然能够增加罪名整体刑罚的威慑力,使潜在的犯罪主体不敢轻举妄动,从而在短期内遏制组织卖淫罪犯罪率的增长势头。但这也存在问题,在死刑废除后的短期内又恢复死刑的适用,短期内反复立法尤如儿戏,尽管短期内犯罪率似乎得到了控制,但立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受到打击,就长期而言立法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缺失造成的危害远比单个罪名犯罪率控制更为严重。

(二)两类罪名死刑废除的启示

1.内因型与外因型罪名死刑的废除

尽管上文分析中多数罪名被评价为适合废除死刑,但适合废除死刑罪名的原因却不同,一类是以走私类犯罪为代表的内在因素导致死刑能够废除的罪名;另一类是以盗窃罪为代表的受到外部和内部因素合力导致犯罪率变化的罪名。

对于内在因素导致死刑废除的罪名,下阶段立法中此类罪名会大概率加入废除死刑罪名的队伍。首先,由于此类罪名的死刑本身对犯罪率的变化影响不大,因此死刑废除能在刑罚整体威慑力不会受到过度削弱的情况下,将刑罚变化对刑法体系的影响降至最小,尽可能保持刑罚体系整体的稳定。其次,此类罪名死刑的废除,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刑法立法的价值和对待生命的价值取向的宣示意义。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在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获得较为积极的评价。再次,内部因素相较于外部因素具有较强的可控性,立法者能够根据对应罪名犯罪状况的变化及时做调整,做到刑罚与威慑的动态平衡。综上,在死刑废除实践的初级阶段,优先将内在因素导致死刑废除条件成就的罪名废除死刑是一种成本较低、立法风险可控且社会反响较好的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此类罪名死刑废除与其犯罪率的变化联系不大,但其中某些罪名犯罪数和犯罪率的客观上升也是不争的事实,死刑废除的条件成就并不意味着相应罪名的惩戒方式已经完备,因此在对该类罪名进行死刑废除立法的同时,其他形式的犯罪预防和遏制措施还应当及时完善以限制犯罪率的进一步上升。

对于受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合力影响导致犯罪率变化的罪名,由于外部因素相较于内部因素存在更加不可控,因此决定废除该类罪名的死刑前,立法者需要对外部因素整体的变化趋势有着相对精确的把握。一国范围内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文化因素只有常年较为稳定地向着抑制犯罪的方向发展,才能够合理预测该犯罪抑制因素的抑制能力将长期强于犯罪刺激因素刺激作用,才能保证死刑废除条件在往后很长时间段内能够成就。相反,虽然某项罪名的犯罪率在短期内呈现下降趋势,但犯罪率的变化是外部因素的异常变化导致,此时冒然废除死刑则不可取,待外部因素恢复正常水平,死刑废除导致刑罚的威慑力下降,便很有可能打破制约犯罪率的内外因素的平衡。因此在下一步废除死刑的实践过程中,立法者对外因性犯罪罪名的死刑废除应更加慎重。

2.高频率与低频率罪名死刑的废除

从罪名犯罪数在总犯罪数中的占比变化来看,以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时的数据为起算点,2015年废除死刑的22项罪名中,有14项罪名的出现频率低于同年期刑事犯罪总数的万分之一(158起/年),低频率罪名的个数占到了全部死刑废除罪名个数的63.63%,且该比例在六年期间整体保持平稳,仅在2019年占比有所降低。虽然根据2019年末的统计数据,低频率罪名的占比降低到了59.09%,但这并不影响极低频率罪名个数在死刑废除罪名总个数中的多数地位。占比的下降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个别罪名死刑废除的时机尚不成熟。低频率罪名的个数在死刑废除实践中占比极大,但在死刑废除的五年中,绝大多数低频率罪名犯罪数在总犯罪数中的占比始终处于万分之一以下的低位,虽然有个别罪名的犯罪频率有所升高,但总体犯罪频率没有因相关罪名的死刑废除而异常升高,因此低频率罪名优先于高频率罪名废除死刑的方向总体上是正确的,下阶段进一步废除低频率罪名的死刑是较为适当且低风险的选择。

从死刑废除立法的优先级角度,前文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高频率罪名的犯罪率变化对死刑废除罪名犯罪率乃至刑事犯罪率总体的走向都造成了较为显著的影响。而较低频率的罪名犯罪率尽管也呈现出多样的变化,且其中某些罪名的犯罪率变化也较大,但与处于犯罪占比中居支配地位的高频率犯罪相比,各类低频率罪名的犯罪率变化都近乎一条直线,对整体犯罪率的变化影响微弱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掌握高频率罪废除死刑的恰当时机是保障死刑废除后犯罪率稳定变化的关键,因而立法者对高频率罪名进行死刑废除的立法更应持审慎的态度,不求快速但求稳妥,最终产生废除死刑的高频率罪名数量较少的效果。因此,下一阶段死刑废除仍会以低频率罪名优先为基本原则,以低频率罪名为主并逐个推进高频率罪名的死刑废除。

(三)应提升民众对死刑废除的接受程度

刑事立法能否体现民众共识,影响刑法公信力的有无与强弱。[10]在设立死刑废除过渡期的情况下,当死刑废除实践在试行期间被证明不适当而需要恢复死刑适用时,得益于该制度对民众死刑废除立法认知的加深,民众会更容易理解“死刑的恢复”是因为废除条件不成熟而非立法机关的任性行为,死刑存废在短期内的变更立法对立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消极影响会被降到最低,从而有效化解死刑废除面对犯罪率异常变动罪名时的立法窘境。在废止死刑的过程中,不应被动地接受民意,而是要充分认识到民意的可引导性和可塑造性。[11]当死刑废除罪名在试行期间内没有犯罪率的异常升高而罪名最终被正式废除死刑时,死刑废除罪名犯罪率稳定这一事实也有助于压制一般人对同态复仇甚至报复性复仇的原始冲动,在一定程度上解开死刑废除的民意阻力这一根结。

与传统立法听取民意的方式不同,传统民意听取阶段往往先于立法的实际操作,民意表现出专业立法者之外的群体对法的认知和态度,立法者对死刑废除在民众中的反应属于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在死刑废除的问题上,应尊重民意、分析民意、引导民意,[12]因而从专业立法者和普通群众民意的角度对死刑废除发表见解,共同推动我国死刑废除立法的完善。

五、结语

依照当前死刑废除立法的现状,下一阶段我国立法会进一步废除由内在因素导致死刑废除条件成就的罪名的死刑,以求在投入有限立法资源的情况下收获良好的法治效益。应当更加全面地评估部分罪名外部因素对犯罪的刺激或抑制作用,最终决定是否将其列入死刑废除的立法进程。此外,低频率罪名的死刑废除是较为适当且风险较低的选择,下阶段死刑废除的罪名选择中低频率罪名仍然会是主流。对于高频率犯罪,立法依然会坚持“少而精”的模式,尽管死刑废除进度较为缓慢但胜在严谨,不会因为高频率罪名死刑废除的操之过急而影响刑罚系统的整体稳定。在罪名出现频率相近的情况下,内因型罪名的死刑废除立法将处于更高的优先级。

虽然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人们对死刑的认识已经发生较大转变,但我国要想实现全面废除死刑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当前我国进行死刑废除立法的22个罪名在废除死刑后的五六年内犯罪率趋势并未发生异常变化,从整体上看死刑在相关罪名的刑罚中可以废除,但罪名犯罪率变化的内在原因并不相同,犯罪率总体下降并不表示所有死刑废除罪名都已经到达了废除死刑的恰当时机,对于部分罪名在废除死刑后犯罪率依然上升的罪名,需要其他有效的惩戒和监管方式。因此,下一阶段立法机关依照死刑废除的合理顺序逐步废除相关罪名死刑的同时,对不同种类的罪名配套以适当的死刑废除过渡措施,由此方能较为顺利地度过死刑废除的过渡期并最终实现死刑废除的社会价值和立法价值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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