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作者著作权问题及学术不端行为研究

2022-06-04 14:24肖静
新闻研究导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学术不端著作权学术期刊

摘要:为在学术期刊办刊中更好地贯彻著作权法,消除著作权侵权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期刊和作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术期刊的办刊活动,提升学术期刊的质量,净化学术风气,文章基于笔者的工作实践,结合著作权及学术不端行为相关法规标准及行业做法,总结学术期刊办刊中若干典型的作者著作权问题及学术不端行为,如剽窃、一稿多投、撤稿、翻译/编译文章、数据库擅自收录、转载、内刊文章公开发表、数据库文章公开发表等,并对上述现象或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处理的建议,有利于著作权法在学术期刊办刊活动中得到更好的贯彻,提高编辑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识别能力,使学术不端行为得到更好的遏制。

关键词:学术期刊;著作权;学术不端;编辑;作者

中图分类号:G23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2)05-0206-03

学术期刊编辑在日常工作中常会遇到一些与作者著作权及学术不端行为相关的问题,如剽窃、一稿多投、撤稿、翻译/编译文章、数据库擅自收录、转载等。处理好这些问题,对保证学术期刊质量、维护学术期刊和作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惩治学术不端行为、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学术传播生态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剽窃

剽窃,也叫抄袭,是指“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的行为”[1]。剽窃是极其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期刊应该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予以坚决抵制。

通常学术期刊都会通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对稿件进行查重,更严格的还会使用多个数据库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交叉查重。但利用数据库查重系统检测并非万无一失,在网络极其发达的当代,作者抄袭的内容并非全都来自数据库收录的文献。

笔者曾经手过一篇文章,在对这篇文章进行数据库查重没有发现问题后,将它交给审稿专家审稿。审稿专家审稿时,偶然通过微信搜索文章题目,发现这篇文章的内容与一个微信公众号上的一篇由外国作者原创并被译成中文的文章高度雷同,由此才杜绝了一起剽窃事件。作者很聪明,知道躲开数据库而将剽窃目标对准微信,并且知道剽窃外国作者的文章更不容易被追究责任,如果没有审稿专家偶然的这一搜索举动,作者的剽窃行为很可能就得逞了。

所以,笔者认为,在当今环境下,期刊编辑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警惕,采取多重手段把关,包括对文章进行查重检测;借助审稿专家和行业专家的力量共同把关;通过微信、知乎、百度等搜索引擎,多方位搜索相关信息,尽可能发现蛛丝马迹。

当今社会中还存在一些作者在网络上花钱进行商业化查重,再通过查重结果显示的红色重复文字提示,调整抄袭文字中的字词、句式、语序等,以躲过机器识别、降低重复率的现象,这使剽窃变得更加隐蔽。对于这种功利化降重的行为,应该予以坚决打击。主管部门、高校、作者所属单位等相关机构应该建立规章制度,对包括功利化降重在内的各类剽窃行为进行严格规制;期刊编辑要对作者剽窃行为保持侦探般的警惕心,通过多种手段严格把关,一经发现,即将作者纳入稿件录用黑名单,情节严重的,通报其所属单位。

二、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指“将同一篇论文或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投给两个及以上期刊,或者在约定期限内再转投其他期刊的行为”[1]。一稿多投是一种扰乱正常出版秩序、影响出版质量、浪费出版资源的学术不端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也就是说,期刊社如与作者无另外约定,应自作者投稿之日起30日内就稿件录用情况给予作者回复,否则作者有权在30日期满后改投其他期刊而不构成一稿多投。一些期刊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作者约定审稿回复周期,根据《著作权法》“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作者应遵守与期刊社达成的约定,在审稿周期内不应再把稿件投往他处。

随着网络出版的兴起,因为网络传播快、影响大的特点,一些作者愿意把自己的文章投给网站、公众号等发表,但同时又想将文章在期刊发表以备职称晋升之用。作者这样做时,需要格外注意,否则也可能构成一稿多投(根据网络出版的实际现状,这里将一稿多投的内涵延伸到期刊与网络之间)。期刊的出刊周期较长,加之版面受纸质载体的影响,一期期刊能够刊载的文章数量有限,造成文章从投稿到登载的周期较长,因此在时效性上期刊没法与网络相比。如果作者先将文章在网络上发表,再投到期刊,期刊就失去了文章的首发权,成了“炒冷饭”。因此,对于在网络登载过的文章,期刊一般是拒绝发表的。笔者建议,如果作者想在期刊和网络都发表同一篇文章,不应图快,应将首发权给予期刊,并在征得期刊同意的情况下,待期刊刊登后至少隔一定时间(如30天)再在网络上二次发表,并务必在二次发表时说明首次发表出处。

另外,同一家期刊社内部常有多种期刊,编辑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会遇到作者将同一篇文章同时投给期刊社内部多个期刊的情况。对于这种一稿多投行为,建议期刊社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方法:一是以投稿指南、投稿邮箱自动回复、期刊社声明或公告等方式,告知作者不要一稿多投,包括不要将稿件同时投给期刊社内部多个期刊;二是定期对各期刊投稿进行交叉查重;三是定期进行各期刊登稿交流核对。

一稿多投是一种扰乱出版秩序、損害期刊利益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严令禁止。一经发现,期刊应当对作者进行批评教育和严正警告,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作者,将其纳入黑名单。与此同时,期刊也应增强服务意识,尽可能缩短审稿周期,避免作者因为等待不及而将稿件一稿多投。

三、撤稿

虽然《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并没有将撤稿纳入论文作者学术不端行为,但一部分不良撤稿行为实际上浪费了期刊的资源,损害了期刊的利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撤稿应当被纳入学术不端行为中。

汪全伟等[3]在《科技期刊论文录用后作者申请撤稿的思考》一文中将撤稿分为不当申请撤稿和正当申请撤稿两类,并将不当申请撤稿分为过河拆桥式、著作权纠纷式、一稿多投或一稿多发式、发表无用式4种。过河拆桥式撤稿是指“作者为满足某种需求(项目研究、学位申报、职称晋升、阶段考核等)投稿,待稿件录用,完成投稿使命后再申请撤稿”[3]。笔者曾遇到更为恶劣的过河拆桥式撤稿行为,某作者在学位已申请成功,不准备再发表已录用文章的情况下,不主动联系编辑申请撤稿,直到文章即将刊登,编辑部与作者联系交费时,才告知编辑撤稿。该文所指的一稿多投式撤稿是指“同一篇稿件同时投稿多个不同期刊被录用后,选择一种最符合作者需求的刊物发表,同时向其他刊物申请撤稿”[3],一稿多发式撤稿是指“同一篇论文刊发在不同的刊物而申请的撤稿”[3]。上述过河拆桥式、一稿多投或一稿多发式的撤稿行为都是不负责任的学术投机行为,应当被纳入学术不端行为中。

撤稿并非绝对不可以,有正当理由的撤稿是可以接受的,期刊编辑在了解情况后也会积极配合。这些正当理由包括:因数据或思路有误、讨论对象情况变化等需要对文章进行重大修改;文章存在著作权纠纷;被单位要求撤回文章;期刊自身原因(如刊登时间晚于作者需要的时间,或期刊资质发生变化)导致发表不能满足作者需要等。

当然,为减少撤稿情况的发生,论文作者应在稿件投出前尽可能严格把关、仔细核对、反复修改、多加完善文章内容,确保文章经得起推敲,严谨无漏洞;确保文章无著作权纠纷,所有作者对文章发表安排、作者或单位署名及作者排序均无异议;确保文章无违反单位规定、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等情况。

从期刊的角度来说,作者撤稿,尤其在论文已经经过审稿程序被录用,甚至在编辑已经对文章作了编辑加工之后撤稿,会扰乱出刊秩序,造成期刊资源的白白消耗。因此,期刊一方面应在投稿指南中告知和提醒作者撰稿要求、避免著作权纠纷、遵守保密规定、审稿周期等问题的注意事项,另一方面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存在不良撤稿行为的作者,视情况采取批评教育、納入黑名单等处理办法,情节严重的,通报其单位。

四、翻译/编译文章

期刊编辑还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译自或编译自外国期刊或网站的文章,可否在国内期刊发表。文章作者对自己所创作的文章,拥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和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等财产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不论其是中国作者还是外国作者,不论其用什么语言创作文章。

因此,要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翻译或编译文章,首先要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如果文章首次发表的期刊/网站对该文章享有正在生效中的专有使用权[4],还应当征得首发期刊/网站的同意,并在发表翻译或编译文章时,注明原文作者姓名、原文篇名以及首次发表的出处。

五、数据库擅自收录

笔者单位曾多次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发现,某些第三方数据库在未与我单位开展任何合作,且未征得我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录我单位所属期刊的文章标题、摘要和作者等相关内容。虽然对方在我单位的要求下已撤回侵权信息,但对于对方是否曾经私自制作、贩卖我单位期刊的内容,是否在未来会再次侵权等问题,我们都留有疑问。

数据库擅自收录期刊文章内容,不仅侵犯了期刊的著作权,而且侵犯了期刊文章作者的著作权。因此,对于第三方数据库擅自收录的问题,期刊应时刻保持警惕,一旦发现则严令禁止,对于屡禁不止的侵权行为,可向相关出版及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直至诉诸法律。

六、转载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此规定中的“作品”指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也就是说,我国对报刊之间的互相转载给予法定许可的权利,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转载其作品,只需向其支付报酬。作者要想自己的作品不被其他报刊转载,需自己发表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对于被转载于哪家报刊,转载的报酬多少,作者均无决定权。

且不论这条规定是否有不合理之处,单从这条规定本身可以判断——我国《著作权法》只对报刊之间的转载给予法定许可的权利,对于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报刊与图书之间、报刊与网络之间以及网络与网络之间的转载等,都未给予法定许可的权利,即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载行为都必须遵循“不经许可不能转载”的原则。

当前,大量期刊文章被数据库收录,数据库发挥了整合知识和学术资源,促进其使用、传播的作用,对保存、传播人类知识智力成果,便利学术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大多数作者乐于将自己的文章录入数据库,通常在投稿期刊时也默认将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期刊,期刊据此再将网络登载权授予数据库。但数据库收录期刊文章实际是一种网络对期刊的转载行为,从上文的分析可知,作者有对转载不予许可和转载后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面对内容千差万别、质量参差不齐的海量数据,即便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当前的商业数据库仍应思考如何给予作者合理报酬的问题。例如,是否可根据付费下载量给予作者报酬。当然,对于公益性数据库,在为大家提供免费服务的情况下,不向作者支付报酬,也在情理之中。

七、其他

还有一些二次发表行为,期刊编辑也须遵循相关原则,在工作中妥善处理。比如,在内部刊物或资料上发表过的文章是否可以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根据国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发表后,可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再次发表而不构成一稿多投[5]。再如已经收入数据库的学位论文是否可以在期刊发表?作者将已经收入数据库的学位论文内容进行提炼完善后投往期刊,并将已收入数据库的情况告知期刊,这种情况期刊是可以考虑录用的,但应该征得数据库的同意,并在刊登时标注该文章的主要内容已经作为学位论文被收入某家数据库[6]。

八、结语

文章结合相关法规标准、行业惯例和笔者的工作实践,对学术期刊办刊过程中常见的作者著作权问题及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总结、分析,提出处理的建议。学术期刊编辑应在实践中强化著作权意识、加强与作者的沟通、遵循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规范作者的投稿行为和期刊的办刊行为,使《著作权法》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贯彻,净化学术风气,不断提高我国学术期刊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 174—2019[S].北京: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05-29.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848e73f-58d4e4c5b82f69d25d46048c6.shtml,2020-11-19.

[3] 汪全伟,高静,黄东杰.科技期刊论文录用后作者申请撤稿的思考[J].编辑学报,2021,33(5):511-514.

[4] 刘白驹.报刊文章转载的著作权问题[EB/OL].找法网,https:// china.findlaw.cn/chanquan/zsvqrw/qita/42315.html,2019-05-25.

[5] niu_sharon.“一稿多投”的界定[EB/OL].百度文库,https:// wenku.baidu.com/view/705d31820b1c59eef9c7b457,2016-06-28.

[6] 武昱,石朝云.与科技期刊著作权相关的三则案例探讨[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4,25(8):1048-1051.

作者简介 肖静,硕士,编辑,研究方向:期刊出版与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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