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信任机制探析

2022-06-03 08:58夏轶群张梦瑶
科技管理研究 2022年9期
关键词:合约信任区块

夏轶群,张梦瑶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1418)

1 研究背景

我国“十四五”规划将数字经济建设单列篇章并重点强调,首次提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这一新经济指标,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显示,2020 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8.6%[1],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之下,数字技术也为知识产权商品和服务提供了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即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包含2 种情形,一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独立价值和排他性并可直接支配的数字知识产权进行的网络传输交易模式;二是将传统知识产权作品或相关服务数字化后,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其进行分解、加工与合成将其整合成知识产权商品,并通过数字技术驱动及信息网络交付的知识产权融资交易活动。本文的研究主要针对后一种情形,即交易双方将传统知识产权数字化并利用数字技术实现知识产权商品和相关服务的远程交付。该模式允许各方在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平台自主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寻求产权需求方合作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下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相关交易流程[2]。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各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其交易主体间的信用风险成为阻碍该交易模式发展的因素之一;同时,数字技术的发展为知识产权交易主体之间“零信任”的状态提供了可行支撑,即默认不信任网络内的任何主体,基于数字技术重新构建访问控制的信任基础,为交易主体建立算法式信任关系。

智能合约是一套数字形式的承诺,即由系统程序定义并自动执行的承诺协议。近年来,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为智能合约提供了可信的执行环境,赋予智能合约去中心化、自治性、高效性、安全性等特点[3],极大拓展了智能合约的应用场景和前景,在金融、医疗、物联网等领域的信任关系重构方面均有强大的应用优势[4]。在知识产权交易数字化方面,智能合约在优化系统信任关系方面也具有独特的耦合性和优势。

2 文献综述

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主体之间信任关系的相关研究主要从数字化交易信任问题、智能合约信任机制问题及基于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服务问题而展开。在数字化交易信任问题的研究方面,赖辉等[5]构建数字化交易环境下的信任评估模型,探究数字化交易双方信用评估与信用风险的关系;夏轶群等[2]在分析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系统信用风险结构和风险因素的基础上,构建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信用风险传播模型,并探索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信用风险的传播路径以及参数敏感性;Girdharwal 等[6]使用结构方程模型探究消费者信任与数字化交易活动的关系,结果表明,信任保障机制和信用风险是建立消费者交易信任的重要因素;Wei 等[7]通过分析数据比较信任与风险对个人交易意愿的影响并对该结果进行探讨;韩家平[8]系统分析数字经济背景下交易信用化和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并探讨交易模式和信用体系变化的内在规律。

在智能合约重构信任机制的研究方面,Helen等[9]解释了智能合约重构交易信任的原理,并探讨智能合约改变交易信任结构的方式;何人可[10]在分析智能合约改变金融交易应用模式的基础上探讨了智能合约在金融领域的信用风险及防控措施;刘海军等[11]依托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信任机理,为推进基于智能合约的政府治理现代化提出基本思路;Kumar 等[12]提出了一种物联网数据可信交换区块链,使用智能合约进行数据传输与管理并验证其可行性;Fu 等[13]为解决传统项目审核风险大、效率低的问题,提出了一种基于智能合约的信任模型进而保障审核环境安全可靠。

在基于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服务的研究方面。Lin 等[14]针对专利、版权、商标等3 类知识产权类型,探索基于智能合约技术和物联网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交易的综合服务生态系统;宁梦月等[15]构建了一个依托于智能合约的可完成产权登记、转让和维权业务的分角色、分类型的异构多链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林爱珺等[16]通过剖析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在版权登记、版权交易及维护版权3 个方面的独特优势,探讨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新闻版权管理及保护机制;Sung[17]探讨了智能合约对于版权认证和保存的可行性,并认为区块链智能合约及周边技术的发展对于我国现有的版权保护机制有着颠覆性影响。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从不同视角对数字化交易信任问题以及智能合约应用于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模式等问题给出了不同的方案,但基于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信任关系优化等相关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因此,本文在分析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交易结构及其信用风险来源的基础上,研究基于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系统信任机制,以期为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体系的优化和完善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3 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结构及其信用风险来源

3.1 基本交易结构

参与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主体包括产权出让方、产权受让方、第三方数字化交易机构和知识产权权威机构,其主体之间基本交易结构及关系如图1 所示。

图1 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基本交易结构

图1 中:“①”代表产权出让方委托第三方数字化交易机构进行产权转让,并向其提供产权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双方签订委托协议;“②”代表第三方数字化交易机构将产权转让信息进行传播和推广,有意向的产权受让方向第三方数字化交易机构申请转让;“③”代表第三方数字化交易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产权受让方信息发送至产权出让方进行选择和初步协商;“④”代表产权出让方选择合适的受让方后告知第三方数字化交易机构,并通过第三方机构与产权受让方就交易方式、交易日期及转让价金进行协商,为《产权交易合约》的拟定做准备工作;“⑤”代表第三方机构根据交易双方的初步交易意向起草《产权交易合约》,并发送给交易双方审核;“⑥”代表交易双方对起草的《产权交易合约》进行补充和修改,就关键要素进行进一步的协商直至双方达成一致,第三方数字化交易机构对最终签订的《产权交易合约》进行最后审核;“⑦”代表交易双方在相关权威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产权交易合约》,顺利完成资产交割并核对无误签字盖章后,在权威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2 信用风险的产生

在上述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基本结构中,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信用风险的产生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中心化的合约签订机制、传统合约的低效模糊问题、传统合约可能产生人为干预风险、传统合约签订流程繁杂、传统合约签订要求参与方有牢固的风险意识等。

(1)中心化的合约签订机制。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合约签订过程高度依赖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数字化交易机构一旦被攻击产生信息安全问题或由于监管人员的失职而无法履行信任保障职能时,交易的安全性将面临极大风险,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难以得到保障。且交易的质量和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水平,不同机构参差不齐的业务水平不利于该交易模式的推进。

(2)传统合约的低效模糊问题。在传统知识产权交易合约中,即使双方的内心意志明确,但仍然可能出现与外在语言表达不一致的情况;且双方意志以自然语言的形式写入合约中,人类自然语言的天然模糊性导致双方对合约内容的理解很难完全一致[17],双方易对传统合约的字面意思产生争议和纠纷,进而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利于双方信任机制的健全。

(3)传统合约可能产生人为干预风险。一方对知识产权交易合约的变更可能会对产权交易的另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加上知识产权转让合约的撰写专业性较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另一方很可能出现经济利益受损的情况;且第三方机构也可能干涉交易主体对于合约商定的个人意愿,不利于双方信任关系的改善。

(4)传统合约签订流程繁杂。协商、撰写及签订合约的过程需要耗费各主体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手续复杂、流程繁琐;且在合约签订过程需要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人在场,加大了签订成本。若是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为了争取权益所花费的成本较高,阻碍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发展。

(5)传统合约签订要求参与方有牢固的风险意识。传统的知识产权交易合约对参与方的风险意识具有较高的要求,在签订合约时需要对对方的资信背景进行调查,审查对方的相关资料。对于合约的诉讼管辖问题、违约责任问题、生效时间问题等都要进行谨慎的思虑,缺少强大的风险意识很可能会产生经济利益纠纷,降低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效率。

4 智能合约的基本信任原理

智能合约是一种运行在分布式账本上预置规则、无需中介、自我验证、自动执行合约条款的计算机交易协议,其可借助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架构和去信任,实现资金流通、信息交换和资产管理[2],从而达到交易主体间的“零信任”状态。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双方可通过智能合约进行高效、安全、“去信任”的交易,交易过程中智能合约的信任原理如图2 所示。

图2 基于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信任原理

如图2 所示,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双方在协商合约具体事宜并达成一致后,通过专业的智能合约编译人员设置产权交易合约的触发条件和相应规则后将其嵌入知识产权交易区块链中。智能合约以P2P 网络传播至每一个节点,通过所有验证节点的多轮发送及审查后达成一致,验证节点将该份合约保存并等待共识和处理。知识产权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触发智能合约后即可调用该合约。系统中的矿工通过特定的激励机制,贡献其算力来验证交易,验证无误后在沙箱环境中执行智能合约代码,合约代码根据可信外部数据源和世界状态信息自动判定当前所处条件和属性以执行规则并更新相关状态信息。交易成功被节点验证后进行签名以保证其有效性,之后相关产权交易信息将被打包成新的区块,新的区块经过区块链节点的有效认证后链接至已有的知识产权交易区块链,至此合约运行完毕,所有更新生效[3]。在以上运行过程中,严格明确的计算机代码和不可篡改、公开透明、可追溯的运行特点支撑起了智能合约信任机制,除非预先在智能合约中加入停止运行的逻辑代码,否则,智能合约一经触发无法终止,对知识产权交易双方有着极强的约束力,即使是互不相识的节点,也可放心安全地进行点对点交易。

作为一种高效、安全、准确、低成本的计算机协议,智能合约满足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信任机制有待健全的核心诉求,无需第三方作为信任中介、不存在主观信用风险的特点与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应用场景高度耦合,可作为优化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主体间信任关系的可行技术支撑。

5 基于智能合约的系统交易信任关系优化

5.1 基于智能合约的优化方案

基于上述原理,智能合约可以有效降低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信用风险,健全其信任机制。针对前文的信用风险来源,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信任关系优化方案如表1 所示。

表1 基于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信任关系优化方案

如表1 所示,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可保证各节点平等参与交易业务流程,实现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各方去中心化的协作;以计算机程序代替自然语言编译合约,保证合约撰写的确定性和一致性;智能合约的执行、管理和仲裁模式都按事先设置的规则执行,避免人为干预风险;同时,智能合约的自治性和自我执行性简化了繁杂的交易对接流程,其不可篡改性和可溯源性又增加了违约成本,大大降低了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主体间的信用风险。

5.2 基于智能合约的信任结构优化

根据上述优化方案,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信任结构优化如图3 所示,具体流程如下:(1)产权出让方、产权受让方、第三方交易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等多方达成一致后,作为初始核心节点接入基于区块链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系统;(2)产权交易双方就产权交易的金额、交付日期、有效期、范围等交易细节进行商议,确认无误后委托编译人员将智能合约接入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区块链;(3)各参与节点分别用私钥对该智能合约进行签名,并对其进行对比校验,经过多个验证节点的多轮发送和比较,验证节点将对该份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智能合约达成一致;(4)产权受让方根据智能合约中规定的触发条件,将知识产权交易的数字货币以公钥的形式发送至产权出让方账户,触发智能合约的执行,进行验证无误后,双方完成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5)各个节点根据智能合约的预置规则将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打包成一个新区块,按照时间顺序连接在知产权数字化交易区块链中;同时向各参与方发送一个包含该次交易所有信息的加密数据包,生成交易凭证,至此交易成功结束。

图3 基于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信任结构

综上可知,基于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流程依靠的关键是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区块链网络节点的相互协作,各个节点通过智能合约不可篡改、自我执行、自我验证、安全可信的特点达成相互间的“零信任”合作,增加了恶意节点的失信成本,优化了节点间的信任关系,因此极大地保障了交易的高效和安全。

6 基于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信用风险演化博弈

基于上述交易思路,从演化博弈角度对各参与节点使用智能合约进行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有效性进行分析,探讨各个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节点的信任策略及其参数敏感性。

6.1 基本假设

(1)假设知识产权出让方、知识产权受让方和第三方交易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作为初始核心节点引入产权交易区块链中进行交易,存在若干记账节点辅助核心节点进行交易及记账,各个节点根据智能合约的预置规则进行数据的收发和存储,该博弈模型是建立在参与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区块链智能合约系统中的所有核心及记账节点。

(2)假设在区块链网络空间里,由于存在硬件错误、网络拥堵或恶意攻击等无法预料的情况,加上各个节点能力的限制,其对知识产权交易有关信息的利用不可能做到准确无误,即各个节点是有限理性的,其通过动态调整选择利益最大的策略,整个策略选择过程存在一定的规律性和动态性,因此使用演化博弈模型探究其过程。

(3)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博弈时每个节点均有2 种策略可以选择。节点需按智能合约的既定规则将主节点中接收的信息进行多轮发送和校验,“守约”是指该节点诚实地共享信息,“违约”指的是该节点不共享信息或者共享的信息不诚实。假设节点A和节点B是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区块链系统中的任意两个参与节点,节点A守约的概率是x,违约的概率是1-x;节点B守约的概率是y,违约的概率是1-y,其中A≠B,0 ≤x≤1,0 ≤y≤1。

(5)假设用Ti表示各节点共享的产权交易有效信息的数量,θ为根据共享有效信息的数量所获得收益的系数。Di表示节点对信息的接受和处理能力。有效信息数量越多,节点对信息的接受和处理能力越强,进而获取的收益也就越多[20]。

(6)各个节点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以成本最小化为目标。节点在信息共享和交互传递的过程中存在通信成本和风险成本。通信成本Ci指的是节点在收发、传输、存储产权交易信息时所耗费的成本,风险成本指的是节点在共享信息时对于潜在风险所付出的成本,用ω表示共享信息的风险成本系数(假设共享信息的激励系数大于风险系数,即θ>ω)。

6.2 模型构建

基于以上假设,节点A和节点B的博弈支付矩阵如表2 所示。

表2 节点A 和节点B 的博弈支付矩阵

由表2 可知,由收益矩阵可得节点A选择守约策略时的期望收益U1、节点A选择违约时的期望收益U2以及节点A的平均收益U12分别为:

对于通过智能合约进行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各个节点,获得的收益大于平均策略收益的选择将会逐步被节点采用,由公式(1)~(3)可得节点A选择守约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令G(x)=0 可以得到可能的解为:

模拟系统运行100次,每次产生观测序列的长度为50,系统安全性概率阈值为0.95,如果当前系统安全性概率低于阈值,监控器根据当前的监控情况产生长度为10的反例并终止本次运行.在100次运行中,共计探测到4次系统安全性概率低于给定的阈值,表2列出了当系统安全性概率低于阈值时的观测序列及产生的反例.

6.3 模型求解

根据复制动态方程可得各节点组成的博弈系统的雅可比矩阵行列式和迹:

通过公式(5)~(8)可以求得5 个局部均衡点所对应的雅可比矩阵行列式和迹,如表3 所示。

表3 各均衡点雅可比矩阵行列式和迹的计算结果

利用局部稳定分析法对5 个均衡点进行稳定性分析,分析结果见表4。

表4 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节点博弈均衡点稳定性分析结果

由表4 可得到节点A和节点B的博弈演化相位图(见图4)。由图4 可知,在5 个均衡点中,只有E1和E4具有局部稳定性,正方形被图中的E2、E3和E5等3 点组成的折线分成了2 个部分,在折线下方,演化系统将会向E1收敛,即双方都会选择违约策略;在折线上方,演化系统将会向E4收敛,双方都会选择守约策略;且两部分的面积大小取决于鞍点E5的位置,鞍点的位置越靠近左下方,则博弈演化模型收敛于E4的可能性越大,即各个节点选择共享信息的这一策略的概率就越大。

图4 节点A 与节点B 的博弈演化相位

7 仿真及参数敏感性分析

7.1 初始值仿真分析

为了更直观地刻画节点A与节点B在智能合约环境下信用策略选择及演化规律的长期动力学行为趋势,接下来通过Vensim PLE 软件构建演化博弈系统动力学模型。如图5 所示,该模型包括2 个流位变量、2 个速率变量、4 个辅助变量和12 个外部变量。

图5 基于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节点信用风险调控的系统动力学模型

根据博弈演化模型的约束条件及现实中区块链节点的基本参数情况,对各个参数进行初始赋值:V=1 000,α=0.01,R=10,C1=C2=6,M=7,Q=2,T1=T2=10,θ=0.6,ω=0.4,D1=D2=10,

假设仿真起始实践INITIAL TIME=0,仿真结束时间FINAL TIME=300,仿真步长TIME STEP=1,时间单位为s。将节点B选择守约的概率y固定为0.5,将节点A守约的概率分别设置为0.2、0.4、0.6、0.8,演化结果如图6 所示。

图6 改变初始守约概率时节点A 的演化

从图6 可以看出,当节点A选择守约的初始值较小时,将选择违约;当初始值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选择守约,其选择守约这一策略与初始值的大小有关,且节点A选择守约的初始概率较高时,其概率值收敛至1 的演化速度也相对加快。因此在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平台应设置合理的制度,为节点诚实地共享信息营造良好的环境,以增大节点选择守约的初始概率。

7.2 参数调节仿真分析

将节点A和节点B的守约概率分别设置为{0.4,0.6},模拟在进行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时,智能合约平台的各项信任风险因素参数值改变对节点信任策略选择的影响效应。

(1)各节点的协同收益Q。保持其他参数不变,现将Q从初始状态下的2 提高至5,仿真结果如图7 所示。可以看出,当协同收益增大时,节点选择守约策略的概率趋于1 的演化速率明显加快,表明协同收益Q增加对节点选择诚实地共享信息有着正向促进作用。因此,在基于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平台中,在成本与收益合理的调控区间内,可适当增加节点选择诚实共享信息时的协同收益,以助力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顺利完成。

图7 Q 提升至5 对系统演化的影响

(2)收益系数θ。保持其他参数不变,现将θ从初始状态下的0.6提高至0.8,仿真结果如图8所示。可以看出,当收益系数增大时,节点选择守约策略的概率趋于1 的演化速率明显加快,收益系数增加,由于激励相容机制的作用,节点单方面愿意共享真实信息的可能性就越大,其对节点诚实地共享信息起着激励作用。

图8 θ 提升至0.8 对系统演化的影响

(3)共享的有效信息量Ti。保持其他参数不变,分别将节点A、B在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中的共享信息量Ti从初始值10 提高至15,得到的仿真结果如图9 所示。可以看出,共享的有效信息量Ti增大,节点选择守约策略的概率趋于1 的演化速率明显加快。因此,共享信息量的提升对节点选择守约具有促进作用,可设置合理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节点共享更多的交易信息。

图9 Ti 提升至15 对系统演化的影响

(4)节点违约被系统扣除的权益M。保持其他参数不变,现将节点违约被系统扣除的权益M从初始值7 提升至10,得到的仿真结果如图10 所示。可以看出,节点违约被系统扣除的权益M增大,节点选择守约策略的概率趋于1的演化速率明显加快。由于节点高收益、低风险偏好的特征普遍存在,惩罚机制的严厉性促使理性的节点不会倾向于选择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因此将按照智能合约的既定规则运作。

图10 M 提升至10 对系统演化的影响

(5)通信成本Ci。保持其他参数不变,将节点A、B在智能合约平台内共享信息所耗费的通信成本Ci从初始值6 增加至10,得到 的仿真结果如图11所示。由图11 可知,通信成本Ci增大,节点的信任策略选择趋向于0,即节点更倾向于选择违约策略。通信成本增大使得节点共享信息的自身消耗增大,不利于节点选择继续共享信息。但随着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日渐成熟,其通信成本将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届时通信成本将不再成为各个节点选择守约的阻碍因素。

图11 Ci 提升至10 对系统演化的影响

(6)共享信息的风险成本系数ω。保持其他参数不变,现将共享信息的风险成本系数ω从初始值0.4 提升至0.5,得到的仿真结果如图12 所示。可以看出,共享信息的风险成本系数ω增大,节点的信任策略选择趋向于0,即节点更倾向于选择违约策略。潜在风险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节点共享信息的潜在成本,因此制定风险调控和应对策略来降低节点共享信息的潜在隐患对智能合约平台的健康稳定运作具有正向作用。

图12 ω 提升至0.5 对系统演化的影响

7.3 参数敏感性分析

综上,通过演化博弈模型论证了使用智能合约进行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时,可通过对节点的守约或违约行为设置合理的激励惩戒措施,同时紧跟区块链智能合约前沿技术的发展,最大化地降低节点的通信成本,面对智能合约运行过程中节点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成本,制定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保证各个节点可以共同严格执行智能合约的既定规则,诚实地共享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相关信息,从数字技术层面优化各参与方的信任关系,从而推动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高效协同发展。

8 结论与建议

8.1 研究结论

本文在分析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基本交易结构和信用风险来源的基础上,探讨智能合约与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耦合性,研究基于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信任关系的优化方案,通过构建系统风险演化博弈模型,解析基于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主体的信用风险策略,同时借助Vensim数值仿真进行参数敏感性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适当增加节点选择诚实共享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时的收益系数、同时选择共享信息时两方节点的协同收益、节点共享的有效信息量以及节点违约时的惩罚力度可提高节点选择诚实共享信息的概率。

(2)区块链的信息传输成本是节点选择诚实共享信息的关键要素,增加节点在区块链平台内共享信息所耗费的通信成本,节点选择违约的概率将显著提升。

(3)节点在区块链平台内共享信息时的风险成本系数对节点的信任策略选择具有重要影响,风险成本系数越大,节点选择不共享信息或共享不诚实信息的倾向就越高。

8.2 对策建议

(1)政策支持方面,建设基于区块链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试验平台。加强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实践应用研究,加快建设基于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试验平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权威监管部门作为区块链节点接入交易平台,提高平台的公信力,鼓励知识产权交易双方以及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加入区块链交易平台,实现对各个参与节点的统一管理、识别和溯源,在平台内将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的评估、申请、结算、监管等各个环节在平台内有机链接起来,推动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2)平台管理方面,优化基于区块链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生态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的激励惩戒制度,对体系内节点的守约和违约行为视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及处罚,同时也应注意奖惩的方式、内容及尺度,进一步优化参与各方的信任关系。对于节点共享信息时的潜在风险,平台应制定相应的风险调控制度,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预测和监控,制定合理的风险分担和分配机制进行风险转移及对冲,减少参与各方的安全隐患,同时设计科学的信息共享机制,引导节点提升所共享的信息量,助力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生态系统持续健康发展。

(3)技术跟进方面,加强智能合约技术对于数字化交易的信用风险监管。紧跟区块链智能合约前沿技术的发展,加大对该项技术的应用实践研究,将区块链应用成本控制在一个可行的范围内,提高平台的切实应用性;同时加快转变传统信用风险理念,充分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等衍生技术去信任、去中心化的特点对信用风险防范手段进行创新,及时掌握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动态,加强信用风险监管力度,并在数字化交易平台公开个人的交易信用状态,完善平台信用保障服务。

(4)法律保障方面,规范基于区块链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行为。加快完善智能合约技术法律框架,为基于智能合约的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提供制度保障。细化智能合约中平台及各参与节点的责任和风险分配比例,规范参与各方的权责利界定,促进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规范化发展,同时对于智能合约中的各参与节点行为规范,出台相关法规细则予以明晰,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信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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