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化与农业转移人口的共同富裕
——对“农转非”居民工资同化过程的分析

2022-06-02 10:45
人口与经济 2022年3期
关键词:市民化户籍劳动力

许 岩

(1.重庆工商大学 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重庆 400067;2.重庆工商大学 经济学院,重庆 400067)

一、引言

“中国的城市与农村之间有一道长堤,虽然是无形的,但却比万里长城还难跨越”,这一道长堤就是户籍制度。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户籍制度深刻地塑造了当代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同时也给中国留下了一道尚未完全破解的难题——“城乡二元结构”。而“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持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工群体始终处在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弱势地位。特别是在劳动报酬上,大量的历史文献表明,农业转移人口受到了显著的户籍歧视。

事实上,如果从移民经济学(Immigration Ecomomics)的视角来看,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遇到的问题其实并不新鲜。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在跨国移民进入新的劳动力市场时,与当地的劳动力相比,他们的工资水平会普遍偏低。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外来移民进入新的劳动力市场后,他们将具有更快的工资增长速度,并在10—15年的时间里追上甚至赶超当地居民的工资水平,即实现了与当地居民在工资收入上的经济同化(本文将这一概念简称为“工资同化”)。但是和西方经验相反,中国的研究表明,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工资差距不能随迁移时间(农民工进城的时间)的增加而得到彻底的弥合。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国际经验与“中国故事”在工资同化问题上出现了两种迥然不同的演化轨迹呢?在快速市民化的背景下,获得城市户口的“农转非”居民能够顺利翻越户籍制度这道“无形的长堤”而与城市居民实现工资同化吗?如果能,其背后的逻辑又是怎样的呢?对于上述问题的答案,关系到数以亿计的中国农业转移人口能否公平地参与城市化进程,平等地分享城市化的发展红利,从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但令人遗憾的是,历史文献对中国市民化过程中的工资同化问题仍然涉及甚少,理论界在这一重要问题上的观察与讨论已经明显滞后于制度安排与城市社会结构的最新变化。与历史文献相比,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以市民化前后劳动力市场制度性分割的形成与弥合为线索,搭建了一个分析和讨论“农转非”居民能否实现工资同化的理论框架;②通过计算居民获得不同工作的相对概率发生比(RRR值),考察了市民化之后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的演进趋势;③利用 2013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的城市居民数据,通过Oaxaca-Blinder工资分解、倾向得分匹配(PSM)等多种实证工具考察了“农转非”居民工资同化在时间维度上的动态过程,以及这种动态过程在不同所有制部门、不同“农转非”亚群体中的异质性特征。

二、理论基础:“农转非”居民能否实现工资同化

想要回答“农转非”居民能否实现工资同化这一重要命题,首先必须厘清三个基础性的问题:①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户籍工资歧视肇始于何处;②市民化之前农民工群体不能实现工资同化的主要障碍;③这些障碍在市民化之后能否得到破除。本文将以劳动力市场制度性分割的形成与弥合为线索,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与讨论。

1.劳动力市场分割与户籍工资歧视的肇始

一般认为,由制度性歧视造成的“同工不同酬”是农业转移人口劳动报酬系统性偏低的突出特征。但是“制度性歧视”仍然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对户籍工资歧视原因的抽象归纳是略显粗糙的。事实上,户籍工资歧视是由一系列制度性因素和非制度性因素(包括市场化因素)相互耦合、共同强化而诱导出来的。具体来看,户籍工资歧视的成因主要有:劳动力市场分割、拥挤效应、统计性歧视与反馈性歧视。但是在形成户籍歧视的逻辑链条中,上述因素彼此间并不是互相独立和平行的,劳动力市场分割无疑扮演着更为关键的角色。如果说劳动力市场分割是制度土壤,那么拥挤效应、统计性歧视与反馈性歧视则是这一制度土壤生长出的衍生物。

根据德林格(Doeringer)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某些非市场化因素可以将劳动力市场分成两个部分:主要劳动力市场(Primary Labor Market)和次级劳动力市场(Secondary Labor Market)。主要劳动力市场提供的工作岗位通常收入高、晋升机会多、工作环境好;而次级劳动力市场提供的工作岗位一般收入低、晋升机会少、工作环境差。但工人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与次级劳动力市场间不是自由流动的,劳工管制、行业垄断、身份歧视等非经济壁垒会将某些具备条件的劳动者排斥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之外,只能长期滞留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具体到中国的城市劳动力市场,可以发现非常典型的市场分割特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保证城市部门重工业的优先发展是户籍制度最主要的政策目标。虽然改革开放以后,这一制度目标已经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但是在户籍制度的长期庇护下,中国的城市部门(特别是城市中的公有制部门)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清晰边界,并在制度层面对其劳动者提供保护的内部劳动力市场。为了缓和农业转移人口对城市居民就业形成的冲击与竞争,城市部门一方面控制农业移民进入城镇,另一方面又以实施“再就业工程”或“行业监管”等名义将农业移民限制在收入低、技术含量差、工作环境恶劣等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就业岗位。这就导致农业转移人口在进入垄断行业、公有制单位等高收入工作岗位时,面临着显著的机会不平等,而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又会直接导致工资待遇的不平等。虽然理论界对于劳动力市场分割在多大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工资差距还存在争论。有的学者认为户籍工资歧视主要是由劳动力市场分割造成的,有的学者则认为劳动力市场分割对工资差距的直接贡献率并不大。但劳动力市场分割对户籍工资歧视形成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它对工资差距的直接贡献率上,更体现在它在形成户籍工资歧视整个逻辑链条的核心作用上,其他户籍歧视的形成原因都深度嵌入劳动力市场分割这一制度内核。

首先是拥挤效应。其本质是在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前提下,工资歧视的一种市场化自我强化机制。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到达“刘易斯拐点”之前,试图进入城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近似于理论中的“无限供给”状态。在大量农业转移人口不能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长期滞留和挤压在次级劳动力市场,这就提高了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供给。而根据最朴素的经济学规律,在需求保持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劳动力供给增加,则劳动力市场的出清价格必然会下跌,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农业转移人口受到的工资歧视。

其次是统计性歧视。用工部门总是希望根据劳动者的真实生产率来支付工资,但是用工部门收集每个劳动者的详细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其真实的劳动生产率会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为了能以最低的信息成本完成招聘工作,用工部门往往会将劳动者所属群体的平均特征视为劳动者个人所具有的特征,从而根据群体的平均特征,给出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报酬。因此,在农业转移人口平均受教育水平、工作经验等人力资本特征普遍逊色于城市居民的情况下,用工部门会采取“先入为主”的统计性歧视策略来压低农业转移人口的工资报酬。虽然关于劳动力真实生产率信息的不对称确实会造成统计性歧视,但如果劳资谈判是一个重复博弈的动态过程,那么理论上用工部门会通过观察劳动者的个人绩效来更新关于真实生产率的信息。因此,只要劳资关系间的信息不对称得到纠正,统计性歧视就不会长期存在。但是劳动者的工作绩效与工作岗位是直接相关的,只有劳动者与工作岗位实现了最优匹配才能实现“人尽其用”,劳动者被观察到的绩效才能实现最大化。但是,在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条件下,农业转移人口被排斥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之外,大量劳动者和工作岗位间不可能实现匹配效率的最大化,用工部门也就无法客观地更新劳动者的生产率信息,从而造成用工单位的“学习无效率”。而这将导致统计性歧视在劳动力市场上长期存在。

最后是反馈性歧视。如果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是广泛和持续存在的,那么这些歧视会降低被歧视群体的人力资本报酬率,从而弱化其人力资本投资激励,进而影响其劳动生产率、恶化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在中国的城市劳动力上,既然劳动力市场分割、拥挤效应与统计性歧视都对农业转移人口与城市居民间的工资差距产生了重要影响,那么这些影响的反馈性歧视也就自然存在。这种反馈效应不仅会降低农业转移劳动力自身学习和培训的积极性,甚至有可能影响到对他们下一代的人力资本投资,造成工资歧视的代际传递问题。反馈效应构成了被歧视群体的弱势地位被长期锁定的封闭循环。

2.劳动力市场分割与工资同化

从国际经验的角度来看,跨国移民在进入新的劳动力市场时,与本地劳动力相比,他们的初始工资水平也会系统性偏低。但是以奇斯威克(Chiswick)、博尔哈斯(Borjas)为代表的移民经济学家发现,跨国移民在进入新的劳动力市场后会经历更快的工资增长,并在10—15年内实现和本地居民的工资同化。从直觉上来看,作为国内移民,中国的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工资同化的难度应该低于国际移民。但是,来自中国的实证研究发现,农民工群体(没有获得城市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并不能完全实现与城市居民的工资同化。那么究竟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反直觉的经验现象呢?本文认为,这一问题可以直接归咎于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

一般认为,移民群体之所以能够实现工资同化,主要通过以下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移民进入新的劳动力市场后会沿着职业阶梯不断向上攀登,即通过获得更好的职业与工作岗位取得更高的工资。由于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的掌握不充分,移民在迁徙后的初始阶段不能找到和其能力相匹配的工作,而只能从事比较低级的工作。但是,随着移民迁徙时间的增加,对劳动力市场信息获取的障碍将逐步消除,他们将找到更好的职业和工作岗位,从而缩小与本地居民间的工资差距。第二条路径,移民具有更强的激励进行人力资本再投资。博尔哈斯通过构建一个理论模型刻画了移民的人力资本再投资行为。根据这个理论模型,如果在迁徙过程中存在技能损失,那么与本地劳动者相比,移民将更倾向于进行人力资本再投资。特别是,在迁徙前积累的人力资本与迁移后再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本是互补关系的情况下,这种再投资的激励将更大。

但是,在劳动力市场制度性分割的条件下,实现工资同化的上述路径都是不通畅的。对于第一条路径,与跨国移民不同的是造成中国城市职业隔离的原因不单单是信息不充分等市场性因素,更重要的是户籍制度。这种制度性职业隔离体现的是整个城市部门的既得利益。城市居民的社会舆论,甚至城市政府的地方法规都是这种既得利益的维护力量。在不变更户籍标签的条件下,农业转移人口的个体力量很难突破这种刚性制度为他们设定的职业天花板。虽然有研究显示,随着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育和成熟,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所导致的职业隔离有逐渐弱化的趋势,但在强大的制度惯性下,这一问题还远没有得到根本的铲除。特别是在进入公有制单位时,农业转移人口仍然受到较强的就业机会歧视。对于第二条路径——通过人力资本再投资实现工资同化,这一路径其实暗含着一个非常重要的逻辑前提,即移民再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本必须能够得到正常的市场回报,只有如此才能保持移民持续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正向激励。但是由于劳动力市场分割诱导出的户籍工资歧视长期把农业转移人口的人力资本报酬抑制在正常的市场化水平之下。而一旦对这种不合理的人力资本报酬率形成预期,在反馈效应的作用下,农民工群体进行人力资本再投资的激励将被降低,甚至产生负向激励,使农业转移人口减少对人力资本的再投资。

3.市民化之后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的演进趋势综合上述理论分析,“农转非”居民能否实现工资同化的关键在于能否突破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约束和限制。由于中国城市部门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主要是户籍制度造成的,因此理论上,随着农业转移人口取得城市户籍,他们面对的市场分割壁垒将逐步消除。而目前的经验数据也支持了这一判断。例如,根据2013年的CHIP数据,本文分别计算了农业户籍居民、“农转非”居民与城市原住居民进入高收入工作岗位(垄断行业、公有制单位与“白领”工作)的百分比(见表1)。可以发现,与农业户籍居民相比,“农转非”居民从事各种优势工作岗位的百分比都非常接近城市原住居民。因此,在劳动力市场分割壁垒不断松动的情况下,实现“农转非”群体的工资同化将成为可能。

表1 不同户籍人口优势就业岗位的占比 %

但是考虑到劳动力素质上的实际差异,上述就业百分比的横向比较仍然是比较粗糙的。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惯性,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消除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而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动态过程。因此,为了更加精确地考察市民化之后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的变化趋势,本文进一步按照落户时间的长短将“农转非”居民分成了三组,并参考章莉与李实的经验性研究思路,通过多元logit模型计算了各组的职业进入、行业进入与所有制进入相对风险发生比(RRR指数)。表2的结果显示,对于农业户籍居民来说,他们与城市原住居民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依然是显著存在的。在进入高收入的职业方面,相对就职于工资水平较低的服务业,农业户籍居民获得白领工作的机会只有城市原住民的0.5474倍;在进入高收入的行业方面,相对于就职在竞争性行业,农业户籍居民获得垄断性行业的工作机会只有城市原住居民的0.4636倍;在进入高收入的所有制单位方面,相对于就职在非公有制单位,农业户籍居民获得公有制单位的工作机会只有城市原住居民的0.2592倍。

表2 不同户籍对就业机会的影响

但在市民化之后的“农转非”群体中,本文确实观察到了劳动力市场分割逐步消除的趋势。具体来看,相对于农业户籍居民,落户时间1—10年的“农转非”居民进入高收入工作岗位的相对风险发生比有了非常显著的提高。例如,职业进入方面,“服务业—白领”的RRR值由市民化之前的0.5474上升至0.8196;行业进入方面,“竞争行业—垄断行业”的RRR值由市民化之前的0.4636上升至0.6913;所有制进入方面,“非公有制单位—公有制单位”的RRR值由市民化之前的0.2592上升至0.6166。同时,随着落户时间的延长,“农转非”居民进入高收入工作岗位的机会处在稳定的上升通道中。特别是在落户时间20年以上的样本组中,“服务业—白领”、“竞争行业—垄断行业”、“非公有制单位—公有制单位”的RRR值均大于1。这表示在相同条件下,该组“农转非”居民进入高收入工作岗位的相对概率均高于城市原住居民。

上述结果表明,随着获得城市户籍时间的增加,农业转移人口面对的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将逐步得到消除。由于劳动力市场分割是产生户籍工资歧视和导致农业转移人口不能实现工资同化的制度内核。因此随着这一制度内核的逐步消融,理论上市民化之后的“农转非”居民将能够逐步实现与城市原住居民的工资同化。如果这一逻辑能够成立的话,“农转非”居民实现工资同化的速度应该与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消除的速度大致相同。

三、工资同化的估计策略、数据来源与变量设定

1.估计策略的选择

Oaxaca-Blinder分解是历史文献中识别和考察工资差异的经典方法,该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将工资差异分解成禀赋差异(劳动者个人禀赋差异所造成的工资差距)和结构差异(劳动者个人要素禀赋不能解释的工资差异,或歧视因素所造成的工资差异)。工资同化是指,在劳动力特质相同的条件下获得相同的工资,因此本文将主要利用Oaxaca-Blinder分解来考察市民化过程中结构性工资差异的变化情况。当“农转非”居民与城市原住居民结构性工资差异消失时,即完成了两者间的工资同化。具体来说,建立Mincer工资方程如下:

ln=++

(1)

其中,ln代表劳动者的对数工资,表示不同的户籍群体(本文分别以=,,来表示城市原住居民、农业户籍人口与“农转非”居民),表示劳动力个人禀赋的向量,为回归系数,为随机误差项。例如,在分解“农转非”居民与城市原住居民的工资差距时,可以利用Oaxaca-Blinder分解模型将工资差距Δ,分解为:

(2)

(3)

其中,为“无歧视工资结构”(Non-Discriminatory Wage Structures)。为了更直观地表达Oaxaca-Blinder分解的经济学含义,本文将式(3)进一步转换为以下形式:

(4)

2.数据来源与变量处理

本文数据均来自2013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的城镇人口数据。根据研究主题,将所有有效样本分为三种户籍类型:城市原住居民、“农转非”居民与农业户籍居民。其中,城市原住居民是指出生即获得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农转非”居民,主要指有过从农业户籍变更至非农业户籍经历的城市居民。CHIP问卷中询问了受访者是否有“农转非”的经历以及“农转非”的年份与具体原因,这使本文的上述划分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

本文中,被解释变量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解释变量则主要包括劳动者的特征向量。各个变量的具体设定如下:①被解释变量: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以在职劳动者的月工资(取对数)来表示。包括从该工作中得到的奖金、补贴及实物折现。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观察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工资同化现象。因此,离退休、下岗与失业人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经营户的收入数据不包括在内,因为其收入或不是劳动所得或是个人劳动与物质资本两种生产要素的综合报酬,不能称之为工资。②解释变量:包括劳动力的性别,女性赋值为0,男性赋值为1;婚姻状况,已婚有配偶赋值为1,未婚、离异、丧偶等其他情况赋值为0;受访者年龄;工作经验以及工作经验的平方,以劳动者从事当前工作的年限来表示;健康状况,根据受访者自评的健康状况,赋值为1—5的整数,分别对应“非常不健康”、“不健康”、“一般”、“健康”、“非常健康”;受教育程度,以受访者的受教育年限来表示;民族,汉族赋值为1,其他民族赋值为0。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移民实现工资同化的一种主要机制是逐渐进入高收入的行业和工作岗位,参照陈珣、徐舒的做法,这里没有控制就业行业与工作岗位信息。

四、“农转非”居民工资同化过程的实证结果

1.Oaxaca-Blinder分解的估计结果

在利用Oaxaca-Blinder分解对“农转非”居民工资同化进行观察的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无歧视工资结构的确定。瓦哈卡(Oaxaca)在他的经典文献中就已经敏锐地觉察到无歧视工资结构选择所带来的潜在问题:由于理论上的无歧视工资结构在真实的劳动力市场中并不存在,如果以高收入群体的工资结构作为无歧视工资结构,通常会低估结构性差异所造成的工资差距;与此相反,若以低收入群体的工资结构作为无歧视工资结构,则会高估结构性差异所造成的工资差距。因此,纽曼克(Neumark)、瓦哈卡和兰塞姆(Ransom)等计量经济学家都试图通过加权平均的工资回报系数来解决上述问题,这就是所谓的Omega系数,这里将采用Omega系数来进行工资差异的分解。为了能够考察“农转非”群体工资同化的动态过程,本文进一步以落户时间的长短将“农转非”群体分成三个不同的组别,并利用Oaxaca-Blinder模型来分析每个样本组与城市原住居民间的工资差异。表3则展示了在被解释变量是月工资对数的情况下,Oaxaca-Blinder分解的估计结果。

从工资分解结果中可以发现非常明显的工资同化现象:随着农业转移人口获得城市户籍以及落户时间的增加,农业转移人口与城市原住居民间的结构性工资差距呈现出逐渐弥合的趋势。具体来看,表3报告了农业户籍居民与城市原住居民间工资差距的分解结果,农业户籍居民与城市原住居民在月对数工资上的总体工资差距为0.3076,其中禀赋性差异为0.1657,差异贡献率为53.87%;结构性差异为0.1420,差异贡献率为46.13%。这表明在劳动力特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农业户籍居民的工资水平仍然显著偏低。这一结果与章莉、孙婧芳等的实证结论是一致的。在落户1—10年的“农转非”居民与城市原住居民的工资分解中,虽然两者间的总体工资差距仍然高达0.3006,但是其中的结构性差异已经大幅下降至0.0742,对总差异的贡献率仅为24.68%。说明获得城市户籍确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农业转移人口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地位。而随着落户时间的延长,“农转非”居民与城市原住居民的结构性工资差距出现了持续减弱的趋势。特别是在落户20年以上的“农转非”居民与城市原住居民的工资分解中,结构性差异的估计结果为-0.0366,且通过了10%的显著性检验。这意味着市民化之后的农业转移人口不仅可以实现与城市原住居民的“工资同化”,甚至可以获得略高于城市原住居民的工资报酬。上述结果与奇斯威克、博尔哈斯等人在跨国移民研究中的发现是高度吻合的。按照移民经济学的一般规律,与本地劳动力相比,外来移民更倾向于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特别是在迁徙前后的人力资本投资是互补关系的情况下,这种再投资的激励将更大。因此,长期较快的人力资本投资将形成“农转非”人口在人力资本存量上的优势,而这种优势可能诱导出对 “农转非”群体的逆向统计性歧视。这应该是落户20年以上“农转非”人口在工资上更具优势的主要原因。

表3 Oaxaca-Blinder分解的估计结果(月工资)

此外,考虑到在工资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农业转移人口有可能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增加工资收入。因此,本文还进行了小时工资的分解,其结果与月工资的分解结果基本一致。虽然上述Oacaxa-Blinder工资分解的结果显示市民化之后的“农转非”居民能够逐步实现与城市原住居民的工资同化。但从所需时间上来看,这种工资同化依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过程,大约需要20年以上的时间。这一结果与国际移民需要10—15年来实现工资同化的研究结论也比较一致。这一工资同化的渐进性特征,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①根据奇斯威克、达马斯(Damas)等人的工资同化理论,外来移民沿着职业阶梯逐渐进入高收入的工作岗位是实现工资同化的重要机制。而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获得高收入岗位的劳动力市场信息,还是积累高收入岗位所需的人力资本都具有较长的时间周期。②从工资歧视的角度来看,虽然取得城市户籍意味着“农转非”居民在制度上获得了与城市原住居民平等的地位,但是“农转非”居民与城市原住居民在劳动力平均素质上的差距,以及“农转非”居民根据历史经验形成的低劳动报酬率的预期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弥合。这就意味着由上述问题诱导出的统计性歧视与反馈性歧视不会在短时间内根本性地铲除,其消失也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动态过程。需要说明的是,工资同化的实现与工资歧视的消失,在逻辑上并不是平行或递进的关系,而更像是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是对同一社会现象不同视角的侧写。

2.倾向得分匹配(PSM)的估计结果

由于劳动者在农业户籍居民、“农转非”居民与城市原住居民三个群体中并不是随机分布的,而是一个由个体素质所决定的自选择过程。这就导致不同群体间的工资差异很可能与一些不可观测的劳动力素质(例如劳动者的能力)是相关的。同时,根据博尔哈斯提出的“群组效应”(Cohort Effect)理论,移民时间往往也和劳动力的平均素质相关。一个可以遵循的规律是,越是早期的移民他们的劳动力素质越高,实现工资同化的周期也越短。这就意味着即使在“农转非”居民的不同组别,同样有可能存在着劳动力素质的系统性差异。而这种系统性差异导致的样本自选择问题很可能会造成基于OLS回归的Oaxaca-Blinder分解出现偏误。因此,本文将进一步通过倾向得分匹配(PSM)的“准自然实验”策略,在克服了样本自选择问题的条件下验证Oaxaca-Blinder工资分解结果的稳健性。

具体来说,本文分别将不同的农业转移人口(包括农业户籍居民以及不同落户时间段的“农转非”居民)作为“控制组”,将城市原住居民作为“处理组”。利用二元logit模型来估计个人进入“处理组”的倾向得分:

logit(=1)=++

(5)

其中,表示是否进入“处理组”的哑变量,如果进入相应的“处理组”=1,否则=0。为协变量,在这里本文选择的协变量包括:劳动者的性别、婚姻状况、年龄、受教育年限、工作经验及工作经验的平方项、民族、政治面貌、健康状况、劳动合同性质。协变量可以对个体进入“处理组”的倾向得分()进行估计。通过倾向得分的匹配,可以实现“控制组”与“处理组”在个人特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计算农业转移人口与城市原住居民间的工资收入差距。其估计方程如下:

=()|=1{[(1)|=1,()]-[(0)|=0,()]}

(6)

其中,为平均处理效应,表示是否进入“处理组”的哑变量,()为倾向得分,(1)表示“处理组”的月工资收入,(0)表示“控制组”的月工资收入。

在倾向得分匹配的实证框架下有多种匹配方法可供选择,例如最近邻域匹配、半径匹配、核函数匹配等。理论上,对于一个稳健的估计结果来说,各种匹配方法间的差异应该不会太大。因此,为了保障估计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将同时采用多种匹配方法使其结果可以互为参照。此外,为了使控制组与处理组的样本满足共同支持假设,本文对匹配得分的带宽进行了控制,确保只有匹配得分都位于某一范围内的两组样本才能进行比较。从表4报告的平均处理效应()结果中可以看到:在倾向得分匹配的实证框架下,“农转非”居民依然能够逐步实现与城市原住居民的工资同化。随着落户时间的增加,“农转非”居民与城市原住居民间的工资差异呈现出逐步弥合的趋势(的估计值逐步变小)。特别是在落户20年以上的“农转非”居民与城市原住居民之间,不同匹配方法得到的平均处理效应分布在-0.0190—0.0145的范围内,不仅在绝对值上很小,也没有通过统计上的显著性检验。这代表两个群体间并不存在显著的工资差异。虽然在市民化的不同阶段,PSM得到的平均处理效应与Oaxaca-Blinder分解得到的结构性差异在数值上有所差异,但是差异并不明显。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匹配过程中,匹配后的样本均通过了平衡性检验。上述结论表明,本文关于“农转非”居民工资同化过程的观察结果是稳健的。

表4 稳健性检验:倾向得分匹配(PSM)的估计结果

五、“农转非”居民工资同化过程的异质性分析

1.不同所有制条件下的工资同化

由于致力于保护城市居民就业机会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主要是通过公有制部门的劳动就业政策而实现的,不同所有制部门对农业转移人口工资歧视的程度是不相同的。例如,常进雄和赵海涛发现,城市户籍与农业户籍劳动力工资差异中结构性差异(歧视因素造成的工资差异)所占的比例在国有制部门中最高,而在民营部门中最低。那么在取得城市户籍之后,“农转非”居民在不同所有制部门工资同化的进程是否一致呢?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本文进一步利用Oaxaca-Blinder分解在不同所有制条件下考察了“农转非”居民的工资同化进程。在保障每个分析组样本量的前提下,将全部样本按所有制的不同分成公有制部门和非公有制部门。表5则报告了不同所有制条件下的估计结果。

表5 分所有制条件下Oaxaca-Blinder分解的估计结果(月工资)

根据实证结果可以发现,非公有制部门“农转非”居民实现工资同化的周期显著短于公有制部门。在落户11—20年的“农转非”居民与城市原住居民的工资分解中,非公有制部门的结构性差异仅为0.0299,且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意味着,非公有制部门中的“农转非”居民只需要11—20年就基本可以实现与城市原住居民的工资同化,而在公有制部门则仍然需要20年以上的时间。由于户籍工资歧视在再分配特征明显的公有制部门更加严重,而市场化的非公有制部门更加重视职工的工作技能、效率和个人努力。这就造成公有制部门的农业转移人口与城市原住居民在市民化的初始阶段就存在较大的结构性工资差异。在非公有制部门,农业户籍居民与城市原住居民的结构性差异为0.1166。而在公有制部门,这一差异则高达0.2265,几乎是非公有制部门的两倍。因此,非公有制部门的“农转非”居民更早地实现了工资同化。

但是如果从工资差距缩小的绝对速度来看,公有制部门却明显高于非公有制部门。从结构性差异的估计结果中可以看到,在落户1—20年的区间内,公有制部门的结构性工资差异从0.2265下降至0.0849,降幅为0.1416;而在非公有制部门,结构性工资差异从0.1166下降为0.0299,降幅仅为0.0867。同时,在落户20年以上的区间内,公有制部门的结构性差异为-0.0427,且通过了10%的显著性检验,而非公有部门的结构性差异仅为-0.0048,并且在统计上不显著。本文认为,公有制部门的“农转非”居民之所以具有较快的经济同化速度,与他们较高的学历水平密切相关:一方面,学历为企业部门提供了一个比劳动者所属群体平均特征更加明确的真实生产率信号。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改善有助于统计性工资歧视的消除。另一方面,山内(Yamauchi)的研究发现,随着移民迁移时间的增加,高学历劳动者更懂得如何去寻求与自身匹配的工资。因此,高学历人口往往具有更快的工资同化速度。2013年的CHIP调查数据显示,公有制部门“农转非”居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2.42年,而非公有制部门“农转非”居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9.05年。

2.不同“农转非”亚群体的工资同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农业转移人口获得城市户籍的途径也越来越多元化。这就使得“农转非”群体变得更具异质性。为了比较不同“农转非”亚群体间工资同化过程的差异,本文按照获得城市户籍的原因,将整个“农转非”群体分成“土地被征用”(也被称之为政策性“农转非”)、“购房”、“上学”与“工作”四种亚群体,并利用Oaxaca-Blinder分解分别实证考察了他们的工资同化过程(见表6)。从实证考察的结果中可以发现,不同类型“农转非”群体的工资同化过程表现出了显著的异质性。按照实现工资同化所需时间的长短,四种“农转非”亚群体由高到低的排序为:土地被征用>购房>工作>上学。其中,所需时间最长的是土地被征用群体。表6的估计结果显示,在落户20年以上的土地被征用群体中,依然可以观察到显著的结构性工资差异。这意味着该类型的“农转非”群体可能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都无法完成与城市原住居民的工资同化。而所需时间最短的是上学群体,即使在落户1—10年的子样本内,我们也没有观察到显著的结构性工资差异。而在落户20年以上的子样本中,上学群体的结构性工资差异为-0.0776,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这意味着在同等条件下,他们甚至获得了高于城市原住居民的工资水平。此外,购房与工作群体实现工资同化的周期大致相同,都需要20年以上的时间。

表6 区分非农业户口获得渠道的Oaxaca-Blinder分解结果(月工资)

本文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异质性特征,主要是由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对于通过土地被征用获得城市户籍的“农转非”群体而言。他们的市民化过程带有浓重的政策性特征,甚至是强制性特征。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是在缺少必要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缺乏基本社会关系网络的情况下被“非自愿”地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而这无疑将加剧他们在市民化初始阶段的结构性工资差异。另一方面,不同亚群体间巨大的学历差距也是造成工资同化异质性特征的重要原因。根据前面已经提及的理论逻辑,学历水平能够影响“农转非”居民实现工资同化的速度。而CHIP 2013的数据显示,上学群体的平均受教育年限高达13.89年;购房与工作两类群体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分别为9.87年、10.01年;而土地被征用群体仅为8.67年。

六、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中国农业转移人口与城市居民间巨大的工资差距是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的重要问题。目前中国正处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关键阶段。在市民化之后,获得城市户口的“农转非”居民能够实现与城市居民的工资同化吗?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本文以市民化前后劳动力市场制度性分割的形成与弥合为线索,搭建了一个分析和讨论“农转非”居民能否实现工资同化的理论框架,并利用2013年的中国家庭收入调查数据实证考察了“农转非”居民的工资同化过程。研究发现:劳动力市场分割是市民化之前农民工群体受到工资歧视以及不能完成工资同化的制度诱因。而在市民化之后,随着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的逐步消除,“农转非”居民能够逐步实现与城市原住居民的工资同化,但大约需要20年以上的时间。同时,在不同所有制部门、不同“农转非”亚群体间,这一同化过程也表现出了显著的差异。公有制部门“农转非”居民实现工资同化所需的时间明显高于非公有制部门;而在按照获得城市户籍原因所划分的“农转非”亚群体中,实现工资同化所需时间的排序为:土地被征用>购房>工作>上学。上述研究结论有着如下重要的政策涵义。

第一,市民化使数以亿计的农业转移人口能够更加公平地参与城市化的进程,更加平等地分享城市化的红利,具有巨大的社会福利效应。因此,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应该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破除劳动力市场上“城乡二元结构”的政策着力点。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农业户籍、非农业户籍的二元户籍制度体系,实行统一的居民身份。另一方面,要逐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推动大城市、特大城市积极调整和完善落户政策,取消大城市、特大城市较高的落户门槛,扫除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度障碍。

第二,考虑到“农转非”居民实现工资同化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因此,城市部门的劳动就业政策必须维持市民化前后政策的延续性,不仅要继续保持对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关切,还要对新近获得城市户籍的“农转非”群体给予足够的关注,以加快其完全融入城市社会的进程。一方面,在城市公共服务上,如教育、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要向“农转非”群体有所倾斜,以弥补他们在社会关系网络、劳动力市场信息上的不足。另一方面,要营造更具包容性的城市环境。在城市文化、生活场景等方面提高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包容度,增强“农转非”居民的城市身份认同。

第三,在相关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考量不同“农转非”群体的异质性特征。应该重点关注那些就业市场表现差、劳动力素质较低的“农转非”群体(如由于土地被征用而被迫“农转非”的城市人口)。有针对性地对这些群体进行技能指导和就业培训,以防止人力资本不足引起新的职业固化和工资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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