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智恒
摘 要:民事执行难一直是阻碍司法裁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掣肘,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联合查控机制,可以实现快速定位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投资、高消费等方式,迫使其自觉履行。但是,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民事执行后,实践中存在执行信息共享程度不够、执行系统的信息覆盖范围有限、执行制度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有效解决上述掣肘应当从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出发,做好顶层设计、建立集约化执行平台、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高数据利用效率,促进民事执行模式的转型。
关键词:民事执行;大数据;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2)02-0084-03
大数据技术的运用给民事执行模式带来了颠覆式的改变,其有助于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司法运行效率、构建诚信社会,强有力地根除执行难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一)民事执行的司法现状
“执行是法律的目的和成果”。法律的生命在于权利义务规范的实现,而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不可或缺的路径。民事执行是实现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关键一步,民事执行情况也是判断司法公正的准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立案难”和“执行难”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两大顽疾,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秩序、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目前,由于立案登记制的出台,“立案难”的掣肘几乎不复存在,“执行难”却仍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及案件当事人的困扰。
首先,在开展民事执行程序时,涉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纵横交错、颇为复杂。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民事诉讼领域多年来的困境,是指被执行人本应当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逃避履行或者客观因素导致无能力执行的情况。执行难可以被视为一种作用具有局限性的法律程序与复杂多变的社会“碰撞”后的结果,总的来说,执行难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难执行”案件,指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却拒不配合司法机关对其财产的执行活动。被执行人有企图地故意失踪或逃避执行法官的调查,提前密谋挪动、潜藏自己名下的财产。这既阻碍胜诉方实现合法权益,又使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落实到位,有损司法的公信力。二是“执行不能”案件,指因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非其不愿执行,而是由于客观上的因素使法院的执行活动无法达到目的。以上情况的直接后果就是数量庞大的民事执行案件无法进行,只能执行终结,这样不仅不能实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也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容易引发民怨和社会不稳定的“执行难”问题。
其次,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以往采用的五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方法已经很难发挥作用。这五种传统的调查方法分别是:1.查不动产登记;2.查机动车、船舶登记;3.查股权登记;4.查有价证券登记;5.查金融机构投资储蓄。倘若法院在通过以上措施都没能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法院将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使得执行案件不断积压。究其根本原因,是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和金融业的发展使财产形式更加丰富,挪动、潜藏财产更加迅速、便捷,传统的财产调查方法已不能适用这种颠覆式的变化,致使“执行难”的出现。更重要的是,将财产执行之后,合理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实现民事执行目的的关键,然而司法实践中执行财产的处置效率却很低。目前被执行财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是进行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拍卖的成交量,但每年仍有大量被执行财产无法变现。
(二)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从主观方面来看,一是一些被执行人的规则意识和诚信观念淡薄,消极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乃至利用虚假诉讼的手段来逃避执行。此外,我国公民诚信体系和征信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对违反承诺行为的惩罚机制尚未建立。从客观方面来看,执行标的类型增多,使得执行工作更加难以开展。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诞生了虚拟资产及知识产权等财产形式,这些新型财产的产生使得执行财产更加困难。二是规范执行程序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不完善。一方面,我国还没有对民事执行活动单独立法,执行程序中产生的问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执行活动缺少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确立个人破产制度,相关救济制度也不健全,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大量“执行难”问题。三是当前我国社会中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动产、不动产、股权等权属争议越发增多,执行活动中经常涉及群众性资金纠纷,造成了执行难的窘境。
(三)大数据技术与民事执行
人类社会正在进入大数据时代,是现代科技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将彻底改变人类认知和理解世界的方式。大数据蕴含的巨量信息对司法执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它将为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提供十分难得的手段和契机。通过运用各个网络信息数据服务器赋存的海量数据信息破解民事执行难的掣肘,进一步高效、有力地实现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保障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是大数据时代进行民事执行创新将要面临的新挑战。
国际数据公司(IDC)用“4V+1C”的特征来定义大数据:庞大数据集合(Volume)、极速数据更新(Velocity)、多样数据种类(Variety)、难以估量的数据价值(Value)和精密分析处理(Complexity)。海量的数据原本就是存在的,但是难以通过有效的手段对其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未能提取出数据价值,而以云计算、“互联网+”为核心的大数据技术则彻底解决了这一难题。大数据技术的功能是以数据收集、储存为根基,將数据重新整合应用,探究数据信息的内在发展规律从而获取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司法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深度剖析,不仅能够准确掌握可供执行财产的具体情况,迅速高效地处置财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侦测到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精准定位被执行财产的线索,有力消除拒不履行、消极履行等失信现象,使司法裁判真正落到实处,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通过云计算系统收集和处理大量数据,并使用先进的人工智能准确计算和定位财产信息,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诸多高新技术运用于民事执行,使得执行活动更加信息化、智能化。
二、民事执行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现状
(一)法院建立各类数据化的执行系统
民事执行的流程复杂,将大数据技术应用到执行活动中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我国先后建立了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行政指挥系统、行政调查监督系统(包括最高法院全面调查监督制度和各级法院点对点调查监督系统)网上拍卖等资产处置的实现系统和对违反信托执行人的处分系统(包括网络公示、投资限制、出境限制和高消费限制等)。截至2021年7月,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已经公示了5 000余万被执行人信息,全国各级法院联动银行业等金融机构1 000多家,各类形式的执行查处系统稳步发展。
(二)数据化促进传统执行模式的转型
大数据、人工智能、知识图谱等尖端技术的迅速发展将推动民事执行信息化进一步迭代升级,数据分析、信用评估、失信惩戒等技术的运用推动了传统执行模式转型,具体表现为:一是财产查控手段由借助人力实地检索向依据执行数据系统进行信息化搜查转变;二是财产查控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做到不遗漏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是从执行人员分散调查向法院执行局专门工作人员集中调查转变;四是查找被执行人由电话核实、法官亲自见面核对向利用大数据检索财产信息、鼓励群众举报财产线索、工作人员查封、扣押、冻结等多种途径转变;五是被执行财产的拍卖、变卖从线下竞拍向网上拍卖转变;六是民事执行从法院系统单一行动向各部门各单位协同联动执行转变。
(三)涉案财产智能评估系统上线
以阿里云等合作方的大数据信息平台为基础,对涉案不动产、动产、金融资产等财产进行线上评估。自动在线生成评估报告,报告中包含数个与被评估财产相似的拍卖案例,进一步增强评估价格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大幅提高了被执行财产的处置效率。法院将询价过程录音录像并将询价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未掺杂任何人为因素,使评估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显著提高了财产评估工作的效率。
三、大数据技术应用于民事执行的困境
(一)执行信息数据的共享程度不够
大数据时代的特性就是强调数据汇总、联通共享、突破信息屏障。目前,部分地区三级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对执行标的的查控中已经基本实现了数据共享,但从全国四级法院的视角来看,执行系统都没有做到完全互联互通,数据的整合与共享程度有待提高。此外,部分法院执行系统经过信息化、数据化建设,已经能够在财产检索、信用评估、信息公开等环节实现智能化运行,但个别法院的数据化执行信息系统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二)大数据执行系统的信息覆盖范围有限
大数据的信息化执行系统缺少顶层设计并存在诸多执行数据系统,使得执行信息不对称,造成“信息壁垒”现象。目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财产大数据监控系统已经完成了对23类30项信息的调查,但一些重要的财产信息,如土地、不动产、各种保险和银行理财产品,仍然无法浏览;通过购买机票、动车票等高消费行为可能受到限制,但其他证件如港澳通行证、台胞证等仍然可以购买,被执行人依旧能够规避大数据执行系统的调查监控。
(三)民事执行制度体系不完善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民事执行的手段发生了颠覆式的变化,然而传统民事执行制度影响深远,导致数据化、信息化的民事执行制度体系难以贯彻落实。随着大数据等技术在民事执行中的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数据信息技术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导致执行程序无法可依,可能会进一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的权威,这一问题也是亟须完善的。
四、推进大数据技术在民事执行中的应用
(一)建立集约化信息平台,做好顶层设计
多平台应用的确可以发挥各自优势,也会给执行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必须以执行需求与核心问题为导向做好顶层设计。首先,全国四级法院应当建立自上而下的信息数据处理平台,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设立大数据信息联合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执行查控。其次,联通法院现有的执行数据信息系统,实现省内信息共享、数据互通以打破“信息屏障”,利用大数据分析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深层次分析,及时解决执行程序产生的执行难问题。最后,通过建立集中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增强司法拍卖的系统性和高效性,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集约化信息平台可以防止自行研发大数据平台所造成的标准参差不齐、数据联通障碍等问题,在收集、整理、共享、运用数据等方面发力,使大数据技术服务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
(二)健全民事执行法律法规
化解民事执行难,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首先,借鉴外国有益经验。如起草单独的民事执行法,将民事执行程序的内容单独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有关民事执行法的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执行程序和法定程序、拍卖制度、保证制度、财产扣留等执行制度。再如,借鉴德国混合立法模式,其内容是指执行程序属于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不需要单独制定民事执行的法律,民事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是混合形式的存在。其次,我国应以本国国情为出发点,建立适合我国发展的民事执行制度。民事执行立法颁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院的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协助执行都要有法可依,完善民事执行机制是推动整个国家法制体系建设的前提。根据相关执行程序的法律法规和执行文件,考察执行法律的效力。因此我国应该制定执行法或完善我國民事诉讼法的执行部分,从而提高执行效率。
(三)完善民事执行的相关配套制度
第一,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社会征信制度。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公民的有关信息加以收集和分析,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其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布,为其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督促其主动履行。第二,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建立诚信激励与奖惩制度。对于自觉履行义务的公民,相关部门应对其予以物质或精神层面的奖励,以提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积极性,如果不配合执行工作将对其实施十分严厉的惩罚。
(四)加强数据安全,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在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技术与网络安全密不可分。如果执行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安全得不到保障,信息攝入的范围越大带来的安全风险就越大,很容易导致信息泄露,所以当前加强我国执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十分紧迫。要赋予被执行人个人信息相应的安全保障,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发布被执行者的个人信息,不能任意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公共平台发布的执行信息不仅牵涉到被执行人的名誉,还与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在执行程序当中要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由于司法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大数据技术将改变传统民事执行的运作方式。但目前大数据在民事执行中存在信息共享不够、执行系统信息覆盖范围有限、民事执行制度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尚未完全发挥大数据在司法执行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传统民事执行模式的转型,对于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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