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特·约翰逊 史蒂夫·科茨
就像动物学术语的使用一样,一连串过时的、同义的或误用的名字年复一年地不断跟在某个生物的正确名称后面,既甩不掉,又无法忽视,还不能从方括号中去掉,只能随着时间流逝而变得越来越长——在文学史中,像“古典主义”“感伤主义”“现实主义”这些模糊的术语,以及同类的词会在不同的教科书中混乱地出现。
——纳博科夫评论叶甫盖尼·奥涅金
纳博科夫知道自己是分类学中延续传统的一分子,这个传统延续至今。但这一传统随着时间推移也进行了许多调整,最重要的是1961年,《国际动物命名法规》(以下简称《法规》)使得一套命名规则变得正规。巴林特和约翰逊,还有其他所有现代分类学家都是根据《法规》命名新物种的。实际上,尽管《法规》在某些方面很复杂,但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它作为约束生物命名的机制。这也是分类学最基本的功能。
纳博科夫研究的主要部分在《法规》颁布前就结束了,所以他没有直接受到《法规》的影响。但他的分类学研究并不能摆脱《法规》的约束,因为制定《法规》的目的就是保证新物种名称的有效性。实际上,《法规》已经深深根植于其颁布前的广泛的分类学惯例中,纳博科夫很大程度上都是按照这些惯例命名的。但随着《法规》的正式采用,之前研究中的名称就成了讨论的对象。《法规》具有强制性,现代的分类学必须检查前辈的研究,如有必要,根据《法规》中的规定进行修改。根据《法规》颁布前的分类学研究水准的不同,他们的研究成果经过修改后,在后人的眼中也好坏不一。《法规》中有些规则取决于科学家研究的质量,而其他的则说明以后要怎么做。有时,《法规》决定谁取的名字将保留,谁取的名字将舍弃。
很多杰出的科学家检查了其他人的研究成果并作出了仲裁,这些仲裁决议最终形成了《法规》,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引起了国际科学界的关注。1942年,在战火席卷全球的时候,国际动物命名法规委员会开始发表关于动物命名的官方意见。但直到1961年,也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5年,纳博科夫到美国20年后,国际动物命名法规委员会才出版了《法规》,并于1964年和1985年分别出版了修订版本。目前使用的《法规》有英文版和法文版,长达338页,88篇文章被编为18章,每章都说明了分类过程的不同方面。《法规》具有法律意义,主要关注命名规则术语,而不关注分析科学。《法规》不是科学理论和方法的指南。长久以来,世界动物的分类名称十分混乱,颁布《法规》的目的就是使分类学家在命名时有一定的规矩。
纳博科夫发现并命名的蝴蝶新种
分类名称的混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两个常见的问题导致的。在计算机、传真机和其他现代通信设备还没有发明出来的年代,分类学家因地理距离而相互隔绝,不同的研究者经常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同一种生物取了完全不同的名字。这就是异名,各种重复的名称被称为同物异名。相反,不同的研究者可能很意外地给不同的生物取了相同的名字。这就是同名,被称为异物同名。同名和异名在种名称中最常见,也会出现在属名称中。尽管大多数时候都是由疏忽所致,这些巧合经常在鳞翅目分类学中造成麻烦和困扰,像纳博科夫这样警觉的研究者经常在发现这一问题的时候就指出来,然后根据优先原则,以他们的权威来认定哪个名称有效。优先原则是指只要最先为生物所取的名称恰当,那这个名称就会成为“官方”名称,直到出现充分的科学依据才会被别的名称替代。
实际上,纳博科夫在对拉丁美洲眼灰蝶族进行分类的时候,找出之前科学家们的同物异名和异物同名是最主要的任务。对于自己在分类法中涉及的每个分类,纳博科夫都持怀疑的态度,并且列出一到四个不等的异名。大多数情况下,他都找不到想分类的某类蝴蝶最初的模式标本。而且多数时候,他根本找不到代表性标本,只有过去出版的(有些甚至是18世纪的古老文献)、简短的有时又很含混的描述。事实上,他对前人研究成果的评判都以最佳猜测为基础。
纳博科夫同时代的所有分类学家都是这样进行分类的,这种方式既冒险又不准确,不仅要依靠自身对分类学的敏锐感觉,还取决于其他人的艺术能力和描述能力。最坏的情况是这些修订已经使存在的混乱状况更加严重。为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法规》中对现存名称的评估标准比纳博科夫时代的标准要严格得多。如今,这类工作必须以模式标本或已被接受的替代名称为基础,所有名称中的优先名称必须通过《国际动物命名法规》中的很多官方规定——也就是裁决——来选出。
清净橙粉蝶
黑脉斑蝶
此外,既然《法规》是用来管理已经存在的名称的,所以也会授权现代的分类学家根据《法规》中的规定对之前的研究进行仔细检查。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关于纳博科夫所用的科学名称的有效性。纳博科夫本人鉴定并命名的种类不会有问题,因为根据后续规则,纳博科夫所取的名称成了标准。然而,在《法规》颁布并强制规定物种命名惯例之前,作为一名分类学家,纳博科夫对其他人所取的学名的意义和情况作了很多评判。纳博科夫或任何一位《法规》颁布前的分类学家,都是根据对标本的检查或仅仅参考已经出版的文献来辨别物种的。除了那些最终被接受的名称,在重新检查的时候,这些惯例有可能犯了技术性的错误。《法规》中的很多规定要求现代的研究者在修订时,须查明并辨别原作者建立物种名称时使用的模式标本。所以,不仅纳博科夫所使用的标本必须追根溯源,他所采用的其他人研究中的标本也必须追根溯源。最后,巴林特和约翰逊负责为17种拉丁美洲眼灰蝶建立了新的模式标本,因为这17种蝴蝶的作者都没有遵循后来官方发布的《法规》中的规定。从那以后,不管纳博科夫和其他前任研究者的想法如何,这些模式标本都成为了正确识别的标准。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纳博科夫在1945年的专著中的错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一些问题在纳博科夫的莹灰蝶属中得到了完美的阐释。莹灰蝶属是巴林特和约翰逊开始深度研究的第一个南美洲眼灰蝶属,而且是发现新种蝴蝶最多的一个属。只知道其中两种蝴蝶的纳博科夫要是知道了巴林特和约翰逊截至1993年收集起来,以供研究的眼灰蝶标本超过200只,很可能会非常震惊。目前已经有40种标本,有些仍未命名,很多蝴蝶的羽翼都跟当初纳博科夫建立这个属时的蝴蝶非常不一样。
经过巴林特和约翰逊的全面调查研究,纳博科夫的安第斯眼灰蝶大家庭中又增添了一个新的蝶属——聚线眼灰蝶属。纳博科夫自己命名的七个蝶属中有两个被宣告无效且被别人更名,它们现在的官方名称为纳灰蝶属和玛德灰蝶属。纳博科夫之所以会遗漏聚线眼灰蝶属,只是因为当时没有可以研究的样本。至于另外两个蝶属,一个出错原因是缺少相关文献,另一个出错原因是他無法预见之后的《法规》中会有追溯效力的约定,这些都是名词存废问题。而且,他一生致力于研究,本应有权力将纳灰蝶属和玛德灰蝶属更名,他却没有这样做。至于其科学判断方面,巴林特和约翰逊几乎没有发现需要改正的地方。无论以何种标准来衡量,在那样的时代和条件下,纳博科夫的分类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都可称得上是非凡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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