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聪
陌生网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购买化妆品可以抽奖的信息,全国222名网友成为“幸运宝宝”获得抽奖资格,陆续购买微商推销的化妆品,不料收到的化妆品价值低廉,巨额大奖无一人抽中。
2022年2月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揭开了这起以购物抽奖为幌子的诈骗案的内幕。
2020年3月的一天,家住江苏省兴化市的吴庆惠在刷抖音时,无意间添加了一个叫“某某壁纸”的微信号。此后几天,该微信号陆续在朋友圈发布壁纸和表情包,接着又不断发布做微商的信息,并宣传某公司有购物抽奖活动,随机抽取五位“幸运宝宝”参加抽奖。
刚开始的时候,吴庆惠觉得可能是微商利用朋友圈做广告,也没多加理会。可是当她看到对方发布的信息中称自己就是第五位“幸运宝宝”,有机会参加他们公司组织的购物抽奖活动时,她开始关注“某某壁纸”发布的信息了。
吴庆惠发现,“某某壁纸”每天都会在朋友圈发布给中奖者发红包的截图,并称这些都是参与公司购物抽奖活动的客户中的奖。对方连续发布的中奖信息让吴庆惠很心动,她向“某某壁纸”询问如何参与抽奖。对方回答说,参与抽奖必须主动参与购买化妆品,每单298元。吴庆惠通过对方发过来的一个收款码扫码付款后,果然得到一个抽奖码。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类似吴庆惠这样的受害者,全国各地共有222人。与这222人互加好友的微信昵称及微信号虽然都不相同,但微信昵称都带有“壁纸”“潮图”字眼,且发布的内容相同,都是宣传某公司有购物抽奖活动,而被添加好友的222人无一例外地都成为“幸运宝宝”,被宣称具备抽奖资格,并被游说参与购物抽奖活动。
对方倒也没有食言,上述222人支付款项后,确实收到对方寄来的化妆品,只是这些化妆品价值低廉,与其支付的价格相差甚远。这些微商宣称有苹果手机、平板电脑等大奖,但上述222人支付购物款并参与抽奖后,只有少数人抽中香水、手链等小奖,没有一人抽中苹果手机、平板电脑等大奖。这些微商还宣称如果连续抽中福袋也可以兑换大奖。但事实上,上述222人实际都只抽到一次福袋,根本没有连续抽中福袋并中奖的机会。
种种迹象表明,这222人可能遇到了网络骗局。警方接到受害人报警后立即介入调查,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一个借虚假的抽奖活动之名诱骗网友购买廉价化妆品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这个用营销抽奖的方式骗钱的犯罪团伙由17人组成,策划这次网络诈骗活动的两个主角分别是张海娟和程帅。这伙人打着销售化妆品的旗号,纷纷到网上寻找作案目标,将陌生人添加为微信好友后,通过朋友圈夸大宣传购物抽奖信息,借机推荐劣质化妆品。主犯张海娟归案后承认,这是自己与同伙程帅事先策划好的,通过抽奖吸引受害人眼球的骗局。
2019年夏天,张海娟在网上结识吴亮,后在12月与他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后张海娟通过吴亮介绍结识程帅,程帅提到网上有种销售化妆品的方式叫“转盘”,他让张海娟在网上问问这种抽奖销售模式的营销情况。张海娟遂在网上找了几个使用“转盘”的人咨询具体收益,综合分析收益在4000左右。
两人觉得收益不错,于是从网上找到一个类似“转盘”的营销模式,这个营销模式里还包含一套购物抽奖诈骗话术的操作模板。两人分工负责,决定由程帅负责招聘员工拓展业务,张海娟负责购买手机卡、流量卡及吸粉(加好友)等事宜。
张海娟与程帅商定,两人采用“转盘”的营销模式,通过虚构抽奖活动吸引客户购物。程帅当时正开办辽宁某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域公司)的网上商城,两人决定用这个商城进行“转盘”诈骗,由程帅负责商城运营,张海娟负责吸粉及购买流量卡、注册卡,并联系落实网上代收款相关事宜。
一切准备就绪后,二人开始着手实施既定的营销计划。2019年12月,张海娟与程帅等人经事前商议,由张海娟提供诈骗营销方案,以程帅开办的某域公司为依托,形成以两人为组织者、领导者和策划者,同案犯杨某峰、李某等15人为成员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以某域公司网上商城销售化妆品为幌子,以购买每单298元的化妆品套餐即可参加一次抽奖并有机会中大奖为诱饵,在业务组长李某的管理安排下,通过多个带有“壁纸”“潮图”字眼的微信号,虚假宣传参与购物抽奖即有机会获得苹果手机、平板电脑等大奖或等额现金红包等话术,诱骗不特定被害人扫码付款抽奖。
为开展诈骗活动,某域公司共购买200多个微信号供业务员开展业务,每个业务员有多个固定微信号,在相应微信号下单的客户,其付款金额与业务员业绩挂钩。具体的诈骗模式即由某域公司通过购买微信号增加粉丝,通过业务员在朋友圈发布壁纸、表情包,以朋友圈点赞抽红包提升微信活跃度,提升微信好友信任感。当业务员的微信好友加到500人时,再诱骗微信好友高价购买低劣化妆品并参与抽奖,人为控制抽奖程序,同时以累计一定的福袋数换取大奖诱骗客户不断购货抽奖,骗取客户钱财。
“转盘”骗局把人骗得团团转 (图/网络)
由于这伙人已通过事先筛选的抽奖程序控制开奖结果,致使参与抽奖的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中大奖,也无机会兑换奖品。抽奖结束后,业务员会向受害人发货,将低廉的化妆品及手链、香水等奖品邮寄给购物或“中奖”的受害人。
经结算,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该犯罪集团采用上述手段共计诈骗人民币183.17万余元。案发后,程帅、杨某峰等15名被告人分别退出30万元至2.6万余元不等的诈骗款项,李某等11名被告人还预交了3.5万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
张海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批准逮捕,2021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程帅等十余名被告人另案处理。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娟伙同本案被告人程帅等人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张海娟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海娟与本案被告人程帅等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张海娟与程帅组织、领导和策划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案发后,张海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2021年10月28日,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海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已退出的赃款87.52万余元,由暂扣机关退还给受害人,未退出的赃款95.65万余元,责令被告人张海娟及程帅等同案被告人退赔;已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海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開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海娟称,其事前并未与程帅等人共同计议实施诈骗犯罪,所提供给程帅的仅是微商销售营销方案,属于正常的经营业务,且其并未参与诈骗犯罪的谋划、决策、管理活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其仅是帮助程帅等人提供被害人微信号、找人代收款项,一审认定其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有误,应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2022年2月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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