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索票索证的法律规制与完善(上)

2022-06-01 01:16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王瑞金
中国质量监管 2022年2期
关键词:货值管理条例行政处罚

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王瑞金

索票索证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有效追溯涉案物品的来源,进而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这项制度如果落不到实处,假冒伪劣商品的来源将无法查清。容缺审批、双随机监管给市场主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极少数不诚信经营者钻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空子带来了便利。“依法治国永远在路上”,在商事主体和公民个人的信用体系依然在努力构建的当下,建立起有力的法律法规体系才是高质量发展的根基。

一、相差无几的说辞导致违法商品难以查明来源

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纷繁复杂,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办案者追查涉案物品的来源时,经营者比较一致的说辞是“个人推销、现金交易、不知联系电话、不记得送货车辆”。还有的能提供供货人电话但是对方就是不认账,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依然是笔糊涂账。也有的换了点花样,经营户直接承认是自己制造的不合格产品,从而切断了溯源的机会。或许有个别的经营者的说辞是真实的,但是,从一般理性人的角度上看,更多的像是愚弄低智商的人的把戏。因为在相同的情节下,法律法规对生产者的处罚比对销售者严厉的多。尤其是那些涉及产业政策约束的工业产品许可证的产品,一旦查实获证企业故意制造伪劣产品且情节恶劣的话,生产企业不但面临高额罚款和吊销工业产品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如果涉案货值达到《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金额,就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因此,涉案物品制造者、批发者在背后捣鬼并与涉案经营者联手切断溯源途径就有强大的利益驱动,经营者为逃避溯源的说辞就一步一步进化得大致雷同了。

譬如2020年5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某个体户经营的标称某责任公司生产的xx牌矿渣硅酸盐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案。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个体户现场不能提供水泥产品的合法来源及产品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水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组织抽检,抽检结果为不合格。两批次货值合计1852元。关于该两批水泥的来源,该个体户及其妻子均称某天傍晚,一个开外地车的推销商上门推销,卸下水泥后现金交易,没有注意车号也没有推销人员的联系方式。为查找涉案水泥来源,消除安全隐患,办案基层局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退回前做了相应工作,依然无法查明涉案水泥来源。最后,办案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合并处行政罚款人民币9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2元”的行政处罚。

再如某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产品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执法人员调查该不合格涉案带肋钢筋的来源时,行政相对人称有个穿着旧工作服戴口罩的人,用一辆旧拖拉机小平板车拉来一件无牌螺纹钢,款项共9000元,当时要求必须支付现金,微信都不行,由于来人不是本地口音,姓名单位无从可得,此人收款后立即走了。同样的,办案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做了相应工作也无法查明涉案钢筋的来源,因为涉案货值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予以退回。涉案产品货值9855.36元,办案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21.36元;处220000.00元罚款。

以上两个案件,在涉案物品标称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标称生产企业的支持和指证下,均按《商标法》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罚则给予较高的罚款。

二、法律规定与选择

(一)法律的规定纷繁复杂且差别巨大

以有牙齿的法律法规应对不规范甚至故意规避可以查找商品来源的违法行为,并不会明显增加市场主体的义务和经营成本,也不会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效应。相反,对恶意规避行政机关查找产品来源的行为给予法律规定的高额甚至是上限处罚,倒是可以彰显国家遏制此类行为的决心,进而通过行政处罚的宣示作用抑制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市场主体再次进行此类违法行为的冲动,有利于建设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笔者梳理了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中关于经营活动中索票索证的规定及违反后的处罚规定,共检索到15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法律7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种子法》《食品安全法》;行政法规8部,包括《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根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各级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处罚的设立有着严格限制,其对于不执行索票索证规定的处罚相对于有处罚规定的上述已经梳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说,相对较轻或者只是细化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此次没有梳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以下等级的有关规定。

这些规定对不同种类的涉案物品的经营者未建立索票索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着显著的差别,以最低罚款额度为例,这些规定中的最高者为≤50万,有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规定罚则。

(二)法律选择的现状

笔者以“无法说明来源”为关键词,于2021年10月22日在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搜索,搜索到含关键词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例30条,含关键词的行政案件裁判文书23篇。笔者梳理了其中部分不涉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有种类的部分判例、案例。(见表1)

表1:不索票索证行政处罚案例

结合本文开头所举的两个案例,从中可以看出,虽然有产品货值的差别和产品种类的差别以及情节方面的不同,但是,法律适用的选择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带来了巨大的差异。同样是无法说明来源的、同样也是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违法行为,虽然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之内,但是不同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的不同致使处罚额度相差数倍乃至数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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