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泽敏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金融应运而生,这种新型金融形式以极快的速度发展,现已成为金融行业发展的主流。网络金融行业逐渐进入普惠金融时代后,产生了多种不同类型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逐渐与当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为降低网络金融风险,构建一个契合网络金融发展的监督管理模式至关重要。
在互联网及先进的通信技术支持下,金融业务呈现出现代化与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可基于通信终端、计算机及智能终端设备为客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安全化与高效性沟通交流提供支持,便于用户及时了解金融经济信息,开展网上金融交易。目前,网络金融诞生了多种金融形式,如互联网银行、直销银行、开放银行等等,这些新型金融形式对传统金融理念及形式产生了较大影响,为金融行业的现代化发展产生了有力驱动。但网络金融运行中资金流动、系统运行及业务开展均面临着新型风险,需要针对网络金融风险制定可行性的监督模式,进而实现网络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与控制。
一、网络金融风险的类型分析
(一)一般风险
一般风险包含金融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两种。金融机构若资金流动性不佳,在客户大量支取现金时,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出现挤兑现象,甚至面临破产。同时,网络金融是基于网络发放贷款的,可能会因客户资料不准确或出现冒领贷款现象引发信用风险。
(二)网络金融系统风险
常见的系统风险有技术风险与管理风险两种。网络金融的电子化服务支撑网络中的外联网及互联网属于对外连接网络,所有人均可登入系统查看或办理业务,因而网络金融系统及数据安全面临一定风险。网络金融管理风险主要是因金融机构管理不严格与不全面导致的风险。
(三)业务风险
业务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业务操作风险,是不法分子违法操作导致的风险。二是信誉风险,由于网络金融系统遭到破坏、系统问题未及时解决或其他金融机构运营失败等因素导致客户对网络金融机构持怀疑态度,从而会使网络金融机构的信誉度受到影响。
二、网络金融风险监督管理现状分析
为有效防范网络金融风险,需要针对网络金融风险展开严格的监督与管理。然而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实践中,由于受到法律完善度、监管模式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未取得理想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督成效。
(一)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制度相对滞后
网络金融发展的同时,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相对滞后,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虽然我国推出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但其发布时间较早,对网络金融新模式方面的风险管理内容相对较少,操作性有待完善,无法为新形势下网络金融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现行《电子签名法》虽对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然而关于客户安全教育方面要求不够严格,关于电子证书极易诱发风险的防范要求尚不全面,未有效明确商业银行自行构建的认证中心以及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说明随着互联网产品和业务的不断创新,现有的规章制度、法律条文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滞后性。此外,金融法中关于黑客或非法侵入的预防与处理描述不明确,在黑客或非法侵入导致的网络金融风险案件方面,《刑法》的量刑相對较低,未有效展现法律权威性,故障犯罪引发的网络金融风险制裁条款也不够具体。
(二)金融行业间风险管理协调性欠佳
我国网络金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而且发展迅猛,使得目前还没有非常完善的立足整体层面,以及运用长效发展与科学发展的眼光针对网络金融发展的全面管理规划,各个银行的网络金融业务开展相对独立。同时,金融行业间的技术标准未能完全统一,不同金融机构网络服务开展中所应用的通信安全控制技术、数据加密强度、软件及硬件接口标准有所差别,且数据传送格式、核心安全技术参数规则也不一致。此外,相较于网络金融高速化的发展而言,认证制度未同步完善,一些金融机构为满足自身发展需求自行构建了认证体系,但全国金融认证中心的电子证书无法将所有认证体系涵盖其中,削弱了网络金融证书的应用效率,并且各金融机构独立建设认证系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资源浪费。在这些问题制约下,金融行业之间未展开深度合作,未能立足整体层面统筹规划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督与控制策略。
(三)现行监管模式与网络金融发展需求不相符
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打破了传统金融分工限制,淡化了保险、证券及银行间的界限,银行可突破行业及地域限制为用户提供服务,导致银行传统业务受到了冲击,同时也使分业管理方式面临着挑战。同时,网络金融突破了地域限制可为全球用户提供服务,服务覆盖范围更广,因而外部监管难度也同步增加。此外,网络金融业的发展改变了银行及客户间的沟通、交易、服务模式,如B2B或B2C模式下,货币结算方式的转变会加快货币流通速率,促进数字货币发行,且有益于数字货币功能拓展,但也会因监管内容不够全面而诱发金融风险。目前金融风险控制手段多以事中控制与事后补救为主,风险控制具有静态性与滞后性特征,金融风险控制策略及管理方式与网络金融发展的适配性有待增强。
(四)专业性高素质网络金融风险监督人才稀缺
网络金融产品体系及服务内容的技术性要求较高,涉及多领域的管理内容,对相关监管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相对更高。相关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网络金融业务知识储备,并且要熟悉金融及互联网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还要具有丰富的计算机应用、信息工程等实际操作与运行经验。除此之外,还应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了解,并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网络金融业务发展视野。现阶段,网络金融机构的产品及服务均呈现出高频创新、快速迭代的发展趋势,然而当前网络金融监督管理所需的具备专业性知识技能、掌握多学科管理能力的高素质监管人才并不充足,尚未建立起多层次、专业化、综合性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督管理团队,无法取得相对理想的风险监督管理成效。
三、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科学构建的可行性路径
(一)以现有制度为基础,完善网络金融相关制度
为降低网络金融风险,构建完善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督模式,应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对网络金融业务相关的各项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一方面,应提高全面监管力度,对业务创新、网络交易、安全认证、数据应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进行完善,明确各网络金融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另一方面,结合网络金融发展趋势,细化和完善网络金融犯罪的形式和对应罚则,提升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金融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强化风险损失的量化评估依据。基于数字签名识别与确认、交易证据采集、金融主体责任划分、消费者信息保护等相关制度的完善,增强金融交易过程的安全性,提高数字证据的有效性,实现对网络金融交易参与者的有效保护。
(二)健全网络金融风险管理体制,增强行业间风险管理协调性
1.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尝试构建网络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分级共享制度,增强网络金融风险监督管理体系中各单元信息资源的开放性,定期汇总与交换网络金融风险进展及成效,通过信息共享与互换,及时了解网络金融风险监督管理效果,及时排查网络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在各参与方共同探讨与协同配合之下,制定出科学可行的风险监控与化解对策,进而为网络金融风险的高效监督与管理提供支持。
2.强化国际监管与合作机制
应强化与国际金融监管主体的沟通合作,借鉴全球先进的网络金融技术体系及实操经验,与国际组织做好协调沟通,在各国及各个区域之间紧密沟通与协同配合下,严格监管依托互联网洗钱或避税的非法行为活动,强化对利用网络金融开展跨国犯罪的管理力度,立足全球视野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三)调整管理策略,增强监管模式与监督需求适应性
1.立足行业发展全局调整优化网络金融风险监督管理策略
(1)强化网络金融风险监管能力
开展网络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强化网络金融企业的服务水平,提高其网络金融经营能力,使之具备更强的网络金融风险预警和化解能力,运用科学发展眼光、立足行业全局,针对网络金融风险展开宏观控制,促进网络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现代化与科学化开展。
(2)加强网络金融体系中现场与非现场检查
开展现场检查时,要以技术要素和安全运行检查作为重点,严格排查网络金融关键设备、技术标准及运营场景的安全性,了解客户口令管理严谨性,结合网络金融运营环境的差异化,推动更加适合的加密技术应用,推广安全级别更高的网络金融病毒检测系统。非现场检查时应以业务发展规模检查为核心,重点检查网络银行客户量、交易总额、业务盈利性、业务覆盖区域等,以及监测黑客攻击或病毒侵入频次、服务运营体系故障问题发生次数等。
(3)加强网络金融信息披露力度
坚持公正、透明原则,在传统金融服务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基础上,构建内容更科学、要求更严格的网络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明确网络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职责,合理设定信息公布频次,统一信息披露格式,设定具体披露要素,运用多种形式披露网络金融业务信息,保障网络金融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4)创新优化网络金融监管方式
网络金融的监管需要以互联网为基础,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具有强大追踪功能的检测体系,在此体系支持下提升网络金融监控力度。与此同时,还可以网络技术為基础,引入创新审查、技术抽检等多种方式,对网络金融运行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通过对金融交易行为的有效监管,防止网络金融风险发生。
2.建立完善的网络金融安全体系
(1)加强信息技术研发,优化网络运行环境
应加强信息技术的研发,研制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算法、计算机通信设备、网络系统软件等先进信息技术,进而为网络金融安全性提供保障。同时,还要进一步优化网络金融的运行环境,应对计算机机房、网络系统运营环境等给予严格监管,针对重要设备、关键性技术标准进行升级,提高计算机软硬件设施的运营能力,强化针对病毒及网络侵入的防御水平,确保网络金融系统的有效运行。
(2)实现网络系统安全访问,加大数据管理力度
网络系统安全访问方面,需在分级授权模式、深度身份认证等多重方式的结合应用下,限制未取得登录权限、未通过身份识别的用户登录网络金融系统,依托网络逻辑或物理隔离等多种方式运用,禁止非法用户接触到物理资源。同时,要强化数据管理力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强网络数据动态化追踪与检测,通过分布式技术应用实现数据的难篡改、可溯源,以及确保数据丢失后的及时恢复。此外,还应加强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利用数据证书保障网络交易主体的信息安全,避免网络金融交易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加强网络金融人才培育,构建专业化团队支持
专业化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团队的打造,需要网络金融主体的共同参与。一方面,在学科教育层面,应吸收借鉴国外经验,立足网络金融发展的方向,开立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相关课程,融合金融、互联网、风险、法律等学科内容,重点培育掌握多学科知识及网络技术能力的管理类人才,确保行业人才的充足性。同时,网络金融各主体单位可以扩大专业性人才培育和选聘范围,调整与优化网络金融管理团队的人才结构。此外,还应完善现有管理人员的培训体系,聚焦新形势下网络金融管理开展持续赋能,丰富考察学习、委外培训、人才交流等多种形式,打造兼具网络金融风险管控能力及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的专业性团队,为网络金融管理体系的科学构建与长效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结 语
网络金融具备开放性与虚拟性,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风险,网络金融监督管理尤为重要。目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金融监管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伴随模式创新的不断涌现,网络金融监督管理面临新的挑战。为实现网络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有效构建,优化网络金融监督管理效果,需要以现有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网络金融相关规章制度,构建系统科学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督管理体制,提升行业间风险管理协调性,调整管理策略、构建安全体系、增强监管模式与监督需求适应性,加强专业化网络金融人才培育,科学开展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工作,促进网络金融行业的长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