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生 金元浦
摘要:建构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是关乎国家治理互联网文化产业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提出,意味着互联网平台及其相关文化业态在角色功能、市场地位、管理方式、行业治理效果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应包括意识形态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创新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推进主体责任建构与治理中,其呈现出包容审慎、整体化治理、聚焦音视频产业、关注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以及重构互联网伦理等特征。破解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建构与治理的障碍,需要厘清互联网平台娱乐与导向的安全边界、互联网平台生存与膨胀的成长边界、互联网平台责任与义务的法治边界、互联网平台中立与工具的道德边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 主体责任; 文化新业态; 治理; 趋势
G124 A 0044 12
随着我国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对新业态的规范与治理成为社会经济发展领域的重大课题。《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①。国家网信办、银保监等部门也多次强调互联网平台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性。主体特指互联网平台或互联网企业本身,是互联网新业态所依托的网络载体;主体责任是指互联网平台或互联网企业在网络运营中应自觉承担经济秩序自我规范、产业伦理自我约束和创新发展自我激励的主要责任。强化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是提升互联网文化产业内容管理和行业治理的重要举措。平台主体责任概念的提出,意味着我国对新兴业态的治理从内容消费端转向供给端,是新形势下互联网“源头治理”的重要探索,是一种产业治理思路的变革。从这个层面来说,加强文化新业态互聯网平台的主体责任建构与治理,既是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又是促进互联网文化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一、 变革与实践: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建构的时代吁求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治理,是一项涉及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投资、传播、营销、消费等多个复杂环节的系统性工程。加强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建构与治理,不仅仅是将互联网企业从众多要素中突出与前置,更代表着对互联网文化产业认识的转变,以及互联网文化产业治理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
(一)角色功能的责任转变:互联网平台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
文化新业态多围绕互联网平台开展各类经济活动,因此,平台本身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直接关系到它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角色体现了地位的动态一面。个体被社会性地置于某一地位,并通过与其他地位的关系实现对它的占据。当他运营构成地位的权利与义务的时候,他就是在扮演角色。”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下),华夏出版社, 2001年,第10页。随着新业态从无到有、由小变大、由弱到强,互联网平台所扮演的角色功能在几十年的发展进程中逐渐体现出来。平台经济已成为一种极具生命力的商业模式,并颠覆或改变了传统的经济模式。正是由于此,平台经济开始进入国家顶层设计层面。2019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第一份从国家战略层面出台的互联网平台经济政策,这一意见指出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在促进经济发展动能转换、优化资源配置等领域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的意见》指出,在社会服务领域要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发挥互联网市场主体在资金、数据、技术、人才等领域的优势。平台经济上升至国家战略,意味着互联网平台经济将在未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所以,强化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就是要使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数字文化经济在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格局中成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增长极。
(二)市场地位的认识转变:互联网平台成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最基本单位。强调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就是充分尊重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地位。长期以来,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是推进我国国民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得到重视和强调,但随着社会发展主要矛盾由供给不足向供给失衡转变,政府干预对市场活力的束缚凸显,因此,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对市场作用是一个全新的定位。”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17页。 这一定位要求互联网市场主体应发挥在资金、数据、技术、人才等领域的资源配置优势,引导各类要素有序进入社会服务市场,最大限度地将资源整合起来。尤其是随着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平台化成为一种趋势,字节跳动、腾讯、阿里巴巴等既是旗舰式的企业,同时它们也颠覆了对传统企业和界限的认知,“围绕平台交易产生的各种衍生经济行为,包括金融服务、供应链服务、物流服务以及电商服务等”芮明杰等:《平台经济:趋势与战略》,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页。,推动全新价值创造、新型产业发展、就业岗位增长、技术创新和发展等属于经济平台外部的经济范畴,培育和拓展了新消费内容。2019年我国互联网数字经济增加值达35.8万亿元,占GDP比重的36.2%,对GDP增长贡献率达到67.7%,产业数字化增加值占整个数字经济比重的80.2%杨忠阳:《数字经济规模占GDP三成多》,《经济日报》,2020年9月18日。,显示出较大的发展潜力。所以,强调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不仅是因为平台经济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而且在于平台本身具有强大技术优势、文化优势以及资源统筹优势,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
(三)管理方式的机制转变:互联网平台成为源头治理的重要保障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在保持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类突破道德底线、法律准则的违法乱纪现象,如行业数据造假、侵犯知识产权、私服外挂侵权、敲诈勒索犯罪、不正当交易、不正当竞争、盗窃、涉黄赌毒、违反文化伦理等。从整体来说,互联网平台的进入门槛低以及平台自身的开放性,使得对这些乱象的治理单纯凭借传统单向的以行政指令强制性对内容生产端和传播端的管制模式不再奏效。“以往监管者可以通过备案、 注册的相关信息了解到经营者的有关情况, 对于经营主体的法人甚至可以进行相应的制裁, 但当监管对象总量增加到亿级单位、大数据信息增加到趋近无限量级之后, 以往的监管手段将不可能适应监管对象的数量级。”赵志云等编:《网络空间治理:全球进展与中国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104页。这就必然要求根据互联网平台开放与多元的内容生产传播方式对监管方式做出调整。强调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就是在平台自身内容产品生产、传播这一层面,通过对自身内容的审查、审核和清理,最大限度地铲除行业秩序失范依赖的土壤,抽掉不良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应予承认,互联网平台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文化产品的集散地,因此,加强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是从信息传播的源头治理行业秩序失范,使互联网平台本身成为遏制各种产业乱象的“第一道关卡”。“源头治理”改变了以往被动应对此起彼伏的产业乱象的治理方式,推动互联网文化产业从“管内容”向“管主体”的方式转变,有助于完善产业治理规范化的长效管理机制,符合治理现代化的普遍趋势。
(四)行业治理的效果转变:互联网平台成为秩序规范的重要支撑
强化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能提高互联网企业规范运作和自我监督的意识。目前,大数据作为互联网企业进行内容生产、交易所产生的痕迹,已成为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同时,互联网企业在产业发展过程中,为保障自身权益通过对自身大数据异常排查的“自我治理”方式,能够发现他者利用互联网平台牟取利益的隐藏问题。如抖音的“啄木鸟举报平台”通过平台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自动拦截处理各类违法违规内容、行为。名噪一时的“爱奇艺视频节目刷流量案”“王者荣耀外挂侵权案”的发现与查处,均源于互联网平台对后台数据的监控及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的举报。因此,强化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有助于提升互联网平台及其相关产业的自我监督意识,及时高效地排查、发现和处理相关秩序失范行为,保障自身权益。正是这种自我监督的治理模式提高了治理的效率,构成了产业治理能力提升的最佳方式。
二、 构成与要素: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结构
加强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建构,有助于提升互联网文化产业的治理水平。从产业实践的角度解构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剖析主体责任的要素构成,需要多方面审视互联网平台主体与社会各领域所形成的关系。正如卡斯特所指出:“我们的社会要想管理和引导好这个空前的科技创造,只有靠你和我和其他所有人为我们所做的负起责任,我们要感到我们身边所发生的都与我们的责任有关。”纽曼·卡斯特:《网络星河:对互联网、商业和社会的反思》,郑波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298页。因此,从政策制度和行业治理角度等层面审视互联网平台与社会各领域形成的关系,是解构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结构性构成的必要条件。整体而言,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构成要素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一)意识形态责任
互联网与意识形态传播的关系密切,作为意识形态传播的载体和工具,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冲击着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又为加强意识形态保护和传播提供了新技术条件。意识形态责任是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灵魂,其核心是指互联网平台应在社会发展中发挥思想引领性的作用。目前,网络信息传播的开放性、交互性、实时性、影响力等全面增强,互联网已成为意识形态话语权争夺的主阵地,尤其是以脸书、推特为代表的西方大型传媒集团在议题设置、话语引导等方面具有强大的操控力。在此语境下,强调互联网平台主体的意识形态责任,是加强文化安全建设的重要表现。
美国历来注重对互联网意识形态的控制,小布什政府于2003年颁布《网络空间安全国家战略》(National Strategy to Secure Cyber space);奥巴马政府于2011年出台《网络空间国际战略》(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Cyber space),2016年出台《波特曼墨菲反宣传法案》(Portman-Murphy Counter-Propaganda Bill);特朗普政府于2018年出臺《国家网络战略》(National Cyber Strategy),并且参议院通过《网络外交法案》(Cyber Diplomacy Act),这些文件均强调国家对互联网意识形态安全的维护与控制。《国家网络战略》指出要制定“国家行为责任标准,维护网络空间稳定”②National Cyber Strategy, https://trumpwhitehouse.archives.gov/briefings-statements/president-donald-j-trump-is-strengthening-americas-cybersecurity/,p.20, p.6, 20180920.,“保护美国人民、国土及美国人的生活方式”②,要求美国互联网企业宣传美国“自由民主”的价值观,抵制“危害”美国国家利益的信息。2019年8月围绕香港地区非法“占中”事件,美国脸书、推特配合美国政府相继宣布定向删除、停用936个在中国内地创建的所谓“官方背景”账号。“定向删号”事件充分彰显出“推特、脸书等社交平台都是美国互联网自由战略的工具”沈逸:《“推特脸书删号”显网络博弈之难》,《环球时报》,2019年8月22日。,在世界推广和维护美国所谓“民主”“人权”“自由”等普世价值、践行“两套标准”等方面始终“一马当先”。
由此不难看出,互联网平台肩负的意识形态责任与国家整体战略具有密切关系。所以,在美国等强势国家借助互联网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背景下,我国加强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体责任,筑牢第一道拦截“思想病毒”侵入的“防火墙”就显得尤为必要。这既是抵制西方价值观渗透,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文化安全的必要手段,也是对戴有色眼镜的西方媒体报道进行“纠偏”、争夺信息传播话语权的重要路径。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互联网信息安全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也意味着互联网的平台主体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落实互联网平台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体责任,不能仅是简单粗暴地对不良信息进行“删帖”“封杀”,或陷入“口号式”“自嗨式”“低幼式”宣传的误区田丽、邓筱:《浅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传播》,《新闻战线》,2017年第9期,第58页。,而应深刻理解核心价值观的话语内涵,把牢正确价值导向,通过构建有趣味的话语内容和形式,构建起丰富的话语传播体系。
(二)经济责任
互联网平台的主体形式是互联网企业,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因此,经济发展责任是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作为经营性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也是互联网平台最不应忽视的社会关系之一。当前,随着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产业格局发展壮大,一批互联网新兴文化科技企业不断涌现。截至2020年12月,我国境内外互联网上市企业总数为147家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102/t20210203_71361.htm,p.50,2021年2月3日。,从产业规模来看,网络零售、网络游戏、网络广告、视频直播等业务发展较快,对培育经济增长点、扩大消费的带动作用明显。“双11”等营销活动对网络零售消费带动效应显著,“未来的电商市场正站在新的起点,新的市场增量不断涌现,将助力中国形成一个强大的国内消费市场”辛文:《新业态未纳入统计框架 网络零售总规模被低估》,《经济参考报》,2019年6月12日。。在互联网广告市场领域,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市场。短视频行业的用户规模从2015年的不足1亿,至2021年6月已迅速增长至8.88亿,短视频行业成为即时通信的第二大应用类型,成为产业发展新的风口。
在众多互联网企业中,“独角兽”企业对地区乃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明显。独角兽原本是风投界术语,用来指称软件企业,但随着应用范围的拓展,泛指一切体量大、成长速度快、市值超过10亿美元、文化科技含量高、国际化程度高以及采用现代企业运营方式运营的企业。在某种程度上,独角兽企业已经成为衡量城市、地区和国家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活力的一把标尺,代表着未来新经济的发展方向。发挥独角兽企业对经济的引领作用,增强独角兽企业的产业承载力、带动力、影响力,是未来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和竞争的重点。尤其在中美贸易角力、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时代语境下,切实发挥独角兽企业的经济责任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3月,国务院转发《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被业界视为召唤“独角兽IPO政策”。与国家对待独角兽企业所表现出的审慎态度相比,2018年6月浙江相继出台《西湖区独角兽企业培育引进工程实施意见(2018—2020年)》《余杭区关于加快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培育的若干政策意见》,并成立全国首个独角兽企业园;2018年7月深圳出台《深圳市培育独角兽企业行動方案》;2019年2月,四川天府新区出台《关于支持新经济企业入驻独角兽岛的若干政策》,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独角兽投资基金”;2019年5月,济南印发《济南市培育独角兽企业行动计划(2019—2021年)》;等等。这无疑彰显出各地在转变发展理念、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层面,将目光聚焦至独角兽企业所蕴藏的巨大经济潜能。独角兽已然成为互联网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的中坚力量。
(三)社会责任
互联网平台尽管多以企业的形式存在,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一分子,其所肩负的社会服务责任也不容忽视。在某种程度上,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在谋求企业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平衡中得以逐渐发展和明晰的。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最早可追溯至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看不见的手”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起点。20世纪20年代,工业企业造成的如贫富分化、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日益凸显,企业社会责任才作为一个学术问题被真正重视起来。在此后几十年的发展中相继出现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同心圆模型”、卡罗尔提出的“金字塔模型”(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和慈善的责任)、约翰·埃尔金顿提出的“三重底线模型”(经济底线、环境底线和社会底线)等理论。这些理论均围绕企业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展开,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博弈与对抗,无疑是所有关系的核心。“企业对社会的整体福利的——不只是股东个人福利,还包括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福利——关心。”威廉·尼克尔斯等:《认识商业》,陈智凯等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18页。 社会责任无疑是企业发放社会福利的集中体现,尽管各种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不相统一,但是,在此强调互联网平台主体应尽的社会服务责任,既是在理论上延续了近代以来对企业责任的一般性认知,也是对现实发展的具体呼应。
我国在阐释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效益之时,通常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提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生产原则。因此,这里的社会效益是与经济效益相对的概念,泛指带有社会性、公益性、赞助性、文化性的收益或达到的效果。在积极推动互联网文化企业更好地肩负起社会服务责任、实现社会效益层面,2019年国家出台《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或与互联网企业签署的《互联网精准扶贫战略合作协议》《电商精准扶贫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均鼓励或邀请互联网企业以各自方式发挥其所肩负的社会服务职能。在此过程中涌现出“阿里农村淘宝项目”“抖音文旅扶贫计划”“京东生鲜”“腾讯为村”“山里DOU是好风光”等社会公益项目,体现出互联网平台承担社会责任多样化的实现路径。
(四)创新责任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谋求长远发展主动权和主导权的关键支撑。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企业创新行为不仅是现代经济的重要因素,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更关系到企业本身的竞争力。熊彼特认为,“创造性破坏”通常源于生产者行为的变化,“企业家的职能是实施创新”。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创新是资本积累、个人致富之源》,孔伟艳等译,北京出版社,2008年,第49页。因此,增强企业本身的创新责任和意识,既是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乃至转变发展模式的必然性要求,也是加快现代商业文明建设和整个社会现代化水平的必然选择。这也就意味着,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及其相关产业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应坚持把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作为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不断在实践中探索文化科技之间的“双向赋能”,创造更多的文化科技应用场景。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在发展过程中,涌现出许多新科技和新文化内容。在科技创新层面,阿里巴巴的大数据技术、百度的“人工大脑”、今日头条的“算法及技术架构”、美团的“智能调度系统”、京东方的“数字化艺术品显示系统的应用场景、框架和元数据”国际标准韩业庭:《我国自主原创的数字艺术显示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光明日报》,2019年12月1日。 等,均彰显出企业在推动产业和科技进步中发挥着主体力量。2019年3月,我国实施的《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旨在通過“强化企业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抢占超高清视频技术及产业发展的制高点。在文化创新层面,一些沉浸式演艺、巡展或数字艺术项目,如“乐动敦煌”“V故宫”“凝固的时间”等,无不是文化企业或艺术家在文化的内容和形式上进行创新的产物。这些创新既实现了企业肩负的责任,又推动了文化产业的整体转型升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创新并未仅仅局限于某一技术和产品本身的创新,而是“已经从封闭、内向型创新的线性范式,历经开放式、协同性创新的创新体系,开始进入系统性、网络化创新的创新生态系统的阶段”金元浦编:《数字和创意的融会:文化产业的前沿突进与高质量发展》,中国工人出版社,2021年,第95页。。因此,只有构建出一个面向未来的创新生态系统,才能更好地实现各产业要素的循环共生与相互赋能。这就要求互联网平台在探索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强化开放与共享的文化属性,构建起未来世界多元应用场景彰显的公共价值。
(五)法律责任
法律是产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马克思在阐释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时指出:“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21122页。这就意味着产业经济是法律建立与完善的基础,而法律对经济的规制与约束,本身就是产业经济主体的希冀和要求,也是产业经济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法律与经济二者之间构成了相互呼应、相互促进的交融关系。近年来,国家为保障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出台了各类法律法规,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增设“互联网专条”,对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专门规定。除此之外,近年来针对互联网垂直领域出台《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以及实施与直播、出版、公众号、论坛、社区、域名、音视频、区块链、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相关的多部法规。系列法律法规的密集出台与实施,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主体的行为准则和责任义务。
法律法规的确立与完善,从立法的层面认定了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有助于互联网文化产业在合理、有序的区间运营和发展,同时,法律也赋予互联网平台维护产业秩序的责任。奥利弗指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要包括一套由某个集团的个人来执行的规则,在这个集团里每个人都接受一些约束他自己行动自由的规则,反过来,这些规则同样也约束其他的人。”奥利弗:《法律和经济》,张嵛春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6年,第48页。法律所约束的是其所针对的行为共同体,法律不仅约束某一个产业经济主体,也能约束他者行为以维护自身利益。时下一些违反产业秩序的案例,如“淘宝诉美景涉‘生意参谋零售电商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案”“快手诉补刀小视频侵权案”“搜狗诉百度侵犯专利案”等,都是产业主体以法律为准绳约束或规制他者的侵权行为,进而承担和实现了维护产业发展秩序的责任与义务。
(六)道德责任
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的产业经济与产业道德也存在密切的关系。产业道德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也是产业主体在运营发展中不可逾越的底线。“经营是一种社会行为,如同所有的社会行为一样,只有当一定的道德前提条件得到满足后才可能真正运作起来。”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页。在某种程度上,产业主体的经济行为本身必须是一种道德行为,产业主体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他者的权益,或者说,产业主体的行为选择必须考虑并合乎公认的道德准则。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平台主体的道德责任,是互联网平台及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当前直播、短视频等各类互联网平台为争夺流量和用户“眼球”,其所发布或推送的内容往往以间接或“擦边球”的方式包含某些违背社会道德的低俗、媚俗和不健康的内容,危害巨大。这就意味着,互联网平台及相关文化产业不能仅由经济规则来规制,其所有追求和行为“也必须得到考虑并反映到经济行为的道德特性上来”彼得·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孙瑜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59260页。。道德是所有经济行为必要考虑的因素,《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互联网空间的道德建设予以关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将正确的价值导向和道德要求体现到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领域的新闻报道中,体现到娱乐、广告、体育等各类节目栏目中,自觉履行平台主体的道德责任。
从整体上说,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构成,是一个关系到多领域的概念范畴,也是一个处在变化中的概念范畴,其内涵和外延将随着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发展而不断深化。意识形态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创新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是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发展中必须予以考量的要素,构成了互联网平台在产业运营中最主要的主体责任。在这一结构构成中,意识形态责任无疑居于核心地位,体现了互联网平台具有的文化属性和传播属性,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是互联网平台从事文化产业生产的价值所在,创新责任构成了互联网平台从事产业生产和运营的动力,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成为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发展的重要规范。六大结构要素彼此之间并非绝缘孤立,而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
三、 特征与趋势: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建构与治理的实践动态
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建构,已成为当下推动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发展的关键性环节。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实施,促进了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落实与治理。从总体上看,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建构与治理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总体原则层面,包容审慎为主要基调
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是互联网企业在产业运营和操作中肩负的责任,2019年8月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聚焦互联网平台经济这一生产力的新组织方式,着眼于平台经济本身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这就意味着“包容审慎”是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建构与治理应遵循的主基调。之所以要以包容审慎为原则,其根源在于互联网文化新业态、新模式作为新生事物尚处在萌芽发展阶段,产业要素的配置并不完善,以包容审慎的原则审视新业态、新模式得以依托的互联网平台,就是为创业者提供成长空间和发展新动能的环境。同时,以包容审慎的原则审视互联网平台,也是相信市场、鼓励创新的体现。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包容审慎并不是完全放开,而是要为互联网平台划定一个安全底线,并以此为基础重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平台主体责任建设,以充分释放新业态、新模式蕴藏的活力。
(二)监管模式层面,探索整体化治理为主要方向
对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监督与监管,往往受制于行政管理部门的条块分割,以致无法系统地对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建设予以高效监管,行政部门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互联网去中心、去中介的内容生产、传播体制,致使传统的线性管理体系已脱节和滞后于现实发展。因此,从多头式管理、线性管理向整体化治理转变势在必行。2020年3月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的总体目标,突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以及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规定对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内容治理与主体责任的认定,已从过去“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碎片化管理模式向整体生态治理模式转变。整体生态治理旨在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以互联网平台需求和服务为基础构成的治理体系,一是通过“明确底线”,拟定内容生产平台、内容管理平台应予防范和抵制的条款,简化行政部门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二是确定内容管理平台的主体责任,建立包括以算法推荐、人工干预、举报制度等为要素构成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增强平台本身对技术的运用;三是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构建多元共治的新治理體系。
(三)聚焦行业层面,音视频产业为主要领域
在互联网新业态中,以直播、网红为主要内容形式的短视频、音频是发展较快的行业。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11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约占87.8%,在线音频用户规模约占50%,涌现出抖音、快手、美拍、喜马拉雅和荔枝FM等一批互联网平台。音视频行业迅速崛起的同时,违反产业发展秩序的案件频出。在有关部门查处的相关案例中,音视频行业的案例约占1/3王林生、高宏存:《媒体融合视域下互联网文化产业的秩序失范与行业治理——以50个全国首案为分析对象》,《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12期,第29页。,如“斗鱼客户端以旁观者模式直播电竞赛事案”“‘桃花岛宝盒聚合直播平台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等。因此,强化音视频领域治理是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构建的重要内容。近年实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7)、《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9)、《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2019)、《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0)等法规,均与互联网音视频行业平台主体责任的建构密切相关。强化互联网音视频平台作为“第一把关人”的意识,平台自身应逐步完善平台本身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认定标准,尤其是面对流量经济的诱惑,互联网平台应强化内容甄别,杜绝利用短视频摆拍视频或传播虚假信息,“利用各种元素和符号拼凑出剧情化的和带有目的性的所谓‘客观事实,博取眼球、混淆视听甚至误导舆论”匡文波、王天骄:《短视频平台主体责任分析》,《现代视听》,2021年第5期,第28页。。因此,加强互联网音视频行业平台主体责任的建构,确保平台传播内容健康向上,有助于规范音视频产业的市场竞争秩序,及时协调和处理该行业间存在的市场竞争争议和违法问题,进而推动音视频在文化各领域及其他行业的深度应用。
(四)关注内容层面,警惕对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作为主要议题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大互联网平台在App客户端推广和应用过程中,对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与索权成为行业发展普遍存在的现象。尤其是由个人信息构成的各类数据成为重要的商业资源之后,个人信息所蕴藏的巨大价值被充分释放,“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分析和解释,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数据淘金产业”西斯·J.哈姆林克:《赛博空间伦理学》,李世新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17页。。因此,防范互联网平台对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过度索权,保护个人隐私,推动这一“数据淘金”产业的有序发展就成为当下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重点关注的内容。2019年,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开展“关于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行动,发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标志着对用户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纳入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建设的范畴之内。
近年来,治理互联网平台对个人信息非法收集与交易,保护互联网个人数据和隐私,也得到世界其他各国的重视。2017年日本施行新版《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入“个人信息数据库”的概念,保护利用由互联网而产生的个人信息。2018年欧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 明确“‘自然人享有的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的保护,并为企业在收集和利用个人数据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规则”杨延超:《〈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解读与启示》,《经济参考报》,2018年6月13日。。2019年新加坡修订并发布新版《个人资料保护条例》,将对互联网平台监督机制从合规性监督转变为问责制监督。而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这一被美国称为“最严厉、最全面的个人隐私保护法案”,不仅明确界定“个人信息”,而且“全面加强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是一部“着重处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的‘消费者保护法”。晋瑞、王玥:《美国隐私立法进展及对我国的启示——以加州隐私立法为例》,《保密科学技术》,2019年第8期,第39页。可以说,对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与保护,已成为重要的发展趋势,各个国家均通过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来推动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建构与治理,以强化和规范互联网平台及相关产业的运营,促进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价值观念层面,互联网伦理重构是主要挑战
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肩负着道德伦理构建的职责,但这种道德伦理依托的具体环境是互联网,语境不同,道德伦理的准则就不同。“道德问题必须在对具体环境的复杂解释中,通过诉诸相关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参考批判性的体制的和职业的规范及美德,主要依靠比较案例分析方法来得到解决。”西斯·J.哈姆林克:《赛博空间伦理学》,李世新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页。当前,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主导的新业态不断涌现,“一键换脸”“一键脱衣”和“逢脸造戏”等引发国内外广泛争议。这些事件涉及的道德伦理问题已不能简单地用衡量“人与人”关系的传统道德标准如良心、诚信进行检验,而是凸显出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系统在新业态发展中的道德选择。因此,在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建构的价值导向上,重构道德伦理已成为时代的命题。
世界各国对互联网道德伦理建设均给予了高度关注。2017年,英国成立数据伦理与创新中心,作为“‘世界第一个(数据伦理领域的)咨询机构,审查当前的‘治理格局,并就‘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数据伦理、安全和创新使用向政府提供建议”AI in the UK: Ready, willing and able?,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ai-in-the-uk-ready-willing-and-able-government-response-to-the-select-committee-report, p.107, 20180628.。《英国人工智能发展的计划、能力与志向》认为需要更完善的伦理以保护人工智能的数据和竞争。2018年,德国成立数据伦理委员会,并于2019年10月发布“数据伦理委员会建议”,认为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和“算法系统”在互联网平台运行中“代表着两种不同的道德话语”Opinion of the Data Ethics Commission, https://www.bmjv.de/SharedDocs/Downloads/DE/Themen/Fokusthemen/Gutachten_DEK_EN.pdf?, p.7, 20191028.,道德原则应在对互联网的监管中得到执行。我国在探索互联网伦理领域基本与国外同步。2017年7月,我国提出“组建国家科技倫理委员会”,并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这不仅是一个产业发展规划,也对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做出明确要求,提出“重视人工智能法律伦理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开展人工智能行为科学和伦理等问题研究,建立伦理道德多层次判断结构及人机协作的伦理框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7/20/content_5211996.htm, 2017年7月20日。。由此可见,互联网道德伦理已成为互联网平台、互联网产业、互联网科技发展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它不仅仅是要构建一种全新的道德伦理体系,更是要以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和构建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产业主体、产业、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等各领域间的关系。
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在围绕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建构与治理过程中,呈现出的主要特征与趋势,既体现了我国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和决策治理特殊性,也彰显了世界在面对时代转型时所遇问题和所采取措施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因此,对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建构与治理,并不是一项独立于世界的、封闭的命题,而是新历史语境下各个国家及其互联网平台主体共同应对的新挑战。
四、 问题与思路: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建构与治理的着力点
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建构与治理,是一个多方共治的整体性概念体系,它既涉及国家主体,即互联网平台应承担起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责任,又涉及文化产业发展,即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创新驱动、产业规范等要素的支撑,还涉及互联网用户,即在满足互联网用户文化娱乐需求的同时,应确保内容健康和价值引领。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说,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建构与治理,需要协调统筹各利益攸关方,共同破解主体责任建构与治理中遇到的障碍与问题。从总体来说,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建构与治理应着力厘清与之相关的“四种边界”。
(一)厘清互联网平台娱乐与导向的安全边界
各大互联网平台在承载信息传播功能的同时,以“互联网+娱乐”为核心的泛娱乐产业崛起,互联网的内容产品日益娱乐化。从本质上来说,这种娱乐化并不只是说互联网作为一种媒介为我们展示出娱乐性的内容,而是说互联网媒介把娱乐本身转为表现一切内容的形式。正是在这一总体趋势下,“一切公众话语都日渐以娱乐的方式出现,并成为一种文化精神。我们的政治、宗教、新闻、体育、教育和商业都心甘情愿地成为娱乐的附庸,毫无怨言,甚至无声无息,其结果是我们成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物种”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章艳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页。。波兹曼这一预言绝非危言耸听,时下“某相声演员荤段子调侃京剧艺术前辈”等乱象,无不是把娱乐为导向的价值原则推向极端的体现。同时,利用互联网优势加强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和大数据的收集,成为西方某些国家文化殖民的新战略,所采取的方式也随着娱乐化表现形式的包装变得更加隐蔽,对我国互联网安全、文化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提出了较大挑战。
因此,加强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建构与治理,把握文化娱乐和价值导向之间的平衡,是维护互联网文化健康与文化安全的核心要义。为实现这一平衡:其一,互联网平台应强化自身的内容审核和安全管控,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管;其二,互联网平台应改善内容推荐算法,及时排查不良隐患,摒除有害信息,坚持正确的平台责任导向;其三,要为互联网提供“寓教于乐”的文化内容,不断优化和提升内容供给的品质,让更多吸引人、鼓舞人、感动人的优质的文化产品占领互联网文化平台,压缩境外和境内滋生与传播的各类不良信息生存和蔓延的空间。所以,厘清互联网平台娱乐与导向的安全边界,是互联网平台建构与治理的基础,也只有立足和确保信息内容健康、文化安全的互联网平台,依托其存在的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发展才具有可持续性。
(二)厘清互联网平台生存与膨胀的成长边界
互联网平台以产业实体的形式存在,生存权是其得以維持自身存在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也只有充分保障其生存权,互联网平台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所肩负的主体责任。互联网平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与发展,源于依托其存在的互联网文化新业态不断在内容和技术等层面的创新。创新是一种“创造性破坏”,这种破坏使得企业的生存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种不稳定性在于企业本身要不断进行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组合,以实现资源整合和企业发展。面向未来不断组合的过程,是充满着风险的过程。也正如美国学者福斯特等所指出的“创造性破坏运动过程其实还包含了另一层含义,那就是当改变的速度增加时,错误的预测也会相对的增加”福斯特、卡普兰:《创造性破坏》,唐锦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55页。。即,以生存发展为目的的组合扩张,有可能基于错误的预测或行动的盲目,使得行为本身脱离发展现实而具有一定恶性膨胀的性质。目前互联网文化产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忽视本身的知识创新与创造、盲目追求企业市值和规模的不良倾向。如“暴风影音”从2015年上市后被冠以“妖股”的称号,至2020年8月最终退市,“造富神话”破灭。“暴风影音”的大起大落,彰显出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在资本的推波助澜下,忽视创新驱动,放弃自身产业定位,过分依赖资本能力,加之“自我膨胀又想凭运气”缪因知:《轻资产企业应规避“暴风”风险》,《中华工商时报》,2019年8月1日。 的做法,使得其行为本身逾越了正常发展的边界,催生巨大的资本“泡沫”。
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应是可持续性的,“挣快钱”、高溢价收购等不应是产业谋求发展的路径,也非真正的成长之道。文化新业态的发展要去“虚胖”、强“筋骨”,切实把“原始创新”作为产业发展的核心支撑,警惕“明星新股的投资关注度过于集中、文化企业估值被市场过分炒高、价值盈利不匹配等因素”张晓明编:《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研究报告(2017—202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68页。对新业态带来的不良影响,培育和发展有持续创造力和影响力的新业态企业。所以,厘清互联网平台生存与膨胀的成长边界,旨在强调互联网平台及其相关产业应始终保持理性思维,去伪存真,警惕泡沫繁荣,把内容和技术等创新视为产业成长的真正根基。
(三)厘清互联网平台责任与义务的法治边界
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与义务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主体责任才具有真正的约束力。《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尽管对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建构与治理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法律制定与实施本身具有的先天滞后性,使其在面对信息互联网、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全面转变,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的语境下,现行法律法规针对性与操作性不强、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的缺憾便凸显出来。一方面,法律的设计规定过于宽泛,缺乏配套的法规和标准,何治乐:《〈网络安全法〉有效性评估及提升路径》,《中国信息安全》,2018年第7期,第69页。 尤其在产业和市场细分的整体趋势下,对某些框架性界定的司法解释或法律间的衔接关系缺少互联网主体责任的认定。如“诉斗鱼客户端以旁观者模式直播电竞赛事案”“《奇迹神话》游戏画面抄袭案”等均涉及“类电影作品”这一概念的理解。另一方面,相较于实施的法律,对互联网主体责任的认定部门的法规数量居多,这就决定了其效力层级较低,同时《公司法》等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的认定也是一种倡导性条款,缺乏必要的强制约束力。这也就意味着,对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建构与治理存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尴尬困境。
所以,厘清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责任与义务的法治边界,就是从法律角度明确平台主体责任的内容及其相关监督机制。这既是健全与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提升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也能够确保互联网平台及其相关产业本身在合法有序的区间运营。韦伯指出:“在完全相互依赖的市场上,有许多情况是立法者所未料的,因为市场是建立在私人利益基础上的。正是这些怀有私人利益的当事人会千方百计地歪曲法律的真正意义。”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34页。因此,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和外延,规避对法律条文的误解、曲解,破解平台主体责任建构与治理的尴尬困境,一方面需要根据现实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大数据使用、人工智能、短视频等互联网垂直领域及时进行立法、修法,且根据已发生的案件“以案释法”,加强司法解释,防止不良产业实体对法律法规的恶意曲解,实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网络安全法》确立的“1+N”(1指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N指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网络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机制,高效促进互联网平台履行主体责任。
(四)厘清互联网平台中立与工具的道德边界
互联网平台应坚守产业的道德底线,产业的伦理与道德对规范产业平台的运营和维护良性的竞争秩序意义重大。与互联网平台应包含的其他内容主体责任相比,道德责任更多地体现为行业自律以及产业各链条共同遵守的价值观念。尽管相关行业主体发布了一些行业公约,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但违反产业伦理与道德的事件仍层出不穷,如2019年“一键换脸”应用程序引发巨大争议,体现出道德责任在产业发展中的缺位。究其根源,道德缺位不仅是互联网平台在经营运作中只顾及法律的约束而自动放弃了对道德的诉求,“更是反映了企业内部缺乏一种机制给予道德因素和财力因素相同的重视与考虑,也体现了企业内部人员缺乏进行公开道德推理论证的能力与自信”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2页。。易言之,互联网平台尚未完全建立起道德约束机制,尤其在“科技中立”观念的影响下,一些互联网平台从“工具—独立”的视角出发,提出“用隐私交换便捷”孟飞:《李彦宏的错觉从何而来》,《经济日报》,2018年4月3日。等论断,出现“大数据杀熟”等现象,把平台本身从社会构成中剥离出来,把互联网技术视为纯粹的工具,未把道德视为互联网平台整体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厘清互聯网平台中立与工具的道德边界,就是在整体社会经济活动中,坚决破除“科技中立”的不良价值观念,把技术或平台本身作为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密切关系的变量,凸显平台或技术本身的道德责任。从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建构与治理的层面来说,强化互联网平台的道德边界意识,一是要加强平台本身的自律意识和内部管理,恪守道德底线,如建立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先审后播制度等,增强平台自我管控能力。二是要加强对核心算法的改进与设计,树立“算法善用”“科技向善”的价值理念,寻找技术与传播内容、价值观之间的平衡,切实发挥互联网平台作为技术中介的最大社会效用。三是行政监督部门应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专项整治行动,遏制互联网平台利用平台优势侵犯用户隐私、利用大数据优势侵犯用户权益等行为。
从整体而言,文化新业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建构与治理是一项复杂和综合性的命题。因此破解这一命题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既需要从国家高度进行顶层设计,在法律法规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层面战略性地调整和提升行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又需要从行业发展的视角,发挥平台肩负的各种主体责任,平衡源自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同时,还应注重用户反馈对互联网平台及其治理体系自我完善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建构与治理始终处在发展变化中,是一个伴随互联网实践而不断进行调整、开放的范畴体系。
The Subject Responsibility Construction and Governance Trend
of the Internet Platform of New Cultural Formats
WANG Linsheng1, JIN Yuanpu2
1. The Center for Cultural Study, Beij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101, China;
2. School of Liberal Art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The subject responsibility of constructing the Internet platform is a major proposition related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capabilities. The proposition of the subject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ternet platform indicates the major changes in terms of the role and function, market power, content management methods and industry governance effects in the Internet platform and its related new cultural formats. The subject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ternet platform should include ideological responsibility,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novation responsibility,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and governance of subject responsibility, features including inclusive prudence, integrated governance, focusing on the audio-visual industry and the excessive coll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restructuring Internet ethics are presented. To overcome the obstacles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governance of the subject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ternet platform, we need to clarify the security boundary of entertainment and orientation, the growth boundary of Internet platform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the legal boundary of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and the moral boundary of neutrality and tools, etc.
Internet platform; subject responsibility; new cultural formats;governance; tr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