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直播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2022-05-30 19:13洪日
商业文化 2022年17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主播

洪日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及手机端App的普及,各类网络直播平台已经成为人民日常生活的重要消遣。在這个全民互联的年代,各个网络平台都在不断的发展自身的直播业务,这其中直播打赏是当下最受平台欢迎的一种商业模式,有些大主播一年就能挣过几百万,成为最赚钱的行业之一。

但是在互联网经济的浪潮之下,有关部门却并未对互联网直播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和税收征管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导致对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能完全跟上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的步伐,有关网络打赏的收入性质、如何纳税等问题,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从而造成严重的税款流失,不利于我国的税收公平原则。对此,本文对互联网直播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相应研究。

网络直播、打赏的相关概念

网络直播的相关概念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网络直播指的是借助互联网这一特殊载体,利用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诸多形式来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网络直播服务提供商,指的就是为网络直播活动的平台,例如常见的抖音直播、微博直播等等;网络直播的使用者指的是在平台上发布内容的各类主播以及观看直播的观众。

打赏的相关概念

打赏是网络直播的一项功能,在古代封建社会应用的非常普遍。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打赏指的是社会地位相对较高的人为社会地位较低的人作出的贡献提供物质奖赏,赠予性是其最突出的特征。在互联网普及程度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打赏一词最初出现在各大文学小说网站或者百度知道、微博、知乎等平台知识问答中。随着打赏网络文学小说平台的逐渐兴起,网络文学小说平台随之开始有偿阅读,大部分知名网络文学小说作品只能通过平台付费订阅才能够进行完整阅读,将其成为知识付费。可以免费阅读的文学小说作品少之又少,付费章节根据字的数量多少来向读者收费。从此以后网络直播打赏这一名词也伴随而生,作为一个日趋火热的新兴概念,直播平台打赏功能发展异常迅速。打赏渐渐成为主播的重要收入渠道和网络直播平台的重要创收模式。网络直播打赏可以看作是“互联网+”商业中一种新兴表现形式。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唱歌跳舞以及进行pk等相关形式,平台用户们则通过充值来赠送礼物,将其“打赏”自己喜爱的主播,主播可以以此获取巨大利润,用户也可以获得彼此之间感情的增进。网络直播打赏中双方的这种关系可以看做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这段关系中,主播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提供才艺表演,并对打赏他们的买家也就是付费的观看用户表示感谢,来展示打赏用户的独特性,用户以此获得情感上虚荣心。

网络直播打赏收税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难以界定

在对自然人的所得征税时,应先明确其收入的性质。当前,在直播行业中,人们对打赏所得的性质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赠予收入”,一种是“劳动报酬收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赠与”是一种无偿行为,而不能将其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环境中。换句话说,如果网上的打赏属于“赠与”,那么主播就不用交税了。反之,如果不以“赠与”的形式存在,而将其归类为“劳动报酬收入”,那么就必须依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劳务报酬所得指的是个人通过从事讲学、翻译、设计、咨询、制图、演出、装潢、展览、介绍服务、代办服务、表演、、技术服务、录像、影视、雕刻、广播、书画、录音、审稿、安装、医疗、会计、新闻、广告经纪服务、化验、法律、测试以及其他劳务活动所获得的经济收入。上述所列举的劳动并未明确说明网络平台所提供的相关服务,而对于网络打赏的收入,是否属于“其他劳务所得”,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界定。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在进行各项监督时,容易与平台、企业、个人发生摩擦,极大的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难度。

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在对网络直播进行个税征管的过程中,税收管辖权模糊是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所谓税收管辖权,指的是税务部门在某一区域范围内对纳税主体实施征税和监管的权力。税收管辖权与纳税人的纳税所在地具有相关性。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下,个体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范围具有地域特征,税务机关可以比较容易地判断个体纳税人所开展的经营活动适用于何种标准以及征税主体,税收管辖权就能够得到明确。但是,在网上直播的时候,因为网络直播的地点很有可能是遍布全国的,这就造成了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的问题。

税务征收监管难度大

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税收征管技术还比较落后,无法对网络直播所形成的数据进行完整、全面的收集。在过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主要是以交易纪录为基础,网络交易的无纸化使交易纪录的伪造变得更为困难。在以往的经济活动中,经常要有发票作为交易凭证,而且各类纸质资料也比较完备,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和稽查工作也比较方便。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纸化等特性,使得各类销售凭证都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而税务机关则需要通过需求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来获得,从而大大降低了税收的征收效率。而且因为平台方运营方式的差异,有的和支付宝合作,有的跟微信合作,有的跟银行合作,还有的跟支付宝、微信、银行三方共同合作。在这样的合作模式下,很难对直播产业的收入进行统一的监控。并且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常常没有要发票的习惯,这或许与其经营方式有关,因为许多商家在面对顾客退货时,并不要求顾客开出收据,只要求将货物和包装盒退回。久而久之,顾客们就会养成不要发票的习惯,而这种不要发票的习惯,会让大部分的交易记录监管不到,而顾客们也养成了不要发票的习惯,让税务机关很难从他们的手中得到相关的信息,处于监管缺位的状态。

网络主播打赏中税收征管完善的建议

明确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

国内有学者认为,可以将打赏分为两种性质,即将与平台有劳动关系的主播的打赏收入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主播与直播平台没有劳动雇佣关系就把打赏收入视为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上述观点,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主播,其收入包括打赏收入都可以视为工资和薪金所得,而如果主播与直播平台没有雇佣合同,则主播的所有收入都将视为是劳务报酬所得。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存在一定的滞后现象,但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直播和打赏等都是一种具有时代特征的行为,所以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应尽快推陈出新,推出新的法律法规来适应时代的发展。为了使税收管理部门能够在税收主体的税收行为中有法可依,必须尽快对“网络打赏”这一具有可征税性的劳动报酬所得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解决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收时难以可依的尴尬局面。

互联网直播纳税主体的专门登记

应建立以网络直播提供者为主体的纳税主体名册。凡是在互联网直播中收到打賞的主播,若想要提现,则必须在此平台进行注册,并且打赏的时间段和具体数额都会在直播平台有实时记录,申报纳税额时根据实时统计结果申报。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征管效率。这样的纳税名册可作为税务机关在互联网直播打赏领域中征税的依据。目前大部分网络直播平台都是通过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作者认为,网络直播平台本身存在缺陷,或者本身就没有资质,更别说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平台了。因此这种代扣代缴的授权是值得商榷的。如果资质认定制度与专门登记制度相衔接,那么代扣代缴是可行的,有利于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构建协调联动机制

在“互联网+”发展战略与各个行业融合度不断提升的背景下,互联网交易的规模持续扩大,税收监控越来越困难,因此,税务部门和银行之间的数据分享至关重要。本文认为,在未来的发展阶段,首先,银行与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分享各自掌握的信息,并及时将各类涉税资金流向上报,便于税务部门加强对税源的监控,打击逃税行为。其次,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上的电子支付平台与传统的银行、金融机构一样,在网络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税收数据也是政府和税务机关的重点。因此,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税收电子发票,利用支付宝、微信等提现服务平台为电子媒体,在主播提款时,系统会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并由税务部门对其所载的具体信息进行税务监管,严格控制税源,真正实现以票控税。最后,在问责上,建立了财政和税务部门的双向监督机制。在税收征管中,如果银行有隐瞒、帮助逃税、拒不配合税收的情况,则有权对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相反,如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任意提高或者减少应税,则银行可以将其上报给税务部门,并对其进行处罚。

(沈阳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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