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与衍生品市场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2022-05-30 10:48王健张国胜
中国证券期货 2022年2期
关键词:国际惯例衍生品期货

王健 张国胜

摘 要:经过30年的立法过程,《期货和衍生品法》于2022年4月20日获得通过,这部期货业界期盼已久法律的出台健全了期货市场法治建设,条文开放、包容,有对成熟行业运行规律的总结,具有中国期货发展特色和制度创新;同时借鉴了国际惯例,部分规则与国际接轨。在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背景下,该部法律有助于保障期货和衍生品业“航船”行稳致远。

关键词:期货;衍生品;法律;监管;国际惯例

2022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本法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期货和衍生品法》先后经过30年立法过程,其颁布施行是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期货与衍生品行业倍感振奋。《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回应了期货业的长期期盼,其不仅填补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法治建设的空白,也有效弥补了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短板,自此,资本市场法治体系框架的“四梁八柱”基本搭建完成。《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础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将成熟的行业运行规则上升为法律,并借鉴国际惯例做出了许多创新性规定,并为未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为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规范有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期货和衍生品法》完善了期货市场法治建设

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开业,开启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历程。经过30多年发展,中国期货市场从小到大,从乱到治,从弱到强,取得可喜的发展成绩。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开数据显示,作为全球最大的黑色建材、有色金属、农产品、焦炭、动力煤期货市场,我国商品期货交易规模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2021年中国期货市场共实现交易额5812万亿元,同比增长3284%;同期实现交易量7514亿手,同比增长2213%(见图1)。

截至2021年年末,中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品种数量达94个,其中商品类84个(期货64个、期权20个),金融类10个(期货6个、期权4个);合计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70个,上市期权品种24个(见表1)。

期货行业的功能定位与快速发展决定了新时代期货立法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早在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就将“期货交易法”列入立法规划,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期货行业立法列入立法规划。2007年4月15日,施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从此,以该条例(行政法规)为核心,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为主体、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发布的自律规则为辅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日趋成熟(见图2),但随着期货市场交易规模的增长,期货行业热切期盼更高层次的行业法律作为基础保障。《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补齐了我国期货和衍生品行业的法律短板,为完善期货与衍生品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它与金融业已经先后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共同形成了我国金融业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部行业的基本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以后,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进行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将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完善;中国证监会将全面梳理其期货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做好相应文件“立、改、废、释”工作,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行业协会将对自律规则进行修订完善。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将以《期货和衍生品法》为基础,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这将极大促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期货和衍生品法》规范了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范畴

《期货和衍生品法》创新地将规范衍生品交易和规范期货交易并列,条文不仅将多年来成熟的规定上升为法律,吸收了许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如《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还创新性地做出了规定,为将来期货与衍生品市场创新发展预留了空间。

(一)完善相关概念

《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定义以及完善了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的概念(见图3)。

(二)明确期货市场功能、强调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

《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市场要有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强调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要对过度投机行为依法进行限制,防范市场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此,本法明确市场要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以及化解处置制度机制。

(三)明确交易基本原则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条规定了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基本原则,即应当遵循“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这与《证券法》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相一致;第六条规定,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规定吸收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内容,与《证券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二条细化规定了禁止操纵期货市场的10种方式中,综合了《刑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列举的7种情形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5种方式,相較《证券法》规定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8种情形,《期货和衍生品法》增加了有期货交易特色的第7、第8两种方式。《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四条关于期货交易5种内幕信息以及第十五条3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来自《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十一、第十二款。

三、《期货和衍生品法》重点规范了期货交易行为

(一)明确基本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经依法注册上市;明确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行平仓、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等制度。其中,新规定的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期货穿透式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保证金形式在《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规定中有所增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资金或者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可以作为保证金;《期货和衍生品法》丰富了保证金形式,规定现金、国债、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以及规定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保证金。这里没有强调价值稳定的要求,股票、基金份额等流动性强、价格容易计量的有价证券可以明确作为保证金使用。

(二)对期货市场主体分别专章规定

《期货和衍生品法》共十三章一百五十五条,分别专章规定了各期货市场主体,明确规定期货交易者,规范期货经营机构运作,首次单独专章明确期货结算机构法律地位,规定期货交易场所、期货服务机构、期货行业协会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1构建了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保护体系

第一,在《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笔者认为“买者自负”原则是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之一,但由于期货交易的风险性,期货经营机构具有信息优势地位等因素,本法强调“卖者尽责”原则,使期货经营机构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其应提供与交易者情况相匹配的服务,旨在保护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本法将期货交易者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当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时,本法在申请调解、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规定了特殊措施,加大普通交易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第三,本法规定纠纷调解机制,规定了交易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可以依法进行代表人诉讼。第四,《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设立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上升为法律规定(见图4)。

2明确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

《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即“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吸收了新修订(2019年)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法新规定了期货公司可以从事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规定被删除了(见图5)。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的11种行为,这些规定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禁止期货公司从事欺诈客户9种情形基础上新增完善第1种、第10种、第11种情形。

3明确了期货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章规定期货结算机构定义,并明确其法律地位,作为自律管理的法人,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本章规定了3种期货结算机构,其中,独立期货结算机构为未来发展预留了空间,新规定了监管批准的相关证券结算机构(见图6)。

目前,我国期货交易结算由期货交易所内部的结算部完成,结算部并不具有法人地位,故原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期货交易结算、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组织进行。这种方式结算,如果发生结算风险,风险容易传导给期货交易所,所以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期货结算机构应该是未来发展的方向,这种结算方式对于衍生品交易结算的风险防范也十分有利。

一般来说,独立期货结算机构可分为相对独立型期货结算机构和完全独立型期货结算机构。相对独立型期货结算机构是指结算机构被某一交易所控股或持股的相对独立的法人机构,在这种类型中,结算机构与交易所都是自负盈亏、独立的法人,一般由该结算机构负责交易所全部的结算业务(见图7)。完全独立型期货结算机构是指结算机构与交易所之间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是独立的法人,一定区域内(多家期货交易所)所有期货交易结算业务都可由该结算机构负责。这种第三方完全独立期货结算机构类型有助于提高结算效率,节约结算成本(见图8)。

4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实行的是“五位一体”(即中国证监会、证监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监管协调工作机制;《期货和衍生品法》吸收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专门机构加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见图9)。

四、《期货和衍生品法》填补了衍生品交易监管法律空白

《期货和衍生品法》不仅健全了期货市场法律体系,也填补了衍生品市场法律的空白;衍生品交易首次纳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成为“有法可依”的交易活动,这为衍生品交易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准入监管

《期货和衍生品法》坚持“无牌照,不金融”的金融监管原则,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如果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事先依法经过监管机构批准或者核准。本法规定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及其制定的交易规则均要事先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

(二)金融机构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这对于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三)吸收衍生品交易国际惯例、原则制度

国际掉期交易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簡称ISDA)为非营利国际性组织,1985年成立以来,旨在促进全球衍生品市场更安全、更高效。协会致力于培育安全高效的衍生品市场,促进所有衍生产品用户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ISDA推动国际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协议的完善,促进衍生品交易发展。ISDA为降低衍生品交易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先后发布了一整套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标准文件(简称“ISDA协议”),包括主协议、交易定义文件、信用支持文件等。这些文件已经在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得到广泛的适用,交易双方签署ISDA协议已经成为国际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行业惯例(见图10)。

单一协议制度、瑕疵资产制度(类似预期违约制度)与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共同构成了ISDA协议三大制度基础,三个制度相辅相成,有效促进了国际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平稳规范发展,这些制度也得到了许多国家立法机关和政策制定者的认可(见图11)。

目前我国相關机构发布了一些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文件(见表2),这些文件借鉴了ISDA协议以及相关原则制度,保证了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平稳发展。《期货和衍生品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衍生品交易可以适用单一协议制度、终止净额结算制度,且涵盖了瑕疵资产制度情形,并对终止净额结算与破产程序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

《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进行有效市场信息披露工作。笔者认为,衍生品交易报告库的建立有利于动态掌握衍生品交易情况,统一衍生品交易监管尺度和标准,并且可以加强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缓解信息不对称,有利于防范衍生品交易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五、《期货和衍生品法》强化了跨境交易监管与国际监管协作

《期货和衍生品法》专章规定了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期货交易面临双向开放,本法强化相关机构及业务准入监管,加强国际监管协作,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我国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见图12)。

六、加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期货和衍生品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加大了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对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期货和衍生品法》则对这些违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且本法对于没有违法所得和单位违法情况的罚款数额明显增加。

《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本法规定行政责任承担并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如果两者发生冲突,则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如规定违法行为人的财产如果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承担,则其财产优先用于支付民事赔偿责任;违法行为人如果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年磨一剑,创新、包容的《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我国期货和衍生品领域的“基本法”,将保障我国期货与衍生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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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慧全面提升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监管效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就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与实施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EB/OL]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2350718/contentshtml

[3]中国期货业协会2021年度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综述[EB/OL]http://wwwcfachinaorg/aboutassociation/associationannouncement/202201/t20220128_25259html

[4]新华财经【新华解读】一年三次审议后通过期货与衍生品法“大跨步”成长[EB/OL]https://mcnfincom/yw-lb/zixun/20220420/3588877_1html

[5]王健法制建设引领上海原油期货创新发展[J]中国证券期货,2021(3):79-89

[6]刘健,曲峰期货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7]袁国际期货结算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8]中国期货业协会官网http://wwwcfachinaorg

[9]ISDA官网https://wwwisdaorg

Futures and derivatives Law:a milestone in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futures and derivatives market

WANG Jian ZHANG Guosheng

Abstract:After 30 years of legislative process,the futures and derivatives law was passed on April 20,2022This long-awaited law in the futures industry has improve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futures market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are open and inclusive,which not only summarizes the mature operation rules of the industry,but also has the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and system innovation of Chinas futures;At the same time,drawing on international practices,some rules are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full opening up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this law helps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and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the“ship”of the futures and derivatives industry

Key words:Futures;Derivatives;Law;Supervision;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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