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子,离婚时值上千万元,男方却只能分到1%的份额,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因为签署了一份《财产约定具结书》。
杭州的趙先生和李女士几年前在别人介绍后相识,彼此看对了眼,相互吸引,相处半年后就结婚了。
刚刚结婚那会,两人感情甜蜜,打算购买一套房屋。
在结婚前李女士有套房子,这次她把婚前购买的房卖掉,并用售房款支付了婚后和赵先生一起买的房子的首付。
“房子是你出钱买的,房贷也是你还的,这房子我就挂个名字,所有权都归你。”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赵先生为了表明自己对妻子的感情,说出这样一番话,还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财产约定具结书》。
白纸黑字写明房产为李女士一人所有,赵先生自愿放弃所有权。二人协商后,婚后这套178平米的房子登记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其中李女士占99%,赵先生占1%。
过了几年,两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
李女士认为丈夫对自己缺乏关心,感情出现裂痕,2020年夏天起诉到杭州滨江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确认婚后买的这套房子归自己所有。
这时候,丈夫赵先生不认同了,他认为房子是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出具具结书办理登记都是为了维护夫妻感情所为,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感情破裂的时候,回归到了钱上,当初这套房子,根据目前市场价估计,大约值1200万元。
那么,这套房子会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吗?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权属已经登记且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物权归属应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情况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故应当按照登记的份额分割上述房产。
近日,滨江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于李女士占有99%的份额,故法院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李女士需按照房屋现值向赵先生支付1%的房屋折价款。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的书面约定并非儿戏。
本案中,赵先生和李女士二人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自愿将房屋登记为99%与1%的按份共有,意味着双方就该房产的共有比例这一法律事实已达成合意,并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确认。若无充分证据予以推翻,该行政确认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在因离婚纠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也会按照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中载明的房产份额予以分割。
(摘自《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