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九旬的贾某夫妇育有三子两女,二人一直与小儿子一起居住,且每月退休金8000余元。因小儿子贾小某再婚,双方发生矛盾,并引起分家析产等纠纷,导致小儿子要求与贾某二人分家。贾某夫妇一气之下诉至济南章丘法院,要求儿子贾小某支付赡养费。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两原告虽然有退休金和存款,但现无劳动能力,可以向子女主张赡养费。同时,父母有经济能力,应当减轻子女的负担。支付赡养费不仅是父母实际生活需要,也是子女表示孝心的方式之一。据此,法院作出了被告贾小某每月支付贾某夫妇赡养费以示孝心的判决。
法官释法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妥善加以照顧,积极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让老年人安度晚年。老年人有经济能力的,可以减轻子女的负担,但并不是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