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纯
摘 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每个人都处于各种类型的网络中,个人在网络上只要有过“痕迹”,就可以轻易被网络经营者收集到信息。因此,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传统的“告知--同意”的个人信息保护架构不足以应对当前大环境。我国必须摆脱已有理论的惯性制约,从多元的角度对整体制度建构层面进行重构,正确衡量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以尊重个人的信息安全和个人尊严的前提上,满足需求者在市场上为实现经济利益,从而对数据的收集、处理、利用的合理期待的行为。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利益衡量;大数据
一、传统个人信息保护路径面临的困境
(一)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商务智能、社交网站、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出现,数据呈爆炸式的增长和累积,世界各国开始关注大数据。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处于各种类型的巨型网络中,单一的客户的商业需求已被取代,产品和服务提供商通过电子商务和移动互联网的平台,了解每个人的个人信息,对每一类型的客户进行追踪开发,从而有针对性地投放广告和达到销售产品或者服务的目的。只要进行网络搜索或使用网络服务就会自动被系统记录下来,所有的数据汇聚成“大数据”。
大众在享受大数据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感受到了大数据带来的弊端。在互联网中,每个人是由各种数据构成的“裸体”,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存储在了用户自己设备以外的互联网上,在网络世界中留下“数据痕迹”,而网络经营者能够直接使用,或者通过数据中间商买到数据,通过技术,还原每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一过程并未经过数据主体的同意,严重侵犯个人信息保护的合法权益,打扰正常的秩序。2020年7月我国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架构为“告知--同意”的传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路径,即信息经营者在收集、利用信息之前应该事先通知数据主体,征得数据主体同意后取得对信息收集、利用的合法授权。但该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架构不能很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制度更深层是为了保护数据经营者在收集、使用、运输数据时收获的经济利益,最终会导致利益失衡的结局。大量研究发现,“告知--同意”的传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这一框架愈来愈面临形式主义和异化的困境。
因此,“告知--同意”的传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知识表面上赋予个体对个人信息安全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实则更多是站在数据经营者利益那端,造成利益失衡,不利于个人的权益保障。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在面对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安全和获得大数据带给的盈利这两对矛盾时,法官在进行最终判决时往往经过利益衡量的对比,平衡利弊后,寻找到最佳的解决方式。关于对利益的追求,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不同的利益背景下进行利益衡量。
二、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现代个人信息保护架构
面对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立法保护的学术观点越发需要关注多方利益,趋向于解决复杂的社会关系。继张新宝教授提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以“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的方案后;周汉华教授进一步提出了激励相容的个人信息立法方向,认为通过激励信息控制者主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实现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立法需要改变原来的命令控制式,而寻求多元互动。因此,应从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入手,采取多元互动的激励相容机制,促进多方达成利益平衡。
1、加重数据经营者的责任
在大数据时代中,数据主体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被动接受数据经营者已设定好的信息条款,但是常会由于信息不匹配而损害数据主体的利益。因此,数据主题和数据经营者应转变以往的“告知--同意”的傳统信息模式,要强化信息的透明度,加重数据经营者责任,在数据主体收集、利用信息时不能局限于传统的隐私格式条款,而是应该明确告知信息的各种具体情况,包括收集信息的目的、信息的流向、使用信息的使用者。
2、提高公民权利意识
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是同法治的发展相联系的。中国法治发展的不健全也会导致公民权利意识的不完善。同时,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大众的权利意识易产生不平衡。因此,国家应该普及权利意识,形成全社会高度重视自身个人信息保护的风气;企业应该加重义务意识,自觉承担更多的义务;公民应该提高权利意识,勇于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安全不受他人侵犯,做自己权利的主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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