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完善探究

2022-05-30 08:01游佩
客联 2022年6期
关键词:完善路径问题

游佩

摘 要:劳动报酬制度为罪犯改造物质激励方式之一,在促进罪犯劳动改造、帮助罪犯履行家庭和社会责任、推动监狱功能的充分发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我国监狱实践中的劳动报酬激励机制存在计算和使用方式缺乏科学性、操作规范的模糊性与随意性、劳动报酬缺乏事后救济等问题,需要我们采取加強监狱劳动报酬管理、完善罪犯劳动报酬法律法规、健全罪犯劳动报酬救济机制等措施来推动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完善,从而促进罪犯劳动改造。

关键词:罪犯改造;劳动报酬激励;问题;完善路径

一、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概述

对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理解,核心在于对罪犯劳动报酬的概念的阐述。罪犯劳动报酬是监狱机关根据罪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所提供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在做出必要的扣除后,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罪犯个人的消费品。罪犯劳动报酬虽然形式上被称为“劳动报酬”,但是其实质上更多指代的是对罪犯劳动进行激励的奖赏金。

罪犯劳动本质上是为了改造罪犯。其中的劳动兼具惩罚性和矫正性双重属性,而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是其矫正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它是监狱机关对进行劳动的罪犯,以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作为激励方式提高罪犯劳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推动罪犯劳动改造的制度。同时,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在我国《监狱法》第七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具有明文规定,并且其作为罪犯改造物质激励方式之一,对罪犯劳动改造具有重要意义。

二、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之必要性

(一)促进罪犯劳动改造

本文的“劳动报酬”,其概念、性质以及适用对象等多方面明显不同于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报酬,它本质上是对罪犯的一种奖励,是激励罪犯在监狱的组织和监督下创造产品或提供劳务的一种手段。在此过程中,有利于罪犯树立劳动观念,促使其习惯从“好逸恶劳”转变为“主动劳动”,从强制性的“要我劳动”转变为主动性的“我要劳动”,祛除其不劳而获的错误观念,减少其再次犯罪思想的滋生。在劳动中,可以培养罪犯的劳动纪律性,在共同劳动中锻炼其协作精神,提升其劳动生产技能,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的再就业,减少其二次犯罪,从而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帮助罪犯履行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在我国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制度和实践中,罪犯的劳动报酬不仅仅用于满足罪犯监狱内的基本生活需要,还可以在赡养父母、抚养儿女、补偿被害人等多方面发挥作用。对于有此部分需求的罪犯,监狱机关在其努力劳动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可以帮助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经济压力,履行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存在之问题解析

(一)计算和使用方式缺乏科学性

在监狱劳动改造实践中,出现了部分监狱对于罪犯劳动的报酬计算标准和使用范围缺乏科学性的问题。一方面,在部分的监狱关于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忽略罪犯劳动能力的差异,在罪犯劳动报酬的计算和分配方案上“一刀切”。有些监狱在劳动报酬的分配上考核标准单一僵硬,仅仅考核罪犯个人任务完成数量,缺乏对其生产质量、劳动态度等方面的考虑。同时,这样的计算方式和考核标准对劳动改造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一定程度上打击罪犯的劳动积极性,容易导致罪犯滋生抵触劳动的心理。另一方面,从一些问卷调查的数据来看,罪犯的劳动报酬大部分用于满足狱内的生活需求,极少数可以积累并为其他用途提供资金。劳动报酬在实现罪犯劳动目的过程中究竟有何作用,如何发挥和实现其价值等问题还缺乏应有的考量。

(二)操作规范的模糊性与随意性

虽然在我国《监狱法》第七十二条中首次以法律形式对罪犯劳动报酬问题进行的规定,但是在监狱法法律体系内容中,仍然缺乏对罪犯劳动报酬机制的专门化、系统化的设计。具体而言,我国《监狱法》第七十二条中“有关规定”的表述便具有模糊性,并且在实践中,对于罪犯劳动报酬机制的执行的法律保护的位阶较低。在各省市的监狱立法中对于如何具体实现和管理罪犯的劳动报酬相对流于表面,出现了部分监狱对于罪犯劳动报酬的操作性规范不够细化的问题。此外,立法层面的不充分容易导致不同的监狱机关主体由于对此概念的理解差异,或者监狱有关工作人员存有某些以权徇私的心态,从而实施不同甚至差距过大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内容。在这个角度看,这一法律规定难以得到规范化的实现。在部分的监狱劳动改造实践中,操作方面模糊的规定容易掺杂诸多主观因素,具有一定的随意性,难以达到其应有的公平公正效果。这样的操作规范下,也不利于罪犯劳动改造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实现。

四、重构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之完善路径

(一)加强监狱劳动报酬管理

对监狱劳动报酬需要进行科学的管理。首先,在实践中,监狱需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理念与罪犯个体差异性有机结合,并且制定多层次系统化的劳动报酬的计算和考核办法。例如,根据罪犯的劳动能力的差异进行等级评定,设计生产数量、生产质量、劳动态度等多层次的劳动报酬衡量系数。其次,可以对罪犯劳动报酬的奖励形式多样化。在近年来,有些地方监狱对罪犯劳动报酬的实现,不仅仅局限于货币的形式,而且还出现了物质奖励、激励餐、文化奖励、休息奖励等多样化形式,满足罪犯不同层次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针对性地通过激励因素进一步推动罪犯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进行自我改造和自我提升的有机统一。再次,监狱的劳动报酬管理需要坚持贯彻劳动改造本质上是改造罪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切忌在实践中混淆“劳动改造”和“劳动生产”这两个概念。积极优化劳动报酬使用范围,例如监狱将其中一部分积累用于缴纳罚金、补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在此过程中促使罪犯思想上的转变,认识到履行其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从而推动罪犯的劳动改造。

(二)完善罪犯劳动报酬法律法规

从宏观层面上,首先要在立法层面上,完善与罪犯劳动报酬法律制度。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的法律位阶上都有范围、标准、以及相关条件和程序等相应的完备的规定。同时,对于如何考核罪犯劳动、计算劳动报酬以及使用劳动报酬等相关方面可以在立法层面上以法律法规形式对其的标准衡量和价值追求进行统一。从微观层面上,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状况等因素不同,各地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司法和执法层面上进行操作规范上的细化和深入,可以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对“罪犯劳动奖赏金”的资金来源、发放范围、发放办法、使用管理等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例如,在劳动报酬一般水平、劳动报酬最高限额以及相关浮动机制等方面可以制定符合自身具体情况的特色劳动报酬激励制度。此外,对于罪犯劳动报酬法律规范的贯彻和执行需要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通过设计一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监督细则,积极发挥监狱机关内部专门监督部门和外部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作用,对相关人员对罪犯劳动报酬管理的相关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五、结语

如何促进罪犯劳动改造,是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理念核心和价值追求。在我国目前的监狱实践中,结合具体情况从宏观和微观层面不断完善罪犯劳动报酬的管理制度是激励罪犯主动劳动、改变思想的重要方式,在监狱对罪犯进行教育和矫正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树嘉.T监狱罪犯改造激励机制研究[C].山东农业大学,2020.

[2] 李从来,林良平.新时代劳动改造的探索[J].中国监狱学刊,2020,35(05):107-111.

[3] 任远见.新时期加强罪犯劳动教育的思考和建议[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10):65-70.

猜你喜欢
完善路径问题
浅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1)
高教领域多党合作制度的完善路径研究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现代企业财务分析体系构建和完善
避开“问题”银行股
演员出“问题”,电影怎么办(聊天室)
战略成本管理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应用研究
韩媒称中俄冷对朝鲜“问题”货船
“问题”干部“回炉”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