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快推动职教集团办学协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应从机制构建入手,建立效益共享机制、健全校企合作机制、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机制、构建组织文化共建机制。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的实施路径: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确立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合法性;强化民主集中制度建设,增强成员单位参与治理的内在动力;健全协同治理组织结构,保障职教集团协同治理有效运转;突出文化引领作用,构筑协同治理的文化向心力;建立管理质量监督评价制度,促进职教集团协同治理效能提升。
[关键词]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多元主体
[作者简介]李乐(1981- ),男,重庆人,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重庆 40112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0年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X证书制度下‘双高院校商科专业群综合改革与实践”(项目编号:203700)和2020年重庆市职业教育科研课题“1+X证书制度下双高院校专业综合改革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020ZJXH282050)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2)13-0020-08\
早在2015年,《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中就提出,“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作为一份集团化办学的专项文件,这为我国职教集团化办学指明了方向。经过近年来的发展,集团化办学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领域新兴的主要办学模式之一,为我国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力推动了我国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进程。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立全国性、行业性职教集团,推进实体化运作”,再次肯定了职教集团化办学的作用和价值,我国职教集团化办学也迈入了新的阶段。如何实现集团内部的协同治理,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参与主体的合力,一直是职教集团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对此,本文通过深入分析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的意义和逻辑,探讨实现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的机制和路径,以期为推动职教集团化办学提供些许助力。
一、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的现实意义
(一)凸显现代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
2019年《國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从国家政策层面确立了现代职业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类型定位。现代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源于其独有的跨界性、整合性等类型特征,而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凸显了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
1.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凸显了职业教育的跨界性特征。跨界性是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也是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首要特征。职业教育的跨界性主要体现在教育过程横跨学校和企业两类主体、两个场所,教育内容横跨知识教育和实践教育两个领域。职业教育要增强适应性,实现高质量发展,培养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就必须遵循职业教育办学和育人的客观规律,构建跨界的多元办学格局,走职业学校、企业、行业组织等多元主体联合办学的道路。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不仅在办学模式上突破了传统的一元化办学格局,融合了教育领域与产业领域的多元主体,也在治理模式上打破了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单核治理模式,形成了社会主体多元参与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跨界联合办学的特征。
2.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凸显了职业教育的整合性特征。整合性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主要体现在:职业教育需求的整合性,即职业教育作为直接面向产业生产和服务一线岗位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教育,必须同时满足企业用人需求和学生个体发展需求;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性,即职业教育跨界性特征决定了职业教育办学和育人需要充分整合教育与产业两大领域的资源。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是在多元主体联合办学的基础上,以共建共享为原则所形成的治理体系。从治理内涵角度看,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的原则要求蕴含着跨界整合教育需求与教育资源的诉求;从治理外延角度看,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实践也为跨界整合教育需求与教育资源创造了便利条件。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充分凸显了职业教育的整合性特征。
(二)提升区域职业教育整体办学效益和水平
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具有地域性特点,一定区域内的行业、产业与职业教育之间相互支撑,形成了一种“需求—供给”的闭环。职教集团化办学作为一种区域职业教育主体与产业经济主体联合办学的组织形态,通过加强协同治理,从组织内部打通教育供给侧与需求侧,可以更加有效地整合区域内的职业教育资源,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从整体上推动职业教育办学效益和水平提升。
1.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有利于提升区域职业教育整体办学效益。职教集团化办学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整合区域职业教育资源,通过聚合区域内的职业学校、企业、行业组织等主体,将原本分散的教育资源整合进一个组织实体,促进资金、信息、人才等各类要素的流通,最终实现区域职业教育办学效益最大化。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是在多元治理结构中,各方主体为了达成共同目标,建立统一决策、协调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治理机制和治理体系的过程。职教集团实施协同治理,可以充分关照到集团内部各成员主体的立场,寻求各成员主体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上的最大公约数,不仅有利于职教集团在决策上凝聚共识、统一思想,也有利于职教集团在决策执行中协调配合、统一行动。而在此过程中,职教集团促进区域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实现区域职业教育办学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就得以更高效地完成。
2.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有利于提升区域职业教育整体办学水平。职教集团化办学是一种以产教融合为特征的办学模式。众所周知,深化产教融合有利于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增强职业学校的社会服务能力,对于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具有重大意义。过去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因治理体系不健全、治理结构不完善,普遍存在校热企冷的“壁炉”现象,未能充分发挥出企业的育人主体作用。实施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通过构建校企一体化发展的组织实体,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与治理体系,有利于企业在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过程中,更加充分地表达自身的诉求、获得合理的收益,从而解决校企合作“壁炉”现象的根源性问题,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推动区域职业教育整体办学水平提升。
(三)形成职业教育多元化治理模式
多元化治理是全球现代职业教育治理的基本形态。职教集團化办学本身吸纳了多元社会主体,这为构建职业教育多元化治理体系打下了良好基础。实施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能够为我国形成科学的职业教育多元化治理制度和模式提供范式。
1.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开辟了分权治理新格局。在我国传统的教育管理体制下,职业教育采用的是以政府为核心主体的一元化治理模式,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包揽”了地方职业教育办学乃至育人的重大事务管理工作。职业学校的管理权只局限于校内的日常工作,社会性主体基本没有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权利。在以市场化为导向的集团化办学模式下,职业教育的治理格局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由管理者变成了引导者和服务者,职业学校拥有了更多办学自主权,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主体能够参与到职业教育办学、治理和育人工作中来,由此开辟了多元主体分权治理的新格局。多元主体分权治理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治理体系从一元化管理向多元化治理的方向转变,也有利于形成现代化治理能力。
2.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构建了多元共治新机制。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实质上是以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为内容,以治理主体协调合作为特征,以实现各方治理主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治理模式。在该模式下,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企业、行业组织等主体之间需基于一定的结构和规则,制定并建立起合理的民主决策机制、利益平衡机制、沟通协调机制等,以更好地引导多元主体进行跨界交流与合作,规范各方主体的作为,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治理作用。从职教集团实现办学协同治理的要求、过程和目标来看,构建多元共治的治理机制是基本要件,也是逻辑必然,而随着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实践的逐步深化,必然会为我国构建职业教育多元共治的现代化治理机制积累宝贵经验。
二、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的机制构建
(一)建立效益共享机制
“共享”是职教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集团化办学治理的内驱力。“效益共享”就是职教集团在办学过程中,通过建立满足各成员主体利益诉求的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各方主体协同合作,形成集团内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工作局面。要激发职教集团的协同治理活力,就需建立健全效益共享机制,使各方主体都能获得与办学贡献相匹配的收益。职教集团作为具有法人性质的组织实体,在集团成立之初,应签订完备的办学合作协议,协议框架内要明确集团内部效益分配及共享的原则、办法和流程,尤其是要注意维护规模较小、综合实力较弱的成员主体的利益,避免集团内部强势主体侵蚀弱势主体的合理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确保每一方参与主体都对集团化办学的收益有清晰的预期。
利益分配是职教集团内部效益共享的核心环节。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保障职教集团内部的效益共享,才能发挥出凝聚各成员主体合力的作用。职教集团化办学所产生的效益,有无形效益和有形效益两类,前者包括品牌影响力、社会美誉度等,后者包括利润、有形资产等。职教集团进行内部利益分配时,要合理衡量各种形式的有形效益和无形效益的价值,对于产出无形效益的成员主体,要在利益分配上给予适度的照顾和倾斜,保障利益分配公平。同时,职教集团要建立结果导向、兼顾过程的绩效考核机制,完善针对各类成员主体的绩效考核方法和指标,严格按照各成员主体在集团化办学过程中做出的贡献大小来分配办学收益。
(二)健全校企合作机制
校企合作是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基石,职业学校、行业企业是职教集团的核心主体。强化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必须加快健全校企合作机制,确保职业学校、行业企业在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过程中得到长足发展。
1.构建校企一体化发展机制。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是校企合作办学的高级阶段。职教集团内的校企一体化发展重点是通过制度建设,明确与规范校企双方主体之间的责、权、利。为此,职教集团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首先,订立校企一体化办学章程,明确学校和企业各自的定位、功能、权利、责任与义务。其次,根据校企合作办学所包含的具体工作,制定涉及相关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团队建设、资源开发等分支制度。最后,完善每项分支制度,使之形成严密细致的制度系统,如在团队建设制度上,要建立人员聘用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通过构建校企一体化发展的制度体系,以制度规范打造学校和企业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发展格局,为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构建校企资源整合机制。对校企双方人、财、物等资源的有效整合,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功能,也是实现校企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支撑。职教集团内的校企合作主要涉及人才培养、生产经营和科研创新等方面,相应地,构建校企资源整合机制也应当从以上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教学资源整合,校企合作共育技术技能人才。学校和企业要围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打通教育端与产业端的资源流通渠道,创新教学和人事管理制度,推动专业教师与技术人才相互交流、合理流动,共建创新型教学团队。其次,加强整合实训资源,校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学校和企业要围绕实践教学,整合企业生产资源和学校职业培训资源,建立兼具生产功能和实训功能的实践教学基地,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最后,整合科研资源,校企联合实施科研攻关。围绕产业发展对技术创新的需求,依托学校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部门等科研平台,整合科研资源,校企联合打造由学校学科带头人、专业教师与企业技术骨干共同组成的科研人才队伍,针对企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
(三)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机制
职教集团化办学是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基本特征的办学模式,多元主体协同是职教集团存在的基础,也是职教集团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实施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机制是应有之义。
1.建立多元主体沟通制度。有效沟通是有效协同的前提。职教集团实施协同治理,应建立良好的沟通制度,促进集团内部各主体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职教集团建立以促进交流为目的的规范化、常态化沟通制度,如日常工作中的例会制度、重大事务决策中的联席会议制度,使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之间拥有顺畅沟通的方式和渠道。另一方面,职教集团建立临时性的非常规沟通制度,如紧急会议召开制度。在集团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各成员单位协同应对时,应有完备的紧急会议召开制度,明确会议召开的责任主体、流程办法和决议执行规范。
2.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信息时代条件下,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组织和个人之间的沟通已经突破了时空条件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沟通。职教集团完善多元主体沟通机制,应积极利用当代科技发展成果,加强信息交流平台建设。一方面,职教集团建立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及时将集团化办学的各项工作动态公开发布,以利于各成员主体掌握集团层面的相关工作进程,提升各主体间行动的协同性。另一方面,职教集团建立内部沟通平台,在做好信息安全保护的前提下,促进各成员主体高效、便捷地进行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
3.建立责任共担制度。职教集团内部各项办学工作的开展,需要多个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因而应建立责任共担制度,激励相关责任主体积极作为、尽心履责。职教集团在发起项目或者开始新一阶段的工作前,应通过“召开会议+出台文件”的办法,统一相关成员单位的思想认识,明确各相关主体在各环节、各阶段中的角色责任,依据角色责任进行合理分工,从制度流程层面加强约束和激励,杜绝集团内部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促进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有效协同。
(四)构建组织文化共建机制
职教集团化办学不但参与主体众多,而且参与主体的类型与属性也大相径庭。不同参与主体的办学立场不同、利益诉求不同,价值取向也不同。在此条件下,实施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多元主体共同建设价值趋同、开放包容的组织文化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需要构建组织文化共建机制。
1.健全职教集团物质文化共建机制。物质文化是在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产品中所体现出的文化,是组织文化的载体,体现着特定的思想理念和价值目标,是富有内涵的人文环境的总和。职教集团建设组织文化,要重视内部各成员单位的物质文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职教集团物质文化共建机制。一方面,职教集团要建立物质文化协同投入机制。物质文化建设需投入大量资金,对此,职教集团不仅要建立专项物质文化建设基金,还要建立物质文化建设的联合投入长效机制,根据各成员单位的综合实力、职能及分工,合理划定投入比例、金额,保证职教集团物质文化建设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职教集团要建立物质文化建设共同参与机制。物质文化建设作为一项文化建设工作,尽管依赖物质条件,但核心仍在于人而不在于物。职教集团在物质文化建设过程中,应给成员单位安排明确、具体的职责和分工,并建立文化建设工作监督小组,督促各方主体积极参与,保障物质文化建设深入人心。
2.健全职教集团精神文化共建机制。组织的精神文化是全体成员共同认可并自觉遵守的基本信念、价值选择、发展理念、社会责任等精神要素的总和。精神文化是维系组织成员间团结合作关系的核心纽带。职教集团建设组织文化,要把工作重心放在精神文化建设上,着力健全集团精神文化共建机制。职教集团在成立初期,要把精神文化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组织各成员单位的组织文化建设负责人或职能部门,共同商讨制定集团精神文化建设的目标、内涵和方向,规划和设计精神文化建设的路径和方案。在此基础上,建立精神文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部署下一年度的精神文化建设工作,回顾和检查本年度的精神文化建设成效。通过精神文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推动集团各成员单位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形成集团精神文化齐抓、共管、共建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氛围。
三、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的实施路径
(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确立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合法性
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应坚持依法治教,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确立职教集团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合法性。
1.加快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工作。202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版职业教育法,在校企合作方面增加了不少内容,但并未涉及集团化办学的具体事务,也没有明确集团化办学的法人地位。对此,建议出台更适应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在修订或者补充性政策文件中,要增加关于职教集团化办学、混合所有制办学等新兴办学实践的法律条文,给予职教集团明确的法人定位,为职教集团实施协同治理提供法理依据。此外,集团化办学是一项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教育领域基本法律難以应对现实实践中的复杂局面。因此,我国还应早日启动职教集团化办学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为职教集团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提供更加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章。
2.加快完善配套法律法规。职教集团化办学涉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企业、行业组织等多类型的主体,主体所属的领域不同,职能分工各异。因此,加强职教集团化办学的法律制度建设,要充分认识到职教集团化办学过程中产生的广泛的社会联系,进一步完善更加详细的配套法律法规,为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
一方面,我国应适时启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法等与职教集团化办学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明晰相关细则,使之与职教集团化办学实践相适应。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应立足地方实际,在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制定和出台支持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地方性法规,给予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全面的支持。
(二)强化民主集中制度建设,增强成员单位参与治理的内在动力
民中集中制在我国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经实践证明了的卓有成效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是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基本特征,也是职教集团实现协同治理的重要基础。
1.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职教集团化办学作为一种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办学模式,治理事务纷繁复杂,强化民主集中制度建设,首先要区分领导决策与分工执行的不同层次,实现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一方面,职教集团协同治理的决策权应适度集中。在职教集团化办学治理章程中,要规定办学过程中重大决策涉及的事务性质、范围和内容,明确一切重大事务决策应由集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另一方面,职教集团协同治理的决策过程要坚持民主。任何重大事务的决策均应充分酝酿,广泛征求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乃至主要相关利益个体的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经集团集体讨论所做出的决策,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个人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要无条件服从、坚决落实执行,做到每位管理者既有敢于负责、尽职尽责的精神,又能关心全局,分工不分家。
2.建立民主科学决策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核心特点是决策过程民主、做出决策集中。职教集团加强民主集中制度建设,从根本上是要发挥民主集中制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正因如此,职教集团要注重民主科学决策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主集中制的治理效能。所谓民主科学决策,就是既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又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体现在治理实践中,就是要建立科学的领导、专家和员工相协同的民主决策制度。在决策过程中,集团领导要站在全局高度,从宏观层面把握重大办学事务的决策方向;专家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学科专长,为集团办学事务决策建言献策,提出专业意见;集团员工要有主人翁意识,及时向上反映办学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提出基层意见和建议,配合领导和管理者科学决策,共同推动集团实现善治。
(三)健全协同治理组织结构,保障职教集团协同治理有效运转
职教集团的参与主体数量众多、主体类型多元,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如何协调内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是职教集团管理中的难题,也是良性治理必须解决的课题。对此,可以通过健全协同治理组织结构,实现职教集团的统一规划与管理,以保障职教集团协同治理有效运转。
1.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董事会。职教集团化办学作为职业教育领域的一种新兴办学模式,不论何时都应牢牢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在治理过程中以创造社会效益为主,因此需要建立以党委为核心的领导制度。同时职教集团化办学是以市场化办学为导向的办学模式,彰显了职业教育的经济性,职教集团要在经济层面自负盈亏,治理和运行必须遵循市场原则,因此也需建立董事会决策制度。由职教集团化办学的性质可见,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董事会,作为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决策机构,是健全集团内部协同治理组织结构的内在需要。党委负责宣传和落实党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把握职教集团的办学方向;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会会议,执行党委的决议,制定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经营规划等。
2.职教集团内设立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针对职教集团成员单位数量多,内部协调管理事务复杂度高、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集团内部应当设立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以满足日常事务的治理需要。一方面,在职教集团董事会下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日常代行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集团日常办学事务的决策、日常管理工作的执行,保障集团平稳有序地运转。另一方面,设立职教集团秘书处,作为集团内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的常设机构。秘书处与常务理事会的职能并行,负责维护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行动步调,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保证集团日常办学事务能够顺利推进。在机构人员的构成上,常务理事由董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应保持一定比例的理事定期轮换,保障成员单位都有机会参与集团日常事务管理;秘书处人员则可由董事会任命产生,主要由协调管理经验丰富、能力较强的人员组成。
(四)突出文化引领作用,构筑协同治理的文化向心力
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要实现良性发展,达到善治目标,必须突出文化引领作用,构筑协同治理的文化向心力。
1.建立价值趋同、包容开放的精神文化。教育的主要功能是培养人才,职教集团作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的一个类别,不论其组织结构和办学形式如何变化,其核心宗旨始终是培养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职教集团突出文化引领作用,首要任务就是通过加强宣传、广泛培训,使每一成员单位都能清晰地认识到集团化办学的根本任务在育人,核心工作是育人,在集团内部形成统一的文化价值观。其次,职教集团化办学的特点以及职教集团的组织结构,决定了集团组织文化的多元化。集团领导和管理者对此要有深刻和充分的认识,把开放包容作为组织文化建设的基本取向,允许组织文化细部存在差异性,包容不同的文化元素,打造和而不同的精神文化体系,使精神文化成为团结每个成员单位及个体的牢固纽带。
2.建设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物质文化。物质文化是精神文化的重要載体,也是组织文化的重要内容。职教集团建设物质文化,要以精神文化建设为引导,坚持寓精神文化于物质文化之中的基本原则,构建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物质文化体系。首先,职教集团应树立专有的品牌标识。职教集团按照市场化原则办学,树立专有的品牌标识不仅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体现职教集团精神气质,统一集团内部价值取向、心理情感的需要。职教集团的文化建设部门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专业人士共同设计集团品牌标识,并提请董事会讨论通过。其次,职教集团拓展物质文化建设的形式。物质文化涵盖环境、建筑、用具、服饰、产品等多个方面。职教集团开展物质文化建设,要充分利用集团内各类场所和环境中的实物要素,通过广泛设立宣传栏、张贴海报标语等形式传播集团的价值观、治理理念等,借助物质文化凝聚集团成员单位的向心力。
(五)建立管理质量监督评价制度,促进职教集团协同治理效能提升
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流程环节多,集团化办学治理行为是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各成员单位以及集团外部主体,基于不同的价值判断、立场和诉求,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建立一项兼具整体性、统一化和多元性的管理质量监督评价制度,以促进职教集团协同治理效能提升。
1.建立统一、权威的管理质量评价标准。职教集团作为组织实体,具有显著的教育特性和经济特性。其教育特性表现在职教集团化办学治理和运作是围绕人才培养目标而展开,经济特性则表现在职教集团的治理和运作要满足内部各成员单位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由此出发,对于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的成效,需要建立两项主要评价标准:一是是否向集团内企业、向所在行业提供了更多优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二是是否增强了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的市场竞争力,是否获得了足以覆盖集团运作成本的合理经济回报。基于管理质量评价标准,职教集团应建立并完善管理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规划制定好各个工作面上的细分指标,为整体、全面、科学、客观地评价职教集团化办学治理成效提供基础性依据。
2.建立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管理质量监督评价制度。作为具有跨界属性的类型教育,多主体参与是职业教育质量监督评价的重要特征。基于统一的评价标准,实行多元主体共同评价,探寻职教集团化办学治理成效监督评价的最大“公约数”。为了保障集团内各成员单位都能便捷、顺畅地监督评价集团化办学治理,需要加快建立规范化、流程化的职教集团管理质量监督评价制度,加强“政、行、校、企、研、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成立专门的管理质量监督评价委员会,以委员定期轮换、随机补进的方式,使集团成员单位都能成为集团化办学治理成效的评价主体,形成多元评价的工作局面。同时,落实职教集团的管理质量监督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开放的原则,畅通监督评价渠道,如信箱、官网、会议、座谈等,营造广泛监督的环境氛围,确保职教集团监督评价的常态化。
总之,职教集团是具有开放性的系统组织,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由于各主体存在不同的行动逻辑,在参与职教集团办学过程中会产生冲突,影响育人成效。协同治理因具有主体多元、权责利明确等多重优势,成为协调职教集团成员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活力的重要途径。相较于传统治理,协同治理实现了从个案走向系统、从被动走向自觉、从单点走向多核、从无序走向有序。因此,应不断探索优化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机制和路径,为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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