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塬博
摘 要:法治认同主要依托于群众对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认可,同时也是一种文化认同,与传统文化息息相关,需要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断探索,去寻找与当代法制认同相符的资源。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古代社会对法律的态度、认可以及社会发展秩序,因此在制定现代法律时应当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现有法律,让民众能够接受法律,从心底认可现代法治社会,实现社会生产生活的有序开展。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 法治认同 现代 DOI:10.12278/j.issn.1009-7260.2022.08.042
现代法治社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法治观念逐渐深入民心,而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此基础上得到了有效强化。“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发展的总目标,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制度保障,要想真正满足人们内心的需求,就应当不断增强人们的法治认同感。法制建设不仅仅是制度建设,更注重对现代生活方式的影响,法治认同属于文化认同,是法治社会建设成功与否的重要依据。法治国家的建立,务必要从国情出发,融入现代化的价值观念,同时积极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各项资源,使得法律的规范性能够得到全面展现。
一、法治认同的本源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最早提出法治认同这一词汇,并在《法律与宗教》中提出:法律必须被群众所信仰。这一论点提出的背景主要源于西方传统文化的法律观念。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之间息息相关,如果没有宗教的支持,法律也难以实施,而在西方宗教中常常蕴含着超出社会功利的真理,被广大群众所信仰,因此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也需要被法律认可。而这里的宗教与人们的生活之间息息相关,是人们对生活的关切,也是对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法律的设立之间息息相关。
而所谓的法治认同,则是指公众普遍认可与接受现有的法律规定,也是指公众在实践过程中对法律可行性的评判,因为法律需要与民众的期待值相关,要满足民众的需求,民众则在此基础上要尊重与信任法律,并服从于法律。法治认同在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论述中得到了多次阐述,其一,他认为法治必须要得到广大群众对法律的服从,而群众所服从的法律应是已经制定好的法律。其二,法律认同的核心就是群众对良好法律的认可,他们主要从群众理性判断的基础上而来,并克服了传统宗教信仰的盲目性,能够避免在法制化建设过程中人们对法律产生非理性的崇拜,与中国群众法治意识的实际形态更为符合,更利于中国法治化的稳步推进,实现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长期发展。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资源
我国古代社会曾出现过百家争鸣的时代场景,不同派别分别从国家治理、社会生活等多个方面表达自己的想法,尤其是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各家都积极表达自己见解,并提出了不同意见。其中,对我国古代发展影响最深的当属儒家、法家文化,直至汉武帝,董仲舒融合了法学、道学、阴阳学等诸家学说,让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古代统治阶级的主要思想。这也就说明,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着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丰富资源。
1.传统法律文化重视法律的地位
早在先秦时期,孔子就曾指出礼高于法,法需要在礼的基础上发展,只有将礼治与法治保持一致时,才能真正发挥出二者最大的价值。荀子所描述的礼仪与孔孟之礼大不相同,他提出了至法思想,并逐步增强了法律的效果。荀子认为即使礼治十分重要,但在国家管理中也并不是万能的,只有实现礼与法的同步发展,才更利于国家治理,因此荀子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的想法。荀子在重法的道路上更主张公布成文法,并將其作为治国与赏罚的基本标准。同时期的先秦法家是具有改革精神的学派,也更注重法律作用的展现。在《商君书》中曾有记载,实行法治主要由人类的本性所决定,只有保证刑罚的落实,才能够达到规范人们言行的作用。韩非子针对春秋战国以来所形成的各个学派观点,进行了系统化整理与总结,并在《韩非子·心度》中制定了完善的法治管理体系,认为“治民无常,惟有法治”。
2.传统社会强调法律实施的必要性
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法治者为了保障法律的最终实施效果,认为要做到有法可依,不断提高法律的权威性,而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也要始终保持公正公开。张居正曾提到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上刘左相书》中,王勃也曾指出过:“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反。”二者都展现出了法律对人类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民众务必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可随意扰乱社会秩序。在我国古代社会中,会极力主张处罚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3.传统社会的司法审判与援法断罪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制定成文法的主要动力来源为援法断罪,其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司法官的权力,避免权力乱用,不断提高法律制度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秩序,与西方资产阶级法制中侵害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根本性质大不相同。但不可否定,二者在依法定罪中大同小异。比如,在我国湖北出土的秦简就是战国时期司法官援法断罪的主要依据。司法官在判定犯罪轻重时有着不同的判定方式,而且对司法官也有所约束,比如:对于断狱失轻失重者,则应处以失刑罪;而对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者,则应当处以不治罪;如果存在故意减轻情节的情况,则应处以其纵囚罪。在《秦始律》中,则规定在律法断罪过程中,应当将法律令作为主要依据,如果未存在法律令成本,则应当按照附名例对其进行判断。自此之后,各个朝代的法典都确定了援法定罪的相关法治准则。
4.传统社会要求百姓要遵守法律
圣人应当制定通俗易读的法令,同时也要任命懂法、知法的官吏,而作为百姓的管理者,要从百姓的角度出发,不可让百姓陷入危险境地。明太祖朱元璋的普法过程极具独特性。朱元璋认为制定法律并不难,而遵纪守法才是最难的。国家制定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让百姓能够遵守法律,那么就要让百姓能够了解法律,因此务必要开展法制宣传,将法治思想贯彻到每一社会生活之中。而在立法过程中,朱元璋也强调法律要简单易行,让百姓能够对其有所理解,才能够保障后续的法制教育与宣传效果,法律越烦琐,则越难落实。因此朱元璋设立了神明亭,让百姓们能够了解到法律的威严性,进而约束自己行为。除此之外,朱元璋也编撰了《明大诰》,并让天下百姓共同遵守,且要求每一户家中都要保有一本。
三、应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可行性
传统文化影响着人們对法律的态度,以及人们对法律的评价方法,同时也影响着下一代国人的思想行为。法治是国家发展的基本方略,是一个积极调试的过程,如果将现实与传统之间的关系相分离,不仅会影响法律制度实施的合理性,同时也会影响法律实施效果。我国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期,新理念新观念还不够完善,旧观念在某种程度上仍然会影响国民行为,进而会影响法治认同的形成。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十分丰富,不仅能够深入民众内心,也能够实现有效内化,构建和谐社会。
首先,新的社会制度设立需要在实践与检验中进行。西方法律制度经过了多次改革,而每一次革命都形成了新型的法律体系,既展现出了革命的主要目标,也对传统法律体系进行了改善,但仍保留在传统之内。我国法律在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迈进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丰富与自我改变。比如传统社会更注重人际关系之间的协调,并以此延伸到贱讼等法律心理,但却忽略了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更重视通过道德来达到教化目的。其次,形成法治认同的心理基础包括传统社会对法律观念的态度,我国传统社会更倾向于法治观念,也就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法治精神,为传统法律制度的制定奠定了良好基础,并逐步演化为具有社会化想法的法律意识,形成独特有经验的法律文化。
四、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认同的转换
1.传统文化重礼轻法与现代法律至上的转换
我国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史中,始终以礼来维护社会的秩序,虽然在法律制度的依托下有所改善,但与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却大不相同。中国传统社会中重礼轻法思想占据重要地位,对人们的思维模式与行为举止造成影响,人们更依赖于社会。过去的思想与想法始终潜伏于人身体内,因此不同时代的人,都需要结合前一时代的经验。如果人们能够真正回归到心灵深处,必然能够在经验的积累下,重新寻回内心的想法。虽然思想观念会发生改变,记忆也会消失,但文字记录却能够保存,并成为未来发展的依据。
而在现代社会中,重礼轻法的思想观念,受到社会改革的影响,并逐步朝着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而转换。人类的思维模式与法律至上的思想理念之间会出现冲突,并且无法在法律条例或者法典颁布的基础上,消除此种冲突。法律属于一种社会规则,是社会稳定发展,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保障。因此就要从现在社会活动的开展情况出发,构建人们更易于接受的法律体系,让人们意识到法律能够维护个人利益,而后人们就会自主将法律至上的思想放在心中,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当人们对法律产生信任感,而所信任的法律又能够解决其问题后,就会形成法治认同。
2.传统文化贤人之智与现代法律权威的转换
远古社会的尚贤思想是儒家贤人之治的基础,并在秦汉时期纳入国家管理之中,成为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维系贤人之治的主要动力来源于血亲为纽带的特权,但最终管理观念会逐步走向人治。而在人治思想下,法律并不会得到社会与百姓的重视,也难以在法律制度下达到统治者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人治的缺点被忽略,法治的优点也难以展现出来。纵观我国千年历史,大部分朝代都是以贤人之治为主,法律也曾被重视过,但却并未实现地位的有效提高,而是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工具,只有在统治者需要时才能够得到使用。而西方社会受到宗教背景的影响,往往更重视法律制度,在西方社会中,法律制度至高无上,并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任何权力都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西方理论界更将如何不断完善法律、如何展现出法律的管理效果与实际价值、如何构建和谐统一的法治社会等一系列问题作为研究重点。
要想实现从贤人之治思想向法律社会权威的转换,就要逐步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移,国家在治理过程中,除了要依靠社会中的贤人以外,也要将法律规定作为实际依据,而不是让某人或某组织的权力大于法律。法律的权威性体现在:立法者与法官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人们在遇到纷争时,也要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而这一系列思想理念主要来源于法律的规范性、平等性与公正性。法律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依据,法律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定分止争。在社会中,人们需要确信违法行为会被法律所制裁,才会真正被法律的权威性所震慑,构建和谐统一的法治社会的目标才能够达成。法律与人们的道德观念相吻合,无论是法律的原则还是价值,都需要被道德所认可,满足社会秩序稳定的需求,人们需要在主观意识以及法律规定的约束下管理自己的行为,并坚信法律能够帮助其解决问题。
3.传统文化和谐理念向现代法治秩序的转换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也在始终追求社会的稳定,并且为现代社会提供了理论基础。儒家想法认为和为贵;法家则认为以刑去刑,在构建和谐社会时,主要采取暴力手段;墨家尚同思想也展现了对和谐社会的追求。和谐发展理念为中国法律文化价值实现提供了有效支持。随着儒家思想成为国家管理的主要思想,无讼理念更是得到了历朝各代统治者的认可,并影响了古代法治社会的构建,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往往追求采取和谐无讼的解决方式。至今这种思想依然深入民众心中,在发生问题后,人们更优先考虑调解与和解,这也就展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延续。
法治秩序就是指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社会秩序,也是法治社会追求的最终目标。法治秩序的形成需要在深厚的人文背景与社会背景下逐步探讨,与法律文化之间有着必然联系。虽然古代的秩序观念与现代的法治秩序存在较大出入,但和谐理念始终作为社会发展的前提,与现代社会思想并不冲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在原有和谐理念上所形成的经济基础也不复存在。在现代转换的影响下,和谐理念往往更强调协调发展、平衡发展,最终目的始终朝着社会与群众共赢前进。而社会中的成员也会感受到法治社会带来的安全感,并始终认可法律与法治社会。
综上所述,传统法律文化能够为当代法制社会建设提供可靠参考,同时也应当从法治认同的角度出发,积极建立法治秩序,影响当代群众对法律的认知与态度,使其能够重新认可法律规定,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与此同时,也需要充分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并将其与现代法治认同进行相互转换,以此提高群众的依从性,约束其行为举止,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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