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绍涵
摘 要:人民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但是侧面也反映了纠纷也在逐漸增多,过去许多地方还是“无讼村”,但是就目前来看,没有诉讼的村寨越来越少,几乎绝迹。法官办案压力增大,人均办案数量激增,与之相对的法官人员数量有限,呈现“案多人少”的局面,诉源治理工作有效的缓解法官办案的压力,溯源治理实践中存在待完善工作,诉源治理工作是整合社会资源解决矛盾纠纷,在源头解决纠纷,避免更多的案件走向法院,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
关键词:矛盾纠纷;诉源治理;整合资源;机制建设
诉源治理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缓解法官办案压力,法官员额遴选制度,法官少,纠纷多,导致了“案多人少”。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报告阐释了全国法院的法官人年均办案数量是238件i。基层法院法官个人年办案件数甚至有超过1000件。纠纷多,法官办案件数激增,追求办案高效率时,忽视了办案的质量,上诉案件增加,被中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增加。处理“案多人少”的纠纷与司法现状失调,案件的“繁简分流”是一个高效的解决方式,在立案前和立案后进行多次案件筛选,使得真正走入审判的案件变少,能够让法官花费时间和精力用心地审理进入审判阶段的案子,保障审判质量。“繁简分流”的纠纷处理是一个难题,因此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缓解法官办案压力,建立诉与非诉的有效衔接,诉源治理工作有效缓解了法官的办案压力,提高了法官的办案质量,减少了被二审法院发回或者改判的概率。诉源治理制度由效果,但是依然存在一些实践问题。
一、诉源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培养诉源治理人员缺乏解纷思维
诉源治理解纷方式与人民法院所做的解纷是不一样的,但是殊途同归,都是为了解决矛盾纠纷,导致这一类的诉源治理员形成固定本位思维,与己无关的腐朽思想,“只要完成自己的岗位上任务,解决纠纷那是法院一家的事”。调解员容易将一般调解与司法调解混同,不能将司法人员的调解等同于诉源治理人员的调解,原因在于司法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诉源治理人员所做的调解是整合社会资源的力量,在其效果上具有准司法的效果,不是司法调解,需要司法确认之后才具有国家强制力,要严格区分司法调解与调解人员做得调解。
诉源治理员的懈怠。各级诉源治理机构对于诉源治理人员条件有所区别,其中不免消极懈怠的诉源治理人员,在疫情之下法院建立诉源治理平台,将相关案件推送到了调解平台,司法实践结果来看,诉源治理人员员并没有积极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诉源治理工作效果不明显,甚至没有效果,由党委政法委牵头的诉讼治理工作需要各方的支持和积极配合,在此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存在消极懈怠的人员和组织,法院将相关案件推送到调解平台之后,推动调解工作没有展开,一般的调解期限是30日,简单的案件7日,如果调解员不作为,为了不影响审判工作,法院不得不将案件撤回。
(二)诉源治理资源利用效率不高
特邀调配低效率,诉源治理与法院的司法确认衔接不到位,主要原因是诉源治理与司法之间的缺乏共同处理问题意识。法院对诉源治理进行了管理,诉源治理人员在做出的调解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沟通法官,诉源治理人员与法官的交流不到位。调解人员对于调解热情降低,解决纠纷的效率就会降低,增加法院的负担,法官不能久调不判,调解的目的是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化解纠纷。诉源治理的价值体现特,诉源治理工作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之下,整合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的矛盾纠纷。
(三)管理层次的精细化不够
法院管理的诉源治理的精细化不够,主要体现在体系不够完善、落实责任不到位,诉源治理效率和公信力不够。诉源治理的体系不完善容易导致诉源治理员在调解程序中中断调解,对于调解来说最忌讳的是要调好时出现异状导致调解中断,最后调解失败,浪费了调解资源、社会资源,调解目的是利用社会资源而不是浪费资源,在调解的程序中总是中断调解,严重影响调解员的调解热情,也影响纠纷解决。
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体现在调解人员的在主持调解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自己在什么阶段该做什么,纠纷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调解出现错误,这个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确定责任的分担能够预防纠纷,高效化解纠纷,精细化管理不够是目前诉源治理工作存在问题,问责机制不健全。
(四)法官业务指导问题
法官做好指导工作,预防诉源治理员懈怠工作,案件久调不决。诉源治理人员的个人专业水平是有限的,尤其是涉及到法律等专业问题,法官应该得提供帮助和指导,涉及到专业问题,需要法院帮助的,法院应该提供帮助,实践法官比较繁忙,这些专业方面的问题,并不能所有的问题都依靠法官进行帮助,需要诉源治理员进行自我学习和优化自己的专业水平。
法官的指导没有形成常态化,法院在对诉源治理员的指导只是在诉源治理员出现问题时候,才会给他们进行指导,但是在特解的实践中,诉源治理员对于法律的专业问题有许多的不足,需要法官对其引导与指导。
(五)诉源治理人员的监督和处理欠缺机制
监督在调解工作中存在调解、虚假调解、泄露调解秘密、违背调解中立原则以及消极履行工作职责等行为的诉源治理组织和诉源治理人员处罚规则不明确。ii由谁来进行监督的问题,完善对诉源治理员的监督,促进更加高效的社会资源的利用。加大违规违处罚机制,在诉源治理员在调解过程当中出现违规调解,泄露当事人的秘密,泄露国家的秘密的该如何进行处罚,由谁谁在对此进行惩戒,如何惩戒。相关的部门出台惩戒机制来保障诉源治理机制的有效进行,诉源治理机制有序向前推移。
二、诉源治理的完善
(一)提升诉诉源治理工作人员的素质
依申请加入诉源治理名册的诉源治理员,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由法院对其资格或者资质进行考评,符合加入诉源治理名册的诉源治理员或者调解组织必须接受法院的管理,iii在法院拟定的调解框架原则进行自由有序的工作,法院不得对调解员的调解进行过多干涉,否则破坏调解规则,损害当事人的权利。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之下,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达成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解决矛盾纠纷的准司法行为iv。
保障诉源治理质量,解决纠纷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职务培训,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是提高调解员调解技能的首要途径。培训由法院组织,法院也可以委托给第三方培训组织或机构进行。调解审查,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虚假调解与虚假诉讼的审查,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者诉源治理组织报告。人民法院或者诉源治理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做出处理。
(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法院成立诉源治理制度是为了整合社会的资源,资源的利用率不高,达不到社会的资源的整合。整合社会资源,处理民间纠纷。
加强沟通协作。立案前落实诉源治理制度,加强法院委派调解,强化与当地党委政法委协作,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很容易导致案件久调不决,影响案件调审效率。所以各基层法院应该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在技术上提供支持,在他们遇到难题专业的问题的时候,积极地配合他们处理,促使调解高效完成。
(三)优化管理
完善诉源治理与诉讼程序衔接机制,搭建特邀调节机制与诉讼资源共享平台。
完善诉源治理信息平台,疫情之下的诉讼环境发生改变,诉讼与非诉的对接机制也会发生改变,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害怕麻烦,网上立案的数量逐渐增多,选择管辖法院大多数都会选择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在诉讼或者非诉的进行过程中,由于疫情或者路途遥远的原因,大概率会选择网上进行开庭。
那么在法院管辖的辖区内法官在对纠纷主体进行耐心、细致符合法律地引导纠纷主体资源选择诉源治理解决他们的矛盾纠纷,网上调解就成为调解方式。诉源治理信息平台的管理、更新和维护是有必要,发生人员或者职务变动,及时公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精细化诉源治理上级党委政法委联合法院以及相关的人员指定诉源治理实施细则。结合调解实践中的出现的难点新点的问题,积极反馈到诉源治理的信息平台,抓好诉源治理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诉源治理人员将已经化解的纠纷能够带来非常好的牵引和指导作用的,主持者或者参与者将其做成简报上传到诉源治理信息平台的共享专栏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在调解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专业的问题也积极反馈到平台供大家进行共享,在其他调解员遇到同样的问题能够轻易化解。
完善管理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经过法院的审查,参与调解工作的进行。审查机构可以对诉源治理人员进行管理、组织、培训、考核,经过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者多项管理。法院应该多邀请专业的组织或者团队对诉源治理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法官业务指导问题
法官加强对诉源治理员的业务指导,促使非诉讼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强化诉讼治理工作。
规范非诉的引导问题,做好诉前的调解分流、风险评估和预防。强化诉源治理员对于非诉调解程序的时限管控,预防久调不决的问题。法官指导诉源治理员遵守调解的程序,在调解之前诉源治理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调解中存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非诉与诉讼的衔接。定期组织诉源治理员学习调解的法律和规则,学习调解的职业伦理,预防诉源治理员犯错误。
加强专业指导与培训。加强诉源治理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的指导和培训,定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可以作为诉源治理员的业绩评判之一。法院的指导要形成常态化和精准化,保证诉源治理制度的高效推进,有效缓解法官的办案压力和促使纠纷的解决。
(五)诉源治理人员的监督
监督是对权力的约束,习近平总书记总是强调,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指定诉源治理工作工作的监督机制以及惩罚机制。完善诉源治理的监督规则,监督全过程各方面。强化处罚措施,预防诉源治理人员触犯法律法规,加强诉源治理人员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情操。
建立健全一个从人员到制度监督完整的诉源治理工作机制,让诉源治理工作真正服务于法治工作,缓解法官的办案压力,有效解决社会激增的矛盾纠纷。
三、结语
随着案件的增加,法官办案压力不断增大,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是一个难题,因此尽可能完善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加大诉源治理工作,加快法治和社会治理同步建设,搭建诉讼与非诉的有效衔接平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社会纠纷。强化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建立高效纠纷解决机制,推进法院有序的工作。提高诉源治理员的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加大对诉源治理员的工作优劣进行审查和考核,并对其进行奖励和惩罚。坚强诉源治理员的学习和管理,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在最大化的优化非诉的治理,努力建设一个和谐美好的现代社会注意国家。
注释:
i引自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6706892575207851&wfr=spider&for=pc,访问时间是2022年4月28日.
ii 引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2021.
iii 转引自趙峰,陈希国. 律师主持调解的制度价值与实践进路[J].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
iv 转引自于言午,齐学坤. 浅谈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J]. 山东环境, 2001.
参考文献:
[1]张艳丽. 中国家事审判改革及家事审判立法——兼谈对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J]. 政法论丛, 2019.
[2]王晓月.中国民事立案前调解制度规范化研究[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3]马旭之,张翠红,于娜,李洪光.人民法院工作特邀调解医疗纠纷的实践[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21.
[4]张升. 我国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 安徽财经大学, 2019.
[5]黄骆平. 律师参与调解研究[D]. 西南交通大学,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