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荻 黄智明
摘 要:随着互联网、手机应用和物流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尤其是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新型贸易模式,大有取代一般传统贸易模式的态势。然而在出口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常常因为能力、维权资源和法律意识有所不逮,成为境外部分拥有或者通过购买取得专利并通过启动境外专利诉讼套取赔偿或和解费用获利的“专利流氓”瞄准的对象。应对这类型跨境专利流氓滥诉耗时长、费用高、不确定大,我国中小型企业往往只能通过支付和解费用服软,此举不但助长专利流氓的气焰,更严重地打击中小型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本文作者从专利流氓滥诉行为中的程序性违法和实体性违法两个角度切入,剖析应对此类诉讼的关键点。作者还结合两个自身经办的案例,进一步呈现如何把握关键点应对滥诉行为。最后,作者结合跨境商务的特点,对将来的发展形势和如何更好地应对专利流氓的滥诉行为给出应对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专利流氓;知识产权侵权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1、电子商务的井喷式发展
电子商务在10年前还属于创新的商务模式,随着我国互联网、手机应用与物流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的生态链持续自我发展与完善。电子商务不再是拥有特定电脑能力或财力的商家专用的商务模式。现今,甚至只要拥有一部智能手机也能为自己的企业开拓电子商务。我国是世界上重要的商品出口大国,随着我国境内电子商务百花齐放,加上国际物流业服务产品的创新与发展,我国的出口跨境电商正逐步取代一般贸易。现时我国的出口电商已面向全球200余个国家,70亿消费者,既有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地区,又有巴西、印度、俄罗斯等新兴国家,从消费者总量、区域、整体市场上都比国内电商市场更为广阔i。据《2021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数据报告》ii显示,2021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规模14.2万亿元,较2020年的12.5万亿元同比增长13.6%。2017-2020年市场规模(增速)分别为8.06万亿元(20.29%)、9万亿元(11.66%)、10.5万亿元(16.66%)、12.5万亿元(19.04%)。
2、粤港澳大湾区电子商务发展态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第二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上表示,要把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区iii。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早前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iv也明确将粤港澳大湾区纳入其中。
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2017年,我国出口跨境电商卖家主要集中在广东24.8%、浙江16.8%、江苏11.3%、北京8.6%、上海6.5%、福建5.4%、山东3.6%、河南3.2%,其他19.8%v。从数据能看出,广东省的电商卖家人数远远领先全国各地。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的坚持对外开放,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的基本国策将再次注入强而有力的助推剂vi。可以预见广东省的电商卖家将保持强势发展,继续领先全国各地,甚至更显一枝独秀。
二、专利流氓滥诉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
1、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
中国是世界工厂,中国的商品市场产品丰富,性价比在国际市场上有很大的优势。目前中国约有500万家中小型企业参与国际贸易vii,电商平台如阿里巴巴(Alibaba)、速卖通(AliExpress)、易趣(eBay)、亚马逊(Amazon)、Wish等平台中有大量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未来经济趋势中电商将占据主要商业地位。随着网络销售的基础设施日益自我完善,国家政策对出口贸易的放宽,电子商务的知识门槛大大降低,甚至在卖家完全不懂英语的情况下,都可以通过销售平台自动翻译与刊登的功能,或运用翻译网站协助,便能开展跨境商务。
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在“走出去”的同时,对国际民商事活动中,经济主体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应当遵守什么法律法规,如何遵守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是什么,以及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等一系列的问题,既没有充分的意识也没有足够的敏感度,致使大部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基本上是赤裸裸不设防地“走出去”,成为专利流氓眼中的待宰羔羊,在面临专利流氓的袭击时,如同手无寸铁,毫无对策,损失非常惨重。
根据美国PatentFreedom网站viii公布的遭受非实施专利实体诉讼最多的实体企业排名显示,从2009年至2013年间,苹果、三星分获冠、亚军,中国的华为、联想、中兴通讯也跻身前25名,分别遭遇68起、66起和61起诉讼。有关数据同时显示,5年间中国企业遭遇诉讼的数量呈现出整体上升的趋势。
2、何谓专利流氓
“专利流氓”ix(Patent Troll)这一概念最早由英特尔公司(Intel Inc.)的法務总监提出,更为中性的称呼应为非实施专利实体(Non-Practicing Entity,以下简称“NPE”)或者专利权利主张实体(Patent Assertion Entity,以下简称“PAE”)。目前专利流氓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为美国,因此下文探讨的专利流氓滥诉问题将以发生在美国的跨境专利诉讼为蓝本。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的定义x,NPE或PAE一般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拥有但不实施的实体,其商业模式主要为购买专利并进行专利诉讼,并通过专利诉讼取得的赔偿或和解费用获利。
专利流氓已经成为美国境内外企业创新和运营的一大屏障,部分大型企业在遭受过专利流氓之害后,也选择将自身企业与专利流氓捆绑,例如微软、英特尔、索尼、诺基亚、苹果、谷歌和eBay等知名大型企业本身就是专利流氓公司高智发明(Intellectual Venture)的股东xi。这些企业的加入实际上将Intellectual Ventures变成专利流氓巨头,而这些知名公司既通过专利流氓的活动保护其自有的专利权,也间接通过专利流氓的滥诉活动从中获益。
随着中国电子商务尤其是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业界之于专利流氓,一如当年的远东地区之东印度公司,资源丰富又脆弱得不堪一击,是亟待开发的处女地,而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从业者仍对可能即将到来的专利流氓诉讼浪潮毫未察觉。
3、专利流氓的商业模式
一般来说,专利价值的实现主要涵盖五个阶段,分别包括新技术研发、新技术专利化、专利产品化、产品市场化、专利+产品双向运营。专利的收益一般需要拓展到后期的专利产品化等阶段以后才能实现,而专利流氓追求短期投入,低风险,高回报率,并不要求专利与产品以及产品和市场的结合。专利流氓一般通过从小型技术公司,独立发明人或其他企业手中收购大量的专利,或者自行研发相关领域内非核心技术,进行该领域内的专利布局,在完成专利布局后,专利流氓将筛选可能存在侵犯其持有的专利权的目标主体,并通过向目标主体发送侵权索赔函或直接启动专利诉讼的方式,以高额索赔诉讼威慑目标主体,迫使其接受和解并赔偿。
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遭受的专利流氓诉讼有如下常见模式:专利流氓自身或委托专门的知识产权律师,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在各个网上销售平台,以品牌的关键词或外观设计大肆搜寻目标,只要目标宣传产品所使用的关键词或所售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其专利有轻微联系或近似的,便列为诉讼目标。专利流氓其后会以普通买家的身份,向诉讼目标下达订单,购买其出售的疑似侵权产品,甚至以类似钓鱼执法的手段,向卖家发出疑似仿冒产品的图片或者链接,要求卖家定作或采购。订单成交后,专利流氓会指定将相关产品送往其拟提起诉讼的法院所在地的某一处地址。
通过架构一笔小交易,专利流氓完成取证、获取诉讼目标的主体资格和收款账户的资料,以及通过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将侵权行为地设定在其熟悉的受理法院所在地。
万事俱备之后,专利流氓会在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主张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下于两百万美元,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专利流氓还会申请受理法院查封、冻结卖家在销售平台上的账户和交易过程中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了达到成本最低化和效益最高化,专利流氓甚至会有意识地将没有关联关系的不同卖家描述为同属一个集体,在单宗案件中将数十个乃至数百个卖家列为共同被告,以达到一次诉讼同时追讨多人侵权责任的效果。
4、应对专利流氓滥诉的困局
知名企业如中兴、华为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亦深受专利流氓困扰之苦,然而这些行业大鳄至少还有充分的资源和财力可以与专利流氓抗衡博弈,跨境电子商务的从业者有绝大部分是小微企业乃至自然人,他们既不熟悉国外的法律体系,外语能力也不足以应付与专利流氓、国外受理法院的沟通、协调和辩解工作。他们当中有绝大部分可能人生中从未接触过诉讼,更遑论应付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专利流氓通过冻結其经营的账户、账号的方式打压,直接影响到这些从业者的生计和主要收入来源,再加上数百万元美金的赔偿主张所引起的恐慌,足以使他们在面临诉讼时以尽快“息事宁人”为首要目标。这些被起诉的卖家中,即便有个别不服软的,在寻求专业帮助的时候,也会发现目前能提供相关的跨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法律从业人员选择不多,而这不多的选择当中绝大部分又所费不赀。即便抛开费用承受能力不谈,大部分法律从业人员在跨国诉讼的法律风险前面,其处理方针都是以建议当事人接受庭外和解为主,不建议积极应诉。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之下,无论卖家是否有心维权到底,随着时间的推移,卖家心理防线逐步崩溃,最终要么选择放弃抗辩的权利,赔上被冻结的账户内的余额;要么选择屈辱地接受专利流氓以承认构成侵权为前提的和解,同时支付一大笔和解赔偿金额,以换取专利流氓的撤诉。
同样的故事套路每日循环发生,每年造成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从业者被缺席判决构成专利侵权或通过和解自认存在专利侵权行为的案例高达上万件,大大影响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声誉。
应对跨境专利流氓滥诉的问题之所以难,除了因为对卖家来说,潜在的跨境诉讼耗时长久,律师费用等成本高昂,诉讼风险和结果不确定性很高,而对于专利流氓来说,发送侵权警告通知和发起诉讼的成本非常低,某种程度上,专利流氓只要打印通知随后寄出即可,所费的成本只有纸张打印费用和邮费。即使出现败诉的不利后果,除了缴纳诉讼费外,专利流氓也没有太大的损失。加之专利流氓自身并不从事与专利相关的实业,与被诉的卖家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难以在其启动的专利诉讼中通过提起反诉掣肘专利流氓。此外,专利技术本身具有复杂性,判定专利侵权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对于专利侵权的分析和排查难度很大。尤其是所涉的侵权行为指向的是庞大的专利组合时,在缺乏专业人员帮助的情况下,要在短时间之内确认是否构成侵权,对国内卖家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
三、专利流氓滥诉中的违法问题
专利流氓滥诉的案件中,大部分都存在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的问题,具体见下:
1、程序违法
(1)管辖违反不方便法院原则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这一条规定体现的,正是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s),也称为“非方便法院原则”或“不便管辖原则”xii,意指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原告可自由选择一国法院而提起诉讼,就可能选择对自己一方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原告选定的这类型法院虽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但由其审理案件将给当事人带来不便,无法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在此情况下,若存在同样享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则原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行使自由裁量权,拒绝行使管辖权。国外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活动时,应当遵守“不方便法院原则”。换言之,境外的受诉法院若能查明专利流氓通过架构疑似侵权的交易,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接点,以达致能在非卖家所在国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以及查明案件所涉的被告住所地在中国境内,且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被联系到,应该知道相关案件由中国法院管辖更为方便合理,境外受诉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2)违反司法文书送达程序
《海牙送达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rvices Abroad of Judicial and Extrajudicial Docu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以下简称“公约”)是关于跨国送达民事和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国际公约,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皆是签约的主体。据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规则(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of the United States Federal Court)4(f)(1)规定,传送司法文书给外国人适用《海牙送达公约》。
《公约》第五条xiii则列明中国要求所有传送的司法文件应翻译成中文。《公约》第十五条xiv规定相关司法文件必须经中国司法部传送、审核、确认被告签收,要保证被告有足够时间答辩。在依法送达的情况下,如被告未提出答辩的,则境外法院在被告签收司法文书到达或超过六个月后方可缺席裁判。《公约》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如境外原告已依约将司法文件递交中国司法部送达,所涉案件裁判境内被告败诉的,境内被告可在裁判作出后1年内提起上诉。
如专利流氓在美国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美国相关诉讼程序法对传票送达的要求非常严谨而有特色。如违反送达的要求,被告有权申请撤诉,并且与该次诉讼活动相关的相关禁令将随着撤诉而失效。
实践中,绝大部分在美国兴诉的专利流氓诉讼案件都存在不同程度违反公约送达要求的情形。
(3)剥夺被告关于答辩的诉讼权利
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则第四条xv,若被告位于美国境外,司法文件送达被告后,被告有90天的答辩期。因为专利流氓未按照《公约》送达司法文件,从而导致被告没有享受应有的答辩期。更有甚者,专利流氓通常以联系不上被告,或以被告“有目的地隐瞒身份”为由,在起诉后第21天就马上推进案件,以其尽快取得缺席判决。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后,又马上推进划拨被告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以实现债权。
2、实体违法
专利流氓兴诉的案件当中不乏缺乏基本侵权事实等同诬告的案例。以下分享两则笔者在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个案:
(1)案例1:HD公司主张某香港卖家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个案
HD公司是一个美国企业,主营摩托车的制造和生产。HD公司同时还授权第三方开发和销售与HD品牌相关的周边产品,或与其他品牌进行营销合作,通过许可使用、销售HD品牌周边产品推广宣传HD品牌。
本个案中,一位香港买家循合法渠道购得HD公司与咖啡品牌合作推广的HD品牌摩托车模型。香港买家根据自己的创意,把摩托车模式挂在小圆珠链扣上放在某网购平台上售卖。
专利流氓发现香港卖家的销售页面之后,向香港卖家下达订单并要求将模型寄送至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内的地址。在架构交易后,专利流氓以交易截图作为证据,针对香港卖家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申请冻结该卖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余额,与此同时,专利流氓将该香港卖家和其余171个类似情形的所谓侵犯HD公司专利权的卖家作捆绑,在起诉文書中将其描述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积极参与故意制造、进口、分销、许诺销售,销售具有假冒版本的HD商标的产品的相互关联的群体。该群体有策略地隐瞒身份,使用相同的策略,类似的网站编排”的大型造假集团,并向每一个被告主张赔偿两百万美元。
(该案民事起诉状节录)
(翻译大意:<这些>推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被告们…针对美国,制造与销售假冒伪劣的哈雷产品。他们是一群相互关联的群体,积极参与故意制造、进口、分销、许诺销售,销售具有假冒版本的哈雷戴维森商标的产品。他们有策略的隐瞒身份,使用相同的策略,网站的编排类似......)
事实上,该香港卖家与其余171个卖家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香港卖家出售的摩托车模型根据美国相关专利法律法规,符合“合理使用”(Fair Use)、“权利用尽”(The Exhaustion Doctrine)的原则,也没有侵害HD任何权利,不构成侵权。在诉讼过程中,香港卖家既没有被依法送达司法文书,也不得知应通过何种途径向美国法院应诉。
(2)案例2:知名雪地靴品牌主张某卖家销售假冒产品个案
U公司是一家美国企业,主营U品牌雪地靴的设计和销售。我国某卖家在eBay平台上对境外潜在客户销售雪地靴,某卖家因英文能力有限,在撰写产品描述的时候,使用翻译网页查询“雪地靴”的英文,翻译网页直接显示出“U牌雪地靴”的英文全称xvi。卖家的整个产品描述页面只有一处提及“U牌雪地靴”的英文全称,所销售的产品之上没有U牌的商标或名称。
专利流氓发现该卖家的销售页面之后,向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声称该卖家销售假冒U牌雪地靴构成侵权,向该卖家主张数百万美元的赔偿。
事实上,该卖家没有侵权的主观意思表示,使用U牌雪地靴的英文名称完全是基于对网页翻译的信赖和自身不具备辨别能力。如果被告卖家能被给予充分的答辩和举证的机会,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认定不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高。退一步而言,即便构成侵权,由于卖家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非常有限,销售所得只有一两百元人民币,要承担的侵权后果也非常有限。本个案因为卖家应诉不便导致无法行使诉讼权利,法院最终缺席审判认定该卖家构成侵权并支持专利流氓关于两百万美元的赔偿主张。该卖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被专利流氓通过强制执行划拨余额,损失约1万美元,余下仍有二百多万美元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需要承担。
专利流氓提起的诉讼,因为绝大部分的被告或放弃答辩权利,或屈服于专利流氓利用司法手段施加的压力而庭外和解,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的案件绝无仅有。正因知道在审理程序中两军对垒的个案少之又少,专利流氓在诉前准备过程中,不但不尽合理义务作尽职调查确认是否存在相关侵权事实,反而有意构造、捏造所谓的侵权事实,并且诉讼过程中的取证、举证也非常不严谨,甚至经常故意隐瞒、误导受理法院。专利流氓在起诉文书中最常用的语句是“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即“得知和确信”,换言之其主张的事由都是建立在内心确信之上,并没有相应支持的证据。早期的专利流氓尚且会采用架构交易的方式取证和保全证据,近期在渔翁撒网式的专利碰瓷中尝到甜头的专利流氓已有越来越猖狂的态势,甚至已经演化到没有实际发生交易,只凭网上询问卖家的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许诺销售”的证据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绝大部分这类型的专利流氓兴起的侵权诉讼案件,所依赖的证据都十分薄弱不堪推敲,这样的证据本不足以认定侵权事实,即便退一万步而言存在侵权事实,赔偿责任也应该和损害结果相挂钩。专利流氓主张的赔偿金额一般远超过合理的赔偿范围,即便被告卖家愿意接受和解结案,专利流氓提出的和解方案亦高于合理的赔偿范围。现实中案件被告仍多有败诉,究其根由主要还是在于程序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缺乏充分的、公平的参与诉讼活动的机会。程序不公平,实体的公平正义更是无从谈起。
四、将来的发展形势和应对建议
从2011年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美国发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又称AIA)和2013年美国众议院(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批准的《创新法案》(Innovation Act),以及欧洲各国针对与标准相关的专利谨慎下发禁令等现象,可以看出欧美国家开始针对NPE或PAE滥诉的举措;同一时期,我国则通过政府部门启动系列反垄断调查的方式,开始规限专利滥诉行为,但目前无论是欧美还是我国,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专利流氓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流氓的打击需要上下层面的配合。从立法、司法的层面而论,在其他国家积极考虑政策规制专利流氓的时候,如果我国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仍不采取应对措施,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专利流氓滥诉案件的处理原则,制定惩戒恶意诉讼的制度,增加专利流氓滥诉的负担和成本,直接结果就是默许专利流氓将主战场移到中国,使得中国企业成为首当其冲的目标。从跨境电子商务的从业者层面而论,重要的是提高风险规避意识,在“走出去”之前,善用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需要面临的法律风险、税务风险提前制定预案。良医治未病,在民商事活动中,对法律、财务的服务需求,不应仅仅发生在出现问题需要解决问题的时候,而更应该发生在发现问题及早规避风险的时候。一旦发生与专利流氓之间的纠纷,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律师越早介入,能够以最小代价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就越高。服软和解并不是唯一的途径,甚至很多时候并不是理想的解决途径。
从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层面而论,目前打击专利流氓这一领域的法律服务尚存在空白,加大加快这一领域的服务力度,尤其是实现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司法主管部门和其他诸如公证部门等政府机构的战略合作,形成对处理专利流氓行之有效快速效应的体制,不但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提供维权的实质帮助,也对促进国家法制建设,为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有着重要意义。
专利流氓公然漠视国际公约,藐视中国司法制度,直接侵害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从业者的合法权益,致使国民财富损失以数亿美元计算,间接造成不可见的贸易壁垒,压制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大批量不公平及违法的境外裁判案例成为中国侵害他国知识产权的数据,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与国际形象。在贸易谈判上也给中国造成巨大的不公平影响。电子商务业界和法律服务业界应防范于未然,提前做好应对专利流氓的准备。
注释:
i 《企业数字化应用开发经验谈---以跨境电商为例》--https://www.kancloud.cn/kjds/business-web-apprication/1152803
ii我国“一带一路”TOP10影响力社会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21年度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数据报告》
iii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出席香港第二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并做主题演讲》--http://www.gov.cn/xinwen/2017-09/19/content_5226079.htm
iv《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六、中国各地方开放态势
v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7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vi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vii 由江苏省南京市商务局、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举办的“互联网+外贸”创新发展论坛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經贸学院教授王健博士介绍
viii http://www.patentfreedom.com/
ix 什么是专利流氓?--https://wiki.mbalib.com/wiki/Patent_Troll
x U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To Promote Innovation: The Proper Balance of Competition and Patent Law and Policy (2003-10), at https://www.ftc.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reports/promote-innovation-proper-balance-competition-and-
patent-law-and-policy/innovationrpt.pdf
xi 《专利流氓与版权保护》—灵溪老师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8132934245345412&wfr=spider&for=pc
xii 《论涉外民事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卢正敏;齐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山东省司法厅
xiii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白绿铉、卞建林,中国法制出版社
xiv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白绿铉、卞建林,中国法制出版社
xv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白绿铉、卞建林,中国法制出版社
xvi https://fanyi.youdao.com/
参考文献:
【1】《跨境电商人才需求与核心岗位技能分析》,科技创业月刊,郭心
【2】《法律域外适用的国际法依据及中国实践》,武陵学刊,马忠法;龚文娜
【3】《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黄进著
【4】《美国<澄清海外合法使用数据法>及其影响与启示》,现代情报,郑琳
【5】《美国<创新法案>》, 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