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民法路径

2022-05-30 04:09:02沈诩斐
南北桥 2022年9期
关键词:民法民法典个人信息

[ 作者简介 ]

沈诩斐,男,浙江绍兴人,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 摘要 ]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就如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并具体细化、落实到个人信息保护维度的问题上,需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价值观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价值体现,并由点及面,最终提出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解决路径。

[ 关键词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个人信息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9.025

中共中央高度凝练出以“三个倡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其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制度设计的灵魂,成为《民法典》编纂的“骨架”和纲领。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任何一个时代,这是一个全面信息化的时代,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到处充斥着各种电子信息,这些信息产生于虚拟的网络空间,每分每秒间都会被不同的主体收集、转载或处理。然而信息化在使人们感受到便捷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具体表现在个人信息的损坏、泄露和盗用等问题上。我国民法典虽颁行不久,但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大量的法律条文都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而言,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价值观融入其中的理念和制度构设,是当下的一项重要课题。

1 我国民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历史演进

我国最早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是2000年12月28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信息安全应当是互联网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規定可以利用刑事手段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201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进一步规范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了明确,并从多个维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综上所述,可见我国民法体系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各项法条的规定也更为全面和细化,并逐步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民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基础

中共中央在2018年5月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中指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7年《民法总则》的第一条也明确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但是《民法总则》仅作为我国民法典编纂历史性工程中的基础部分,《民法典》中各分编乃至各条款如何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前的重要工作。互联网络从诞生至今,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及,并逐渐成为人类社会重要的一部分,互联网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信息交互的平台,人们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即时的信息传播和获取。尽管架设互联网的初衷是方便信息的交互,但是物极必反,当人们的生活已无法离开互联网时,也就开始滋生许多安全隐患。个人信息是互联网信息交互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个人信息与公民个人息息相关,能够反映公民作为独一无二个体的一些局部或整体特征,具有相当的法律保护价值。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主要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居心叵测之人通过对个人信息的传播、转载和扩散,对公民造成一定范围的不良影响,二是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来谋取利益。由此可见,个人信息保护已刻不容缓,必须立刻进行民法体系内的理论辨析和实践检验。

在谈论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基础的问题上,德国学者的自我表现理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自我表现理论认为,人格的自由发展主要强调“自由”一词,即每个人都有权得到自我的发展,并且这种发展应当扎根于个人的独立意识,是依据个人的兴趣和意志进行发展的,而不应受到他人的不当干预。在公民个人人格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个人信息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个人信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和刻画一个人的基本特征或形象,而人们在进行自我表现和对外交流时,其本质就是个人信息使用的过程。易言之,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基于信息主体的意愿进行,违背本人意愿使用个人信息可能影响到其正常的社会生活和自由的人格发展。总而言之,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十分重大,如果我们在法律上承认个人人格自由发展的价值,也就必须承认个人信息应当受到全面保护。

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角度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的意义就非常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法可依,填补法律空缺;二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将对人本身的关怀提升到新的高度;三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紧跟世界个人信息立法的步调,并作出贡献。

3 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层面价值观的融合

回到社会层面价值观,它在极大程度上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基础提供了借鉴依据。从民法学理论体系本身出发,首先需要纳入的是作为论据价值存在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其中自由是核心,平等是前提,公正是检验,法治是保障。

3.1 个人信息保护于“自由”的价值

个人信息不仅具有人格尊严和自由价值,还具有商业价值。当前的人类社会已进入信息科技发展的新时代,几乎一切主体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在进行不同程度的信息化转型,同时信息化也拓展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渠道的范围,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对于个人信息进入市场经济的考虑应当慎重,首先是要建立起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有学者指出,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的内涵相当丰富,包括本人有权知晓搜集本人信息的主体、搜集者收集了本人哪些方面的资料、本人资料被收集后的适用范围、有权拒绝他人利用本人的个人信息等。以上论述无不体现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自由支配的权利,个人信息具有自主、自由的价值,如前文所言,个人信息在公民个人人格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任何人不得违背主体的意愿使用个人信息。自由主要体现在人的意志、生存和发展的自由上,追求自由是人们的美好愿景,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也是民法的核心价值。可见民法对于自由价值的追求主要通过意思自治原则实现,此外在民法中确定个人信息保护,就是在为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提供保障。因此,对于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价值的保护,应当作为社会层面价值观融入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考量要素和标准。

3.2 个人信息保护于“平等”的价值

前文论述了个人信息保护与自由的价值,但事实上自由和平等之间始终存在着内在张力,自由和平等的理念永远无法分割,因而在阐明个人信息保护与平等的价值时,常常会引入自由的价值体系,例如人格和人格尊严等概念。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能够从正面或侧面体现信息主体,能够显现个人的生活轨迹,勾勒出个人人格形象,作为信息主体人格的外在标志,形成个人“信息化形象”。在信息社会,人们也已经习惯以个人信息化形象指代真实个人。

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公民的社会人格是人人平等的,并且这一理念已被世界各国接受并写入法律加以保护。民法的平等原则主张的主要是形式上的平等,这是一种抽象的平等,一种舍弃人与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的差别的平等。因而个人信息所代表的“信息化形象”就是一种人格的体现,理应与现实的人格划上等号,理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对此,在《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过程中,各机关应谨慎对待,周密思考,在充分理解社会层面价值观中“平等”价值的基础上,将维护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平等、自主支配的权利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3.3 个人信息保护于“公正”的价值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要求:一方面,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机会平等,应尽可能杜绝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与配置上应利益均衡,合理分配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结果“显失公平”的情形,法律应提供合理的救济措施。

我们在谈论个人信息保护时,需要面对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该问题涉及公平正义的维护。对个人信息侵权案件进行调查可以发现,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较为微小,侵权行为和侵权手段也较为隐蔽、多样和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损害较为微小,使得信息主体在维权上的主观能动性被极大减弱,而侵权行为和侵权手段较为隐蔽、多样和复杂的特点,又可能导致举证困难,加大诉讼的成本,这同样会进一步削减信息主体维权的主观能动性,再加上民事诉讼制度的“不告不理”原则,也阻碍了公权力司法救济的主动性。我国在之前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活动中,未能够充分认识到信息时代的各种特点和因素,也未以此为出发点,考量这些特点和因素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何种影响,因而致使信息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民法体系的救济功能在个人信息保护上遭到了巨大挑战。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受制约,且能从中获得巨大利益,因此极大激发了侵权人的激情,致使个人信息侵犯的事件不断发生。这种现象极大滋生了社会不公正因素,同时也使公民对国家保护个人信息的能力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国家政府的权威性。公正的价值观必须体现在《民法典》的具体制度设计中,因为制度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之所在。而在改变人信息保护不公状况的问题上,关键在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加重侵权行为成本,在根本上遏制此类侵权行为的再度发生。如此也能够提高起诉方的维权所得,进一步激励信息主体的维权积极性和主动性。

3.4 个人信息保护于“法治”的价值

我们当前所论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依据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构建起来的论据价值体系。在历史长河中,虽然也曾出现过类似自由、平等、公正价值的社会形态,但是这种社会形态只是古希腊和古罗马封建社会制度下的一种尝试,其从未脱离人治社会的范畴,并不能体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有着本质上的差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社会层面价值观同样是以法治作为基本保障,将其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民法路径,对于推动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样受到民法体系的大力保护。故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个人信息的商业化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来诸多法律风险,现实中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取并利用的事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案例也逐年增多,因此个人信息的保护亟待立法加强。有鉴于此,《民法典》编纂的重大突破之一就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在其中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章节。个人信息保护入典对维护社会法治秩序具有正向作用,不仅可以震慑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政府利用个人信息进行政府行为也大有裨益。

4 结语

在當下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就如何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我们首先应当深度挖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含义,并且从社会层面价值观的角度出发,深刻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和历史使命,并对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明确界定和解释,以此来切实做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民法体系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格权请求权保护个人信息,因为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故通过人格权请求权进行权利救济是完全可行的;二是通过侵权责任请求权保护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这两种权利救济路径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并不十分明显,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侵权责任请求权来保护个人信息,但是鉴于个人信息受侵害的不可逆性和损失难以估量性,通过侵权责任请求权来保护个人信息或不足以达到全面救济的目的,需要进一步拓宽法律救济的途径。有学者认为,可以考虑在民法救济途径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赋予信息主体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其所具有的道德品格和功能属性可以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有效路径,立法者应当对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时代价值达成共识,并积极促进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入典,让侵权人承受其侵权应当承受的代价,以彰显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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