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全社会能更加关注部分企业“门一关、我为王”的问题,打破某些人“这是公司内部事”的思维逻辑和侵权惯性,让劳动者的合法维权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和维护。
据蓝鲸财经等多家媒体报道,9月3日,广东深圳一公司要求员工加班不满30小时“乐捐”300元的话题冲上热搜。据记者核实,涉事公司发布的加班公告情况属实,其中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否则要向公司乐捐300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目前,深圳人社局表示已关注到相关情况,高度重视并责成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将严厉处理。
一段时间以来,超时加班和强制加班成为众矢之的。涉事公司称“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潜台词就是“与公众无关”,这是典型的“我的地盘我做主”思维,以为公司的事不关外界,甚至不关法律,似乎要与公众划出一条界线,要与法律及道德划出一条界线。
媒体报道过不少企业奇葩规定。有的企业在人事制度上无视法律,“怀孕即自动离职”;有的在员工薪资待遇方面任性而为,“不参加团建和公司聚会扣奖金”;有的在日常管理中缺乏人性关怀,“上厕所不能超过5分钟”;有的盯住员工下班时间和私人领域,“手机24小时开机,铃声使用统一音乐”,等等。
“内部事”成为一些企业侵犯员工权益的挡箭牌,主要源于涉事老板的思维惯性——我是“金主”,公司规章制度“我说了算”。在就业形势不乐观的阶段或行业,就业压力加剧了劳动关系双方的话语权失衡,给了部分企业更大的为所欲为的底气。同时,少数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意识观念不足,也是一个原因。
毫无疑问,企业有自主经营、自主管理并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其前提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协商、同意、不超时、保障报酬,这些是相关法律法规在規制劳动者加班问题上的要义。遗憾的是,超时加班、强制加班问题仍然不时出现。
眼下,被侵权的员工选择忍气吞声,更多是因为无奈,毕竟工资、晋升机会等都掌握在管理层手里,“不老实”的代价或许是失业、一家子的柴米油盐无着落。此前曾有报道,一些企业的HR会将看不惯的离职者输入一份当地HR共享的“黑名单”,实施全行业禁入式抵制,这对相关劳动者无疑是很大的伤害。在此现实语境下,让劳动者对企业某些侵权行为说“不”,真的不仅仅是需要勇气。
企业的发展向来不能靠为难员工。一个健康向上、充满澎湃生命力的企业应着重激发员工创造力和积极性,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是其中的前提。这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