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健全机制明确教育惩戒“尺度”
陈欣然撰文指出:学校、教师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有哪些?哪些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把“戒尺”还给教师后,尺度、温度和限度如何把握?日前,天津市教委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明确教师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实施细则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我国首部关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地方性实施细则。2021年3月1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开始施行,其中提出了20条关于中小学教育的惩戒规则。天津教科院教育法治与评估研究所研究员方芳表示,天津出台实施细则,给学校和教师提供了更有操作性的方案。
哪些情形可以进行惩戒?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措施?实施细则作了明确规定,并根据违纪情形,把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例如,学生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学校及教师应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規校纪的行为。实施细则特别强调,教师应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在实施惩戒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实施细则不仅规定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也规定了教师不能采取的一些行为,这也给校园育人划出一道红线。比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这些行为,绝对不允许。按照规定,教育惩戒要适当以举例的方式细化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予以训导”列入较重教育惩戒措施。同时,实施细则还规范了一般教育惩戒措施、较重教育惩戒措施、严重教育惩戒措施等不同程度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实施细则提出,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增加对学生的关爱与帮扶,及时与学生进行谈话、沟通,了解学生的身心状态,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天津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何把握教育惩戒的分寸和尺度,是学校和教师面临的新挑战与新要求。实施细则健全了教育惩戒的监督保障机制,突出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明确学校对教师作出不当处分或处理的,由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此外,实施细则重点规范了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运行机制;明确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细化了学生校内申诉的程序要求和审查处理规则,为学校健全教育惩戒学生申诉制度提供参考与指导,让校园育人工作不仅有“尺度”,更有限度和温度。
——据《中国教育报》
黑龙江:哈尔滨学生用地面积有标准啦
哈尔滨市将出台《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学生用地面积标准提出具体要求。
《条例》提出,每1.5万以上2.5万以下人口的居住区城内,应当优先设置27个班以上45个班以下的九年一贯制学校,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规模的小学和初中;不足1.5万人的居住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设置,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研究确定。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当符合标准,其中,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4.5平方米;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1.7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7.2平方米。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学校建设和使用提供完备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依法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道路、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保障配套设施正常接入和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用途。以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学校用地,不得再出租、出借、抵押或者擅自转让。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公共停车场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据《生活报》
(以上信息选自有关媒体,并对原文有编辑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