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娜 任海新
摘 要:当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全面推开,各地检察机关正稳步进行并探索出多方面可供参考的经验。目前还存在企业合规整改意愿不足,行公检衔接不畅,合规不起诉后监督不足,检察队伍素能有待提升等问题亟待解决。应重点从完善立法、强化程序衔接、建立不起诉后报告和监督回访制度、打造检察专业化队伍等方面进行完善,力臻实效。
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 检察监督 第三方监督评估 刑行衔接
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目前正实践探索的一种企业犯罪司法治理制度,其内涵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涉罪企业及其有关涉案人员,在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的前提下,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以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自2020年3月起,最高检围绕涉案企业合规建设,选取部分检察机关开展了两期试点探索。2022年4月,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作为处置企业犯罪的诉前主导者,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中国企业发展出谋划策,是当前一个重要课题。笔者通过对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展开实务观察,探析全面推开背景下该项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路径,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实务观察
两年多来,在检察机关的探索和推动下,改革实践不断深入,具有本土特色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更加丰富。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1777件,[1]最高检也先后印发了3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并刊发了大量各地检察机关的先进工作经验。通过对典型案例和各地工作经验的梳理,总结出检察机关当前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以第三方机制构建为先导,确保涉案企业合规有序开展
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考察结果是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各地省级检察机关相继出台了指导意见,对涉案企业合规的案件类型、工作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重点在构建省级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方面进行了探索。
1.强化第三方组织的工作保障。如江苏省某市检察机关,通过在金融、税务等不同行业领域公开遴选,构建了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并组织巡回检查小组不定期地开展履职检查。该院还加强了第三方组织人员的培训指导,并对经费运行进行了合理规范。[2]
2.探索多模式的第三方评估考察样本。当下主流的涉案企业合规评估考察主要由当地第三方组织进行,结合实际,各地也探索了异地监督考察模式。如山东省某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中,针对涉案企业均在管辖地之外的实际,探索了“实地考核+线上监督”模式,通过第三方组织定期实地开展具体合规建设指导和考核,结合线上监督督促涉案企业按时提交合规建设计划和进程材料,将异地监督考察做到了全流程监控。上海市某区检察机关则采取“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执行”的异地考察模式,提升了社会调查、监督考察等工作质效。
(二)以因企施策为路径,提升合规整改质效
1.结合案发原因,制定符合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计划。如海南省某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某科技公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根据涉案企业暴露出的问题,针对性地对健全内部监督管理进行合规整改,并将第三方组织整体评估方式调整为各行业专业人员分别出具评估验收报告,增强了合规验收的专业性、精准性。
2.根据涉案企业特点,推行繁简分流。开展过程中,不少地区根据企业性质、规模、合规标准要求等,设置繁简程度不同的合规程序。[3]如江苏省某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根据涉案小型企业的特点,灵活运用实地走访、书面报告等监督考察方式确定相对较短的考察期,同时通过定性定量的表格式评分督促涉案企业严格执行合规建设计划。
(三)严格不起诉程序和标准,确保办案公正
1.贯彻程序公开原则。如上海市某区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方式确保办案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该院明确规定,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程序前,应当采取听证方式公开听取侦查机关、涉案企业、诉讼参与人等的意见;决定开展合规监督考察的,应当向企业公开宣告;监督考察结束后作出處理决定前,检察机关应当再次进行公开听证,听取第三方监管委员会、第三方社会组织、人民监督员等评议意见。[4]
2.严格把握不起诉标准。各试点检察机关均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严格把握不起诉标准,对表面整改但核心内容并未落实的企业,检察机关都对涉案企业和具体责任人依法提起了公诉。
(四)加强衔接,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1.强化涉职务犯罪案件的监检衔接。如北京市某区检察机关办理的某公司单位行贿案,检察机关在预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程序前与监察机关进行协调,双方就合规考察及可能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进行了提前沟通。检察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意见,重点对公司财务管理、廉洁监督机制等方面开展合规监督考察。
2.强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如山东省某市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考察结束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对考察中发现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尚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召开联席会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制定了不定期检查和定期监督相结合的行政检查制度,进而对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都加强了监管,实现了办案一件、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3.强化检察监督与第三方监督组织的工作衔接。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是多数试点地区促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经验,故此时检察机关与第三方机构衔接是否得当,是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关键。在各地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加强对第三方组织的监督,如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的组成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时动态跟进监督评估进度等;二是检察机关加强与第三方组织的合作,如检察机关会同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每月通过座谈会议、电话联系、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特别是通过“不打招呼”的随机方式,检查企业合规建设情况。
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已经全面推开,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制约了该项制度的最佳运行质效。
(一)企业主动接受合规监管考察的意愿不高
企业自身的合规意愿、主动性与配合度是影响企业整改效果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国当前最强效的刑事激励机制不起诉探索实践不能突破刑事诉讼法第173第2款条中“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该类案件一般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一方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企业,即使没有承诺开展合规建设,根据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的政策,一般也会作出不起诉处理,故该类企业一般不愿接受耗时耗财的合规整改。另一方面,对于涉嫌罪行较重,刑期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较大规模企业,其有接受合规整改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强烈意愿,但该类涉案企业又不符合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检察机关仅作从轻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企业名声无法起到保护作用。故上述两方面原因使得企业主动接受合规整改的动力不足。
(二)行侦检缺乏有效衔接
虽然检察机关已全面推开了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但目前还尚未形成完备的行政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衔接制度。实践中,企业犯罪多属于行政犯,多数情况下是由行政监管机关先行查处后,认为涉嫌犯罪的才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刑事和行政分离处置往往会增加涉案企业的程序负担,影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在漫长的侦查环节中,涉案企业基本已经历了负责人被传唤拘留、涉案财产被查封扣押、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在未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基本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获取案件信息,此时再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整改程序多无实质上的挽救效果。
(三)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后的检察监督不足
根据《指导意见》,在第三方社会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评估后,结束了对企业的监管,检察机关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后,刑事诉讼程序也随即终结。试点中对于刑事程序终结后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修正、执行效果、面临困难等方面的问题并未涉及。[5]因此,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进一步改进、执行留待企业自主推进。对企业来说,不起诉决定的宣布即意味着企业刑事危机解除,在没有压力监督下能否继续合规经营不能确保。尤其是民营企业,其以逐利为首要目标,时过境迁后极易恢复原状,或在有犯罪经历的情形下违法更加隐蔽,这无疑是违背了制度设立的初衷。
(四)检察队伍配置、履职能力亟待加强
一方面,传统的办案模式下,检察官在办理企业涉罪案件时,多注重于对企业、企业人员是否构罪的审查,对企业合规经营关注较少,且多数基层检察机关并未单设负责经济犯罪的检察工作部门,使得部分基层检察机关缺乏充足力量来进行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探索和建设。另一方面,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不仅要备案审查第三方组织人员名单、企业合规计划、书面报告,还要审查第三方组织的考察报告,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等。因此,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不仅要求检察官在合规整改方面具有较强的审查能力,还对检察官的沟通协调、法律监督等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立法,提升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动力
1.将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纳入现有法律制度。虽然当前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是在相对不起诉的制度下进行,但相对不起诉制度并未包含合规的启动程序、适用条件等内容。建议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企业犯罪合规不起诉章节,对适用合规不起诉的罪名、对象、标准、启动程序等进行全面规定。
2.明确合规不起诉合理考察期限。根据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形系全面合规还是专项合规设置不同的考察期,且考察期不计入办案期限。全面合规因整改成本较高、参与人员较多、组织难度较大,建议考察期设置为1至3年,这样才能使企业有较为充足的期限建立完备的合规体系。[6]而专项合规因内容明确、针对性较强,可设置6个月到1年的较短考察期限。
3.考虑引入暂缓起诉协议制度。为增强规模较大企业的合规整改意愿,对于部分涉案情節较为严重的企业犯罪,检察机关对于是否适用合规不起诉无法立即确定时,可通过签订暂缓起诉协议,要求涉案企业在协议期限内初步完成合规整改,在第三方组织和检察机关都认同的情况下,可由检察机关暂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待企业合规整改完成之后再决定是否作出正式的不起诉决定。
(二)强化检察与侦查、行政监管的协作衔接
1.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一方面,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开始后,就应当告知涉案企业实施合规整改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并记录在案。侦查终结时,应就涉案企业是否适合开展合规整改提出意见并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受理后应及时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可以与侦查机关会签文件、细化介入机制,确保涉企案件提前介入顺畅开展。通过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及时固定证据,提高企业犯罪认定的准确度,并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合规意愿等,为后续检察环节顺利开展合规整改工作打牢基础。
2.强化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机关的联系配合。一是建立合规互认机制。行政监管机关要慎用吊销营业执照等重大处罚措施,避免在初期对涉案企业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对于合规整改到位并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企业,行政监管机关在后续行政处罚中应当将不起诉结果作为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避免出现检察机关“救活”企业之后又被行政机关“罚死”的局面。二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针对办理案件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行业普遍性问题,检察机关应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行业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提升行业合规水平。三是加强联合宣传,预防犯罪。检察机关可与行政监管机关定期会商研判,通过普法宣讲、企业座谈等方式宣传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听取企业诉求,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三)建立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后持续性报告和监督回访制度
1.探索建立涉案企业不起诉后年度报告制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央企业合规治理采取年度报告制度。检察机关可以借鉴该模式,构建刑事程序终结后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检察监督模式,即要求被不起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将企业后续合规计划的修改、执行、执行效果等情况形成年度合规报告,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递交。[7]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年度合规报告,走访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帮助性指导意见。
2.建立常态化的监督回访机制。除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外,检察机关可以设立“随机+定向”的监督回访机制,联合行政部门对已经完成合规整改的企业进行常态化监督回访,尤其是针对已涉罪领域进行风险排查,如发现合规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者未及时修正合规计划的,可以向企业提出建议,巩固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成效。
(四)打造检察合规专业化队伍,提升队伍履职能力
1.转变检察官理念。检察官要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的重要价值和意义,积极主动投入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办理中。
2.設立专人或专业团队办理合规案件。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的专业性强、工作量较大,检察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检察官办公室或者专业团队办理该类案件,强化组织保障,以确保检察官办理案件的专业性和积极性。
3.强化考核引领。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引导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并赋予较高权重,促使检察官真正重视、积极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引导工作。
4.注重对检察官能力的培训。加强合规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检察官正确审查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及整改活动是否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的能力。[8]增强检察官的沟通协调能力。通过定期走访、座谈的方式,加强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协调配合,正确处理好配合与监督之间的关系。
*本文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21年度课题“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研究”(CQJCEFY2021A07)的研究成果。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40540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五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404000]
[1] 参见徐日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四梁八柱基本确立》,《检察日报》2022年6月15日。
[2] 参见《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聚合力、建机制、重创新推动改革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动态》2021年第28期。
[3] 参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企业刑事合规实践考察和制度构建》,《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7期。
[4] 参见《上海市金山区院坚持“三化指引”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走深走实》,《企业合规改革动态》2021年第7期。
[5] 参见奚玮:《论企业合规刑事化试点中的检察监督》,《政法论丛》2022年第1期。
[6] 参见肖沛权:《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流变、价值及其构建》,《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
[7] 同前注[5]。
[8] 参见严忠华等:《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引入合规监督考察的实践与思考》,《犯罪研究》202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