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歆 黄小彤
摘 要:中国古代官府对女犯的收禁一般较为谨慎,总是尽量避免收禁女犯,而是委之于家庭或社会予以管制。晚清时期,由于社会动荡,女性犯罪剧增,改变原有的惩戒制度成为迫切的需要。加之近代西方法律思想制度及人权思想的传来,尤其是撤废领事裁判权的关系,仿行西法革新旧制成为这场变革的主要特征。为因应变局,清政府既加大了监禁女犯的力度,同时也采取了设待质所、男女分监、废除官媒和设置习艺所等一系列具有近代意义的监狱改良措施以适应监禁刑的推行。由于传统的积习和成见太深,变革所取得的成效相当有限,但也对近代法制的发展以及妇女权益的维护有所助力。
关键词:清末;女犯;管制;监禁
中图分类号:K25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2)09 — 0117 — 07
女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状况深刻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诸多方面。对此,民国时期的学者彭善彰就认为“妇女犯罪的问题,大半关系于社会恶劣的环境”,①社会有责任用良善来救赎而不是一味地用刑罚来惩戒,但未就近代女犯的收禁制度作进一步的阐述。本文通过对清末法制的变迁、伦理道德的环境、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女性生存的状况等进行考察,以助对清末女犯惩戒制度变革有更深的认知,体味近代中国从传统到现代转折的艰辛。
由古代官府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制度称为收禁,收禁制度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了保证诉讼审判的顺利对涉讼人员进行强制,被囚禁的对象主要是诉讼中的被告,在明清之前甚至還包括原告和证人;二是对已决犯人执行刑罚的措施,但这种刑罚措施通常并非是单独或最终的。②因而,在晚清实行司法变革之前的收禁制度中,收禁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决犯,如待讯、待质、待决者;另一类是已经判决尚待执行的犯人,如被判肉刑的犯人在执行前,被判死刑的犯人在行刑前,被判流徒刑的犯人在送配之前等,收禁的场所是主要是监狱。③从字面以及实际情形上来看,清末收禁制度的内容还可分为如何“收”,和怎么“禁”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指涉讼人员被关押的过程,后者主要是指被关押之后的情形。清朝并无专门的监禁刑,被收禁者不管是未决的还是已决的一律视为“犯人”,这与当代不同,为便于行文并遵从当时的语境,本文依然还是称被收禁者为“犯人”。
我国古代向来注重男女之别,传统中对女犯的收禁又别有特点。概而言之,在晚清法制改革之前,中国女犯收禁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态度谨慎,不轻易收禁女犯。
官府对于女犯的处置方式一般是在被控犯罪等候判决之前,女犯要被羁押收禁,而被判决之后,除犯死罪者因要等候处决还要继续收禁之外,其余人等不管有罪与否都交给她们的亲属。而且对于涉及奸情、杀人以及匪盗等重案的妇女,也只是收押正犯待审,其余涉案人员亦由亲属代审代管。因此监狱主要是关押未决犯的场所,①换言之,监狱是女犯在判决或被执行刑罚(死刑)之前的关押场所。
即便是提审过程之中所必须的拘禁亦相当慎重。清律一再重申除了涉及奸情、杀人以及匪盗等重案的妇女需要由官府进行管辖之外,涉及其余类型案件的妇女都由兄弟子侄代为审理,且在“亏空”“累赔”“追赃”“搜查家产”等案件中提审妇女的行为也要严格禁止。②后又规定,即便要将犯罪的妇女本人带到官府公堂质询这种行为,也应由其亲属来做,要永久停止以往那种由吏役拘押的举动。③
之所以如此,并非传统法制对女犯格外开恩,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制度因素。
首先,这是传统习俗和礼法观念使然。在传统观念中人们通常以诉讼为耻,认为诉讼纠纷不仅繁累异常,而且丢面子,丢名声。女性涉讼尤为严重,认为妇女一旦诉之于官府,难免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任人呵斥观望,不仅玷污了名节,而且招来街谈巷议,令“家丑外扬”,辱没了门风。故而,一般的情形是除了犯奸情或死罪,其余的女犯概不监禁。④此外,由于受习俗和礼教的严格禁锢,晚清之前社会女性的活动范围相对较小,违犯刑律的现象较少,一旦被官府收禁则更为人所注目。所以,除了谋反杀人一类的重大案情外,民间一般并不把其它违反刑律的案件控之于官府,而是自行处置。⑤
加之,人们通常认为诉讼纠纷是社会不稳,官吏失职失德的表现,因而将息讼、止讼和无讼等作为考核地方官好坏优劣的重要标准。⑥由此官府在实际的执法中除了奸、盗、命案外,极少主动去追究妇女犯罪的问题,即便官府欲收禁有严重犯罪嫌疑的女犯也通常会因阻力重重而作罢。
再者,官府不轻易收禁并不意味着女犯不受监管,传统的民间社会就像是一个管制女犯的严密“监狱”。在某种程度上代行了官府监管女犯职能的整个传统社会从上至下对于女性的“看守”甚密,三从四德的规范将广大妇女严密圈禁,普通女性轻易不敢越雷池半步,犯了法的女性则更是受到严密的监管,因此即便官府不轻易收禁女犯而且民众也乐于这么做,因为不禁之于官府就意味着其暴露的机会更少,就能够尽量维护妇女的名节,避免家族的声誉受损。这种环境给了官府足够的信心,清朝律学家沈之奇认为,将女犯交予其丈夫、亲属甚至邻里管制,可以不用担心她们逃逸。⑦不必官府花费毫厘,女犯却得到监禁,官府自然乐意“放归”女犯,乐见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其实施管教。因而,对女性犯罪者的监管上,在客观上形成一种官松而民紧的局面。
此外,官府对于女犯虽不轻易收禁,处以刑罚更是谨慎,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女犯的宽免,实际上对于女犯的惩处较多的是采取杖刑、流刑和死刑等刑罚方式,而且在提审的过程中,严刑逼供,尽行羞辱之事也时有所闻,对被控有奸情的妇女尤其如此。⑧因此即便官府最终不收禁被控犯罪的女性,对其所加的惩罚却未见得轻。
清代的监狱对于被囚者宛如人间地狱,女囚亦然或更甚。
不少史料描述了清代监狱的恶劣状况,例如清代文学家方苞的《狱中杂记》写道:“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也。”⑨类似的描写也见之于近代法学家赵琛的《监狱学》。?輥?輮?訛糟糕的卫生状况导致牢狱中疫病流行,瘐毙者比比皆是。
更为突出的是虐囚现象严重。犯人只要一入监狱,各色人等便视为利薮,肆意压榨囚犯,如不遂意则横加虐待。方苞的《狱中杂记》对此有更为生动细致的描述。法部郎中韩兆藩也指出狱卒、官媒和牢头是欺凌犯人的主要角色。?輥?輯?訛再者,为配合审案狱吏和狱卒还有义务对犯人进行刑讯以图迅速结案。刑讯的过程无疑又给了狱吏和狱卒勒索囚犯的机会,因此他们往往乐此不疲。?輥?輰?訛
而更为弱势的女囚除了受到这些非人的待遇之外,还要遭受比男囚更多一层的劫难,即性侵犯。捕快和狱卒通常是凌辱女囚的主角。他们只要稍稍买通狱婆,就可以随意地奸淫女犯。甚至可以通过谎报病死等方式帮自己看中的女死刑犯保住性命,以達到长期霸占的目的。女犯如不遂其意,稍有违逆,轻则横遭毒打,重则丢掉性命。①有的狱吏和狱卒甚至还胁迫女犯卖淫或与人通奸以获利。②
恶劣的监狱状况造成了大量的女囚自杀或逃亡。因而监狱一向被人称为“恶地”,恶劣的监狱状况使人们更是视入狱为畏途。“男人到了这里,好人也得变坏。女人进了监狱,只会比男人更惨,不光狱中的犯人要侵犯她,光是狱中的兵丁进行的强奸就无法说得清”。③
之所以如此,在不少人看来对罪犯的虐待是理所当然的,例如有的狱卒就认为,犯法的女人肯定不是什么好女人,注重名节的女人是不会去犯法的,犯了法进了监狱,就已经没有名节可言了。④狱卒的这种观点在当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那些被关押的女犯,不是犯死罪,就是犯的奸罪,早就心生绝望,身陷囹圄,已是身不由己,失身破节,只能自认倒霉。否则,稍有反抗只会触怒衙役官媒婆,招来残酷的毒打和凌虐。尽管明清的法律都规定,奸淫或强奸女犯是要受到严惩的,但事实上,却难以真正地付诸实施。女犯的不幸成为部分人宣泄欲念的难得时机,人们对于女犯权益的无视,及其遭遇的漠视已到了罔顾律法的程度,或者说律法在此已不具有约束的能力而是一种以恶制恶的伦理思想在支配着女犯的命运。可见中国传统的监狱制度实际上是带有强烈的报应型刑罚制度色彩。
对于女犯的传统做法是中国传统刑罚思想的反映。即是以刑罚惩戒为辅,德与刑兼施,尽量地避免单纯依靠刑狱进行统治。轻易不涉讼系狱,而一旦系狱则施以霹雳手段。所以在监狱管理中设立很多残酷粗暴的管理措施。例如:任意虐杀囚犯,非法用刑,淹滞狱囚,滥系无辜等。⑤目的是以恐怖来警诫良善,以残忍来防止犯罪,体现了惩罚、报复和威吓的刑罚思想。
然而,社会的犯罪包括女性的犯罪行为并未因此被有效地遏制,这种情形反而使官府收禁女犯更为困难,人们为避免女犯入监不惜代价,有些甚至宁死不为。清代的监狱制度及监狱的恶劣状况愈来愈难适应晚清社会变化的新情况。
清朝中后期,因战乱频仍、社会动荡以及西潮东渐等因素,中国传统社会受到了深度的冲击。一方面由于社会动荡和人口流动加快了传统大家庭的解体,另一方面以男权为核心的传统社会的控制力下降,大量的女性自觉或被迫的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来。其中,固然有因女性主体意识的觉醒而展现个人价值和风采者,但更多的是因家庭经济破产,迫于生计不得不抛头露面勉求温饱者。总之,在晚清时期,仅从女性这一角度观之,便有世风大变的景象。不仅城市中妇女入游园、泡烟馆及自由社交已司空见惯,女性走出家庭外出务工亦渐渐成风。就其职业而论,社会上也出现了很多新俗。例如,在烟茶酒馆跑堂的女招待,在各种场合说书弹唱演戏的女艺人,在店铺工厂或殷实人家做杂事或家务的女佣、帮工。⑥
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的增加,同时也潜伏着另类的社会问题,即女性违反刑律获罪的机会也随之上升。美国犯罪学家路易斯·谢莉就认为,女性参与犯罪活动的增多以及犯罪行为的多样化与她们的社会作用扩大呈正相关。⑦虽然她的依据并不全面,但结论也基本符合晚清的情形。
清朝后期,频繁而广泛的动荡使越来越多的人家破人亡,经济破产,生活濒临绝境。失业人群和饥饿队伍“层累地被制造出来”,⑧民众别无选择,只得各自觅道寻活。在生存和名节面前,绝大多数女性选择了前者。她们顶着异样的目光,抛头露面,外出务工。但是通过正当的途径达到谋生的目的却并不容易,因为受 “女子无才便是德” 等传统思想的影响,绝大多数女性基本都是文盲,很难找到体面轻松的工作。而对文化知识要求不高的体力活既难以与男性竞争,女性同行中的竞争也是相当酷烈。为了生存,尊严则被彻底抛弃,有些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触犯刑律。晚清女性犯罪人数的增多便是这一状况的真实反映。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为法部。法部的几次统计大致反映了晚清女性犯罪人数变化的情形,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和宣统元年(1909年)三年中,“京畿直省刑罚人数”中的各类女犯分别为178人、307人和659人,①呈现递增的趋势。尽管此类统计为数不多,仅限京畿直省范围,且是近代中国效法西方初涉司法统计,未免有所欠缺,但较之以往几无任何数据可依的状况则要好很多,由此可对清末女性犯罪及惩戒的情况有更为宏观与确切的体认。
晚清女性犯罪的增多,还与民间对女性犯罪者的管制机制基本失效有关。此一时期的晚清社会亦不比往昔,大家庭逐渐解体,家族的权威亦式微,以家族为主体的社会组织体系的社会管理功用已大不如前,有的则几乎完全丧失,因此家庭和社会已不堪管制女性犯罪者。官府不禁,民间又难管,加之很多罪犯为流离失所者,根本无亲属邻里可托付,女性犯罪一时如脱缰野马,重复犯罪者不计其数,更严重的是心怀叵测者则乘机跟进效尤,使得晚清的女性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对此局面,清政府已难再置身事外,强化政府管制女性犯罪者势在必行,然而传统恶劣的收禁制度及状况却难以实现这一目的,势必有所兴革才能为人所接受,而这种兴革的范本就是西方。
晚清时期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使中国遭遇了深重的存亡危机,同时也带来近代化的机遇,对西方近代法制观念和制度的学习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十八世纪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竞相提倡和传播资产阶级的法律学说和原则,英、美、法各国也陆续制定了保障人权、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和宣言。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声中,废止死刑、改革肉刑、感化教育、改善监狱的主张日益强烈。②近代刑罚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自由刑即剥夺犯罪者的自由已成为主要的刑罚,过去那种“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报应刑思想逐渐被教育刑思想所矫正。在西潮的推动下,自由、平等、博爱及保障人权的思想亦在中国萌芽发展,并且首先触动了关注国家与民族命运的知识分子。
对比西方的法律尤其是监狱制度,晚清不少先进的知识分子尤感震撼。如晚清名士王韬游历了英国之后,以“居舍既洁净,食物亦精美”,“狱囚按时操作,无有懈容”,“七日一次,有牧师来宣讲,悉心化导之”等语来描述英国的Bedford监狱,并为之赞叹。工商界人士李圭、驻外使节郭嵩焘、薛福成等人,也都有类似的记述。③西方法制思想的不断宣扬,变更着国人的观念,以往对“犯人”的虐待逐渐被视为保守落后和野蛮的行径。“监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④随着与西方接触的加深和拓广,以及晚清女性犯罪现象的增多,有识之士如早期的何启、胡礼垣、郑观应等,中后期的沈家本、伍廷芳等,发出了改革法制尤其是改良監狱的催呼。
此外,撤废领事裁判权的活动也是促进监狱改良以及整个法制改革的重要因素。
近代以来,列强迟迟不愿意废除国人深以为辱的领事裁判制度,所执的理由便是中国的法律残忍苛严、司法黑暗腐朽、监狱状况恶劣等,难以跟西方的文明法制相提并论,因而不能以中国的法律来管辖其在中国的侨民。然而列强也应承,只要中国依照西方的标准进行法制、司法及监狱的改革,并能够达到相应的水平,它们就愿意放弃领事裁判权。例如,1902年9月,清政府与英国在上海就议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久弃其治外法权。”⑤这无疑增强了国人改良监狱的动力。
东邻日本的示范作用也不容忽视。日本曾同中国一样被西方列强施以领事裁判制度,然而经明治维新之后,领事裁判权便逐渐撤废。日本之所以能成功地废除领事裁判制度据认为还与其进行了包括监狱改良在内的一系列法制改革有关。如法部的奏议即认为:“东西各国以囹圄之良窳觇政治之隆污。日本能撤去领事裁判权,首以改良监狱为张本”。⑥日本的行为,尤其是这种变革法制便可撤废治外法权的认知无疑给了国人相当的激励。
晚清政府时常在各种危机中苦撑,亦穷极思变以图自保,不得不做出仿行西法兴革旧制等顺应潮流的姿态以应变局。清末的司法改革便在此背景下展开。“中国三代以后,直至清朝末年,对于犯人,不是用威吓主义,就是用报复主义,专讲栓梏,决顾不到犯人生活,更想不到感化问题。而管监狱吏皆用各种惨无人道的私刑,敲诈犯人钱财。清季以来,欧风东渐,监狱学识,亦渐渐输入。清朝末年,正式开始设立新式监狱”。①女犯收禁制度的变革亦随之而行。
几经折冲,清末基本达成了改良监狱的共识,并且付诸了实施。但为应因逐渐增多的违法犯罪现象还需对刑罚制度作相应的调整。晚清以前对于被控犯罪的女性多未实行收禁,但要整治日益加剧的女性犯罪趋势,清政府改变了旧制,开始以自由刑来惩罚女性罪犯,即以监狱来监禁女犯,这就对监狱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女犯的特殊性,清政府对监狱的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力图使监狱成为符合执行监禁刑要求的场所。清政府首先设“待质所”加大了收禁被控犯罪者的力度,进而将监禁刑普遍实施。
(一)设“待质所”分押嫌犯
在传统司法制度中官府对于被控犯罪者的收禁,往往只问罪名的有无和轻重,未对被押者进行区别对待,不管其决与未决,犯罪与否,一体收禁。嫌疑者以真凶相待,显然有失公正。因此将嫌疑犯和已经审判定罪者区别收禁,是真正对女犯施行监禁刑的重要前提。
对此晚清政府在“新政”时期进行了改革,主要办法是设置待质所。1908年,贵州巡抚黎培敬曾奏请设立待质所,并被批准通行。然而实行起来并不顺利,原因在于“州县既惮于交保之烦,书差更乐于看管之便”,尤其是官媒居间为害,敲诈非礼,百般蹂躏。②简而言之,不少州县的司法长官嫌将女犯监禁在待质所之后多出了一件交保候审的麻烦事,而书吏差役却将之视为一件有利可图的事,因为扩大了监禁的范围,女犯自然增多了,而可以敲诈盘剥的机会也就增多了。而清政府则采取了基本回到从前的措施,即照例,除那些涉及奸情匪盗及人命案等死罪外的妇女要收监外,其余的一律交保听候发落。③虽然有所反复,但在革除官媒等弊病之后,还是逐渐将待质所设立了起来。
1910年制定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对“待质所”的性质和功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待质所”是拘留判决未定的被告人的场所,与徒刑监、拘留监不同。由于被告人尚未判决,不能断定有罪或无罪,但又必须随时接受质询,直到产生最终的判决结果,因而拘禁的场所与执行刑罚的监狱必须区别开来。④清末监禁制度不仅将已决犯和未决犯予以区分,分别禁于不同的场所,而且不管是待质所还是监狱还开始将男女犯分别收禁,监狱中甚至视罪行轻重对犯人进行区别关押。监狱最终分设三类监舍:一是关押死囚的内监,二是关押被判徒刑和流放刑的犯的外监,三是专门关押女犯的女监。⑤待质所的设立基本解决了不问罪之有无以及决与未决一体收禁的弊端,将待决和已决的女犯区别开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嫌犯尤其是妇女的权利。
待质所和留置所虽非专为女嫌犯而设,但对于扩大收禁女嫌犯的范围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待质所和留置所将未决嫌犯和已决罪犯的收禁分开了,被待质所和留置所收禁并不意味着是真正的罪犯,这对于将妇女名节看得相当重的民众而言无疑减少或消除了他们的疑惧,亦易为之所接受。
更为重要的是其为推行监禁刑奠定了基础,惩戒女犯不再只是处死或流徙等刑罚,拓宽了惩戒的范围,社会监管有犯罪或过失行为的女性不力的现象则有望得到缓解。但待质所之设更多的还是一种理论上的期待,只是为监禁刑的施行所作前期的工作,真正贯彻监禁刑还须变革监狱的管理制度。
(二)严格男女分监分管制度以保护女犯利益
传统社会注重男女之大防,但监禁制度却不总是这样的。清前期对男女犯的收禁就一度实行混押,后因弊陋丛生,为人诟病。清政府又于康熙9年(1670年)进行了更改,规定对于不得不收禁的女犯,即死刑犯,须另设女监。⑥而内务府慎刑司的监狱则将女犯移交内管领处,由年老人看守。⑦晚清前期虽然强调男女分监,然而实际上不少地方却并未遵照施行,如直到清末浙江省的监狱里依然还有“男女(犯),终日皆杂居一处”的情形,以致横身许多“唆供教奸”“谈笑打骂”的情景。⑧因未严格地普遍实行男女分监,女犯往往难以避免遭受性侵犯。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监禁女犯制度的推行。
清朝后期,随着入监女犯的增多,清政府为此对男女分监制度予以进一步的规范。1903年清政府仿照西方国家,兴建了一座建筑新颖,管理严明的京师模范监狱。监狱不仅有办公大楼,还分设有杂居监、分房监、工监、女监和病监,改变了过去杂乱、弊陋和肮脏的状况,因而被视为中国第一座新式监狱。其中将女监单独划为一类则开了中国监狱史的先河,并且进一步予以制度化的规定,1910年制定的《大清监狱律草案》明确规定:监狱分男监、女监,并设少年监。①
为进一步细化分监管理,以别男女,清政府对于入监的女犯亦制定了不同于以往的一些管理办法。例如,以往在收禁犯人的时候,狱卒都会对犯人进行搜查,查看是否无夹带违禁物品以防不测,俗称洗身。这对于男性囚犯而言可以继续沿袭旧例,但对女性囚犯而言则产生了新问题,因为狱卒基本都是男性。在尚未专门设置女性狱卒,而女囚又逐渐增多的情况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04年刑部对入监的女犯规定了不同于常规的办法,选取了可靠的官媒稳婆对女犯进行搜身,即变通了之前的官媒制度,并不是一味地排斥官媒。②并且无论内监,外监与女监之囚犯,如遇发生疾病,均由官府发给医药。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女犯的健康以及改善监狱的卫生状况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革除官媒并加强对监狱看管人员的管理
官媒与媒人有相当的关联。媒人是很早就存在的一种以婚姻介绍为职业的群体,而官媒则是为官府服役的妇女群体,她们主要是替官府执行女犯发堂择配及看管解押诸役的工作。同时也奉官府之命为一些贫困女性或婢女解决婚嫁困难的问题,其角色可谓是代表官方的媒人。③清末,官媒进一步演化为看管押解女犯的衙役。④
但官媒往往弊陋丛生,常遭人诟病。如御史王履康奏称官媒是“被押妇女之巨害”。照例涉案的妇女到官府受审以及判决后未结案的人都归官媒负责押解看管,但官媒却利用这个机会对女犯大肆敲诈盘剥,女犯则受到狱卒和官媒的双重损害,较男犯还多一层。因此建言“比照待质所办法将官媒永远禁革,改设妇女待质所”。⑤民间舆论呼吁禁革官媒的声浪也很高,如《大公报》的时评认为“各属丁役敲诈押犯,惨无人理,至妇女官媒为害尤烈。”⑥因此官媒的革除成为变革女犯收禁制度的重要议题。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九月清政府规定官媒制度永远革除,⑦并通令全国施行。
清政府还加强了对其他监狱管理人员的监管,以禁止虐待勒索囚犯。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提出了“禁止刑讯,变通笞杖办法,清查监狱”的改革方案。⑧之后,清政府多次发布严禁刑讯的通饬,违犯者严惩不贷,并且对于故意凌虐罪囚官吏狱卒“例加等治罪”,⑨领风气之先的上海为了严加制约监狱看守敲诈勒索犯人的行为,还鼓励民众进行监督举报,?輥?輮?訛对于普遍存在的监狱看守性侵女犯的现象,清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律令,主要是加大了惩戒的力度,?輥?輯?訛后为加强对女犯看管人员的管理还专门委任了女役。?輥?輰?訛
(四)设置习艺所救助女犯
传统社会以讼狱为耻,女性下狱更是难以为人所容,入狱形同走上绝路,不仅产生女犯出狱后的生存问题,而且反过来也影响了监禁刑的推行,因而需对此有所因应。光绪28年,清政府依山西巡抚赵尔巽所奏,要求各地设置犯罪习艺所,以收容各种罪犯,对他们进行简单的职业训练。?輥?輱?訛于是各地外习艺所相继成立。诚然习艺所之设是针对所有的在押犯人,尤其是被判監禁刑的犯人,并不只是针对女犯而为之,但习艺所对于女犯而言意义尤为突出。因为通过习艺所的训练可使女犯获得一定程度的职业技能,以利出狱后谋生,更重要的是监禁刑对女犯不那么糟糕,可利于推行。因此,清政府对于女犯的习艺所给予了特别的关照,除严令各督抚将军都统迅速开办女犯习艺所外,①还要求将被判发配从军及流放刑罚的女犯改为进习艺所训练。
女犯习艺所的推行得到了督抚政府的积极响应,除了社会精英的吁求之外,地方政府似乎也从中可以得到更多的实惠。因为清政府规定,被判发配从军及流放刑罚之下的女犯可处以罚金,而无力缴纳罚金者则被处自由刑,即监禁刑,最终也是送习艺所。②而且习艺所虽然美其名曰是为训练职业技能,但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剥削犯人劳动力的场所。但不管怎样总比之前的笞等肉刑,以及发配流放等刑罚看起来要仁慈得多。而且如果能够将监狱对犯人的剥削控制在可令人接受的范围之内,也的确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犯人获取职业的技能。在这个意义上方可说习艺所制度“蕴涵着用教育拯救犯人的人道主义观念”。③
此外,清末新的监狱制度如保释、假释和减刑等也积极地应用于女犯且更为宽松。如女犯刑期过半者,基本可获开释。④
尽管清末女犯收禁制度之变的根由在于政府不得不负起更多规范社会秩序的责任,有不得已而为之的因素。但这些制度的实行却促使清末的司法及监狱制度出现了在本质上发生变化的趋势,即监禁不再是作为惩罚犯人的手段而是“感化”教育犯人的方式。
清末女犯惩戒制度的变革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即在西方的冲击以及社会持续动荡的影响下,女性犯罪剧增。传统社会的管制功能逐渐消退,官府不得不加大收禁女犯的力度,并积极地改良监狱管理,以推行监禁刑。然而这一措施不仅是对原有律法的兴革,而是以西方的近代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为主要参照的改革,并且牵涉到传统道德观念和礼俗等问题。诸多问题的聚集注定了这一转变是个相当艰巨的过程。
仿行西法的结果并非没有成效,如监狱制度的改良活动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近代西方保障人权,尊重受刑人法律地位的原则。清末部分地区的监狱改良,尤其是对女犯的惩戒制度的改良为最终促成《大清监狱律草案》的制定作了良好的铺垫,并成为中华民国时期制定监狱法典的蓝本,⑤为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基础。
然而,由于传统的积习和成见太深,清末女犯惩戒制度的变革所取得的成效相当有限。综观这场变革,与传统价值观相符的措施通常较容易接受,如男女分监。而与传统有悖的措施则阻力重重。如对女犯推行监禁刑,清末只局限于京津及外国租界等少部分地区能够施行,全国总体情形并没有太大的变化,⑥总之清政府对于监禁“犯妇”依然谨慎有加。另有不少人视体罚甚至虐待囚犯为理所当然的认知依然难以改变。加之司法黑暗腐败,习艺所往往变形为血汗工场,在实际中女犯的待遇并没有因此而改善多少,有时甚至受害更重。如在领清末司法改革风气之先的奉天,女犯被奸污之事依然时有所闻。⑦
再者,由于中央权力式微,政局动荡及经费困难等原因,很多地方对于朝廷的意旨只是应付了事,有的则根本未加理会。清末女犯惩戒禁制度的变革只是在小范围内得以施行,其中以北京、上海以及司法改革较早的奉天省较为突出。⑧而其余地方则未见有大的变动,或者基本没有任何变动。
清末女犯惩戒制度的变革背景是西潮的猛烈冲击,以及近代中国社会的变迁,因而变革既有撤废领事裁判制度的需要,也有应因女性犯罪剧增的需要。但清末整个社会局势不稳,妇女的生存状态日益恶化是女性犯罪日趋严峻的根源所在,如这一状况不改变,不从根源上对妇女犯罪进行整治,刑罚制度再完善亦于事无补。同理,近代中国未能复制日本撤废领事裁判制度的成功,也不能完全归咎于清政府的司法改革不力,而在于中国未能像日本那样进行相应的社会政治革新以脱胎换骨,由弱变强。
〔责任编辑:包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