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某于2022年3月至8月间,在其自住房的電脑上,通过微信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少女与其视频裸聊。请问,乔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乔某某以刺激或满足其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公开猥亵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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